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7《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重点讲义

2017《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重点讲义

2017《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重点讲义
2017《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重点讲义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第1章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节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

一、金融与居民理财

1.所谓金融,简单来讲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居民是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经济主体。

2.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居民理财主要方式是货币储蓄与投资两类。

3.货币储蓄是指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

储蓄的特征是其保值性。

4.投资是指投资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

二、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两大运作载体

(一)金融市场的分类

1.按照交易工具的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1)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是指专门融通一年以内短期资金的场所。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性的周转和余额调剂问题。

(2)资本市场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指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进行长期资金交易的市场。

①广义资本市场包括:

一是银行中长期存贷款市场;

二是有价证券市场,包括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②狭义资本市场专指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证券、衍生工具、外汇和黄金市场等

(1)票据市场按交易方式主要分为票据承兑市场和贴现市场。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主要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流通的市场。

(3)衍生工具市场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市场。

(4)外汇市场是指各国中央银行、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及客户组成的外汇买卖、经营活动的总和。

外汇市场包括外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5)黄金市场是专门集中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中心或场所。

黄金国际储备资产之一,在国际支付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因此黄金市场仍被看做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

3.按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1)现货市场的交易协议达成后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由于现货市场的成交与交割之间几乎没有时间间隔,因而对交易双方来说,利率和汇率风险很小。

(2)期货市场的交易在协议达成后并不立刻交割,而是约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后进行交割,协议成交和标的交割时分离的。

(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1.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居民。

首先,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其次,金融机构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

第三,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2.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最初被称为信用工具

(2)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

3.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1)交易所交易方式:有固定场所的组织、有制度、集中进行交易的方式

(2)柜台交易方式:在各金融机构柜台上买卖双方进行面议的、分散交易的方式

(3)电信网络交易方式,即没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也不直接接触,主要借助电子通信或互联网络技术手段来完成交易的方式。

三、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行业

(一)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是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标示了明确的价值,表明交易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金融资产一般分为债权类和股权类金融资产两类:

(1)债权类金融资产以票据、债券等契约型投资工具为主

(2)股权类金融资产以各类股票为主。

(二)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行业

1.资产管理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投资者的特定目标和利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2.资产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从参与方来看,资产管理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为投资者

(2)从受托资产来看,主要为货币等金融资产,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

(3)从管理方式来看,资产管理主要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或实体企业股权等资产实现增值。

3.资产管理行业功能和作用:

(1)资产管理行业能够为市场经济体系有效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服务水平。

(2)通过资产管理行业专业的管理活动,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3.资产管理行业功能和作用:

(3)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出十分广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满足投资者

(4)资产管理行业还能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给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最终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

4.资产管理行业界定

(1)资产管理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行业,但是具体范围并无明确界定。

(2)从公司层面来看,美国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三类。

四、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状况

1.我国传统的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2.近年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各类机构广泛参与、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交叉融合、分处不同监管体系所形成的既相似又不同的混业局面,是我国目前大资产管理的现状。

4.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范围进行了解

5.基金业统计数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3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6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50家,共有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7家,保险资管公司1家。

第二节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1.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2.投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既可以是金融资产,也可以是房地产、大宗能源、林权、艺术品等其他资产。

3.投资基金主要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运作中的主要当事人。

二、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1.投资基金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类。

2.投资基金按照法律形式,还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形式;按照运作方式,还可以分为开放式、封闭式基金。

3.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投资基金分类,主要是按照所投资的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的。

(一)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分散在投资者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金融衍生工具等。

3.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别,又可分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种类。

(二)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PE)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三)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VC),又叫创业基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初创期的或者是小型的新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采用私募方式。

(四)对冲基金

1.对冲基金原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它是基于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利用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2.对冲基金一般也采用私募方式,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基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

3.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的操作策略已经要比最初诞生时利用空头对冲多头风险的方法复杂很多倍,但人们还都习惯于称这类基金为“对冲基金”。

(五)另类投资基金

1.另类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传统的股票、债券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的基金,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大宗商品、黄金、艺术品等。

2.另类投资基金一般也采用私募方式,种类非常广泛,外延也很不确定,有人将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也列入另类投资基金范围。

第2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2.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般按照基金的资产规模获得定比例的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如图2-1.

图2-1基金运作关系图

3.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透过基金管理人代理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资产管理,以期得到比自行管理更高的报酬。

4.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

(1)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

(2)在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3)在欧洲一些国家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4)在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5.证券投资基金界定

①本书论述的“证券投资基金”,非特别指出均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亦简称为公募基金,下文不再说明。

②共同基金从广义上泛指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狭义上共同基金专指开放式公司型的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分级基金外都是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收益的;除基金合同规定管理人收取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外都是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四)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1)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

(2)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3)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1)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2)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1)通常情况下,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2)债券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

(3)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二)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1.性质不同

(1)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投资者资金,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2)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1)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存在投资风险;

(2)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1)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存在投资风险;

(2)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1.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2.基金的运作活动从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一)基金当事人包括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2)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收益,分配清算财产,转让份额,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查阅资料,诉讼,其他权利。

2.管理人

管理人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1.主要服务机构:管理人、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2.其他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基金自律组织

(1)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上市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职责。

(2)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由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务机构于2012年6月7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前,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一直隶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

基金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参与基金市场;监管机构则对基金市场上的各种参与主体实施全面监管。

图2—2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区别: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3.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1)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2)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一)依据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和LOF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1.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

2.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24年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

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33年美国《证券法》要求基金募集时必须发布招募说明书,对基金进行描述。

4.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商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5.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及全球的普及型发展

1.在1970年以前,大多数共同基金是股票基金,只有一些平衡型基金在其组合中包括一部分债券。

2.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比银行储蓄账户更高的市场利率,并且具有签发支票的类货币支付功能。

三、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一)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二)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三)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四)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

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传统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但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退休养老金成为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在近30年中,美国共同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退休养老金的快速增长紧密相关。

第五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线索

其一,主管机构从人行过渡为中国证监会;

其二,监管法规从地方行政法规起步,到国务院行政条例,到《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其三,基金品种从不规范的老基金到规范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基金创新产品;其四,基金成为家庭金融理财工具时的主要对象。

二、我国基金业发展阶段

(一)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1997年)

1.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规模1亿元人民币,60%投向淄博乡镇企业,40%投向上市公司。

2.探索阶段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基金普遍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

题。

二是“老基金”资产大量投向了房地产、企业法人股权等,因此实际上可算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是“老基金”深受90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地产市场降温、实业投资无法变现以及贷款资产无法回收的困扰,资产质量普遍不高。

(二)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1997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1998年3月27日设立“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

3.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5.2003年年底,我国开放式基金在数量上已超过封闭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

6.2002年12月,首家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三)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1.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3.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4.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5.强化基金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四)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年至今)

1.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3.互联网金融与基金业有效结合

4.股权与公司治理创新得到突破

5.专业化分工推动行业服务体系创新

6.混业化与大资产管理的局面初步显现

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3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1.对投资者而言: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各种基金的认识与风险收益特征的把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与比较;

2.对基金公司而言:

基金业绩的比较应该在同一类别中进行才公平合理;

3.对基金研究评价机构而言:基金的分类则是进行基金评价的基础;

4.对监管部门而言:明确基金的类别特征有利于对不同基金的特点实施更有效的分类监管。二、基金分类的困难性:

1.基金产品创新从未停止,没有任何一种分类方法能够满足所有的需要,不同分类方法之间还存在重合与交叉。

2.基金分类:

(1)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将美国的基金分为33类。

(2)我国2004.8.8《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我国的公墓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基金中的基金等类型。

三、基金分类标准和分类介绍

1.根据法律形式分类

(1)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基金,我国目前的基金就是这种类型。

(2)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美国的基金主要就是这种基金。

2.根据运作方式不同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

(1)股票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债券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4)混合基金:根据证监会基金分类的标准,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

4.根据投资目标不同

(1)增长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较少考虑当期收入的基金,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一般而言,增长型基金的风险大、收益高;

(2)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的风险小、收益低;

(3)平衡型基金则是既注重资本增值又注重当期收入的一类基金。平衡型基金的风险、收益则介于增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之间。

5.根据投资理念不同

(1)主动型基金:是一类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2)被动(指数)型基金:并不主动寻求取得超越市场的表现,而是试图复制指数的表现。一般选取特定的指数作为跟踪的对象,又被称为指数基金。

6.根据募集方式不同

(1)公募基金特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是一种小投资者参与;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私募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7.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不同

(1)在岸基金:是指在本国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易于监管

(2)离岸基金:是指一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他国发售基金份额,并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本国或第三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8.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伞形基金):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但可以进行相互转换;

特点:第一,简化管理,降低成本;第二,强大的扩张功能

(2)基金中的基金:是指以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2014.8《公募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规定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

(3)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障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基金;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种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ETF产生于加拿大,发展成熟于美国;一般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跟踪某一标的的市场指数,具有指数基金的特点。

(5)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以在场内(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申赎的开放式基金。是我国本土化的创新,一般不会出现大幅折价交易的现象。

(6)QDII基金:在一国境内设立,经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批QDII基金。

(7)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股票基金

一、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适合长期投资;

2.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

3.提供了应付通货膨胀最有效的手段。

二、股票基金与股票的不同

1.股价随时变动;股票基金每个交易日只有1个价格;

2.股价受成交量的影响;股票基金价格不受申购、赎回的数量的影响;

3.股价高低的合理性可以作出判断;不能对股票基金净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4.单一股票风险较大;股票基金由于采取投资组合,风险相对较低。

三、股票基金的类型

(一)按投资市场分类

1.国内股票基金以本国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投资风险主要受国内市场的影响;

2.国外股票基金以非本国的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由于币制不同,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国外股票基金可进一步分为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区域型股票基金、国际股票基金三种类型;3.全球股票基金以包括国内股票市场在内的全球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进行全球化分散投资,可以有效克服单一国家或区域投资风险,但由于投资跨度大,费用相对较高。

(二)按股票规模:大盘股、中盘股和小盘股基金

1.依据市值绝对值划分:市值小于5亿元人民币的归为小盘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归为大盘股2.依据相对规模划分:将全部上市公司按市值大小排名并累加。市值较小、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为小盘股;市值排名靠前,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为大盘股。

(三)按股票性质分类

1.价值型股票基金专注于价值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包括蓝筹股基金和收益型基金;

2.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于成长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包括持续成长型基金和趋势增长型基金;成长型股票的投资者往往会进行短线操作,价值型股票的投资者更倾向于长期投资3.平衡型基金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与成长型股票的基金则称为平衡型基金。

四、按基金投资风格分类

五、按行业分类

1.基础行业基金;

2.资源类股票基金;

3.房地产基金;

4.金融服务基金;

5.科技股基金等。

第三节债券基金

一、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债券基金被投资者认为是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

2.组合投资中时常常能较好的分散投资风险。

二、债券基金与债券的不同

1.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

2.债券基金没有确定的到期日;

3.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买入并持有到期的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测;

4.投资风险不同:期限与久期;风险集中与分散。

三、债券基金的类型

1.根据债券种类对债券基金分类

(1)据债券发行者将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2)据债券到期日分为短期债券、长期债券等。

(3)据债券信用等级分为低等级债券、高等级债券等。与此相对应产生以某一类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债券基金。

2.根据债券基金自身特点可将债券基金划分为标准债券基金、普通债券基金和其他策略债券基金三种:(1)标准债券型基金是指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能投资于股票市场,称为纯债基金,又可细分为短债基金、信用债基金等类型。

2.根据债券基金自身特点划分为标准债券基金、普通债券基金和其他策略债券基金三种:

(2)普通债券型基金是指主要进行债券投资(80%以上基金资产),但也投资于股票市场,这类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占主要部分。

细分为:

①一级债基: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等但不参与二级市场买卖的的基金,

②二级债基:既可参与一级市场又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债基。

(3)其他策略型的债券基金,如可转债基金等。

第四节货币市场基金

一、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

2.货币市场基金长期收益率低,不适合长期投资

二、货币市场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通常指到期日不足1年的短期金融工具,也称现金投资工具,通常由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信誉卓著的大型工商企业发行。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但收益率低。

2.货币市场进入门槛高,一般投资者无法进入,属于场外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门槛低,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进入货币市场。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对象是货币市场工具

(1)现金;

(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2.货币市场基金禁止投资的对象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6)流通受限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功能拓展

1.国外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可以开出支票,具备货币支付功能

2.我国货币市场基金也具有了一定的支付功能和流动性管理功能。

第五节混合基金

一、混合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散投资的工具,比较适合较为保守的投资者。

二、混合基金的类型

1.偏股型基金的股票配置比例为50%~70%,债券的配置比例为20%~40%;

2.偏债型基金的债券配置比例较高,股票的配置比例则相对较低;

3.股债平衡型基金的股票与债券配置比例较为均衡,大约为40%~60%左右;

4.灵活配置型基金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股票、债券投资比例,有时股票比例高,有时债券比例高。

第六节保本基金

一、保本基金的特点

1.保本基金的最大特点是其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保证;

2.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1)基金管理人对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清偿义务,由担保人和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保本义务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基金投资目标在锁定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4.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合基金

二、保本基金的保本策略

1.保本策略类型

(1)对冲保险策略:国际成熟市场多采用对冲保险策略;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我国主要选择。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的投资步骤

(1)确定组合价值底线: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价值,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2)计算安全垫: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是风险投资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3)确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按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并将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价值底线=放大倍数×安全垫风险资产投资比例调整: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才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三、保本基金的类型

1.本金保证: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100%或高于100%的情况;

2.收益保证:保证到期有一定收益;我国没有

3.红利保证:保证每期投资有固定的红利。

第七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一、ETF具有下列三大特点

1、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

2、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

3、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1)在一级市场上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30万份以上)可以申购、赎回,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一级市场之外;

(2)在二级市场上,ETF与普通股票一样在市场挂牌交易;

(3)交易价格能偏离基金份额净值很多,会引发套利交易,使二级市场价格回复到基金份额净值附近。(4)ETF本质上是一种指数基金,因此对ETF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对指数产品的需求上。

(5)ETF的复制效果比传统的指数基金更好,成本更低,买卖更为方便,并可套利交易,对投资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二、ETF的套利交易

1、折价套利:发生折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低价买进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高价卖出)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卖掉股票而实现套利交易;折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减少,溢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扩大。

2、溢价套利:发生溢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进一篮子股票,于一级市场按份额净值转换为ETF(相当于低价买人ETF)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高价卖掉ETF而实现套利交易;溢价套利导致ETF份额数量增加。ETF规模的变动最终取决于市场对ETF的真正需求。

三、LOF与ETF区别

(1)申购、赎回的标的不同。LOF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交易。ETF是基金份额与“一篮子”股票的交易;(2)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ETF通过交易所;LOF在代销网点;

(3)申购、赎回的限制不同:ETF最低要求50万份;LOF在申购、赎回上最低要求为1000元;

(4)基金投资策略不同:ETF通常采用被动式管理方法,属于指数基金;LOF既可以采用主动方式,也可以采用被动方式;

(5)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不同: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净值报价;LOF通常一天只提供一个或几次。

四、ETF的类型

1、根据ETF跟踪某一标的市场指数的不同分为:

(1)股票型ETF

股票型ETF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全球指数ETF、综合指数ETF、行业指数ETF、风格指数ETF(如成长型、价值型等)等;

(2)债券型ETF

2、根据复制方法的不同分为:

(1)完全复制型ETF

(2)抽样复制型ETF

1990年加拿大推出世界第一只ETF:ETF指数参与份额(TIPs)

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TSE)

2004年我国首只ETF:上证50ETF。

五、ETF联接基金

1.ETF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某一ETF(简称目标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可以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2.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3.ETF联接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

4.ETF联接基金特征:

(1)联接基金依附于主基金。通过主基金投资,若主基金不存在,联接基金也不存在。

(2)联接基金提供了银行渠道申购ETF的渠道,增强ETF市场的交易活跃度。联接基金主

要是为银行渠道的中小投资者申购ETF打开了通道。

(3)联接基金可以提供目前ETF不具备的定期定额等方式来介入ETF的运作。

(4)联接基金不能参与ETF的套利,发展联接基金主要是为了做大指数基金的规模。

(5)联接基金不是基金中的基金(FOF),联接基金完全依附主基金,将所有投资通过主基金进行。

第八节 QDII基金

一、QDII基金

1、QDII: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机构称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我国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有限度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

2、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商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本部分只介绍由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即QDII基金。

3.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币计价货币募集。

二、QDII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

2.降低组合投资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QDII基金的投资对象

(一)可投资的金融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二)QDII基金不得有的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分级基金

一、分级基金概念

1.分级基金通过事先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与其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和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并将其中一类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2.一般将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二、分级基金的特点

1、一只基金,多种选择

2、交易所上市,可分离交易

3、份额分级,资产合并运作

4、内含衍生工具与杠杆特性

5、多中价值实现方式

三、分级基金的分类

1、按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分级基金与开放式分级基金,封闭式分级基金有3-5年存续期,到期转为LOF基金,开放式分级基金永久存续;

2、按投资对象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分级基金;

3、按投资风格分为主动投资型与被动投资型分级基金;

4、按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合并募集和分开募集型分级基金;

5、按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简单融资型与复杂融资型分级基金;简单融资分级相当于B级份额向A 级份额借款而获得杠杆,我国目前多为简单融资型分级基金;

6、按是否存在母基金分为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和不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

(1)全部股票型份基金基金和少量债券型分级基金存在母基金,

(2)不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存在特点:一是不然不采取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二是披露的基础份额净值并不代表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存在一定的失真。

7、按是否具有折算条款分为

(1)具有折算条款分级基金和不具有折算条款分级基金

(2)折算条款分为定期折算条款和不定期折算条款,

(3)不定期折算是指基金份额净值触发下阀值或上阀值时折算

第4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及特征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1.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专指政府基金监管;

2.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3.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陛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相比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而言,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基金监管体系

1.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2.基金监管目标,是指基金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3.基金监管体制,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

4.基金监管内容,是指基金监管具体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动。

5.基金监管方式,是指基金监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称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

(1)广义监管方式,包括对基金市场主体即基金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处置措施,分

别体现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狭义的监管方式,也称为监管措施,

(2)狭义监管方式通常不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而仅包括检查及其后续的处置措施。

三、基金监管目标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具体包括: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所谓基础性,是指它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基础,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

所谓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二)适度监管原则

(三)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四)依法监管原则

政府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活动,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六)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2.公开原则,不仅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这也是政务公开原则的体现。

3.公平原则,是指基金市场主体平等,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

的行为。

4.公正原则,要求基金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基础上,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节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一、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

(一)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1.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承担基监管职责。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2.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制定、监管规则、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从业机构的监管;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

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4.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

当事人操纵证券币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证监会可以限制证券交易权。

4.行政处罚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1.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3.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

4.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会员有三种。

2.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联席会员。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

相关机构加入协会为特别会员。

3.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3.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4.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管理人的监管

(一)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业务,经核准,即取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业务资格。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审批

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和股权变动

(1)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二)对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1)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3)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1)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进行审核。

(三)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2013年《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即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权、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第二篇基金监管与职业道德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3.对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五)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管理人;新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当担负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

二、对托管人的监管

(一)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2.担任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证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基金法》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对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职责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3.对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2.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

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情形: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

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 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 务,只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 向中国缴纳个人所 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 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提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例题·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2011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ABD均不符合居住满1年的规定,所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不满1年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在美国留学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有两个标准:(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BD选项属于居民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陈印-葵花宝典-法律法规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初级经济法讲义第32讲_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

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0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P194)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1】张某2019年4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9年4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 20%=8000(元)。 【案例3】张某2019年4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800-800)×70%×20%=420(元)。 【案例4】张某2019年4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70%×20%=5600(元)。 【案例5】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20%=440(元)。 【案例6】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案例7】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30%- 2000=10000(元)。

一建法规陈印精讲讲义整理版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通关 主讲老师:陈印 10陈印-法规 1Z304000(2)建筑工程合同制度2

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类无效施工合同: ①超越资质②挂靠③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但要注意: (1)垫资虽然违反建设部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自由原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014年二级真题】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承包人未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订立的合同 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C.建设单位因对工程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D.分包单位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 E.建设单位为逃税而订立的施工合同 【答案】ABE 【模拟题】下列关于无效合同主要类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B.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C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3二级真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1亿元。施工成本为0.9亿元,按发包人核算造价为0.95亿元,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计算为1.1亿元。后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该企业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结算价款为()亿元。 A.1 B.0.9 C.0.95 D.1.1

2018初级会计基础学习经济法基础讲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知识点: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D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票据的付款人不是银行的是()。 A.支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汇票 D.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B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注意1】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 【注意2】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2018年新增) 2.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已排可直接打印一建法律法规新讲义陈印

【模拟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A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B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企业不少于 2 人 C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D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答案】 A 【 2011 年一级机电实务】某厂新建一条大型汽车生产线建设工程,内容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钢结构工程,各种工艺管道施工,电气工程施工等。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各专业交叉施工多。通过招标由 A 公司总承包,合同造价为 15200 万元, A 公司将土建施工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B 公司承包。 A 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进场后,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并配备了两名专职安全管理员, B 公司配备了两名兼职安全管理员。问: ( 1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如何组成?( 2 )项目部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说明理由。 【答案】 ( 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 2 )不符合要求。 A 公司项目部只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且未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价超过 1 亿元的,应根据不同专业至少配备 3 人)。 B 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应当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011-48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的是施工企业的()。A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B项目负责人 C技术负责人 D专职安全员【答案】A 【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 【模拟题】施工中,分包单位没有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C分包单位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D分包单位负责将该事故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E 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答案】 ACE 2013 - 34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分包单位承担,该约定()。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由于分包单位自愿签署而有效 C仅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有效 D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答案】 D 【拓展】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011 - 22 下列情形中,属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是()。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答案】 B 【模拟题】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情况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 A存在的危险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建议 E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答案】 ABC 【 2007 年一级机电实务案例(三)】 某公司在储罐防腐施工中,因油漆工缺员,临时从敷设电缆的外雇工中抽出两

2015一建陈印-讲义法规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8 分)【基本框架】 【模拟题】以下属于行政纠纷的是()。 A. 施工单位为文化局建设家属院被拖欠工程款 B. 税务局扩建办公楼挤占了某居民小区出行通道 C .投标人不服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 建设单位不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争议进行的调解 【答案】C (行政纠纷是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 【模拟题】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调解、也可以是仲裁或诉讼。当纠纷发生后,若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此时争议解决方式为()。 A. 和解 B. 调解 C. 诉讼 D. 仲裁 【答案】C (调解为自愿进行的非终局解决方式。仲裁、诉讼均为终局性解决方式。同时约定两个终 局手段的,法律规定,不能仲裁只能起诉) 【2013 一级真题】下列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A. 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仲裁调解书 B.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 中制作的调解书D.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答案】B

【2012(10 )二级真题★】根据《仲裁法》,可以进行仲裁的是()。 A. 行政不作为纠纷 B.工程质量纠纷 C.涉外婚姻纠纷 D.施工企业工资纠纷 【答案】B 【解析】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争议(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村民~村委会)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模拟题】下列对仲裁的理解正确的有()。 A.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 B. 仲裁机构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C.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独立于当地的 行政机关D?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E.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答案】ABCE 【模拟题】以下不属于行政复议基本特点的是()。 A?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都做审查C.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D.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 裁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答案】D 【模拟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 A.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B.被告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性 C.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这一意志的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二、法律规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 1、法律规的概念 法律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015年一建法规陈印精讲讲义整理版7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通关 主讲老师:陈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1Z30300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第三章建设工程収承包制度(15分)

招标投标法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模拟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公用亊业项目,其()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収包。 A.设计、施工 B.重要设备采贩 C.勘察、监理 D.项目咨询 E.一般建筑材料采贩 答案 ABC 【模拟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关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的都必须招标 B.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C.只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就不需要进行招标 D.公用亊业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答案 D (备注:范围+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A错,未考虑到范围;B错,未考虑到规模)

【模拟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 A.使用不可替代的与利技术生产的大型収电机组 B.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事级资质施工企业自行建设其45层办公大楼 C 某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在某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中标,自行对该高速公路进行施工 D.某特殊通信设备需要原中标供应商在缺陷责仸期后继续提供售后服务 E.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叐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答案 ACD 【本节小结】 【模拟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A.采贩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项目 B.叐到自然地域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C.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D.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答案 A 【招标基本程序】 【2013事级真题】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①収售招标文件;②编制招标文件; 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④履行招标核准、审批手续;⑤开标、评标;⑥签订合同;⑦収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⑧収出中标通知书。正确排序是()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B.③②④⑦①⑤⑧⑥ C.②③①④⑦⑤⑥⑧ D.④③②⑦①⑤⑧⑥ 答案 D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1)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屮华考试网(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劳动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2讲_第一章考情分析、法律基础(1)

第一章总论 本章基本情况 在最近 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 7 分左右,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分为 5 个单元,共计 22个考点。大 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 4 个小时左右。 2020 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 1)对“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了调整; ( 2)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 考点 01:法的本质与特征(★)( P1) 1.法的本质 ( 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 2)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 (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2014一建_法规_精讲_陈印_第4章_第5讲介绍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主讲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 陈印

【劳动者辞职】 分提前通知解除(预告解除)、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通知解除三种形式。 【预告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并且无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是指在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六种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并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无通知解除】指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013 -67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是()。 A.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 B.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C.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D.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答案】D(提示:ABC是随时通知解除,D是无通知解除)

【模拟题】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 A.用人单位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C.劳动者因为工作报酬过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劳动者因为单位拖欠工作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BDE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另外工作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 仍不能胜任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_重点归纳资料全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 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 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 . . .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 8- 9 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参考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易考网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完整讲义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23讲_消费税法律制度(2)

第四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0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P152)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题1·判断题】某酒厂将自产的5箱普通白酒移送到厂工会用于奖励先进员工,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2017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2014年) A.卷烟厂将自产的卷烟用于个人消费 B.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客户 C.酒厂将自产的啤酒赞助啤酒节 D.地板厂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 【答案】ABCD 【例题3·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2018年) A.酒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白酒 B.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自产烟丝 C.日化厂用于职工奖励的自产高档化妆品 D.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 【答案】B 【例题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酒厂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2017年) A.以自产低度白酒用于奖励职工 B.以自产高度白酒用于馈赠客户 C.以自产高度白酒用于连续加工低度白酒 D.以自产低度白酒用于市场推广 【答案】ABD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零售环节 (1)金银铂钻 ①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最新2019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2019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注意:一共50个必考点,由于时间关系,部分考点的详细内容并没有列出来,所以此 讲义的正确使用方法是按照讲义中列举的的必考点回归基础阶段,结合各自的基础阶 段资料去做详细的复习,此轮50个必考点请学员务必复习到位,考场上都会遇到。 【必考点1】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 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 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物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人身、人格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书籍、图册、录音录像 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行为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必考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VS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 人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具体情况是否负刑事责任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周岁≤未成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人﹤16周岁(杀伤奸抢毒火爆投) 除8种以外的其他罪行× 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故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医疗精神正常时犯罪√ 【必考点3】仲裁VS民事诉讼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850114.html,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8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