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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附件4: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

(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

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

(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

第六条生产管理

(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

第七条质量管理

(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

(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第八条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

(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

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产原良种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严格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并积极完成省水产局等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协议生产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报告送达河北省水产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亲本种群规模和数量;

(二)原良种生产、销售和推广情况;

(三)保种或选育、扩繁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五)原良种生产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遇有重大事项如单位负责人变更或办公迁址、突发责任

事故或自然灾害,水源水质出现严重问题等,应及时向河北省水产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对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保种、选育、管理工作或在良种繁育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规定,情况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性质或者保种、选育方向,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或不能完成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原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未经人工选育改良的种群为亲本,收集、保存水产种质资源并生产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并通过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二)良种: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

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包括1、纳入国家和省渔业生产发展规划或重点推广计划,并已形成规模产量和市场效应的养殖主导品种或特色品种;2、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 3、经过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其中引进种须至少经过两个周期的繁育饲养并至少经过两个设区市的试养,确实证明适于我省养殖且有一定市场前景;杂交种须经过累代选育,所选育的性状遗传稳定率达到95%以上。

(三)良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良种为亲本,引进、培育并生产供应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苗种,并取得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标准.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试行) 本标准满分为100分。共分8大项,每大项中的分项为基本计分单位,高标准达到指标要求这满分,未达到要求为0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检查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 1 组织管理10分 1.1管理人员2分 场长、副场长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1.2技术人员配置2分 全场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不低于10%和20%; 1.3质量管理部门3分 根据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3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 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 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

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4技术操作工人2分 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为40%。 1.5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1分 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2 环境条件 10分 2.1生态环境2分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2.2场址4分 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 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2.3场区4分 交通方便,通电、通讯。 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3 生产设施 20分 3.1规模和生产能力4分 海水育苗水体在2000立方米以上,淡水育苗有与生产能力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附件4: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 (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 (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

XXX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编制单位: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 编写人员: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编制日期:2014年7月

目录 摘要 (1)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工作开展的作用和意义 (2)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背景 (2)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作用 (3) (三)、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意义 (3)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和原则 (4)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 (4)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的原则 (5) 三、工作思路及技术路线 (6)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工作思路 (6)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技术路线 (7) 四、工作程序 (1) 五、园区概况 (1) (一)、发展历程 (1) (二)发展现状 (2) 六、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方法 (3) (一)资料收集 (3) (二)划定方法 (3) 七、划定结果 (5) (一)开发区主区 (6) (二)发展方向区 (7)

八、规划符合情况说明 (7)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7) (二)符合城乡规划情况 (8) 九、部门意见征询情况 (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和技术体系,全面掌握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情况,界定开发区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等用地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4〕14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25号)等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成果更新工作的要求,此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主要对开发区“主区”及“发展方向区”进行综合评价。重庆XX工业园区发展方向区划定范围确定工作,自2014年4月上旬启动以来,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重庆市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经确定了发展方向区的范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和改善城乡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乡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的发展,根据省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乡成立实施水产养殖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柴管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下设办公室:农经服务中心,主任于立涛。 二、实施水产养殖制度涉及的单位 林业四、九分场、戚台村、邱台村、徐莫村、柴管各站。 三、实施水产养殖制度的工作方法步骤 (一)水产养殖证的发放范围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的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第 2 页共 4 页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产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4、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在纠纷未解决之前不予发证。 (二)实施水产养殖的原则: 1、坚持两权分离原则: 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立原则,核发水产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立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暂不发证。 2、坚持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 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 3、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水域、保证发证质量。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实施水产养殖制度的时间安排(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希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制定方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 3 页共 4 页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4: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 (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

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 (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 第六条生产管理 (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 第七条质量管理 (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 (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第八条档案管理

1995-07-01【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总则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

第二条养殖用水 1.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 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 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 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 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 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 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 照操作程序作业。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 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8.在发现水生生物病害防治过程中,养殖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四条养殖场管理制度 1.养殖场在厂长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权力,承担相应责任,权责统一。 2.非本厂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和车不得进入本厂,养殖场所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以免靠近水源污染水质。 3.任何人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等化学品带入养殖场的区域。 4.在种苗、产品运输时,应对运输车辆、工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能确保产品、种苗不受污染的车辆方可出入。 5.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谢绝入场,严重醺酒者入场。 6.成品捕捞装运时,养殖场厂长和相关养殖技术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经出口生产企业收购人员抽检合格,确保无问题后,方可放行。

水产良种场工作总结

水产良种场工作总结 篇一:水产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水产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佛山市顺德区英顺兽医药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姜碧霞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眨眼己从事水产专业工作已十几年多了,对这十多年工作,我一直是敬业乐业,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工作,为水产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对这十几年工作也总结不少,主要有如下: 一,认真工作,遵守自己基本做事原则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加強法制观念;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水产专业工作等有关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倡导生态,宣扬环保,综合预防为主,提高养殖生产效益为目的。在过往的日子里,本人经常参加一些宣扬水产的活动及讲座,通过这些来加深,加强自己的水产法律法规知识并严格要求自己,并在日常中经常运用听学知识,通过面淡或海报等形式,向广大水产养殖户作宣扬,解读,其中包括有关水产法律法规,水产养殖规范及有关环保意识,力使养殖户做到科学养殖,提高养殖效益。二,掌握好基本功,探索深层次在工作中我一直反复牢记以前学习过的、、、、,等学科

为工作理论基础,深入了解和掌握各学科似的精华要点,平时多与广大水产专业方面工作者多进行交流,学习,探讨,有效提高自已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深层次地冲实,增值,更新提高自己的水产专业工作水平。每逢空余时间我总是从溫过往的水产养殖有关书籍,通过反复学习,反复思考,更新提高自己的水产专业知识水平,并向养殖户推广知识,但求共养殖美好蓝图。 三,掌握好水产药物的知识,做到科学准确用药 针对水产所需要药物,本人对所用到的药物包恬消毒防腐药物,抗微生物药物,抗寄生虫葯物,作用于内脏系统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解毒药物,与抗过敏药物,抗休克的药物等等,用法与用量,制剂,注意事项等有知识,必须强化理解,吸收,充分掌握与运用。只要充分掌握好水产药物知识,才能真真正正为广大养殖户服务,其中一些已往可用,现时禁用的药物,如何合理调整药物?如何准确运用药物及贯输有关知识,已是本人近几年重点公关项目及重点宣传工作。 四,准确判断水产养殖动物所有病害,做到零误诊平时工作中我对病害的危害和特点引起非常重视,对病毒病,细菌病,真菌病,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普通病,以及一些综合症等病征,特点,细心区别,深入了解,掌握引起感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睢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睢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开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制度。 第四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规划建设局根据开发区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缴纳地形图测量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已有建筑产权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副本只作施工凭证,不作为产权凭证),待规划建设局规划验收合格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将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施工图以及基地内道路、绿化、管线等配套设施和环境设计方案报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重要地段地块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设计效果图, 在建设厂房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项目效果图,总平面图及项目的有关情况,规格为7米×12米或10米×20米。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门卫管理制度 1. 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 门卫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睡觉、喝酒及疯闹。 3. 门卫值班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工作,不得空岗。 4. 注意防火、防盗,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相应的经济负责。 5. 非本公司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入要严格审查,必要时要登记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经济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园区内的居民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条按照大兴区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和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兴政发[2009]4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划归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调整后的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四条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园区规划、土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核、企业管理、园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产业导向、投资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致力建设成以新媒体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生产性服务业、现代都市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等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园区。园区重点发展: (一)新媒体产业及其它文化创意产业; (二)电子信息产业; (三)总部经济类; (四)生产性服务业;

(五)现代制造业; (六)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入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亩,年产值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缴纳税额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要求。对于能带来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它效益的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国家产业日期:2010-08-24 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入区申报与审批 (一)凡拟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后,投资者与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意向签订后,由管委会批复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事项。 根据企业的需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等相关手续可由管委会协助办理。 第八条入区企业享受国家有关行业优惠政策,享受北京市市级开发区的投资优惠政策。区内企业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更新的,开发区将按照市、区有关政策给于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九条管委会根据申请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行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标准。 第十条管委会将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入驻开发区企业厂址,入驻开发区企业应服从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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