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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调各院、系(所)的博士后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院、系(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有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学校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所)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招收。

第九条经学校及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应与博士后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条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所)负责。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即应出站。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提前或延期出站的期限至多为三个月。若确因学校研究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各院、系(所)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进站一年左右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对期满拟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出站科研评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全时从事博士后工作,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十四条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清华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院、系(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院、系(所)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博士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进站前向学校划拨所承担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对在站博士后进行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评选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住房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非在职或京外在职博士后的子女入学、入园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第六章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出站,凭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则按自动退站处理,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2019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 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b5E2RGbCAP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 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p1EanqFDPw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
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DXDiTa9E3d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 员) 。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RTCrpUDGiT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 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 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5PCzVD7HxA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 部门牵头, 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 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jLBHrnAILg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xHAQX74J0X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 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LDAYtRyKfE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 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Zzz6ZB2Ltk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 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dvzfvkwMI1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

XX大学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须知【模板】

**大学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须知 ***.*** 欢迎各位来**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7-06-26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务必提前准备好进站报到所需材料,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一、报到前需要提前准备好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请查收系统自动发给你的录用通知邮件,自行打印电子邮件通知的 有关附件(报到当天携带):(1)本报到须知;(2)**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示意图;(3)**大学博士后进站流程审查表;(4)**大学教职工登记表;(5)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聘任推荐审批表;(6)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进站前有工作单位的,报到时必须提交。进站前没有工作单位的无需此项;申请时已经提交的,不必重复提交);(7)北京市社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8)**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材料清单及填写要求。欢迎加入**大学博士后交流群(实名制QQ):********,加入时请自报职工号(见报到流程审查表)、姓名和院系。如果没有收到录用通知邮件,可以从群共享文件中下载有关附件。 2、登陆系统:请在报到前登录“**大学综合人事系统”确认个人基本 信息,录入档案流转信息,若未按时录入,将影响正常报到;系统地址: ***.***,登陆所用的临时用户名和临时口令请查收系统自动发给你的录用通知邮件。 3、携带《**大学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并备近期本人一寸照片一张(贴 教职工登记表)。 4、档案调转:请凭《**大学博士后调档函》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 案只能通过机要或EMS发送到**大学人事部档案办公室,严禁个人携带(北大人事部博士后办公室一律不接收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如档案已在本人手里,请交还原档案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注:对本次进站前已参加过工作的博士后和进站通知报到日3个月之前已毕业的应届博士,如果在报到当日之前北大人事部档案办公室没有收到您的档案,将不予办理进站报到手续,因此收到《**大学博士后调档函》后请第一时间到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5、原人事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书:进站前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被录用 为全职博士后的必须出具原人事关系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开具的已经解除双方人事关系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公章。进站前为无工作经历的应届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的和进站前为无工作经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不需此项。 6、填写并签署《**大学全职博士后聘用合同书》、《**大学教职工登 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聘任推荐审批表》,要求签章齐备,填写完整。 在《**大学教职工登记表》内贴本人一寸照片,封面职别一栏填“全职博士后”,职工号请查询《报到流程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情况”栏和《推荐审批表》)中的“聘任职务名称”请填写“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获

某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一、设站学科 我校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为作物学(一级学科),所覆盖的二级学科专业为:作物遗传育种、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该科研流动站挂靠于我校农学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新近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均可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 三、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直接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及科研情况,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表格填写。 2、申请人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6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出具的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博士暂时未领到博士学位证书者,须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入站后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出具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5)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四、接收与进站 1、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研究生处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劳动厅专家处备案,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接收通知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时间进站。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持接收通知书首先到研究生处报到,凭研究生处出具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及待遇 1、博管会下拨的经费划入接收单位(以自筹经费形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被**大学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进站时的职称由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保险,岗位津贴由接收单位发放。 2、被**大学接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宿按学校引进同等层次人员办法办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即可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日常经费(除规定的生活费外)由财务处、科研处及挂靠单位具体管理,应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用科研经费或日常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购置后应交实验室或资料室登记,出站时不能带走。如出站时经费还有剩余,分别作如下处理: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和使用并重,科研一线铸人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科协、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五条同时成立校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部分流动站所在学院的院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第六条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校博士后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

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的具体培养和使用工作。第七条对于多个二级单位共建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的学术基准。 第九条招收类型 (一)流动站单独招收: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单独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有统招博士、外单位委托培养、本校教师、外籍博士等。(二)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指为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新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站做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指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二)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硕、博均为本校学历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校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做博士后研究者,需由合作导师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 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 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者 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 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 研究人员登记表》。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 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建站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实有人数拨给建站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贴等项费用)。用于科研 工作的费用,一般不得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75%。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此款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个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博士后终止本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 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 审核:隋进国 批准:姜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经2011~2012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 (2015~2016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 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 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为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即每人两年共计16万元。根据通知精神,学校决定提高博士后的工资标准。同时,提高博士后合作导师向学校交纳的招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4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8万元。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二期博士后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来校报到的交通补助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的通知》执行。在职博士后若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再发放。 四、博士后进站后,学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科研启动 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等科研支出,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六、学校(财务处)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等经费的使用,应由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七、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 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两年1万元/人的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提留0.5万元的管理费,作为本院、系(所)博士后活动费,余额(含税)作为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八、博士后凭独生子女证及原单位独生子女费发放证明,在其所在院、系 (所)工会办理独生子女费领取手续。 九、博士后出站科研评审会聘请专家的评审费为每人300~500元,从博士 后所在院、系(所)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相关经费中支付。 十、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励金为每人10000元。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校有关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办法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至学校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相关科室、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他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

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吸引博士后人员参加公司的科项目和生产试验课题。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2.2博士后工作站应按人事部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以设立。 2.3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技术部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人事和科研事务的管理。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指定从事科研课题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工作站还可指定一至二名副导师协助导师工作。 2.4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和出站、进站协议书管理、日常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人力资源部还应以重点督促、检查博士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估。 2.5技术部负责审核并落实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预算、科研课题的申报、专利的申请、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科研成果的申报、

评估和鉴定等。技术部应着手编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的附件,并以科研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考核依据。 2.6 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的审定,决定是否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进站协议,并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实际的指导,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副导师可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工作,也可作为项目联系人对博士后人员阶段性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小结。 2.7 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流程

西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公寓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修建装修的,配备家具和家电,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管理。公寓内所有设施由租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博士后公寓是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专门划定的教职工住宅,专供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且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博士后)本人有偿租用。对于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且在本市有住房的博士后不安排博士后公寓,本市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租住。 第二章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办理 第四条经陕西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后,博士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 天内在校博管办填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申请表? ,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博管办审核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与学校签订? 西安电子科技 - 1 -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 ,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我校博士后公寓租期分为长期租住和短期租住两种。长期租住期限原则上为 2 年,适用于以全脱产方式进站且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短期租住期限为 6 个月,适用于其他符合短期租住条件的博士后。 第六条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3000 元,租住期满退房时,经博管办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用品,设施使用完好的,保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2010~2011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 —经2016~2017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我校开展博士后研究,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战略型、创新型和复合型的高端拔尖人才,特设立“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对入选者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一般资助两年。 第一条支持计划分为两类。 A. 支持对象为近三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尚未回国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1岁(含)以下。 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申请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引进项目评选。根据评选结果,实行以下三类资助标准: A-1.第一类入选者,资助标准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年薪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 A-2.第二类入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10万元。 A-3.未入选者或未参加引进项目评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 支持对象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及近一年内在国内“985”高校获得本校或本省优秀博士毕业生称号的博士毕业生(未派遣),年龄在31岁(含)以下。 B-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每人20万元年薪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2.其余支持对象,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第二条入选程序 凡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人员,一般在进站前提交“支持计划”申报材料。 1.本人按照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的要求,向院、系(所)提交申请材料(参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3.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初选人员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通过审批申请者发放博士后“支持计划”入选通知。 第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2017年1月16日修订,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之二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目录 一、博士后的定义 (2)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2)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2)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3)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3)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3) 七、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4) 八、博士后招收程序 (4) 九、博士后在站期限 (4) 十、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4) 十一、中期考核有关规定 (5) 十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5) 十三、博士后出站考核 (5) 十四、博士后经费 (5)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6) 十六、博士后基金申请 (6)

一、博士后的定义 博士后是我校流动的科研编制,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不是学历学位,只是一种工作经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成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全国博管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流动站的申报工作。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多个学院可共享一个流动站。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我校现共有11个流动站,所属学院其隶属关系如下: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学校博士后工作接受全国博管会的领导,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和计财处、科技处、房产处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各学院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博士后工作管理架构如下: 全国博管会→学校各部门→学院→流动站→博士后 (博管办) 学校博士后 管理工作办公室 学院博士后工作 主管领导 各流动站 学术负责人 日常工作 联系人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我校招收博士后分三类: 1、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科博士后分为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和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2、师资博士后:指学院(直属系、部)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选拔程序,并纳入教师管理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师资博士后的人员,按教师管理考核,同时需满足博士后的有关要求。 3、企业博士后:指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4、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 5、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不低于我校同学科博士毕业生研究成果。各流动站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

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试行) 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评审会一般在博士后期满时进行(具体评审程序见我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办事指南人事表格下载),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同时满足第1、3条或第1、4条或第2、3条或第2、4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的与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1)理科及从事基础研究的工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4篇以上, 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3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 刊上; (2)工科博士后(从事基础研究的除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 刊上的论文; (3)理工科的博士后若有1篇论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的影响因子高(由各院系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的期刊上,可由考核小组决定是否可以替代以上(1)、(2)条规定的条件。 (4)建筑、管理、人文等学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 中至少有2篇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 2.申请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申请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并有1篇论文发表或录用在被SCI收录期刊(或有2篇发表或录用在被EI收录期刊上)上。 3.在站期间博士后主持申请到国家级的研究课题1项或高水平的横向研究课题1项,并取得很好的研究成果。 很好地完成了《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工作中有创新,在站期间研究成果有重大的理论意 义或有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良好”: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同时满足第1和3条或2和3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的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理工科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或录用)在被 SCI收录的期刊上,或1篇发表(或录用)在EI收录的期刊上; 建筑、管理、人文等学科的博士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 篇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 2、申请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3、较好地完成了《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科研成果有较好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经济效益。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北京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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