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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治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治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治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摘要:改变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进行法制完善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通过国家立法提高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完善现有的考试制度,促进教育公平;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实现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经费;教育公平;权利救济

从现实意义上看,教育于个人,于社会,于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教育是民生之基,从民生的角度看教育问题,实质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侧重于民主法治,忽视了民生法治的重要性,对受教育权的地位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问题重重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生之结症,正确认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便成为了刻不容缓的民生大事、法治焦点。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林总繁杂,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这些法律中零星涉及的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缺乏实施的可能。因此,现实中的公民受教育权还是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出现,

(一)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唐红丽《维护受教育权》教学设计

粤教版八年级第三单元 《维护受教育权一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导学设计 设计亮点: 一、学情分析 1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状况 初二的学生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基本辨别违法行为和守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是非评判素质。同时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和国家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 2、学生存在的学习问题 初二的学生往往会对自己该享有的权利“据理力争”,二对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则存在“躲闪”的心理,即在实际生活中较难坚持权利与义务向统一的原则。 3、学生的学习需要 初二的学生需要从个人和国家社会层面理解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变过去家长和教师”逼着”学习的状态为自己想学习要学习的状态,从而真正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二、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受教育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珍惜受教育机会;增强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教学构思呈现 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心理特点,教师创设情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师通过构建活动把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体验,在参与中得到发展。 四、教学环境及资源准备 教师了解学生读书的目的后,查阅资料、制作课件;组织学生课前查找资料、课堂展示资料。

五、教学过程 第一步:情境导标 预设教师行为: 教师通过播放视频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受“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导入新课。 预设学生活动: 1、学生观看视频,感受教育的重要性; 2、学生齐读学习目标. 教师导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很重要,对公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今天来一起学习:7、1维护受教育权。 设计意图: 创设情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激发学生积极接受教育、完善自我的情感。 第二步:活动导学 导学(一):我思我悟 预设教师行为: 1、播放视频:保留野猪沟小学; 2、设置问题:①、关立强上学读书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②、政府保留野猪沟小学对关立强行使权利有何帮助? 3、展示“法律导航”知识,引导学生了解: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涵,进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预设学生活动: 1、观看视频并独立思考问题 2、结合视频中的案例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 3、学生了解“法律导航”,增强“活到老,学到老”的意识。 设计意图: 1、利用视频资料将枯燥的法律概念鲜活化,借助设置的问题将受教育权的含义具体、形象化,以达到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 2、借助“法律导航”知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可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导学(二)我秀我行 教师预设活动: 1、课前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搜集资料、整理资料; 2、课堂组织学生展示、解读资料; 3、配合学生展示的资料进行板书,将学生整理归纳的观点以文字的形式展现。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依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同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同意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同意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同意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少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同意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同意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一、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 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其实,平等的内涵十分广泛,何为平等,我们追求的平等到底是什么,古往今来从亚里士多德、卢梭、萨维尼到罗尔斯,他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难怪说“平等乃是一种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⑥而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自由权与平等权共同构成了宪法中的权利模式,实质的权利大部分都以自由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选举权、人身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它们旨在主张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体现了公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可擅自剥夺公民这些权利。在这种权利理念基础上衍生出了平等权,其旨在关注享受这些权利的主体在存在种种不可避免的差异之下如何合理地得到平等的对待,以保证自由权之实现不会受到不公正的侵犯。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说明“人人生而平等”,但这只是一种理念。而要在实际社会运用中便不得不面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如种族、性别、阶级等方面。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从其本质来说,绝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等刚性原则,必须从其欲实现之效果为立足点, 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②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③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⑤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86页。 ⑥[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教育公平制度

教育公平制度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DOC范文整理】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能力目标: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在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青少年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二、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表现如下:①联系实际。实际生活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和事件目前是比较突出的,但却并未引起一部分学生,家长,社会的重视,正因为如此,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明辨

是非。让学生就身边事学法讲法,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②正反结合:选取案例要注意正反面协调,以防给学生错觉,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程度问题,要正确认识。③突出实践:目前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已经为大众知晓,欠缺的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所以课堂要注意突出实践性,从而加强行为实践训练,这样的行为活动也有利于强化维权意识。 ◎对教学重难点的认识 重点: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难点:九年义务教育 为突破重难点,教师可以充分开发可利用的教学资源,如可以布置学生课前进行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现象等方面内容的调查,为课堂教学服务;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的材料资源;还可以师生共同进行实践探究,通过教师系统的教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课时安排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课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课时:珍惜受教育的机会◎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O教学目标

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重点

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③参政权。[1]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5]

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一)

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一) ——兼议“孟母堂”事件 关键词: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 内容提要: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孟

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过高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孟母堂”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笔者认为,对于“孟母堂”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去看待它。其一,“孟母堂”事件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人们探讨“孟母堂”事件,争议的焦点即它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以,任何法律还存在一个根据的问题,这个根据就是宪法,这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和绕开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本身有无存在与宪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相抵触的地方,以及在宪法依据上审视人们对《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等等,这都需要从宪法角度来看待“孟母堂”事件。其二,“孟母堂”事件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本身的正确理解以及两者关系的合理界定问题。自从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以来,该项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义务也是1919年写进宪法的,与公民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宪法

教育公平制度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 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2020年春学期新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1.1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最佳】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1课时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教学分析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难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提问:宪法宣誓有何意义?(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 教师总结:宣誓仪式本身是一次活生生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从而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阅读周记 设计意图:以小眉所提的问题引发学生对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思考。通过了解悬挂国徽的要求来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增强爱国主义情感。 1.阅读教材“运用你的经验”中小眉的周记,思考她提出的三个问题。 (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提示:如检察院、驻外领事馆、出入境口岸等。 (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 (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2.引导学生查阅宪法相关规定和国徽法的相关内容,明确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3.小组讨论,展示成果。 教师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徽图案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象征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二:宪法规定知多少 思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如何确认的? 提示: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教师小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目标导学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一)经济制度 (二)政治制度 活动三:解读图片 设计意图:四幅图片以我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不同形式,来引导学生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相应的政治制度,懂得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阅读教材“探究与分享”中的图片。 2.观看图片你能想到什么?公民通过哪些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学生分组讨论,小组代表展示成果。 提示: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通过群众性组织和其他形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文教、卫生、科研组织参与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实现对基层组织社会事务的管理;等等。 3.让学生课前分组收集相关资料,课上解读每幅图片所体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并能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其他途径和形式进行补充举例。 教师归纳: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三)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措施 活动四:宪法学习——第二章二十四条 1.引导学生学习宪法第二章二十四条的规定,统计其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数量,思考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 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

地区学生的教育上。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相比之下,我国的起步较晚,2007年,2008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农村、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相对改善了城乡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2)性别上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这里,少年的概念没有性别区别,人人都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女性在教育上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导致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都暴露出公民受教育权利在性别保障上的不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从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与传统自由权不同,它是对国家提出的积极要求,要求国家采取一定手段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上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及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目前,为了克服传统理论在给予这类权利保护方面所形成的不便,确定有资格寻求司法干预以抵抗立法不作为与非法行政方面适当的衡量标准,保护新型利益,特别是那些受益于政府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在关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方面出现了回应性扩展。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一)受教育权伴随着国家责任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表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之下,国家与社会分离,宪法只禁止国家侵害那些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基础,是防卫性的宪法权利。具体到教育权而言,教育只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也不负责有关教育的一应事务,是否接受教育、怎样接受教育以及接受这样的教育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与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需要对国民进行教育,以提供符合社会生产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于是,教育纳入国家的全面规划之中,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国家在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资培训、教育内容、入学年龄、考试制度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在保障传统的古典自由权之外,增加规定了教育权。同时,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还导致了其他权利的宪法化,如劳动权、休息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的宪法表现,且这类权利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既表现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一部规定教育权的宪法是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其中第四章为“教育及学校”。该章第一四二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第一四三条规定:“青年教育,由公共机关任之。其设备,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协力设置之。”第一四四条规定:“教育事务,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亦得令自治区参与之。学校之监督,应由以教育为主要职业及有专门学识之官吏担任之。”这部宪法第一四八条还规定:“各学校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国民节操,使人民在德意志民族精神及国际协和上,能造就人格及发展职业才能。”该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和相应的公共机构的责任,或者委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规定应于预算内筹备公款,或者由政府配备人员,或者规定应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振兴之等。魏玛宪法开创了将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先河,其后其他奉行相同理念的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教育权遂和其他社会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近代第一批宪法规定的古典自由权。(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义务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是受教育权的突出特点之一,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结果。我国现行宪法第

浅谈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浅谈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姓名:李丞浩学号:133160235 摘要:公平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而教育公平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教育公平是我国目前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 关键字:教育公平;对策;原因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就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关于教育公平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全面理解教育公平有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教育公平内涵的研究 (一)伦理学视角。从伦理学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伦理学上,公平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正、正义。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层次是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层次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伦理学来看,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不仅影响人的一生,而且影响世代人的平等发展。 (二)经济学视角。我国近十年关于教育公平的讨论是从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命题切人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与教育效率相关的概念。从经济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教育公平本质是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的动态平衡,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效率。 (三)法学视角。从法学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受教育权利的普遍化问题,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又趋于平等的演变过程,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目前,受教育已经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遍的乎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 (四)社会学视角。基于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中关于社会分层的观点,探讨社会分层(包括经济分层与文化分层)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系,认为阶层差距也成为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性别差距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改变教育不公平现状,除了进行教育改革,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从根源上来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 (五)法理学视角。 当我们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待教育公平问题时,教育公平不仅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它还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获得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教育公平特点的研究 (一)原则性。从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看,教育公平要体现平等原则、补偿原则和差异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该原则强调教育起点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11171058.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 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笔者不由想起了著名的美国1954年“校区隔离第一案”。当时美国四个州的黑人公民起诉州法对中小学采取“平等隔离”政策。在各州决定中,堪州和南卡法院认为隔离学校的设施已经平等,因而驳回原告要求;弗州和特拉华法院则认为设施尚有欠平等,因而弗州法院要求州政府实行进一步平等化,而特拉华法院则要求白人学校录取黑人学生。所有州法院都维持了州法的“平等隔离”条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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