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

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海宁市财政局

海市科局〔2011〕62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对我市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国内外专利申请奖励;国内外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和专利工作的奖励,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资助。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海宁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四)列入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五)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一)海宁市专利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二)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各类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二期审批;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初审,科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奖励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奖励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2000元奖励,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奖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每件1200元、800元奖励。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20000元奖励(每件专利限奖励两个以内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

(三)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并实施产业化,首次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费用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荣誉称号,按每家20万元、10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镇、街道、开发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的,其奖励额度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再重复奖励;其奖励额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足部分按上述额度给予补足。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确定。列入当年度市级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奖励的时效为1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08]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2.海宁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海宁市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经办人签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制

附件2:

海宁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经办人签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制

主题词: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嘉兴市科技局,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叶科同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1年8月23日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