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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

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

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投资估算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

(一)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二)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优化途径;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四、勘察招标代理

(一)勘察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勘察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

(一)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一)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七、施工招标代理

(一)施工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四)组织现场踏勘,澄清答疑;

(五)组织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施工合同。

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一)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二)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现金流量图表、用款计划书;

(三)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四)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

(五)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依据承发包合同,提供咨询意见;

(六)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七)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八)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九)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九、工程造价审核

(一)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二)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

(三)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四)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十、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

(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二)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

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单位:%

备注:

1、收费基数:

(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2)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

(3)送审价:指承发包合同中各专业工程报送审核金额;

(4)吨:指钢筋及各种型号预埋件以重量(吨)计算单位。

2、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收费中不含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

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单项承发包合同的建安工程造价收费;

4、承接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造价审

核收费的项目,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重量的计算;

5、工程造价审核收费:

(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4)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

6、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37%=0.37万元

(500-100)万元×0.35%=1.40万元

(1000-500)万元×0.33%=1.65万元

(3000-1000)万元×0.29%=5.80万元

合计收费=0.37+1.40+1.65+5.80=9.22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 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定条文汇编(原创)

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 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 关于印发《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项目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制度。 (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 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6、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投权手续后,才能代签。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 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朔,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二)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8]52号

沪建建管[2008]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等的盾构进出洞施工风险控制,落实各方责任,积极做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盾构进出洞作业前的周边环境排摸 (一)盾构进出洞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雨污水管进行探测。管径在1.2m及以上的雨污水管必须采取潜水员进入雨污水管内直接探测的方法;管径在0.45m~1.2m的雨污水管应采取CCTV等探测方法,根据探测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关系图; 2、纵断面关系图; 3、雨污水管病害探测情况(渗水、漏水、裂缝、错位等); 4、修理建议等。 (二)根据探测情况报告,并结合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及周边工况等条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盾构进出洞专项方案。 二、盾构进出洞施工作业中的监测和检测 (三)在城市重要干线和敏感地段(包括施工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或管道和密集住宅小区等)盾构进出洞作业,必须设置深层监测点,加强对路面沉降的监测;在施工影响范围内有大口径管线的,应对管线布设直接监测点。 (四)盾构进出洞作业前,检测单位在对加固土体进行强度检测的同时,应采取垂直和倾斜取芯的检验方法(其中斜孔不少于2孔)对加固土体的均匀性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盾构进出洞作业的应急预案制度 (五)盾构进出洞作业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进出洞作业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单位会议,工程参建单位参加。确定工程出险后地下管线单位的抢险配合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上报工程受监监督站备案。 (六)施工单位编制的盾构进出洞专项方案应包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工程一旦出险后的施救技术路线,确保相关抢险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能及时赶到现场救援。

上海--造价收费标准(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8、19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300000传真:+862120300203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362598.html,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办法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办法,推进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技术支撐单位,在总结吸取国内外己有审核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审核依据、一般规定、审核方法、节能暈审核方法、附录。 木办法rti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己有多年,但对节能效果的审核方法尚不统一。本办法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和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中富路568号1号楼,邮政编码201108> 联系电话021-********, E-mail:供今后修订参考。

个人资料整理? K供个人学习便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审核依据1 第三章一般规定2 第四章审核方法3 第五章节能量核算方法4 附录节能量审核报告大纲要求11

个人资料整理? K供个人学习便用 第一章总则 L1为规范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方法、审核 程序.审核内容,对示范项目节能效果进行科学合理审核, 特制定本办法。 L2木办法适用于示范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13木办法主要针对建筑围护结构.暧通空调.电气照明、生活热水等方而的改造措施进行节能效果审核。 1.4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除依据木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审核依据 2」《关于组织中报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通 知》沪建交联[2013]311号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中报书》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改造方案》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评审意见表》 《能源审计报告》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010-207 2?8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77-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2J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01-04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377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线专业施工公司: 为加强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污染,以减少噪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和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逐步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一)JZFC覆罩法。“JZFC”是降噪防尘首位拼音字母合成,是“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的简称。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或管线施工中,在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点上进行开挖,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泄。 (二)沟槽钢板覆平法。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以降低钢板弹跳产生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二、基本要求 (一)JZFC覆罩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四周用金属隔音板作相对封闭、可移动拆卸、拼装便捷,能满足各类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沟槽(坑)开挖覆罩要求; 2、隔声吸音效果在20分贝以上(采样点离作业室2米); 3、室内配备防尘喷淋设备,其空气粉尘浓度必须低于10㎏/m3,作业时外部空气粉尘浓度应与大气自然粉尘浓度基本持平(采样点离作业室2米); 4、隔声吸音效果和粉尘浓度控制应当持有环保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5、外观整洁,警示标志醒目。 (二)沟槽钢板覆平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覆盖的钢板应当嵌入路面,其上平面必须确保与路面平整,钢板厚度不得薄于2.5厘米,并做到固定、结实; 2、沟槽(坑)开挖宽度超过80厘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每隔80厘米必须采用金属做支撑加固; 3、沟槽(坑)开挖宽度超过180厘米以上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确认签字后实施; 4、钢板路面应当实施良好的防滑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三、实施时间与范围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单位:%序 号划分标准(万元) 收费项目收费基数 总投资 总投资100以下100~500500~1000(含 (含100)(含500)1000)1000~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以上(含3000)(含5000)(含10000)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a.编制施工图预算0.08 0.17 0.37 0.37 0.370.07 0.15 0.35 0.35 0.35 0.04 0.10

0.31 1.0 0.28 0.31 5.70.06 0.13 0.33 0.33 0.33 0.04 0.10 0.11 0.31 0.85 0.22 0.22 5.10.05 0.11 0.29 0.29

0.036 0.09 0.10 0.285 0.80 0.18 0.19 4.00.045 0.085 0.27 0.27 0.27 0.032 0.08 0.085 0.26 0.75 0.15 0.16 3.80.03

0.22 0.22 0.22 0.024 0.06 0.07 0.22 0.70 0.12 0.12 3.60.015 0.04 0.18 0.18 0.18 0.02 0.05 0.06 0.18 0.65

0.09 0.09 3.2三b.编制工程量清单建安工程造价 c.编制标底 四勘察招标代理 五设计招标代理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七施工招标代理 八估算投资 估算投资 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0.04 0.10 0.11 0.31 1.1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建安工程造价 价控制 核增、减建筑类0.36 额5%以 下(含),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 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房管配〔2015〕6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同时要强化项目代建、设计勘察、管线综合(管线咨询)、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管理单位对投资控制的作用,提高配套费使用的效能。 二、项目储备的管理要求 (一)每年初,区房管局根据土地出让、住宅建设等情况,提出区域内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经市房管局综合平衡后发布全市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目录。 (二)市政配套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地区相关规划要求; 2.与新建住宅相关的市政配套项目(即周边有相应的住宅开发地块); 3.已有住宅地块出让计划。 (三)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进行更新发布,其中储备项目统一纳入市建设管理委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预制装配率15%及以上。 (三)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

xx关于减少xx基础设xx项目xx 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5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 市环保局二○○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xx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 (一)工程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上海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上海工程审计收费标准

上海工程审计收费标准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二、使用 (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7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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