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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后管理)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公司业务贷后管理部分)

茅荣芳

二〇一〇年一月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解读银监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有效防范贷款资金的挪作他用。

抑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超常规增长。

做实“有保有控”信贷政策,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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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1、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

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及营销机构是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七)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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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贷款提款条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前,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

根据我行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我行各项信贷管理规定,

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明确还款计划、办妥放款前的各项手续,包括:贷款专户的开立、贷款担保、抵押、借款人有

效借款授权、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做好并保存书

面记录,信用运营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

款专户。

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在支付过程

中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

各分行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严禁一次性将贷款发放至贷款专户,各行应根

据借款人实际的贷款资金支付需求,分批分期进行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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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专户办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除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外(指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还需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在我行的单个项目的贷款资金发放与贷款资金支付,贷款资金支付结束后即销户。该账户除企业印鉴外还需预留经办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印鉴,以确保对该账户资金支付的有效监管。各经办行应设立专职监管员负责保管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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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

件;

加盖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印鉴;

逐笔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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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每月提出自主支付月度支付计划;

提交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审核;

审核后加盖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印鉴;

每3 个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3)各网点运营部门可向贷款专户出售电汇凭证或贷记凭证用于受托支付资金划付,提供贷款专户提供特种转账凭证用于自主支付的转账。原则上贷款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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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

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信用状况下降;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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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老划断问题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新签订贷款合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各分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操作,进行严格的贷款资金监管。对于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本办法逐步规范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操作。各分行应及时做好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的客户告知工作,对账户开立、贷款资金支付等新要求,向客户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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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528号):第二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占用。第四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坚持流动资金贷款的前提,不得以替换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由,变相发放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对于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是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占用,实际上是用于项目建设,具有固定资产贷款性质,这类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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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银监会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2、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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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后管理工作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的贷后管理。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一)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经办行应密切关注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主管客户经理应按我行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如遇项目重要节点(提款结束、投产、竣工、达产),其后20 天需完成该期贷后检查报告(项目竣工后的贷后检查报告应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上述贷后检查报告应上报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第四十四条:贷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情况,或借款人严重违反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事项,各分行应对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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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占用,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要求执行。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是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占用,实际上是用于项目建设,具有固定资产贷款性质,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要求执行。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1 —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 —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 —3 —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各行社可在双录文件存储网点查询,也可通过双录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所有的双录文件都已进行加密处理,各行社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1988]285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1988]285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1—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2—

银行版委托贷款程序及确认书

银行版委托贷款程序及确认书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9-01-11 16:12 阅读(395) 评论(0) 分类:同行交流 关于委托贷款程序的确认书 委托贷款方: 根据贵方的贷款愿望,并以国内人民币进行项目方、委托贷款方和接款银行方联合的三方委托贷款方式,我方作为项目承办方在提供国家四大商业银行和九家股份制银行统一的《委托贷款合同》版本的前提下,谨郑重确认如下: 一、委托贷款的金额及相关事项: 1、委托贷款金额不低于壹拾(10)亿人民币; 2、委托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陆(8%); 3、委托贷款使用年限不少于壹拾伍(15)年; 4、委托贷款的资金占用费在委托贷款到达我方银行帐户后,一次性预付百分之叁拾(30%); 5、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北京,由项目方自费赴京商洽并正式签订银行提供版本的《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必须是能源、交通、高科技项目; 6、委托贷款一次性划拨的总额为项目方需求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壹百陆拾(160%); 7、项目方同意在委托贷款分批到帐日,按照接款银行实际划帐的金额,在委托贷款到达项目方银行帐户时,分批一次性预付返还委托贷款方百分之叁拾(30%); 8、项目方同意按照本确认书第一条中第6款减除第7款的余额,承担百分之壹百叁拾(130%)的委托贷款年利率,由接款银行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百分之陆(6%)年利率,代收代付,逐年支付利息,代收代付的年利息接款行以开出的不上网保函作支付凭证,直至《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壹拾伍(15)年期满。

二、委托贷款应提交的文件: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交计划单列市(省)以上级别的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委托贷款所需的下列文件: 1、计划单列市(省)级以上级别的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全文批复文件; 2、政府主管机关对项目方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文件; 3、银行方同意为项目方接受委托贷款的《确认书》(以银行标题的公文信函打印); 4、银行方提供的标准《委托贷款合同》版本; 5、项目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核算部分); 6、项目方通过2007年度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国(地)税务登记证; 9、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10、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11、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贷款卡; 12、业经项目方签章的《贷款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全称、项目方全称、接款银行全称、在委托贷款到达项目方指定的接款银行帐户时,一次性返还30%资金占用费的措施)。 13、环保局的批文、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使用的批文,并且,电站项目还要有电力局上电网的批文,高速公路要有物价局的批文。 三、委托贷款所需文件的要求 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委托贷款所需文件的下列要求,满足贵方的审项工作要求: 1、项目方提交的委托贷款文件应为电子文本的文件,无法录入的文件需加盖企业行政印章; 2、项目方同时须提供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项目方行政印章,右侧书页加盖项目方骑缝印章。

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

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各位同仁: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需要按照银监会的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部分项目根据现有财务指标无法测算出足够的贷款额度,因此请各合作单位在提交资料前,自行根据银监会的测算方法进行初步测算,满足银监会条件的,提交至我行。 银监会测算方法见附件,重点说明几点: 1、在预测Ⅹ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时,不宜过于乐观,应坚持审慎原则。前三年增长平均值是可以接受的。最好不要超过30%,除非有重要依据。 2、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数据来自财务报表,需要有报表的依据。 3、“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 借款人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或者借款人自有资金=上年末平均存货+上年末平均应收帐款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的是今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 4、银监会规定“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如果确实难以计算其贷款额度时,可定性取值确定贷款额度,但必须小于“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 20 11年1月第5版] 本管理办法仅提供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操作使用。未得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之授权,不得将该管理办法之内容向外部透露。

目录页码 1.使命宣言 (1) 2.总则 (2) 3.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考核与认定 (3) 3.1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职责履行的基本条件 (3) 3.2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控制 (5) 4.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培训机制 (8) 4.1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8) 4.2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8) 5.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内部监督机制 (10) 6.附则 (11)

1. 使命宣言 东亚中国将以最高之专业和诚信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审慎经营为前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业务的不断发展,为社会、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我们致力于成为持续稳健发展的最佳在华外资银行。

2. 总则 为规范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营销活动,确保我行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东亚中国财富管理部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我行现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3月第4版)进行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从事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项活动的专业服务人员。 本办法对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培训考核、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规范明确,从而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 本办法每年定期检阅一次,如因监管法规有重大变更时,也可即时进行检阅,但任何变更均需经法规监管部、稽核部及业务营运支援处审阅以保证其符合外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其他本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 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 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 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 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

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本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研发和销售的标准化理财计划,及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方案,统称为综合理财产品或综合理财计划(以下简称为“理财产品”)。 第八条按照本行在理财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是否直接承担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 2009-11-04 19:29 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

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中对“个人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办法》的实施是否会增加个人贷款申请的难度?是否会抑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增长? 答:《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

2021版的关于委托贷款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合同/协议模板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通用版 中国XX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XX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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