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7年大连市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2017年大连市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第一章:离婚纠纷中财产保护及保单分割

一、夫妻财产的分割和保护

(一)夫妻财产制:

约定优先:自由约定,只要尊重双方真实意愿即可

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19条,婚前婚内均可,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档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才财产)

注:婚前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

书面、主体合法婚姻、完全民事行为人、缔约内容合法且不超过共同财产范围、约定内容符合双方真实意愿

2、法定:

工资奖金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归档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协议分割(自由处分,婚姻法39条)

2、判决分割(男女平等并不等于平均分配,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补偿

(六)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保护:

1、司法程序的保护(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2、权利的保护(惩罚—不分或少分财产,诉前—再次主张分割)注:诉讼时效次日起两年

第二章: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为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

离婚时保单仍在保险内

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一、分割所根据的时间条件:

(一)婚前购买,婚前缴费结束

(二)婚前购买,婚后持续缴费

(三)婚后购买:

二、如何分割

(一)分割方式:价格补偿

(二)分割依据: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分割标准:

1、婚后缴费:全部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2、婚前投保婚后持续缴费:婚后缴费部分对应比例的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3、上述的平均均为相对而非绝对

三、归纳:

人寿保险属于期待性财产权益(未转化成现实性权益),权益归属受益人

作为共同财产的保单,离婚时分割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1、投保人不愿继续投保,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第三章:保险原理——风险

一、风险:无风险无保险

(一)什么是风险:是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随机事件实际结果与预计结果的差异

1、风险是与损失相联系的概念

2、风险与不确定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风险是不确定性的,但是不确定性的并不都是风险

(二)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1)风险是由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所引起的,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风险也有一定的主观性

2、偶然性

对特定的个体而言,遭遇风险事故时偶然的,这就是风险的偶然性1)是否发生不确定

2)何时发生不确定

3)何地发生不确定

4)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不确定

3、可测性

1)利用数学。统计学规律测定风险发展的规律,计算损失程度、损失频率

4、发展性(可变性)

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

1)科技进步

2)经济体制与结构的转变

3)政治与社会结构的转变

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存在的基础,风险的可测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发生风险事故或发生风险事故时导致损失增加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直接影响标的物质性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又称为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是损失由可能转化为现实、以至于引起损失的结果,譬如:火灾、地震、车祸、死亡、疾病等

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1)直接损失:指风险事故直接对标的造成的有形损失

2)间接损失:指由于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的费用支出、收入损失以及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四)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导致的风险是绝对的,可保;影响少数社会成员;事故发生是偶然的不规则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动态风险(导致的风险是相对的,不予承保;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毫无规律所言)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五)风险的代价:有形与无形的损害

1、财产损失

2、人身损失

3、预防支出

4、忧虑价值

第四章:保险原理——保险

一、可保风险的特点

(一)可保风险的含义:保险人可以承受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是纯粹风险:

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无法承保的,因为其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确定性

1)是否发生不确定

2)何时发生不确定

3)何地发生不确定

4)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1)风险的发生或者风险损害结果的扩大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存在

1)大数法则:对随机事件观察的次数越多,那么实际结果越有可能接近预期结果的一种趋势或规律

2)保险机制是大数法则的两次运用

5、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1)对个人而言,是无力承担的,需要转嫁出去的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能是巨灾性的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导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一)经济角度:保险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进行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保险这种机制涉及的是把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该基金集中了所有潜在损失,而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分摊给所有参与者(二)法律角度:保险是一方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

1、保险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

3、保险费

4、保险合同(保单)

(三)社会功能角度:保险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保障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保险转移的是风险,由个人承担风险变成大家共同承担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1、相同点: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都是将现有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

2、不同点:

1)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储蓄则是个体或单位为主体

2)保险属于他助行为,储蓄属于自助行为

3)保险和储蓄的受益期限不同

4)付出与所得比例是否悬殊

(二)保险与赌博

1、相同点:都是以不确定事件发生为条件,双方的对价常常不均等

2、不同点:

1)目的不同

2)机制不同

3)风险性质不同

4)参与条件不同

四、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3、政策性保险

1)农业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

3)巨灾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债权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债务人,类似担保保险)

(三)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譬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2、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譬如人寿保险、财产险

五、保险的职能

(一)经济补偿

1、分散风险

2、赔偿与给付

(二)资金融通

(三)社会管理

1、社会风险管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防灾防损

2、社会关系管理

3、社会信用管理

4、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宝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供补充保障

第五章:保险原理——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又称为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保险内容的面试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互负义务,并受其承诺约束的合同

2、有偿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则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

3、射幸合同:指相对人获取利益具有偶然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这种性质,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4、附和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它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收或一概拒绝,而决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注:保险人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A要具有法定资格

B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注: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虽然并未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但享有保险合同约定利益的人,包括受益人和被保险人

1)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全的人

受益人有如下特点:

A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

B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的肌肤请求权

C受益人既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前者属于“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后者则属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

2)被保险人:指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享受保险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两个条件:

A必须是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B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受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得佣金作为收入来源的法人单位

3)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评估、勘探、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分为人身和财产两类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

7、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有禁止口头形式

(一)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

书面申请

(二)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它必须详细载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单的法律意义:

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2)确定保险合同内容

3)是明确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4)具有证券的作用

(三)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却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1、处理临时保险单的四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时,还没有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收投保人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

3)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需要进一步商讨,再没有完全谈妥前,先出立暂报单,作为保险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保险单是必备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立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报单,以证明出口货物已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五)批单:是保险人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经过批改的合同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提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称之为要约人;

1)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要约人,投保人完成填写投保单,表示要购买保险这一行为就是要约

注: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要约人

2、收到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以决定是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称之为受要约人

3、要约的构成条件:

1)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

2)要约人提出合同的基本条款

3)要约人同质到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提议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1、构成承诺有三个重要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

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限期内做出

2、保险合同的承诺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交付保险费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6、出险时的施救义务

7、提供单证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

3、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4、保密义务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四)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者损失而终止

第六章:保险原理——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一)含义: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1、确定性:

1)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2)期待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2)基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基于担保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即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4)基于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5)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具有保险利益,即利润、租金、运费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基于自己的生命、身体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3)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基于抚养、赡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的保险利益

5)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6)基于债权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7)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可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和数量界限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要求保险合同索赔时应存在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时的效规定: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1、存在的原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拟定或由管理机关指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

1)含义: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签或订立合同时互相据实申报和申诉。

2)告知是合同前的义务

3)口头和书面告知都算履行告知义务

4)形式:

A无限告知: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早期的海上保险

B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询问意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

5)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同事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保险法》17——保险人要对说明的内容负责,而且对代理人所作的说明负责,特别是免责条款。

6)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陈述

A告知的内容: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项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告知义务

C告知时间:合同成立前,若承保前发生重要变化,则要追加告知2、保证

1)含义:指在投保时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2)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A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譬如:某人保证从未的过某种疾病

B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保证,譬如:某人承诺今后不从事危险性运动3)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A明示保证:指以文字和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B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实践中遵循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常见于海上保险

注: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3、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告知是先合同义务,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转化为保证

2)保证是为了控制风险,告知是为了保险人准确估计风险

3)违反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