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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在现场询问笔录上签字怎么办?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询问笔录上签字怎么办?我们在进行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需搞现场询问笔录等有关材料,可有些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请问:当事人拒签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河南省沁阳市环境保护局刘芳

刘芳同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

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因此,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事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如实回答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作为当事人法定的义务,本应自觉履行。如果不履行,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惜《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义务,更没有规定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就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询问笔录的签字问题上感到十分为难。今后的立法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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