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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前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706.12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23 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16348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 179 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 180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 186 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 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6 3 总则

3.5 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4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 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 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 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

4.1.3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投向患者X射线束中的物质所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2.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 kV的牙科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0.03 mmMo。

4.2 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2.1 透视用X射线设备的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

4.2.2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2.3 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按附录B中B.1的要求,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分别不超过50 μGy/h和150 μGy/h(按附录C图

C.1、图C.2的要求)。

4.2.4 透视用X射线设备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荧光屏的灵敏度、透视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对准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2.5 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透视设备不受4.2限制。

4.3 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3.1 200 mA及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4.3.2 X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4.3.3 X射线设备有用线束的半值层、灯光照射野中心与X射线照射野中心的偏离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4 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4.1 牙科X射线设备的X射线管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a)对于管电压固定的牙科机,管电压应不低于60 kV;对于管电压可调的牙科机,调节范围应满足55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 kV;

b)对于全景机管电压调节范围应满足60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 kV;

c)X射线管电压值的偏差应在±10%范围内。

4.4.2 牙科X射线设备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应在一(10%读数+1 ms)~(10%读数+1 ms)范围内。

4.4.3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X射线束超出X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或胶片的宽度。

4.4.4 口内片牙科摄影的X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集光筒,并使X射线束限制在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不超过60 mm范围内。

4.4.5 牙科摄影装置应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牙科X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4.4.6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2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5 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5.1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半值层、光野/照射野的一致性指标应符合GBZ 186的规定。

4.5.2 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 的装置。

4.6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6.1 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6.2 手术期间透视用、焦点至影像接收器距离固定且影像接收面不超过300 cm2的X射线设备,应有线束限制装置,并将影像接收器平面上的X射线野减小到125 cm2以下。

4.6.3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3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6.4 移动式牙科摄影设备应满足4.4的要求。

4.7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7.1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7.2 在机房内应具备工作人员在不变换操作位置情况下能成功切换透视和摄影功能的控制键。

4.7.3 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7.4 X射线设备的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7.5 X射线设备在确保铅屏风和床侧铅挂帘等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附录B中B.1.2的要求,在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400 μGy/h (按附录C图C.3的要求)。

4.8 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

4.8.1 X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

4.8.2 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4.8.3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所有可更换使用的部件,均应给出清晰易辨的标记,并在随机文件中有相应说明。

4.8.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X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

b)X射线源组件的滤过;

c)滤过片的特性;

d)距焦点1 m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e)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f)在各种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

g)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离;

h)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

i)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j)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线栅对X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k)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不宜做常规检查用;

l)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X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8 5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5.1 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5.2 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表2要求。

表2 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

5.3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小于表3要求。

b)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中不同铅当量屏蔽物质厚度的典型值参见附录D。

表3 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c)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不含顶层)顶棚、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

d)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 m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于2.5 μGy/h 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

5.4 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0.3 m处,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其检测方法及检测条件按7.2和附录B中B.6的要求):

a)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机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 μSv/h;测量时,X射线机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b)CT机、乳腺摄影、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 μSv/h;其余各种类型摄影机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应不大于0. 25 mSv;测量时,测量仪器读出值应经仪器响应时间和剂量检定因子修正后得出实际剂量率。

5.5 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状态。

5.6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5.7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5.8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5.9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

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9 6 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1 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6.1.1 放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满足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要求。

6.1.2 根据不同检查类型和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照射条件、照射野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

6.1.3 按GB 16348和GBZ 179中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的要求,合理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在满足医疗诊断的条件下,应确保在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时,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剂量最低。

6.1.4 尽量不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使用中应避免卧位透视;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

6. 1.5 X射线机曝光时,应关闭与机房相通的门。

6.1.6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符合GBZ 128的规定。

6.1.7 对示教病例不应随意增加曝光时间和曝光次数。

6.1.8 不应用加大摄影曝光条件的方法,提高胶片已过期或疲乏套药的显影效果。

6.2 透视检查用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2.1 应尽量避免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应做好充分的暗适应。

6.2.2 进行消化道造影检查时,要严格控制照射条件和避免重复照射,对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3 摄影检查用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3.1 应根据使用的不同X射线管电压更换附加滤过板。

6.3.2 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6.3.3 应合理选择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并重视暗室操作技术的质量保证。

6.3.4 应定期对IP板进行维护保养,并符合GBZ 187的规定。

6.3.5 工作人员应在有屏蔽等防护设施的室(区)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并应通过观察窗等密切观察受检者状态。

6.4 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4.1 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由受检者自行扶持。

6.4.2 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且固定设备无法实施时才能使用移动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躯干部位应避开主射线方向并距焦点1.5 m以上。

6.5 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5.1 应做好患者和受检者甲状腺部位的防护。

6.5.2 根据乳房类型和压迫厚度选择合适靶/滤过材料组合,宜使用摄影机的自动曝光控制功能,获得稳定采集效果,达到防护最优化要求。

6.6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6.1 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允许使用移动设备。

6.6.2 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内作X射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m范围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

6.6.3 曝光时,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合理选择站立位置,并保证曝光时能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的姿态。

6.6.4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不应作为常规检查用设备。

6.7 介入放射学和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6.7.1 介入放射学用X射线设备应具有可准确记录受检者受照剂量的装置,并尽可能将每次诊疗后患者受照剂量记录在病历中。

6.7.2 借助X射线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取异物等诊疗活动时,不应连续曝光,并应尽可能缩短累计曝光时间。

6.7.3 除存在临床不可接受的情况外,图像采集时工作人员应尽量不在机房内停留。

7.1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检测要求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应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验收检测和定期状态检测。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检测要求

7.2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和机房周围辐射剂量检测要求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和机房周围辐射剂量检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a)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指标应符合5.4的规定。

b)X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应在巡测的基础上,对关注点的局部屏蔽和缝隙进行重点检测。

关注点应包括:四面墙体、地板、顶棚、机房的门、观察窗、传片箱、采光窗/窗体、管线洞口等,点位选取应具有代表性。

c)X射线设备机房放射防护安全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进行验收检测,在使用过程中,应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d)在正常使用中,医疗机构应每日对门外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门的闭门装置进行检查,对其余防护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

e)X射线设备及其机房防护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返回]11附录A(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的半值层

各种X射线设备,对于可在正常使用中采用的一切配置,投向患者和受检者体表的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分别符合表A.1和表A.2的规定。

表A.1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半值层

表A.1(续)

表A.2 介入X射线设备的半值层

12附录B(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检测方法

B.1 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检测

B.1.1 普通荧光屏透视设备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检测方法:

a)模体:检测中采用标准水模,其尺寸为300 mm×300 mm×200 mm,箱壁用有机玻璃制作;

b)模体位置:置于有用线束中,诊床与荧光屏间距调至250 mm,荧光屏上照射野面积调至250 mm×200 mm;

c)检测条件与检测位点:在70 kV、3 mA条件下,用X射线防护监测仪在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按附录C图C.1和图C.2的要求,测量立位5点、卧位7点的散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B.1.2 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的X射线机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检测方法:

a)模体:检测中采用标准水模,标准水模外尺寸为300 mm×300 mm×200 mm,箱壁用有机玻璃制作;1.5 mmCu,铜板尺寸为300 mm×300 mm×1.5 mm;

b)模体位置:置于有用线束中,诊床与影像接收器间距调至250 mm,照射野面积自动调整或调至250 mm×200 mm;

c)检测条件:X射线设备和设备配置的防护设施呈正常使用摆放状态,采用透视照射模式,照射方式有自动曝光控制的设备,水模体上增加厚度为1.5 mm的铜板,选择自动亮度控制条件;无自动亮度控制的设备选择70 kV、1 mA条件,射束垂直从床下向床上照射(设备条件不具备时选择射束垂直从床上向床下照射);

d)检测位点:测试平面按附录C图C.3的要求,X射线剂量率仪有效测量点位于测试平面(140 cm×120 cm)上,测试平面中心点距地面90 cm,分别在床侧第一术者位和第二术者位平面上按头部、胸部、腹部、下肢和足部位置进行巡测,检测点距地面高度分别为155 cm、125 cm、105 cm、80 cm和20 cm。如有第三术者位应在相应位置按上述测试平面和测试条件重复检测。

B.2 焦皮距的检测

B.2.1 普通荧光屏透视机焦皮距检测方法:

a)工具:使用两只细金属丝做成的圆圈,大圈直径为小圈直径的2倍;

b)方法:将小国贴在诊视床中间,大圈贴在荧光屏射线入射面上的中心处,在较低条件下透视,并将影像接收器向远处拉,直到两圈图像重合,测量焦台距,此时焦台距即为焦皮距。

B.2.2 其他X射线设备焦皮距检测方法:

a)工具:一根已知长度的细金属丝;

b)方法:将已知长度的细金属丝固定在限束器表面处,成像装置置于限束器表面外已知距离处,照射成像后,测量成像的细金属丝长度,利用相似三角形原理,计算得出焦皮距。

B.3 牙科X射线设备工作电压、管电压指示的偏离检测

使用数字式高压测量仪,检测方法应符合WS 76的规定。

B.4 牙科X射线设备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检测

使用数字式曝光计时仪器,检测方法应符合WS 76的规定。

B.5 牙科X射线设备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检测

将集光筒抵住胶片盒后曝光,测量胶片上生成图像的最大几何尺寸。

B.6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

检测条件、散射模体和仪表读出值的使用应按表B.1的要求。

表B.1 检测条件、散射模体和仪表读出值的使用

B.7 检测设备

B.7.1 用于防护性能检测的仪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B.7.2 用于杂散辐射防护监测的仪器应具备下列主要性能:

a)最小量程:0 μGy/h-10 μGy/h;

b)能量响应:25 keV~100 keV,±30%;

c)读数响应时间:不大于15 s;

d)应有测量累积剂量档。

B.7.3 其他检测用设备及配件性能应符合GBZ 165和WS 76的规定。

[返回]13附录C(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及机房内防护区测试平面防护检测位点示意图

C.1 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测试点示意图

见图C.1、图C.2。

图C.1 立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测试点示意图

图C.2 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测试点示意图

C.2 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X射线机透视防护区测试点示意图

见图C.3。

图C.3 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的X射线机透视防护区测试点示意图

附录D(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

D.1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

D.1.1 医用诊断X射线屏蔽防护中常用屏蔽物质的密度见表D.1。

表D.1 不同屏蔽物质的密度

D.1.2 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按以下方法给出:

a)对给定的铅厚度,依据NCRP 147号报告中给出的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在铅中衰减的α、β、γ拟合值按式(D.1)计算辐射透射因子B:

式中:

B——给定铅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X——铅厚度;

α——铅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β——铅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γ——铅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b)依据NCRP 147号报告中给出的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在其他屏蔽物质中衰减的α、β、γ,拟合值和a)中的B值,使用下式计算出各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厚度X,结果列于表D.2~表D.7。

式中:

X——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厚度;

B——给定铅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α——不同屏蔽物质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β——不同屏蔽物质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γ——不同屏蔽物质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拟合参数。

表D.2 铅、混凝土、铁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三个拟合参数

表D.4 不同屏蔽物质1 mm铅当量厚度

表D.5 不同屏蔽物质2 mm铅当量厚度

表D.6 不同屏蔽物质2.5 mm铅当量厚度

表D.7 不同屏蔽物质3 mm铅当量厚度

放射性基本知识及其安全防护

放射性基本知识及其安全防护技术培训班讲义之一 广州瑞发有限公司编制

第一章放射源 §1-1 物质、原子和同位素 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物体,大的如宇宙中的星球,小的如肌体的细胞。都是由各种不同的物质组成的。 物质又是由无数的小颗粒所组成的。这种小颗粒叫做“原子”由几个原子还可以组成较复杂的粒子叫分子。如水,就是由二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化合成一个水分子。无穷多的水分子聚在一起。就是宏观的水。 原子虽然很小,它仍有着复杂的结构。原子由原子核和一定数量的电子组成。原子核在中心,带正电。电子绕着原子核在特定的轨道上运动,带负电。整个原子的正负电荷相等,是中性的。原子核内部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简单地讲,原子核是由一定数量的质子和中子组成。中子数比质子数稍多一些。两者数目具有一定的比例。 一个原子所包含的质子数目与中子数目之和,称为该原子的质量数。它也就是原子核的质量数。简单归纳一下: 质子(带正电,数目与电子相等) 原子核 原子中子(不带电,数目=质量数-原子序数)电子(质量小,带负电,数目与质子相等,称为原子序 数) 原子的化学性质仅仅取决于核外电子数目,也就是仅仅取决于它的原子序数。我们把原子序数相同的原子称作元素。

有些原子,尽管它们的原子序数相同,可是中子数目不相同,这些原子的化学性质完全相同。而原子核有着不同的特性。例如:11H、 2 1H、3 1H,它们就是元素氢的三种同位素。又如: 59CO和60CO是元素钴的两种同位素。 235U和238U是元素铀的两种同位素 自然界中已发现107种元素,而同位素有4千余种。 原子核里的中子比质子稍多,确切地说,质子数与中子数应有一 个合适的比例(如轻核约为1:1,重核约为1:15)。只有这样的原子核才是稳定的,这种同位素就叫做稳定同位素。如果质子的数目过多或过少,也即中子数目过少或过多。原子核往往是不稳定的,它能够自发地发生变化,同时放出射线和能量。这种原子核就叫做放射性原子核。它组成的原子就叫做放射性同位素,如59CO是稳定同位素,60CO是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分为天然和人工两种。天然的就是自然界中容观存在的。如铀、钍、镭及其子体;以及钾、钙等等。人工的就是通过人为的方法制造的。如利用反应堆或加速器产生的粒子打在原子核上,发生核反应,使原子核内的质子(或中子)数目发生变化。生成放射性同位素,60CO就是把59CO放在反应堆里照射。吸收一个中子后变成的,所以60CO就是人工放射性同位素。 §1-2放射性衰变和三种射线 放射性原子核通过自发地变化,放出射线和能量,同时自己变成一个新的原子核。这个过程叫做放射性衰变。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卫生部)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DOC)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

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

GBZT 149-2015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

3.GBZ/T 149-2015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 2 培训对象 2.1 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用X 射线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工作的人员。 2.2 从事与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中 的相关专业人员、见(实)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3 培训目的与要求 3.1 培训目的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可达到如下目的: a) 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b) 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和方法; c) 掌握控制工作人员和患者、受检者以及公众所受照射剂量的 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放射防护设施与放射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3.2 培训要求 3.2.1 上岗前的培训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 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d。 3.2.2 在岗期间的培训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

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a,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d。 3.2.3 实习前的培训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培训。 4 培训内容 4.1 放射防护培训的内容和深度以及培训的频度和时间,应与放射防护培训对象的职责和责任相称,与其工作性质和条件相适应。可参照附录A 和附录B分别给出的培训内容提纲和培训课程举例加以选择。 4.2 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应列为放射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4.3 接触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内容应包括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 4.4 X射线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应列为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内容。 4.5 放射防护培训内容应适时更新。 5 培训方式 5.1 放射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远程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自学等。充分利用各种音像教材培训。 5.2 课堂教学和远程教学可以放射防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围的检测仪表。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

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

2013年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相应制度

目录 一、关于成立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二、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医院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五、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六、医院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七、医院X射线放射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八、医院移动式床边机操作规程 附: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大剂量调查表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守则

X X X 医院文件 XX医〔20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年***月***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院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科。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分管院长) 副组长:xxx,xxx(医院医务科、分管科室负责人) 组员:由医院开展放射诊疗的科室负责人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科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机构,xxx同志为专(兼)职的放射诊疗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XX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制度名称) XXX医院 年月日抄送:XX卫生监督所

GBZ--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4.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 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 护通用要求 GB9706.23医用电气设备第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179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3总则 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 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

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 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 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 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 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

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标准及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标准及措施

XX人民医院 XDYY/GL-FS-2014 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标准及措施 2014版 2014年1月26日发布 2014年2月1日实施

目录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3) 放射科岗前防护培训 (11) 放射科受检查者的防护原则 (12) X线透视检查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14) X线检查中对患者的防护 (15) 放射科医生的温馨提示 (16) 受检者须知 (20) 婴幼儿、妊娠期女性X线检查告知书 (21)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

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第 7 章和附录 A、附录 B 、附录 C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 容。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130 —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 138 —200 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本标准以 GBZ 130 —2002为主,整合了 GB Z138 —2002 的内容,与 GBZ 130 — 200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关于医用 X 射线机的生产、 X 射线机不适用种类限制、 X 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定期检测等内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摄影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 ——增加了 CT 机、介入X 射线设备可允许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内容,牙科机管电 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时透 视防护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屏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 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求和机房防护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 ——修改并增加了机房屏蔽防护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加了机房单边长 度的要求,并修改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 ——将 GBZ 138-2002 中 X 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护监测要求内容改写在第7 章, 检测方法内容改写在附录 B 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范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张泓。 GBZ 130 — 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8279 —2001 : GBZ 138 — 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WS/T 190 — 1999 。 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 X 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 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 更新时间:2004-4-11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标准)医用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前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706.12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23 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16348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 179 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 180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 186 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 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6 3 总则

3.5 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4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 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 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 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 4.1.3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投向患者X射线束中的物质所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2.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 kV的牙科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0.03 mmMo。 4.2 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2.1 透视用X射线设备的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 4.2.2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2.3 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按附录B中B.1的要求,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分别不超过50 μGy/h和150 μGy/h(按附录C图 C.1、图C.2的要求)。 4.2.4 透视用X射线设备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荧光屏的灵敏度、透视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对准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2.5 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透视设备不受4.2限制。 4.3 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3.1 200 mA及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4.3.2 X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4.3.3 X射线设备有用线束的半值层、灯光照射野中心与X射线照射野中心的偏离应符合WS 76的规定。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放射防护工程的相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放射防护工程的相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一、资质要求 1、防辐射材料必须经过“中国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检测中心”X射线检测, 并取得检测报告。 2、完工后需要通过卫生、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才能验收。 6、用于本项目的材料、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功能、型号等必须按照文件中要求实施。 7、机房配置电动门需具有门机连锁配电箱,开机警示灯亮,关机熄灭。需配置射线警示牌和孕妇提示警示牌。 4、机房排风系统需具有同等级的防护要求,排风量需保持机房的换气次数在3次/h以上。 二、项目说明 1、辐射防护安全设计剂量限值: 1.1.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a.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 确定年剂量目标管理值为5mSv。 b.公众人员照射剂量限值:年有效剂量为1mSv; 确定年剂量目标管理值为0.25mSv。 1.2.屏蔽防护剂量限值: a.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为1μsv/h(控制室)。 b.公众人员剂量限值为1μsv/h。 2、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投标人报价包括工程相关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保障保险、垃圾处理等所有费用。 3、交货期及验收: 3.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项目规划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 3.2交货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指定的地点。 3.3验收方式: 3.3.1、货物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经采购人或其指定验收单位清点品名、规格、数量;检 查外观,作出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3.3.2、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 补齐或赔偿。 3.3.3、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 装调试。 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3.3.1设备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生产厂家等与采购合同一致, 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3.3.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防护检测合格。 3.3.3.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谈判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 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3.3.4采购人需要厂家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 厂家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产品质量保证期 1.1、自完工之日起,提供防护门(含电动门及手动门)不少于1年,整体工程不少于1年的 免费质保期(若供应商有更优惠的质保期,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应答)。 1.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1.3、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 责标准售后服务,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2、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2.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2.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1.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在4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 2.1.3技术升级

医院放射防护工程

医院放射防护工程,做到以下几点才够安全! 北大第一医院创建于1915年,是一所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新门诊楼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用地面积7812㎡,建筑面积为40266㎡,新建的PET/CT工作场所设置于新门诊楼地下一层的东端,建筑面积约为185㎡。从北大第一医院二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7 号院)核医学科搬迁使用 1 台PET/CT 装置及其配套的9枚V类密封校验源。 1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的保证就是生命的保证,除去普遍的工程质量,该项目同时增加了放射防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质量的监控尤为重要。施工过程中,采取每天现场巡查制度,不定时,至少两次随时检查,通过实测实量和整理观感相结合的检查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纠正。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所有材料的检测合格报告备查,同时聘请专业的监理公司对施工进程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把关。

2施工费用控制 施工单位进场后,实行每周一次工程例会制度,会议要求核医学科、设备处、设备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参加,会议上沟通协调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建立严格的洽商制度,对有可能产生洽商的问题提前提出,严格讨论并现场核实把关,确定后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格式,报齐资料后提出洽商申请,得到设计、监理、使用方签字认可后报院各级领导把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后,连同竣工资料一同报院审计部门审核,确保经费的合理运用,保证每一分经费都用到实处。 3施工流程控制 由于核医学科的特殊性,除正常的设计施工程序外,还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分别为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疾控中心以及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新建PET/CT工作场所,需完成环境评估报告并得到环保局批复后办理开工手续。完成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得到疾控中心批复后办理开工手续,两者均办完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同时安防系统需先取得北京市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然后取得北京市劳保所的评估报告,最后到公安局备案后方可进行移机。 综上,流程的复杂化及不可控因素的产生会使工程延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缩短时间,需在项目开始时,使设计、环境评估报告以及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三者同时进行,施工二次结构完成后,专业的安防单位立即进场配合施工。 4资料归档整理 在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每一步都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意识,验收合格后对所有资料进行规整,报相关部门存档,以备后用。

放射防护三原则

放射防护的三原则 二、放射防护的三原则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键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3.个人剂量限制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 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 (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 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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