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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瑞唯求合法不恤流俗的精神

论海瑞唯求合法不恤流俗的精神
论海瑞唯求合法不恤流俗的精神

 广东社会科学 1999年第1期 论海瑞唯求合法

不恤流俗的精神

叶显恩 邢寒冬

中国传统社会既有着朝廷成法,又有乡俗、常例等具有法律效能的地方习俗。海瑞一反官场常规,在地方任上,没有委蛇于两者之间,以便使朝廷和地方士绅的利益都得顾及。他将先秦法家和宋明新儒含有的理性主义成分体现到其制定的规条和施政之中。本文拟对海瑞不恤流俗,但求合法的精神作些论述,并从追溯儒学的演变中观照海瑞对之如何取舍、扬弃,从而实现其人生价值。

海瑞(1514~1587),海南琼山县人,字汝贤,一字国开,号刚峰。他一生经历明正德、嘉靖、隆庆、万历4期,亦即16世纪的中后期。在明王朝,是由盛转衰时期;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则系商品经济发展转型的时代、由俭入奢,贪欲膨胀的时代。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东方航线的开通,葡、西、荷、英等西方殖民者先后东来,打破了由中国控制的南海传统贸易的格局。南海贸易已经扩及大西洋和太平洋彼岸的南美洲。尤其是广州———马尼拉———墨西哥太平洋丝路的开通,既促进了江南地区蚕丝业的发展,也因广州市场的转型而带动了珠江三角洲的全面、深入的开发。由于海外贸易的带动,中国内部商品经济得到了令人注目的发展。江南、东南沿海等地区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商业化深入农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消费品日益成为商品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总的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贪欲横行,侈奢成风,官场败坏,贿赂公行。道德水准下降。皇帝带头兼并土地,下属官僚竞相侵夺民田。各级官僚以贪污为能事。有文献记载:“正、嘉之前,仕之空囊而归者,闾里相慰劳,啧啧高之;反之,则不相过。嘉、隆以后,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轻重。相与姗笑为痴牧者,必清白无长物也”。①据徐泓先生统计,《明史》记载的129位“循史”中,明初81年114人,明中期71年10人,后期(1522-1644)122年5人。原以功名上进者,纷纷“弃儒从商”。甚至农民也以“拙业力苦利微,弃耒耒吕而从之。”②广东出现“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③从商之风甚炽。

海瑞生活在道德沦落、风气败坏的时代,处污泥而不染。以其高风亮节、志洁行清,屹立于天地间,立下了光于日星、章于云汉的政绩丰碑。较之于传颂千古的清官汉代黯汲、宋代包拯,皆有过之而无不及。

以法治国,“不求合俗”

法即纲纪成法,指的是法制和明王朝颁布的典章。这些纲纪律令往往是由皇帝的意

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法令的内容多系恐怖镇压之严刑峻法,以维持社会秩序。它是以义务为中心观念,规定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从保护私人财产权着眼,真正意义的民事法,未曾出现。与此同时,民间还有私法,习惯法。私法指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宗族,自己制定的法规,往往载之于乡约、家法、宗规之中。习俗则指约定成俗,藉口耳相传而承继不衰。习俗一旦渗透到人群生活,就成为人群自觉执行的条规,并视之为天经地义。习俗和私法,着眼于伦理本位,以三纲、五常为主旨,规范着人与人之间尊卑长幼的等级次序。国法和流俗(含习俗、私法)有根本一致性的一面,但也往往存在互相抵牾的一面。国法和流俗分别代表着国家和控制地方的士绅的利益。对社会的治理是通过国家行政系统和地方士绅两种势力的互动过程中实现的。

当政者面临着执行朝廷纲纪成法和遵守流俗的抉择,但被视为“高明”的官僚却以善于把两者调和、统一起来。作出决断前,既要参照成法,又要兼顾种种情由,即所谓“情法兼尽”,“合乎礼俗”。“理”、“法”只有一个;“情”却有亲疏、轻重之分,“俗”又因时因地而不同。执法者以合情、合俗为辞可作出偏袒的判决而心安理得。地方士绅正是利用人情、乡俗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士绅势力盘根错节的江南等地区,一旦违反乡俗,触犯当地士绅的逆鳞,不仅官爵难保,甚至有被杀头的危险。海瑞的前辈、被派往江浙抗“倭”的朱纨因触犯当地豪势家而被迫自杀,即一例。

海瑞自从出任南平教谕起,依例每到一地便根据纲纪国法制定施政的规条,不同的是别的官僚是为了虚应故事,而海瑞却是“字字实事”,“先自身始”,言行如一。其目的在于重振朝纲,树立国法的权威,大破地方流行的种种乡俗、旧例。他先后在不同任职地制定的“南平教约”、淳安“兴革条例”、“兴国八议”、“督抚应天条约”等条例、条约,都一一执行,从不苟且。他出任应天巡抚时,刚退休家居的内阁首辅徐阶,是他管辖下的华亭大官僚地主。徐阶当他上疏骂嘉靖帝而被投入诏狱时,曾在嘉靖帝面前,曲意救护他,又代草遗诏拯救之出狱。尔后海瑞仕途之顺遂,也同徐阶提携分不开。应该说徐阶对他是有恩的。但面对徐阶一家霸占土地达40万亩,家奴有数千之众,子弟作恶多端,他没有为徇私情而枉法,他宣称:“但知有国法,不知有阁老尚书”,公然勒迫徐家退还民田,遣散其家奴十分之八九。将徐阶的大儿子徐、二儿子徐琨及十多个豪奴判充军边远之罪,将三儿子徐瑛革职为民。海瑞这一置私情、俗例于不顾的举动,在一些人看来,自然是违俗悖情的。同时代人沈德符在《海忠介抚江南》一文中说:“忠介在江南,一意澄清,而不识时务,好为不近人情之事”。人群关系间人情味浓,是促进人际关系协调的催化剂。它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强固的原因之一。海瑞并非缺乏人情味。他对其老母谢太恭人便极为孝顺。出诏狱后,因念老母而上疏乞终养。提牢主事获悉嘉靖帝病死,料他必重新起用,夜设盛馔款待他。他误认将被处决无疑,泰然受餐,视死如归。当提牢主事将嘉靖帝死讯告诉他时,竟顿然“大恸投体,肴酒尽呕出,绝而复苏”。哭终夜不辍,体现出他移孝事君,以忠作归宿。可见海瑞的人情味是浓烈的。他处理公务,不讲私情,说明他公私分明。在他看来,人情一旦渗透官场,自当用人唯亲,枉法徇私,其结果必然是祸国殃民。

海瑞严格按照法规行事,不恤流俗之举,体现在立身处事各个方面。早在他首任南平儒学教谕时接待上司的礼仪就表现出来了。有一次,延平府知府等一班官员前来南平

儒学视察。海瑞及两位训导并列走在前面,率县学里的学生恭迎。大家皆行下跪礼,唯海瑞屹立,仅作揖为礼。他处中间一揖,左右两侧训导下跪,形同一笔架,又因瑞字上角是山字,所以官员们看状故意惊叫道:“何来山字笔架竖在这里?”海瑞感到受辱,准备辞职回乡,因延平知府的挽留而未果。海瑞明知迎上司当下跪的礼俗,之所以揖而不从俗下跪,是为了遵守明代《会典宪纲》中的规定。学校与别处不同,不下跪是为了维护师道尊严。尔后,他率领学生迎接分守道,乃至巡抚御史,也皆揖而不跪。有人认为是一种抗颜不屈。实际上,这是他一出道便表现出一种守法抗俗的精神。他革除摆官威、收“常例”(即从田粮里甲征收中所得)等陋习,以苦节自砺。明制,知县薪俸不多,收入主要靠“常例”的收入。他革掉“常例”,只领法定薪水过活,自当穿布袍子,吃粗米饭了。衙门有空地,自己种菜,家人上山打柴,作些补贴。这种清贫的生活,连寒士也不堪其苦。他上京或出外巡视地方民事,也破除俗例,严格按照制定的条约执行。他官由教谕到巡抚,做了十七年官,只从薪俸节余下来的钱,买了一间值120两银子的住宅。此外别无添置。祖传的10亩田,清丈少了1亩8分。他知道后要求一定照实算。谢政里居16年,家徒四壁,囊空如洗。万历15年(1587)死于南京任上。病危弥留之际,“无子姓兄弟一人在侧”,也“无一语及身后事”。④死前三天,兵部送来柴薪银多算了7钱,也叫人扣回去。佥都御史王用汲入视时,全部家产只有俸金10多两银子,旧袍数件,忍不住哭出声来。他只好与同僚商量,凑钱为海瑞办丧事。他的死生言行,无不大破陋俗,“慨然以澄清天下自任”。他秉公守法、按照法规行事的精神,正如他所说:“不求合俗,事必认真,九分之真,一分放过,不谓之真”。⑤

实现“志于道”的人生价值

海瑞处于贪欲横行,以奉承献媚为能事的商品经济勃兴的16世纪中后期,却能奋然而起,以救世的热情,大破当时的陋俗,依法惩办贪官污吏,平冤狱,革旧鼎新。抚吴期间,以工代赈,疏浚吴淞江和白茆,清理狱讼,均田均税,推行一条鞭法,以及遣散募兵等。无一不是办实事,从不讲空话、套话。当修浚吴淞江工程竣工时,一心想陷害海瑞的按院某氏对此也无可奈何地说:“万世功被他成了”。⑥据今人的研究,如果没有海瑞当年修浚吴淞江,就没有今日的上海港口。“万世功”,确非虚词。他经受种种莫须有的毁谤、打击,甚至投入诏狱,险些被杀头。面对险境,他泰然若素。只要在职位上,任何流俗、常例,都不屑一顾,只管一味按照自己预定的人生理想目标去奋斗。身在名利横流的时代,却志洁行清,只求奉献,不作索取。当时的读书人无外乎“志于仕”,或“志于道”。一生不恤流俗,但求合法,锐意革新的海瑞,究竟宗奉的是什么“道”?而且能够如此执著?

在明代,儒、佛、道互相吸收,彼此互补,出现合流的趋向;但依然保持三家鼎立的局面。处于主流地位的也依然是儒。但绝不能把海瑞简单地划归儒家。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为社会做过贡献而受称颂的循吏、清官是指不胜屈的。但象海瑞那样被作为刚直、正义的化身而传颂千古,甚至奉之为神而“绘象祭之”者,⑦历史上唯有宋代的包拯可与之相比。从明末以来出现的《朝阳凤》、《吉庆图》、《正义烈》、《五彩舆》、《德政

坊》、《海忠介公案》、《海公大红袍》、《福寿大红袍》等大量戏剧小说,反映了人民对他的怀念和敬仰持久不衰。对于海瑞其人其事,应该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来加以研究。海瑞价值的再发现,必然对现实起针砭时弊,激浊扬清的作用,也有助于其精神的有效传承。

海瑞年轻时为约束自己写下的《自警词》中说,人的一生,应按照圣人的话,一一学着做,而不是为了追求高官厚禄,为了追求金钱美女。一个人不能看到大官便想巴结,看到有钱有势的人,便妄自菲薄,不能做事处处存私心,看到好事便抢先,而顶天立地的大事业却想也不敢想。这种人对不住自己,即使侥幸爬到卿相之高位,也不值得。他发誓说:“瑞有一于此,不如速死”。⑧从此可见,少年时期的海瑞已宗奉宋明新儒入世苦行,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儒学在唐代已经退居颓势,占主导地位的是佛教。慧能的“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张,标志着其教义从出世转向入世,在当时不失为惊天动地之说。过了约一个世纪,禅宗南派百丈怀海(749-814)的《百丈清规》及其建立的丛林制度,主张“一日不作,一日不食”,更使佛教经济伦理有了突破性发展。由慧能发端的入世苦行,到宋代已扩及教外的世俗社会。儒、道起而效之,形成儒、佛、道三足鼎立。早在唐代,韩愈便想挽回儒学的颓势。他在《原道》中提倡的正是后来宋明理学所谓的“人伦日用”,旨在为了恢复儒学对人们生活的指导作用。宋儒吸取佛教的修心,创立心性之学;又接受佛教的“彼岸”观,创立“天理”。这个“理”就是超越世俗的彼岸世界。程伊川说的“天有是理,圣人特循而行之,所谓道也;圣人本天,释氏本心”,是儒、释分界的重要标志。新儒的彼岸世界与佛教的不同。佛教的彼世背离此世,陷于虚幻;而儒学的彼世却面对此世,与此世相连,是本于天的实理。所以引发出积极的入世苦行精神,以天下为己任。但是,新儒中的程、朱一派,是以士大夫阶层为其教化对象的,同庶民大众相隔离。唯到王守仁创立的心学,儒学才深入民间,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精神要求。在他看来,他提出的格物致知说,以及宋儒提出的“灭人欲,存天理”,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并非只是读书人的专利。这就是他所谓的“满街是圣人”的含义。他曾说:“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贤。”又说:“四民异业而同道”。为明代抬高商人地位的“新四民观”立论。我在这里之所以追述儒学的变迁与分化,旨在用以反照海瑞的思想脉络及其思想归宿。

海瑞对历史上的各种思潮,如同他处事一样,绝不盲从,是择优而取的。他对儒学同样采取这一态度。儒学思想的演变、分化,及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所不同的。海瑞本接受先秦儒学“心性”的一面。他在《朱陆》一文中说:“维天之命,其在人则为性而具于心,古今共之,圣愚同之”。得此先后的有尧、舜、禹、孟轲。“未有舍去本心,别求之外,而曰圣人之道者”。关于宋代新儒朱熹和陆九渊的争论,他想把“自宋至今五百有余年,是朱非陆”之说扳过来。他认为,陆子的学说“得之孟子”。他党同陆子而对朱子大张笔伐。他斥朱子的学说为“章句”之学,指责其“好胜之私心,好名之为累。据此发念之初,已不可入尧舜之道矣”。陆子吸收佛学的修心,从“心即理”的前提出发,主张“切己自反”、“发明本心”。正因为如此,“朱子指陆为禅”。海瑞为之辨解说:“儒学寂守其心,中涵事物,有天下国家之用;禅宗废弃百应,徒为空虚寂灭之养”。⑨陆子的儒学与禅学虽差之毫忽,却距之千里。陆学与后来王守仁

的“顿悟”、“致良知”说是一脉相承的。海瑞对王阳明更是盛赞不已。他的同乡许子伟提及王阳明时,他说:“多才多艺之圣人也”。 λυ心仪景仰,情见乎词。如果说王阳明儒学的立教,是旨在把儒学推向社会的下层,实现儒学世俗化的话,那么,海瑞则在施政过程中,以古圣贤作榜样,正风俗,兴教化,力求变无道为有道,力图让老百姓体会到儒家的仁政:他仁爱化民,爱民如子,看到老百姓的饥寒,便认为是自己的过失。同老百姓谈话,又严肃,又温和,从不摆出一副难看的样子。他之所以如此亲近庶民百姓,同明代出现的“新四民观”有关。海瑞在破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职业观上,显然吸取了王学的观点。他认为,士之所以居四民之首,是因“士在行道,天地间惟道最大”。 λ?意即职业的崇卑是以行道为标准,而不是以所操的职业来定。从商当然也就不是下贱的职业了。接他的逻辑,商人行道也可以成圣人。这一看法同前引的王阳明所说的“虽终日作买卖,不害其为圣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他任淳安知县时,“俸薪外丝毫不侵,虽家僮亦令樵薪。讼庭清闲,吏书无事亦听其从商”。 λω这里所说的“商”,是指正当的商业活动,而不是利用特权从商捞取暴利。海瑞任南京右都御吏期间,也约束“自大僚至丞郎”,“无以片纸取市中物者,其市物必以价”。 λξ他殁后由侄子过继,其孙述祖于明末从事海贸所拥有的船舶,在笔者所看到的文献记载中其规模之大是仅见的。 λψ这是后事。但述祖以商为业,似同其祖不以商为贱有关。

海瑞对守法的民人百姓,施以仁政,慈爱有如春风化雨。但对破坏纲纪国法,施暴于民者,却主张严刑峻法,决不宽贷,而且凛然如秋霜烈日。他在“抚吴条约”中宣称,他要仿效诸葛孔明“以严治蜀”来治理江南。果然“令下无敢不行者,一时传诵。民情若出汤火,贪墨吏望风解缓印去”。对贪官污吏尤为痛恨,他曾上疏,请复“剥皮囊草,及洪武30年定律,枉法80贯论绞”。 λζ在他看来,非用重典,不足以纠贪。从这方面看,显然吸取了先秦以来的法家“法”、“势”结合的权谋,而剔除了法家的“术”。“术”与他的刚直不阿是冰炭不能相容的。他又采用了为先秦以后历代皇朝所抛弃的法家原有的“法不阿贵”的平等观念。他惩办乡居的阁老徐阶一家,即最明显的例子。又如,万历元年(1573),因万历皇帝处于幼冲之年,由为首辅的张居正独揽朝政。当时吕调阳为会试总裁,居正以子托之,由此而引起物议。免职家居的海瑞致书吕调阳说:“今年春公当会试天下士,谅公以公道自持,必不以私徇太岳(按:太岳即张居正);想太岳亦以公道自守,必不以私干公也。唯公谅之”。 λ{词严义正,可杜阴谋,可寒权臣之胆。此年本要起用海瑞,海瑞因居正当国而不再出仕。海瑞知淳安县事时,“胡宗宪子过淳安,怒驿吏,倒悬之。瑞曰:‘曩胡公按部,令所过无供张,今其行装盛,必非胡公子。’发囊金数千,纳之库。驰告宗宪”。 λ|他用的也是同样的手法,使胡宗宪既恼羞成怒,又无法处治他。他不仅一扫当时对上逢迎谄媚之风,而且敢于批墨吏的逆鳞,顶住来自上峰的歪风邪气。他这种处事一视同仁,“法不阿贵”的观念是同“满街皆圣人”的王学主张有关连的。他对儒、法都有取舍、扬弃。例如,儒学的核心是“致中和”,亦即“中庸”,也正是这一点最为他所痛恨。他有专文《乡愿乱德》,专批这种“诡随上容之说”的“中行之士”即所谓“乡愿”,称之为“去大奸恶不甚远”。因为中庸之道,同他的积极革新,锐意进取,是互相排斥的,自当为他所不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处于贪欲横行、枉法徇私成风、吏治败坏、冤狱丛集的嘉、万

年间(16世纪),即使在万历初年有权相张居正柄国,实施雷厉风行的吏治改革,但依然不能挽回吏治腐败的局面。而海瑞所到之处,歪风邪气却顿然停息,有贪墨罪状者望风而逃,吏治清明。这是为什么?这里只指出一点是,它同海瑞每到一处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规条,及其施政过程中,能运用儒学本来含有的理性主义渗透其中有密切关系。尤为重要的是,他所制定的规条,“字字实事”,“先自身始”。在他看来,“正己”就能正人,“成己”方能成物。言行如一,始终如一。张居正之所以尽管操有朝廷之权,且有重振朝纲的愿望,却不能收挽回世俗腐败之功,其源盖出于“正己”不力。

海瑞冶儒法于一炉,刚柔结合,威猛相济。“学者内以修身,外以为民”。言行相副,内外如一。自守之道甚严,用世之心甚殷。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忘情于怎样变无道为有道。海公唯求合法,不恤流俗,与他的为官清廉,以苦节自砺是互为表里的。他洁身自好,刚健自强,积极进取,正是为了对君子志于道的追求,是为了实现其人生的价值。

今去海公生活的时代,已经四百年有余,海公的前言往行,精神风貌,尤足以扶世道,救人心风俗于衰敝。历史事迹虽然不能重演,但精神却是可以传承的。嘻!人尽师海公,天下何事不可为哉?!天下何事不能为哉?!

注释:

①万历《新会县志》卷2,〈风俗〉。

②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4,“谷”条。

③屈大均:《广东新语》卷9“贪吏”条。

④梁云龙:《海忠介公行状》,见《海瑞集》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3页。

⑤黄秉石:《海忠介公传》,见《海瑞集》下册,第569页。

⑥梁云龙:《海忠介公行状》,见《海瑞集》下册,第541页。

⑦王国宪:《海忠介公年谱》,见《海瑞集》下册,第600页。

⑧《自誓词》,又题作《严师教戒》,见《海瑞集》上册,第1-2页。

⑨《海瑞集》下册,第322-323页。

λυ黄秉石:《海忠介公传》,见《海瑞集》下册,第570页。

λ?《孟子为贫而仕议》,见《海瑞集》下册,第310页。

λω王国宪:《海忠介公年谱》,见《海瑞集》下册,第583页。

λξ黄秉石:《海忠介公传》,见《海瑞集》下册,第572页。

λψ钮 秀:《觚剩续编》卷2,“海舟”条记载,海瑞之孙述祖,在海南岛“治一大舶”,三年乃成。首尾28丈,桅高25丈。

λζ张廷玉:《明史?海瑞传》。

λ{《与吕调阳书》,见《海瑞集》下册,第476页。

λ|《明史?海瑞传》。

▲叶显思 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 研究员 邮编 510610

▲邢寒冬 海南师院政史系 讲师 邮编 571158

(责任编辑 江中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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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精神病人委托监护协议-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精神病人委托监护协议 篇一:监护的设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监护的设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 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 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 谁担任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四)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与精神病人有关的保险法律问题

与精神病人有关的保险法律问题 1、精神病人投保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只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由于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 2、精神病人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法律并没有规定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精神病人是可以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 4、在购买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保险金。 5、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患精神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做法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我国《保险法》第66条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或者在早已经打算自杀的情况之下,购买保险,为自己的亲人赚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只有是故意时,保险公司才不赔保险金。而被保险人在患精神病之后自杀的,显然自杀行为不足出于故意,而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所以,被保险人是由于患了精神病后面自杀的,不论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经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保险金。 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死者王某先后于1999年10月7H和2001年10月16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某分公司为自己全家订立了全家福保险合同和为自己订立了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全家福保险合同已经交清三年保费,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已经交清了一年的保费。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协议书和申报表

附件1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协议 甲方(街道办) : 乙方(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 :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杜绝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街道办、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监护小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对监护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监护小组依法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2、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监测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立即向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并立即送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3、监护人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常态监护,严防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 (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

他肇事肇祸行为。 4、若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紧急状态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5、若监护人责任落实、监护到位,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上款所列肇事肇祸行为的,由社区居委会申报,监护小组、派出所、街道综治办认定,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区综治办审批同意后,给予元奖励。 6、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监护小组应明确责任民警、责任干部和责任组员,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责任民警、责任干部和责任组员须主动掌握被监护人的情况,认真履行督促防范责任,严防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监护小组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街道办 (盖章): 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被监护人信息(身份证影印件) 附件2:

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一个需要照顾与关怀的群体,监护人扮演着大爱的角色,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谁能承担这份重任呢,而且如何确定监护人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只有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好了,精神病患者才会有幸福可言。精神病患者得到了全面的照顾,这个社会会显现更多的关怀与情感. 一、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3、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ND 二、如何确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问题

一、《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相关规定: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指定监护人的通知送达后30日生效)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1、由有关组织指定;2、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是被监护的对象,而关于他们的监护人,通常是在法定监护人中确定,但也可以指定监护人。其中,就精神病人指定监护的情况比较多,那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呢?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1、由有关组织指定; 2、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

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

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一般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需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来管理其财产,对其行为给予教导、监督。那么,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

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一般来讲在成年之后就不会再有监护人了,但如果成年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话,则就还需要设立一个监护人。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不同的。

镇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实施方案

XX镇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正〔2016〕1号)精神落实,按照区残联印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X综办联〔2017〕XX号)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正〔2016〕1号)精神,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依法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通过“以奖代补”等办法促进患者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切实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以村委会为单位,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梳理汇总情况,做到逐人筛查、摸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 (二)信息采集以及强化各部门单位职责。全面采集肇事肇

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详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镇卫计办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精防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指导XX镇中心卫生院做好对疑似患者的诊断复核和确诊登记在册患者的随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定监护奖励预算和发放工作。派出所要根据排查结果,更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共享相关数据,依法及时处理肇事肇祸案(事)件。镇综治办负责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救治救助监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督促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镇民政办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落实低保政策;做好流浪乞讨患者的救助及送回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的,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患者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救助和安置;积极共享精神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情况,并根据患者的康复需求,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各村(社区)负责加强对辖区内患者的服务管理,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并推动有关政策落实。 (三)落实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引导被监护人逐浙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配合基层村医(卫计)专干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每日观

(合同范本)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协议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协议 甲方(乡、镇、场): 乙方(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杜绝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乡镇(场)、村(居)委会、派出所、精神病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对的监护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其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村(居)委会和派出所依法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2、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监测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须立即向村(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并立即送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3、监护人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常态监护,严防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4、若监护入责任落实、监护到位,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上款所列肇事肇祸行为的,由村(居)委会申报,派出

所认定,乡镇(场)综治办审核,经县综治办审批同意后,给予元的资金奖励。 5、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应明确责任民警或责任干部,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责任民警和责任干部须主动掌握被监护人的情况,认真履行督促防范责任,严防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村(居)委会、派出所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乡镇(场)(盖章): 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201 年月日[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

成年人是否有法定监护人,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 副本

成年人是否有法定监护人,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一般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需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来管理其财产,对其行为给予教导、监督。那么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呢?律伴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讲在成年之后就不会再有监护人了,但如果成年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话,则就还需要设立一个监护人。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不同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783307.html,/

精神病人监护协议书

xx精神病人监护协议书 (供各乡镇参考) 甲方:村(社区)民委员会 乙方(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大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救助力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xx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监护人: 姓名:;性别:;文化:;婚姻状况:;精神残疾等级:;与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号 码:; 家庭住址:。 二、甲方的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精神病人实施日常管理。 2、依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指导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3、依托村(社区)居民小组和单位,随时了解掌握精神病人特别是暴力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 4、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等部门报告暴力精神病人的发病情况和潜在危害,配合监护人和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发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三、乙方的监护责任 (一)日常监护 1、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监护人有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果暴力型精神病人的行为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报告甲、丙方,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 2、随时掌握被监护人情况,及时向村(居)、乡镇及民政、公安部门反映严重发病和潜在危害情况,争取按《xx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送专科医院治疗。 3、对被监护人进行积极治疗,督促和帮助病人按时遵医嘱用药,保证用药不出差错和促进有效的治疗,关心病人的思想和生活状况,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心理、精神治疗。 4、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衣食住行,并进行有效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本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7、每年及时完成精神病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保手续。 (二)收治期间的监护 1、按政府和医疗机构要求,陪护精神病人,履行监护人责任。 2、办理被监护人入院和出院手续,负责将治疗结束的精神病人接回家庭妥善安置。 3、负责经办救治被监护人的有关费用报销手续,及时向有关方面结清款项。 4、承担应该由监护人承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预交医疗费用。 四、丙方的责任

成年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权与责——一起关于确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监护这一节的规定,除了第34条增加第4项临时生活照料的规定外,基本上保持《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内容。 《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进行了改革完善,例如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第33条),监护模式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变为协助模式,同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细化监护资格撤销规定,增加资格恢复制度。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新型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尚存许多争议之处,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体系化,故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 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系王某和张某的子女,王某男、张某女与各子女已分家独立生活。2012年9月7日上午5时许,王某男和张某女将被害人熊某某殴打致死。当日公安局将王某男和张某女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女系精神病人,无刑事行为能力;王某男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3月2日因病死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病人张某女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第一顺序监护资格人王某男在诉讼时已离世,在张某女侵权时,其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是否影响其监护责任的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配偶系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中王某男虽年逾八十,但在案发之前均是与张某女共同独

立生活,无证据证实王某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和对张某女的监护能力,因此可认定王某男系张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女侵害熊某某之前,关于张某女的监护人问题并无明确约定、指定或者经过裁决,应视为当时张某女的监护人并不明确。王某男虽与张某女共同生活,但因年龄、健康状况及经济能力所限,难以承担监护职责。而王某一等子女正值壮年,与张某女同村居住,平日也有来往和照料,经济能力与王某男相比也有优势,故应认定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等子女为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对张某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参照《民法典》的规定,笔者做如下思考:张某女系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张某女的监护人问题存在明确约定、指定或者经过裁决,应按照《民法典》第28条规定确定其法定监护人。如果认为某个人的监护人问题并无明确的约定、指定或者经过裁决就视为当时其监护人并不明确,这是值得商榷的观点。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文明和谐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其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对保护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人群具有重大意义。说到底,监护领域要解决的无非就是两大问题:监护人的确定及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典》将新型成年人监护制度定义为对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本质上说是一种职责,并不是权利。监护人虽享有权利,但更多的是强调职责。确定

精神病人监护管理责任书最新版

精神病人监护管理责任书 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监护责任告知如下,并与(病人姓名)的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监护人应当监督、看管、护理被监护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和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监护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管, 防止其肇事惹祸,并随时向当地居委会或上级部门报告病人的情况。

3.对病情较重或危及社会安全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 当将病人送医院监护治疗或采取有效措施严加看管。 4.对出现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配合公安 机关对该病人进行强行治疗。 5.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或估计致使被监护人危害 社会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镇综治办。水口镇人民政府(签章)监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南溪县精神病人监护协议书

南溪县精神病人监护协议书 (供各乡镇参考) 甲方: 村(社区)民委员会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大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救助力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南溪县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监护人: 姓名: ;性别: ;文化: ;婚姻状况: ;精神残疾等级: ;与监护人关系: ;《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号 码: ; 家庭住址: 。 二、甲方的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精神病人实施日常管理。 2、依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指导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3、依托村(社区)居民小组和单位,随时了解掌握精神病人特别是暴力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 4、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等部门报告暴力精神病人的发病情况和潜在危害,配合监护人和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发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三、乙方的监护责任 (一)日常监护

1、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监护人有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果暴力型精神病人的行为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报告甲、丙方,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 2、随时掌握被监护人情况,及时向村(居)、乡镇及民政、公安部门反映严重发病和潜在危害情况,争取按《南溪县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送专科医院治疗。 3、对被监护人进行积极治疗,督促和帮助病人按时遵医嘱用药,保证用药不出差错和促进有效的治疗,关心病人的思想和生活状况,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心理、精神治疗。 4、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衣食住行,并进行有效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本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7、每年及时完成精神病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保手续。 (二)收治期间的监护 1、按政府和医疗机构要求,陪护精神病人,履行监护人责任。 2、办理被监护人入院和出院手续,负责将治疗结束的精神病人接回家庭妥善安置。 3、负责经办救治被监护人的有关费用报销手续,及时向有关方面结清款项。 4、承担应该由监护人承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预交医疗费用。 四、丙方的责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告知书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告知书为进一步落实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南江乡人民政府和长乐派出所特向您告知以下责任: 一、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或逃避。 二、监督、看管、护理、教育好自己监护的病人~保证不上街乱路~不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三、监护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好南江乡人民政府、村社、派出所和医生的工作。 四、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 五、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当发现病人有肇事肇祸隐患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村社和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妥善做好病人的安抚和监控工作。 六、精神病人患病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南江乡人民政府长乐派出所 二0一二年三月 温馨提示 精神病人拒绝治疗怎么办, 精神病人无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在家中~常常会有拒绝治疗现象。病人不愿服药~不肯接收治疗~这给疾病的恢复无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故需努力纠正病人拒服

药现象~通常可拒因施策~有的放矢。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药物的不良反应重~使病人难以接受,恐惧抗精神药物给自身造成损害,药效不明显~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有的病人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更有甚者~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以致否认有病~不愿接受药物治疗。对这些病人首先应耐心地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在医院里施行~家中无法实现~所以家庭中如遇到这样的病人~要及早送专科医院接受治疗,。 对其他因素造成病人拒服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者~如全身药疹、心率紊乱等~需减少药量或立即停药~同时给予抗过敏及抗心律失常要。 如因严重锥体外系症状~致使病人出现肌肉僵硬、吞咽困难、躯体屈曲、震颤、流涎等~可选用抗胆碱药物治疗。此外~应对病人讲解服务的意义、目的及药物常见不良反应~可列举实例~予以启发。让病人认识到坚持服药的好处~消除思想上的恐惧感~调动其积极参与治疗的意识~使其身体及早得以康复。

监护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监护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一、监护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四)《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 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成年精神病人之监护

浅析我国对成年精神病人之监护制度 一、引言 山东济阳某一农民S在白天对邻居夫妇行凶,导致夫妻二人先后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欲对S进行立案侦查,却被S家人告知,S患有精神疾病,后经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当记者将这一结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时,被害人家属先是不认可,后只能无奈地接受S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事实。而本村村民的反应却是S平常生活如同常人,无任何精神病的迹象,如果不对之进行刑事追究,将无法保证其不再危害他人,更有村民对于记者的采访不敢接受,因为S的父亲在村里扬言,如果其子看谁不顺,还要继续杀。最后被害人家属对这一事件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希望有关部门能对S进行监管,以防止其再伤害其他人”。 本案具备如下特征:一是成年化,其已具备独立伤害甚至杀害他人的体力;二是S是精神病人,但此种精神病并不是持续在发作,其精神亦有健全的时刻;三是,S的家人,尤其是其父亲本应管制好S在发病期间的行为,但其助纣为虐,更以此威胁他人。这一案件发生在小村子里,但从当前大的社会背景来看,本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和必然性。一是,经济社会背景下,每个成年人都面临着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在种种压力之下,人们的身心健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再一个就是,成年精神病人在生活当中侵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情时有发生。很显然,成年精神病人对社会显然已成了一支不能忽略的破坏力量。 本案从法律角度来说,涉及到成年精神监护这一法律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我国的立法及实践应该如何去监护、管理?目前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是否已经足够?针对当前精神病人日渐增多的事实情景,我们应如何完善我国的成年精神病人之监护制度? 二、立法缺陷 伴随着多种成年精神病人伤人案件的多发,尽管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作出了立法规定,但与目前的实际状况相结合,我们能够发现我国当前立法针

精神病监护人责任承诺书范文

精神病监护人责任承诺书范文 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责任十分重大,让我们来写承诺书来进行保证吧!下面为大家推荐了精神病监护人承诺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有效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特与全镇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以下管理监护责任书。 被监护人:组:监护人: 监管单位:稳控责任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监控工作,应承担对所监护的精神病患者的照看、管护、治疗责任,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用药,保证有效治疗,观察病情变化,遇有发病、肇事苗头及时与村组干部和派出所联系,有效将其稳控并筹集资金送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如因监护人不尽责、未有效监控,被监护人病发后发生了危害社会、危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管单位及稳控责任人要经常走访、关心病人的思想、生活状况,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精神病患者,减少因他人言语、行为等引发患者发病的诱因。如遇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保证有效稳控病人所需的治疗费用,应及时向镇上申请救助,确保患者治疗的连续性。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监管单位一份,镇综治办留存一份。

监管单位(盖章):村委会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家长(监护人)安全承诺书小学: 我是你校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教育和管理孩子,确保孩子安全是家长(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作为家长(监护人),我郑重承诺将教育并监督孩子做到如下几点: 一、不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水井等危险的水域边玩耍; 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乘坐报废车、超载车和“三无”车辆,不骑车上路,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上、下车不拥挤。 三、不玩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独自野外用火;到公共场所自觉辨别安全标识,熟知消防通道;了解居家用电常识,正确使用液化气等厨房燃气设备。 四、不结交不良团伙,不携带任何管制刀具及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进入校园。 五、了解阴、雨、雾、台风等天气预报,做到早预防、早防范、早排除。 六、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携带大额零花钱,不吃零食,不购买小摊小贩的“三无”食品;不暴饮暴食。 七、熟知父母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居家或外出不与陌生人交流,不将家庭信息告诉陌生人;外出活动前告知家长:同伴、内容和返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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