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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郓城县人民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4.术语及定义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4.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4.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4.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5.职责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

6.内容

6.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

6.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6.2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

6.3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

6.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6.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6.4.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6.4.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6.4.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6.5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3年。

12011年12月1日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 ;.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 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除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的催产素药物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日常要经常性地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数量,发现异常要及时登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为了加强对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特别管理,这两种药品不放在药房,由妇产科直接领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等内容。 8.药房、药库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禁示标志。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06-06 00:00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口和计生委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具备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及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机构的档案,加强日常监管。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 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江口县妇幼保健院 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 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4.1.2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米非司酮胶囊; 4.1.4米非司酮胶囊(Ⅱ); 4.1.5米非司酮胶丸; 4.1.6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 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 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 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 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 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 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 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

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95281

1、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围产期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点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检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或分娩,并在《围产期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2、高危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3、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5、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该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

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 3.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财务部; 4.内容: 4.1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 4.1.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4.1.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 4.1.3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 4.1.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6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 4.1.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 4.1.8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 4.2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 4.3采购管理: 4.3.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4.3.2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 4.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4.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4.2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由上级医疗机构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12、 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 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 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 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 年以上。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三、禁止利用B超等超声仪器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四、对计划外怀孕者和脱环者,应耐心作好思想工作,配合医生做好补救和节育措施。 五、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能良好和设备安全保障。 六、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B超检查登记薄,如实出具B 超报告单检查资料,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B超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责任,做好登记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搞好室内卫生。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 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XX、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1页脚内容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60555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围产期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点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检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或分娩,并在《围产期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2、高危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3、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5、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该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019)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76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rugs for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由上级医疗机构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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