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5)臻律(内)顾聘字第号
聘请方:
受聘方: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邝子光律师
联系电话:136********
传真:0769-********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5)臻律(内)顾聘字第号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联络人。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之方式接受甲方之聘任,指派邝子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指派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络人,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甲方同意,如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其职务。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解释甲方业务上所涉及之法律问题,供甲方参考;
2、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供甲方参考;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供甲方参考;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6、受甲方委托,刊登启事、发布公告、发表声明;
7、受甲方委托,向甲方客户发律师函,协助甲方催收账款;
8、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有经济意义或法律意义之事项的谈判工作,协助解
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9、经甲方授权,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或其他法律意义的事务;
10、经甲方授权,代理甲方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甲方如有任何相关法律事务,可在任何办公时间内致电乙方律师、传真(电邮)相关资料至乙方,进行相关之口头或书面咨询;
2、因应甲方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甲方公司,了解甲方公司的经营策略,与甲方之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事宜。除前述之会面外,甲方人员如需与乙方律师当面会谈,可在任何办公时间内到乙方办公室进行会面以商讨相关之法律事务;
3、乙方不指定人员在甲方处固定工作、上班,甲方如有法律事务或其他相关需要,即可通知乙方指派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或联络人、其他工作人员前往办理法律事务。
四、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9款事务的收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括在法律顾问之年费内,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0-11款之事务,甲方需另行缴费,乙方按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给予80%优惠。
五、甲方的主要工作及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以利于乙方律师开展合同约定之工作。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指定专职人员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
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尊重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遇涉及重大活动和重大决策的法律问题,应主
动向乙方指派的律师咨询,听取乙方指派律师的建议。
5、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
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
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主要义务。
1、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工作;
2、乙方律师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技术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法律顾问费: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 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共壹年,合计人民币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圆整)。(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东湖支行;户名: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帐号:540000105002102)。
2、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出具的律师函超过50份的,超出部分另按200元/份支付费用;
3、合同期内,甲方要求乙方委派顾问律师提供上门服务超过12人次,超出部分另按1000元/人次支付费用。
4、如果乙方因办理甲方法律事务到广州市以外的地点工作,每次出发的地点、时间、人数、路线由甲方审定,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乙方工作必需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外即时支付。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书面确认并结算有关费用。
第八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乙方工作必需的其他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六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毕法律顾问费之日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签署于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