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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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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作者:张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

摘要专利制度的正当性一方面体现为对个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对专利权个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实现分配正義并由此促进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使公众有权对专利进行合理的使用,实现正义和效率价值。但是社会资源的有效性使得专利制度在面临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激烈矛盾时,无法对两者都提供完善的保护,因此专利制度的正当性最终实质体现为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平衡。

关键词专利权个人利益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张健,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31-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利制度面临越来越多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若解决好这些矛盾和冲突,必须要深刻的剖析专利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还是来源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抑或兼而有之?

一、个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

专利制度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指对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核心利益来源与对专利技术的“专有”,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专有”。

(一)个人利益保护的正义价值评判

1.正义价值的法理分析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最高价值,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正义有公平、公道、公正的意思。但是其含义丰富而且难以确定。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布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一般而言,正义有以下分类:以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前者强调对个人要求的原则,而后者强调关注社会关系的制度和关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前者指保障正义实现的程序,是程序法中所内含的正义,后者指实体法中所体现的正义。以制度标准可以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前者是指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后者是指法律适用中的正义。以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指利益分配过程中的正义,后者是指对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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