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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

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

论文提要:

刑罚总是会以某种方式波及或连累罪案的另一类受害人---罪犯的家人,几乎每一起刑事案件犯罪人家属的部分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生育权等等,都因犯罪行为肇始而不同程度受到侵害。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可视作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从实践看来,尽管一些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家属对犯罪行为的发生难辞其咎,但漠视其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则没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理论依据,犯罪人家属的权利保障问题理应受到关注和重视,契约立法不能以这是一个为数很少的群体,而对这个因刑事犯罪案件无辜遭受重大且不可避免影响的特殊人群予以忽视。本文拟从佘祥林案、郑雪梨案、药家鑫案三个典型案例中家属对其权利的诉求入手,描述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家属基本权利被侵害的真实场景,并对造成家属权利诉求与现实反差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读,探究了对被告人家属权利加以保护的价值意蕴,最后对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刑罚在保护社会利益的理由下波及犯罪人家属利益提出了粗浅的构想。全文共7820余字。

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剥夺人自由、生命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人为施加的剥夺和痛苦,刑罚的设定强调罪责自负、

罪刑相适应,也就是说,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不连累无辜者。但由于有着血缘和伦理关系,犯罪人家属与罪犯有着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关系,刑罚还是可能,甚至难以避免波及、连累、冲击直至殃及无辜的他人。从实践层面看,每一起刑事案件犯罪人家属的部分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生育权等等,都因犯罪行为肇始而不同程度的受到侵害。"伊甸园一旦失去,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 犯罪处理的结果常常是罪犯得到严惩,家庭也随之破碎,刑事司法的运行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契约立法不能以这是一个为数很少的群体,而对这个因刑事犯罪案件无辜遭受重大且不可避免影响的特殊人群予以忽视。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作为刑事政策追求和制度考量,在制定法框架内,在社会公众认可的"公正"前提下,刑事司法应尽力降低公正惩罚可能给无辜者带来的重大乃至灾难性的影响,应当注重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现象与问题:刑事审判与家属诉求的距离与冲突

犯罪人家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与犯罪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这种包含血缘和婚姻关系的特定关系是亲情的感情基础。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和法学界注意吸收和借鉴了特别是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理论,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及其家

属的权利,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不执行死刑等,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看,我国司法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立足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矫正也强调了对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如没收财产时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将犯罪人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都纳入刑事司法的视野。

尽管在法律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意识并强调了对被告人家属权利的保护,但刑事司法场域中被告人家属权利被侵害的现象仍不可避免,与家属诉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刑罚不同程度地影响无辜他人的现象并非偶然或个案,在刑事惩罚中甚至一直且普遍存在。

案例一: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曾引起广泛讨论,但人们的注意力多集中在佘祥林冤案的本身,却忽视了其家属在该案中所受到的影响。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及家属不服,为给佘祥林申冤,其哥哥佘锁林上访被拘留41天,其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示和反复上访申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长达 9个月, 回家后 3个月,这位倔强而爱子心切的母亲在郁郁中去世,年仅 54岁。

佘祥林冤案是一个特例,佘母杨五香的悲剧可能是特例中的特例,但它极具典型意义,反映出我们法律体制上的某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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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犯罪人家属权利受到了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侵害,追诉刑事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犯罪人权利及其家属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为之划定界限,该案中佘祥林母亲为爱子蒙冤而奔走呼号,却因采取了较为过激的方式方法而锒铛入狱,丧失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案例二:郑雪梨案。郑雪梨的丈夫罗峰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郑向法院提出人工受精的请求,一审法院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郑的请求,后郑雪梨又向浙江高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同样告知,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郑雪梨的生育权也同样受到了限制,罗峰的父母在判决后更是精神无寄托。应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涵盖了生育权,但是关于死囚犯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却是空白,而且一旦对死刑犯实行人工受精,则会带来小孩出生后便没有父亲、郑雪梨生活可能更加艰难等负面后果。但若单从郑雪梨方面来看,她作为我国合法公民理应享有的生育权无形中被剥夺了。该案中罗峰的父母也受到了来自犯罪引发的刑罚的侵害,罗峰被执行死刑,其可能面临无后丧失了精神寄托,也可能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在情感和尊严上也一定程度受到了损害。

案例三:药加鑫案。药家鑫案件发生后,舆论上引起轩然

大波,诸如家庭背景的各种揣测、对药家鑫父母教育方式的各种指责,以及"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的言论受人热捧,事关该案的每一次或大或小的动作,都触动着人们的敏感神经。药家鑫的父母在承受了儿子犯罪即将被判处极刑的痛苦的同时,还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公开表示对遇害者的歉意和愧疚,并为被害人张妙家人送去二十万元被退回。20xx年2月7日,张妙家人向药的父母提出要回之前退回的20万元。药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悲痛和经济压力。

药家鑫案在舆论上虽然也有专家的"激情杀人论",五教授联名上书"刀下留人"等理性分析的声音,但理性分析被愤怒的喊杀声掩盖,大多数人的义愤只是一种朴素的想法,不一定是理性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本案中,尽管药家鑫本人犯罪手段残忍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药家鑫的家人还承受了众多来自社会的侵害,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关注和谴责,如果不加以理性地引导和控制,极易突破应有的限度,以至影响到犯罪人家属的安宁权、隐私权、工作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这无疑是非理性的侵权行为。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人们知情权的实现越来越便捷,参与社会生活的言论自由也随之扩大,但这有可能放大社会公众对犯罪人家属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侵害程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侵害犯罪人家属权利的来源是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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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而在实践中表现的更加纷繁复杂。尽管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表明了保护而非忽视犯罪人家属权利的基本立场,但一些对犯罪人家属利益的侵害并不来自刑罚本身,而是源于社会中的一些非理性思维或是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涉及法治社会综合治理的宏大课题,防止源于社会和司法实践的侵害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保护和救济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尽力降低公正惩罚可能给无辜者带来的重大影响出发,分析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解读与梳理:家属权利诉求与现实反差的原因解析

根据契约立法模式原理,刑罚的设定是社会成员的协议立法行为,刑罚作为一种认为的加害必须在寻求正义的原则下权衡各方利益。但是,司法运行的具体场景就是中国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全面展开,社会深层的和内在的存在方式、活动机制、文化精神等全方位地扎根、嵌入、渗透到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之中。因此,现实社会场景中被告人家属权利受到侵害尽管不是刑法的制度设计,但也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

1、刑罚设定原则难以满足家属权利保护的需要

刑罚设定的三大原则---平等报复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是立法设定刑罚、确定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时要考量的基本准则。平等报复原则力求满足被害人的自尊感、心理平衡以及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刑罚的直接目

的就是平等报复,但尽管被害方家属在情感、经济等其他生活方面的损害也需要补偿,然而用无辜的犯罪人家属遭受同等的损害来补偿,恐怕不是平等报复原则追究的平衡感和均衡性所能阐明的,何况犯罪人家属还会在社会权利、情感和尊严各方面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损害。功利主义原则着眼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刑罚给社会所带来的利的总和将大于刑罚给社会带来的害的总和。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更大的善的目标,包括犯罪人家属在内的无辜者与犯罪人没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利益受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会允许以实现最大多数人幸福为接口而惩罚无辜,这显然违背了法的正义的要求。人道主义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刑罚设定原则这个特殊语境下,人道主义关注的仅仅是刑事犯罪人,几乎不涉及对亲情、家庭和亲属的保护。因此,刑罚设定的三大原则在保护犯罪人家属权利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各自进行修正才能协同作用。

2、非理性的社会舆论扩展了司法裁判与家属权利诉求的距离

随着网络的普及、上网工具的丰富、传播形式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关注个案的主动性与时效性大大加强,往往几乎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即借助网络的"蝴蝶效应"被迅速放大,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尽管大部分网民上网发帖、发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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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动机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网民获取的信息量少,对事件缺乏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容易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迅速集聚形成"一边倒"的倾向,如药家鑫案中网民们对其杀人暴行的声讨形成了舆论怒潮,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被捏造为军代表,药家成为特权阶级,他们不仅受到了公众的声讨、炮轰,还被亲属猜忌,孤立无助。此外,社会舆论反映的民意会给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压力,一旦司法机关不能抵抗民意的巨大压力而有所松动,出现对案件事实及裁决结果的反复,在获得较好反响的同时,却阻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而不同的判决结果对犯罪人家属也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

3、制度信任的缺失加大了被告人及家属权利受侵害的程度制度信任是主体基于对制度的感受而形成的价值上的认同和行为上的遵从。由法律维持的信任就是一种典型的基于制度的信任。从制度表层看,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成就的取得并不能掩饰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矛盾:民众还没有从"人治"的心理藩篱中走出来,长期一来民众对于法的功用的怀疑,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受传统文化中"重人情、轻制度"以及"官本位"等因素影响,司法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因此,在案件进入司法环节或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理后,甚至可以说在案件的审理全过程,民众的关注和

意见都大量存在,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结果。而犯罪人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犯罪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如前述药家鑫案件的执行死刑比预想中来的更快一些。此外,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司法权失范现象,特别是由于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利干预,以及少数法官存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或者是受案件证据不清影响事实认定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错案,如前述佘祥林案件,犯罪人家属的权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检视与探究:被告人家属权利保护的价值意蕴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的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亲情关系。国家的长久利益就在于民风淳淳、社会和谐、百姓亲法,如此才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如果法律漠视亲情,背离人性,违反客观规律,则会丧失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运用的可行性。

1、亲情体恤、人性关怀与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一般是指法律被人们信赖,法律受人尊重,受人爱戴,受人推崇,受人敬慕。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考量法的优劣,应从人的本性出发,以人性为尺度作出评判。良法应是有科学人性基础的法,其诉求的价值观念应合乎人性,有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法律只有在人的本性中找到自己的牢固支点,充分体现对人或人性的尊重与关怀,才能凭借惩恶扬善的功能矫治、改良人性。否则,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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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结构多么严谨,都将难以获得真正的权威。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具有完整的法律信仰,是法律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心理基石。法律的正义性是法律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心理基石。"任何正义都必须归于人的发展,都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判断正义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在正义的目的和标准的意义上,人的全面发展是正义价值的价值。"因此,要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始终以人的本性与需求为标准,切实建立起亲情体恤、人性关怀的理性法律体系。

2、亲情体恤、人性关怀与法律效益。

所谓法律效益,一般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况与创制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的程度"。法律效益不仅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从宏观上看,维护亲情的制度设计虽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惩罚犯罪做出牺牲和让步,违反了罚当其罪的现代刑罚理念,但它会带来更大的效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护亲情就是保护家庭,而保护家庭也就等于保护社会的细胞。家庭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不论在什么社会,家庭对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关系重大。亲情法律制度体现了对于家庭的精心呵护,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团结,而家庭的和睦与团结,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更意味着社会的和谐与秩

序,法律也达到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亲情体恤、人性关怀与法律教化。

所谓法律教化,一般是指"法律作为人类进化的一种手段,应当能够起到促进人类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良好作用,法律作用不能仅仅限制在定纷止争上,还应当能够实现道德教化等更高的追求。" 法律并不是但单纯的为了调整而调整,为了规制而规制,而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这一中介的调整来激发人的内心向善。法治是共聚,人是目的,法治是为人类服务的,法不仅有惩罚的功能,还有教育和安抚的功能,而在个案中法的教育和安抚功能有时显得更具有潜在的促进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仅强调法的惩罚作用而忽视法的教育和安抚作用,会对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刑事司法人性化,保障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基本人情,有利于罪犯悔过自新,有利于家属的积极配合,有利于唤起人类内心固守之信念,自然能够起到相当程度的教化作用,进而树立法律的威信,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

四、破解与应对:加强保护犯罪人亲属权利的构想

刑事司法客观化的量刑倾向要求量刑时不考虑案外因素,但量刑并非一杆子买卖,它涉及到长远的关系和将来的利益。被告人和亲属之间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突发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里,他们淘炼出一种熟悉,建立了一种相互预期,在一定意义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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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刑事司法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抗制,也要考虑犯罪处理的后果。因此,应当在刑事政策及司法实践中给予犯罪人家属权利特殊关注,本文试作粗浅探讨。1、转变观念,关注刑罚人性化的社会价值面向

在思想观念上要改变传统刑事政策中的刑法万能主义的思维和"重典治世"的刑罚导向,科学定位公权力在维护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功用。亲属关系建立在人类的自然情感之上,要突出对人性的爱护与尊重,要求在立法时考虑到亲属权利的特殊性,采用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的方法处理亲属关系,如对于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共同居住的其他亲属为了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利益,采用暴力、胁迫、贿买他人之外的手段,犯刑法窝藏、包庇罪、妨害司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除外。此外,在刑事司法时能够体现亲属关系的地位,在处罚时对家庭关系进行充分的考察,并对受损的家庭关系进行合理修复,防止法律侵蚀亲情的空间和余地,防止法治的理性与人们自然情感的矛盾冲突。因此,刑事司法应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经济、道德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以及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等方面发现刑罚人性化的基本需求,在求得司法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追求司法的实质合理性,回应社会成员的真正需求,使法律价值在司法权运行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完善程序,注重犯罪人亲属的权利诉求

司法是审判人员依其独立的意志和判断,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应注重建立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机制和家庭关系的考量机制,在犯罪处理过程中要注重建立家庭关系的恢复机制,尊重家属的会见权、申诉权,保护家属的安宁权、隐私权、工作权、发展权等不受侵害。在裁判过程中,首先要有一种人文关怀,把犯罪人真正地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正当物质性追求和精神性追求以及为实现这种追求的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做出积极的回应,给予鉴定的尊重、支持和保障。司法判断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应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尽力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强化职能,理性对待公众的涉法舆情

司法应尊重并有选择地吸纳涉法舆论,司法机关须以开放的心态,吸纳民意,审时度势,能动司法,进而推动法律的完善,且尊重民意还有助于潜移默化提升司法权威,但对民意仍应谨慎处理,不能机械地采取保护弱者的策略,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权衡利益关系,客观公正地作出司法裁判。此外,司法应影响、引导并规制社会舆论,对于在法律认识上有所偏颇的舆论,不能被动地任其发展,而应能动地予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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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与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责所系,回应舆论即是回应社会发展对立法权威的质疑和挑战,以法律的原则、规则和逻辑来说服和引导舆论,是司法修补立法价值与现实生活所生裂痕的必要努力。对失当言论的犹豫、妥协和放纵,将致司法行为进退失据,令司法结果备受质疑,进而加剧司法权威资源的流失,因此,作为司法活动的中心,法院应当以自身的专业与权威影响并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犯罪人家属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4、公正司法,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司法本身并非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律活动,它必须吸纳社会上对法律的一般认知及公众价值来作出判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兼顾公正与效率,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此外,公众话语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希望和要求,司法过程必须甄别公众话语的正当性,不能受民众非理性、非正义性的倾向性意见所制约,应在司法和民意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同时注重强化司法的人文关怀,强化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度。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对犯罪人家属的愤怒和质疑,有利于为犯罪人家属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5、加强宣传,营造公正对待犯罪人家属的社会氛围

有人认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已经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对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发展到今天,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文明的程度。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解决纠纷的野蛮方式。现今,如果我们因罪犯曾经毫无人性地践踏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否定其享有基本的人权,不也是一种同态复仇吗?对于被害人以及家属受到的伤害,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这已经是公力上的救济,起到恢复被害人人性权利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罪犯以及家属的基本人权。司法机关可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发布白皮书、开展法律讲座、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争取社会公众和舆论导向在对被害人同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人家属给予谅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公正对待犯罪人家属的社会氛围。

五、结语

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司法者的一纸判决不应当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对受害者的安慰,更应当是一剂修复罪犯人性的处方。法律的力量和生命力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更在于法律中所包含的对亲情、人性的深切体恤和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有可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信仰和遵循,法律调整的实际状况和结果才能反映或体现创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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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目的,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执法人性化,保障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罪犯悔过自新,有利于家属的积极配合,也更加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信,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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