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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2.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令83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0]102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暂行办法》;

市人大发[2001]34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房发(1995)213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房发(1998)14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0.005米 (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2)式规定:

|△L′|≤0.01 n+1 (2)

n代表分段数

如果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满足≤±0.02米。测量时可采用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尽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4.1 房屋面积测算

4.1.1 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经实地检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建施图标注的尺寸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计算。

a)实测整栋房屋外围边长与施工图设计尺寸比较之差小于70mm。

b)各套内房屋两内墙面边长测量值(不含装饰面厚度)、两侧装饰

面厚度、套内墙体设计厚度三项之和与竣工图对应标注的尺寸之差小于30mm。

c)墙体装饰面厚度通常如下:

种类 部位 厚度

抹灰 内 普通18mm;中级20mm;高级25mm 外 20mm

保温层 外 参考外墙透热系数,一般在30-50之间

水刷石 外 20-24mm 贴瓷砖 内 19-22mm

贴面砖

外 23-26mm 贴水磨石、大理

石、磨光岗石 内 14-15mm 水泥砂浆+各种石材厚度

外 d)墙体设计厚度一般分以下两类:

非承重墙体:12CM;18CM

承重墙体:24cm;30cm;37cm; 49cm

c)具体装饰面厚度,墙体厚度可参考建筑设计施工图编写说明确定。

4.1.2 无建施图或有建施图的房屋,但经检测不满足第4.1.1a)及第4.1.1b)

条要求,应采用实际测量房屋边长数据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测算,但实测的房

屋边长数据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房屋外围边长测量数据及各套内房屋同侧边长测量数据应分别满

足第4条(1)式要求。

b)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数据之和(含装饰面厚度、套内墙体厚度)与对应的房屋外围边长总长度测量数据的差值应满足第4条(2)式要求。

c)对满足a)、b)条要求的数据,以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的数据与房屋外围总

边长的比例大小配赋b)项差值,由此得出的各套内同侧边长数据,方可用于有关

面积计算。

4.2 采用实测法按几何图形测算的房屋面积精度要求每个测绘单元面积测算中误差满足(3)式要求。

|Ms|≤0.01 √ S +0.0003S (3)

S-为一个测绘单元房屋面积。如一栋房屋的面积或一套房屋的面积,即一个

测绘单位的房屋面积。

每个单元面积测算限差满足(4)式要求

|△S|≤0.02√ S +0.0006S (4)

4.3 形状比较复杂的房屋面积,可以测定房角点(或特征点)的坐标,按(5)、

(6)式计算房屋面积:

S= ?∑Xi(Yi+1-Yi-1) 

(5)

n

i=1

或 n S= ?∑Y i (Yi-1-Yi+1) (6)

式中:

S -面积,㎡;

Xi-房角点的纵坐标,m;

Yi-房角点的横坐标,m;

n-房角点个数;

i-房角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4.4 房角点测定的中误差应为±0.02面m,由相邻房角点测定的坐标反算边

长与实测边长之差△D 应满足(7)式要求

|△D|≤0.02+0.0004D (7)

D 代表实测边长, 以米为单位;

4.5 按第4.3测算的房屋面积中误差Ms 应满足(8)式要求

Di-1;i+1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i,n 意义同第4.3条;

4.6 按实测数据计算的房屋面积均须独立测算两次,两次之差满足(4)式要

求后,取平均值做为最终结果。

4.7 本细则允许使用其它测量仪器和方法进行房屋面积测算,但测量仪器

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算的精度分别符合(3)、

(4)、(8)式的要求。

五.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 依据房屋面积测算部位不同将房屋面积分为三类即房屋建筑面积、使用

面积、居住面积。为规范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中面积测算工作,本细则引入

i+1

销售面积、产权面积定义。

5.1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

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

温层外表面计算。

5.1.1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的竖直高度。

5.2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

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一般分为住宅

使用面积和非住宅使用面积。

5.3 居住面积系指住宅房屋户内设计用于居住的空间面积、即卧室面积,按

卧室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4 销售面积系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房改售房活动中,允许销售

用以做价款结算依据的那部分建筑面积。

5.4.1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整栋销售的,其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

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5.4.2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套或一个销售单元出售的,其销售面积即为

套内或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

和,或套内建筑面积。

5.5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即经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权认定的建筑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建筑面

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六.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范围

6.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以下几种面积的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使

用面积、居住面积、销售面积、产权面积的测算。

6.1 房屋面积测算的范围

6.1.1 测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单层房屋层高超过2.2米的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其层高超过2.20米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c)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坡地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房屋的门厅、大厅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提物井、管道井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房屋内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按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h)与房屋相连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门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阁楼,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出现坡屋面按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k)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楼房悬挑、阳台全封间的(指原始设计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结构,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与室内相通,伸缩缝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围护结构,但不封问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无顶盖、有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有顶盖的未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两个以上柱的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不测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2.20米以下的房屋;层高2.20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等。

c)房屋之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屋面上的花园、泳池、露台等。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或消防通道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K)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问等单层房屋。

L)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阁楼等高度在2.20米以下的 部分。

M)建筑物内设计用于通风采光的天井。

n)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检修、消防的室外楼梯、爬梯。

o)单柱或无柱的雨蓬。

p)室外楼梯坡度小于33.94度部分。

七.整栋房屋面积测算方法

7.1 建筑面积

7.1.1 对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各层各部位,使用手持测距仪、钢卷尺或全站仪对房屋外围边长进行测量。

7.1. 2测距仪的测距起点位置要紧贴被测边长的起点,激光束应投射到被测边末端的目标板上,并使光束两端在同一水平面上,且离地面1.2米以上。使用钢卷尺量距时,尺两端应选在房屋同一水平面上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

7.1.3 对满足第4.1.1条要求可以依据建施竣工图依据几何图形计算各层、各部位建筑面积。

7.1.4 对满足第4.1.2条要求可以依实测数据依据几何图形计算各层、各部位建筑面积。

7.1.5 复杂的房屋可按照第4.3条测算各层、各部位建筑面积。

7.1.6 各层、各部位建筑面积之和即为整栋房屋建筑面积。

7.2 使用面积

整栋房屋内各套(单元)测算的使用面积之和即为整栋房屋的使用面积,各套(单元)使用面积的测算方法见8.2条。

7.3 居住面积

整栋房屋内各套(户)测算的居住面积之和即为整栋房屋的居住面积。各套(户)居住面积的测算方法见第8.1条。

7.4 销售面积、

整栋测算的房屋面积中,扣除地下人防工程、偿还产权、联建等不应销售那部分的房屋面积,即为该栋房屋销售面积。

7.5 产权面积

整栋房屋内的各产权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那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八.成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

8.1 各套(户)居住面积测算:

以矩形房屋测量为例

8.1.1 使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卷尺测定房屋卧室内长边、短边长度,每条边长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不超过(1)式规定,取连续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边长的最终值,设长边为Li短边为Di。

8.1.2 卧室边长测量时,对已进行墙面装饰的,应加上装饰面厚度I.厚度按照第4.1.1 e)条执行。

8.1.3 如果房屋内墙的边长、装饰面厚度、套内墙体设计厚度之和与图纸设计尺寸之差满足第4.1.1b)条要求,则依设计图纸按矩形计算套(户)内居住面积。

8.1.4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无设计图纸,则按实测数据即下式计算套内居住面积。

S=(l

i +2I)×(D

i

+2I) (9)

i代表矩形房间个数编号;

I代表墙体一侧装饰面厚度;

8.1.5 墙体装饰面厚度2I确定方法

a)有门口、窗口的墙体:用测距仪或钢卷尺测量门口、窗口墙体厚度,判断减墙体厚度(具体数值参考第4.1.1d)条),之差即为2I。

b)与门口、窗口垂直的墙体:用测距仪或钢卷尺在外侧测墙体两边相邻两窗口(门口)的相邻边线长度,再在内侧分别测每个窗口(门口)靠墙近边线与墙面长度,三者之差,判断减墙体厚度(具体数值参考第4.1.1d条),之差即为2I。

8.1.6 非矩形依其几何图形测算

8.2 各套内(单元)使用面积测算

8.2.1 套内使用面积由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问、壁柜等空间面积组成。非住宅单元的使用面积应包括摊位、柜台、精品屋、写字间等空间面积。

8.2.2 比照第8.1条各套(户)内居住面积测算方法,对8.2.1各部位进行面积测算,即可算出各套内(单元)使用面积。

8.2.3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8.2.4 不包括在套内墙体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8.2.5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8.3 各套(单元)建筑面积测算

8.3.1 各套(单元)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8.3.2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8.3.3 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测算方法,按第8.2条执行

8.3.4 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式承重墙体以及结构柱所占的面积,分为共用和非共用两种。内夹保温层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体,其余为非共用墙体。

?非共用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墙体面积的计算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中线为界'分别计入各自套内建筑面积。外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含楼梯问)之间分隔墙,按套内分隔墙厚度一半(分隔墙厚度不同,按最小厚度计算)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8.3.5 套内墙体面积分以下两种情况测算

a).实地检测,如果满足第8.1.3条要求,可依图纸设计尺寸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b).实地检测,如果不满足第8.1.3条,或无图纸按第8.1.5a)、b)条测量数据,推断墙体厚度后,再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8.3.6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视具体情况按图纸或实测面积计算。

8.3.7 公用建筑面积的内容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通常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a)栋内的电梯间(包括电梯井及前室)、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以及其它只为整栋楼服务的功能空间的建筑面积。

b)第8.3.4条共用墙体面积的计算中,应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之外的共用墙体面积。

8.3.8 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

a)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应以栋为单位进行。

b)依据相关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c)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的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d)凡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工程所建任何设施

用房不参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e)与本栋相连或不相连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本栋公用建筑面积中。

f)底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非住宅内设置供住宅使用的楼梯间,电梯间(包括电梯井及前室),非住宅外设置的住宅室外楼梯,按实际层数计算的建筑面

积计入该栋房屋公用建筑面积中。

g)回迁住宅与商品房以建筑轴线为界的连体建筑,单独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h)住宅与非住宅以建筑轴线分界的连体建筑各有独立使用楼梯通道的,单独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i)阳台、阁楼不参与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8.3.9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8.3.9.1住宅楼

a)如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如下:

δ

Si =k

1

×S

i

, k

1

=ΣδS

i

÷ΣS

i

式中:

k

1

为全楼公用面积分摊系数;

S

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面积,以下同), ㎡;

δs

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

Σδs

i

为参加全楼分摊的公用面积总和, ㎡;

Σs

i

为参加全楼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

b)住宅楼梯间应按单元进行分摊,其分摊方法按下式计算:

δS

j =k

2

×S

i

, k

2

=ΣδS

j

÷ΣS

i

式中:

K

2

为单元公用面积分摊系数;

S

i

为各套(户)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 ㎡;

δS

j

-为各套(户)参加分摊所得的面积, ㎡;

ΣδS

j

-为参加各单元分摊的公用面积总和, ㎡;

ΣS

i

-为参加各单元分摊的各套(户)内建筑面积总和, ㎡;

c)各套(户)的建筑面积为

(1+k

1+k

2

)×各套(户〉参加公用面积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阳台面积(或阁楼

面积)

8.3.9.2商住楼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套内建筑面积将属于全楼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外墙、商业网点内外用于住宅楼使用的楼梯、顶层电梯机房、

水箱间)分摊成为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栋公用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栋公用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到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栋公用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公用建筑面积,依8.3.9.1条计算每套(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每套(户)的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栋公用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公用建筑面积,以各层为单位,将其公用面积按各层内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公用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公用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公用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各层内各单元(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单元(套),求出各单元(套)分摊得到公用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

8.3.9.3多功能综合楼

多功能综合楼公用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8.4每套(户)销售面积

每套(户)销售面积即为按8.3.9.1C)计算得出的建筑面积。或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的套内建筑面积。

8.5每套(户)产权面积

每套(户〉产权面积即为按8.3.9.1C)计算的建筑面积,经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后的面积。

九.计算结果的处理

9.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应保证以此分摊系数计算的各套(单元) 建筑面积累计之和与按整栋计算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之差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

0.01平方米为原则,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9.1各类面积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最终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十.附则

10.1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拆迁户回迁安置产权登记所涉及的面积测算按第8.4 8.5条有关规定执行.

10.2 房屋租赁 面积鉴定等其它房产管理活动中涉及的面积测算视情况分别按第8.1,8.2,8.3条执行.

10.3 本细则下发前,我市商品房销售 拆迁安置 房改售房 产权登记等活动,已依部 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房屋面积,计算结果依然有效.

10.4 本细则下发后,如需面积测算,均按本细则执行.

10.5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0.6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7 本细则由沈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735308.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知识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不计,计一半,全计建筑面积的记忆分类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建筑面积计算的分类记忆 1、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2.2m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 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 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 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 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 5035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 准GBT 50353 2017年新《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实施。新版规范变化非常大大,对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秒杀力,为让从事房地产研发工作的朋友不违反规范,不触红线,尽可能的偷面积。学赛网专家对《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逐条解读,希望大家喜欢:2017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

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建筑类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房间。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 走廊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房屋数据采集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 C.1 术语和定义 C.2 房屋数据采集 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C.4 变更测绘 前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该规程根据我市规划国土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GB/T17986-2000对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5年4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2000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GBT50353-201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共9页word资料

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 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人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 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房产面积测绘规范

附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房产面积测算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δSi/∑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2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新版《建筑面积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明确阳台飘窗恕不赠送(新算法)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一、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 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以下且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1]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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