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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二、物权相关: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比如博物馆、美术馆,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不是违法。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比如建筑物、农庄、企业名称、商标等,是按上述的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执行。

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在新闻报道、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私有物产的图片,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使用,惯例都是无需授权。只有在用于商业用途(广告、宣传、商标等)的时候,才会严格遵从授权要求。

物权法复习习题及参考答案

欢迎阅读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一、填空题: 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 5. 6. 7. 8._____ 9. 10. 11. 权的 12. 13. 14. 15. 16. 17. 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22.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3.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4.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____行为。 25.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26.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__。 27.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____权性质。 2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__权。 29.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0. 31. 32. 33.通过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为担称做____________。 45.归属质权,又称_____,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充抵其债权的质权。 46.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__________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47.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是以__________为标准的。 48.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留置动产本身、从物、_____、代位物。 49.留置权成立条件具备后,债权人同意延缓清偿期限时,留置权__________。

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摘要: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物权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通过对该重大理论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更明确的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1](78),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3]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

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是民事主体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物权的保护既是保障基本人权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和进步的需要。稳定的物权及其流转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安稳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尽管保护物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但是民法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1、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2、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物尽其用。 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实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通过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 1、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节说的就是物权。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2、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行政机关以及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也作为保证人,有的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作为抵押物,还有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等等。 3、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1)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2)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民法学习第五天,物权保护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物权保护的方法

民法学习第五天 物权保护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物权保护的方法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窃取他人的财物并占有的为无权占有。将窃取的财物赠与他人,原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6、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8、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装修房屋对邻居生活造成困扰,邻居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9、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变动的原因

1、不动产:有权处分+有效的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其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 3、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予以判断,与物权取得无关。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否更改看登记机关。 6、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7、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8、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支付合理价格+第三人善意+进行公示(动产交付、不动 产登记)【注意:在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管是否善意皆用不到善意取得制度】 2、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话,是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5、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对于遗失物的毁损

物权编的平等保护物权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物权编的平等保护物权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作者:程啸 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制度作出了科学完善的规定。该编是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编订纂修而成的。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即一方面通过确定各类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主体,定分止争,使得物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进而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充分体现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除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此加以明确外,还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专门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这两类公有制的法律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侵害国有财产的法律责任、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以及

侵害集体财产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以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也是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既不是实行差别对待,更非对公有财产优先保护,而是要在结合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的同时,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无论物权归属的确认、物权的行使,抑或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所有规定都平等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 二、全面充分保护各类物权,尊重并维护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物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财产权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物权保护机制,充分尊重并维护了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对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首先,物权编明确宣布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之进行从事侵占、哄抢、破坏等侵害行为。其次,物权编第三章集中规定“物权的保护”各类法律措施,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和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一)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一) 摘要物权保护应当遵循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和效益原则等三项原则。其中,平等保护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不排斥针对不同物权的特点实行不同的保护规则,特别是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特殊的保护规则。 关键词物权保护;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效益原则 物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对于物权保护究竟应遵循那些原则,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仅指“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1]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2]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等。3]笔者认为,物权保护的原则应当包括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益原则三项。试结合民法典的制定阐述之。 一、一体保护原则 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对所有的物权,不论其性质和内容如何,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即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在所有权中,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在他物权中,不管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只要其是合法的物权,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一体保护是针对不保护而言的,其重点是所有权。强调一体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对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几乎不予承认,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曾经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承认过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剥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允许城市手工业者自主经营、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等。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被全部取消。整个社会的经济成分变成了清一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然私有制经济被取消,私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得不到承认和保护。 政策和法律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不承认、不保护,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天灾和人祸,使得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文革”结束时,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人民普遍贫穷。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改变。随着政策的放宽,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地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活力有所增强。国家立法也开始承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性。1982年宪法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至此,在宪法上初步建立起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平等保护原则。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建立起了对不同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表现在其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宪法和民法都已经确立起一体保护原则,因此不必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阐述。但笔者认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理论研究中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至于在立法上,是否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规定,笔者的看法是,在《物权法》中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不过,应将其与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一并予以规定。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对任何一种合法取得的物权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针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平等保护原则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平等;二是,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平等。前者主要是针对传统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对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和现实中对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主要在于:第一,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市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doc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规定的异同。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是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侵权责任,首先稿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这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只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作简要阐述。首先看看有关立法例。现代侵权行为法根源于罗马法。罗马王政时期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违法行为。罗马对致人损害行为的制裁方式最早是自由复仇,后来改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发展为赎罪金制度,私犯上的损害赔偿就是由赎罪金演变而来的。罗马法上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112]《法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已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

人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采取折中于列举与一般概括原则之间的方式,规定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1、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2、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认为目的之法律者,负同样之义务。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826条的标题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故意损害,具体规定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意大利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差别,具体规定均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变为其他概念,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章)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不用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或侵权之债的概念,而是规定因损害所发生的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称为因过犯所生责任,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民法典,不用侵权行为,而用民事责任。 以上各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称谓不同,其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在称谓上反映的着重点是有区别的,有的重在行为,有的重在损害赔偿之债,有的重在责任。《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如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有损害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一、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在我国,由于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主管,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争执也可以先申请行主管部门解决。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物权,由于其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与其他不涉及本权之是否存在及归属问题的请求不同,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之国家机关解决。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二、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权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三、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害行为为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恢复物之原状。恢复原状物的请求,可以由物权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所有物),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如质权人、保管人)与使用权用人)如承包人、承包经营人)提出。因为这些人对所有负有维持其物有完整性的义务。请求恢复原状的目的,在于回复物之完好状态。恢复原状物之请求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二)须财产损坏出于他人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损坏财产行为和因使用人为损坏的行为。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损坏,除非使用人为非法使用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人不得请求使用人修理。 (三)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如已无修复的可以,物权人只能请求侵权人行为人的赔偿损失。 被损坏的财产经修复后,如果其价值有所降低,所有者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请求恢复原状是保护财产不受他人非法损坏的方法,无论其构成条件或请求的目的,均与请求排除妨碍有所区别,因此我国民法把它作为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是不无道理的。 四、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这里所说“依照法律规定”,系指依照物权法的关于请求返还原物的具体规定。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稳定某些既成的占有关系,现代各国物权法无关对请求返还原物设有若干限制。因此。所有人或合法占有并不能完全按照物权的排他性请求任何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有的占有人,按所有权的逻辑推导下来,其占有虽为“不法”但受物权占有制度的特别保护,所有人划合法占有人是不能请求其返还原物的。 我国民法对请求返还原物问题尚无具体规定,这里只能在比较研究外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就返还原物的问题的一些基本准则做些探讨。 1、请求返还原物是保护物之占有权能的方法,因此无论所有或合法占有人,均可依物权问题的一些基本准则做些探讨。 2、请求返还原物之必要前提,是原物须为特定而且必须存在。如原物为种类物,没有请求返还原物之必要,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3、如不法占有人系直接由所有人或合法占有处非法取得占有之人(相对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而言,我们称之为第二人),如上偷、遗失物拾得者、不当得利者等等,所有人或合法占有请求其返还原物和请求其返还原物之收益,不受任何限制。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五).doc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五)()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 (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 本文从法律责任的学说讲起,至此已经阐明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和可行性,现在讲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所谓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是个形象的说法,意思是指将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按侵权责任处理,即按照变革了的侵权责任处理。以下体阐述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何纳入侵权责任法中。 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首先要的问题是明确其适用范围。在诸多法律关系中都会遇到所有物返还问题,是否都适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下引用几位著名学者对此问题的阐述。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指出物上请求权的适

用范围限于无权占有,既不适用于有权之自主占有人与有权之他主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占有期限届满之后的他主占有人。即使契约关系已结束,其返还清算仍应受契约法调整――比如行使契约解除权或依民法典第325条、第326条所规定之解除权时,则应受民法典第346条以下之特别规定调整。[146]学者史尚宽指出: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即回复请求人)之间,有寄托、租赁、地上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之责任及所支出费用之偿还权之有无及其范围等,均各依其法律关系解决之。然无此正当的法律关系或外形上有之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则此关系究应依何标准以决定,不免发生问题。于一定情形,虽可适用关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规定,然仅此尚不足以充分解决问题,故民法第953(似为952调之误)条至959条,就无本权之占有人分别善意与恶意,而设有详细规定。[147]学者郑玉波更具体地指出:基于典权、地上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委任、借贷等债之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契约解除等法律规定,而需将占有物返还于受领权人等情形可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之规定定之,无待另行规定。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而需返还者,此即无权占有人遇有回复请求权人请求时,需将占有物返还之情形因其既无基本法律关系可资依据,则法律上即不能不另设规定,用作准绳此我民法第952条至第958条(似为第959条之误)规定之所有设也。[148] 综上所述,对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的无权占有,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基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

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总则》囿于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和功能区分,未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回应。 前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保护物权的制度选择,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出现争议,埋下了伏笔:在认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未明确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非损害赔偿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请求权真的能够取代物权请求权吗?这确实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可能的方案: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一如《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时,就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存在不尽相同的意见,学界主要提出了三个方案,表达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物 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并在进行适度微调 的基础上,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 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理由在于:首先,第一种观点是以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 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基础, 并予以适当改造形成的。其次,以《民 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为前提,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 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的,没有 用物上请求权来解决的”。可见,如采 纳第一种观点,可在整体上延续我国自 《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所确立的立法传 统和司法传统。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回归传统民法, 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 同时认可独立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 权,二者结合完成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使 命;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其与我国的法 学教育背景具有相对较高的适应性。 理由在于: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 还是民法学说,都具有明显的继受特点。 就民事立法而言,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 一段时期内,主要是继受苏联民法。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则体现出混合继受的 特点: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 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洲际或国际示范法, 中国民事立法都兼容并蓄。 这就出现了“学说”与“立法”的 二元结构。在法科学生课堂上讲授的侵 权责任法学说,未必是对中国现行的民 事立法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 (既然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间的分 歧,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歧,就应从 何种观点对应着更为妥当的立法技术入 手予以分析,做出取舍。必须指出的是, 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 却存在何者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 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 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有 适应性的判断。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 技术即属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 第三种观点主张一方面坚持《民法 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 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还要认 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共同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首先,它一方面在侵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中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 1、"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 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二、物权相关: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比如博物馆、美术馆,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不是违法。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比如建筑物、农庄、企业名称、商标等,是按上述的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执行。 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在新闻报道、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私有物产的图片,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使用,惯例都是无需

物权的民法保护形式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夷时,物权人未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火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界颇有争议。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债券的请求权。对于此观点,本文从之。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来之于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其是物权排他性、绝对性效力衍生出来的一种防护性的权利。由于物上请求权对说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昌盛和形式只是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的独立存在。 物上请求权的设立,其母的在于排除妨害、使物权的行使回复到圆满状态,因此按照妨害形态的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分为三种状态: 1、物权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2、物权行使受到其他现实妨害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3、物权受到妨害危险时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二、债法上的保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与物权法的保护不同,债权法的保护并非基于物权本身而产生,其更多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这也决定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不同。债法上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相应的制度来实施,本文主要以侵权为行为为主,来阐述一下其性质与特点。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是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作为公民生产生活的最重要一部分,其当然为我国人民的财产即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客体。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债法对物权的保护正是通过规定侵犯物权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实现的。 三、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2015物权法解释: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考试题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与政策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某幢可出租房地产尚有1年时间才可投入使用,与之类似的现房价格为5000元/m2,现房出租的年末净收益为500元/m2。若按折现率10%和风险补偿值100元/m2计,该幢房地产目前的价格应为__。 A.4400元/m2 B.4409元/m2 C.4445元/m2 D.4455元/m2 2、已知某城市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如下表:若确定比较案例宗地地价为900元/㎡,容积率为1.7,待估宗地规划容积率为1.3,则进行容积率修正后可比实例的价格为元/㎡。 A:1 177 B:675 C:688.2 D:1 200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3、市场趋势分析中的时间序列分析法不包括()。 A.移动平均法 B.指数平滑法 C.市场因子推演法 D.简单平均法 4、对房地产利用的限制不包括。 A: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和行使的限制 B:房地产使用管制 C:房地产空间范围的限制 D:房地产相邻关系的限制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5、某宗土地面积为2000㎡,城市规划规定的限制指标为:容积率3,建筑密度30%。在单位建筑面积所获得的利润相同的条件下,下列建设方案中最可行的是。A: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为800㎡,总建筑面积为5 000㎡ B: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为1 400㎡,总建筑面积为5 000㎡ C: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为600㎡,总建筑面积为5 500 m, D: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为600㎡,总建筑面积为2 500㎡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6、某建设项目建设期3年,各年计划投资额分别为:第一年3600万元,第二年4800万元和第三年3800元,年均价格上涨率为5%,该项目建设期间涨价预备费为__。

浅析物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物权的法律保护 ; 内容摘要:物权是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归宿。为保证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施,本文对物权的概念和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作了较为深刻的探讨。 关键词:物权财产所有权其他物权 随着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的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逐渐被社会熟知。物权这个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至今如何界定它的定义,尚需斟酌。 实践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形成。罗马法明确地规定了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等物权概念,虽然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构成物权体系的各种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在中世纪由注释法学家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他们明确提出物权这个概念,并进而将其划分为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两种物权,自此,物权作为法学术语逐渐为民法学者广为使用;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始见于188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此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都曾以“物权”作为法典的编名。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未使用物权一词,但在第五章第一节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

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提法,已经清楚地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 物权这个概念虽由来已久,但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有的界定为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等等。这几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但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之处。一是有的没有确切表述物权主体的范围。如用“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权利人”等,就未能直接反映出物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二是有的没有具体表述物权的实际内容。如用“直接管领和支配”、“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直接支配特定物”、“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利益”等词语,都显得过于概括,语意不清。“管领”也好,“支配”也好,无论如何不会使人感到物权是特定人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没有表述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设定后,并不是所有权利人都能随时随地行使的,相当多的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界定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注意揭示它的内涵,全面、准确地表述物权的主体范围、物权的客体或标的、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概括地说,就是两部分人,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或标的就是物,通俗地说就是财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尽管十分丰富,但抽象一下,不外乎是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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