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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

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

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陈述: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3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3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8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3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8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5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个月至第l2个月)如下表所示。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单位:万元)

施工月份第1~7个月第8个月第9个月第10个月第11个月第12个月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3000 420 510 770 750 790 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累计3000 3420 3930 4700 5450 6240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8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问题】

1.指出本案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2.业主迟迟不与B承包商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在业主以尚未签订合同为由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时,B承包商可采取哪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答案1:要约邀请:业主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投标法:签订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

3:继续要求业主签订合同。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向约定的总裁机构投诉。向法院起诉。

案例陈述: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

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

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答: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答: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案情陈述: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

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1)哪些情形下合同是无效的?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合同纠纷过错方在哪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案情陈述:2003年3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日新公司为取得生产经营用地,向某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妥有关手续后,日日新公司取得了面积1,2万平方米的土地。此后,日日新公司在未对受让土地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即于1994年5月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转让价800元,总计转让价960万元。日日新公司负责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延期交付,按月息1%承担预付款的利息;鸿业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款60%的预付款,余额分3次在年底前交清。由于合同约定的土地有部分是某市运输公司的,日日新公司便与鸿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鸿业公司对该块土地拥有使用权。在日日新公司进行居民搬迁等工作时,某市运输公司与其发生冲突,运输公司遂将日日新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1)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案

案例具体分析:

1、日日新公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工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日日新公司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对受让土地进行任何开发,就与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无效。

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

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日日新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鸿业公司,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

2、日日新公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可见,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该补充协议约定的土地其使用权、产权属于某运输公司,日日新无权对该土地进行转让,所以协议无效。

3、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特征“(一)是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违行为当事人,即必须同时具有卖方或转让方和买方或受让方;(二)是必须违反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即属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转让土地行为,违法当事人签订并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土地买卖或转让合同或协议;(四)是违法当事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从而获取非法所得。”因此,该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总结:综上所述,(1)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条例皆为无效合同。(2)日日新公司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55号令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或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日日新公司呵呵鸿业公司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为非法所得50%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一年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试题答案附后

一年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试题答案附后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 A.人的活动 B.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C.人的无意识的活动 D.人的潜意识的活动 2.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义务 3.王某参加并通过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考试,则关于他建造执业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再也没有机会从事公路工程专业 B.王某目前只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 C.王某可以从事其他专业中自己熟悉的专业 D.王某可以“一师多岗”,同时在两家企业从事建造师工作 4.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下列关于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表述错误的是()。 A.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B.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C.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D.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阶段执行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关于共同投标协议,说法错误的是()。 A.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 B.共同投标协议必须详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C.共同协议不应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D.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6.在下列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抢劫罪 B.诈骗罪 C.贪污、受贿罪 D.故意杀人罪 7.专利权的客体不包括()。 A.发明 B.技术进步 C.使用新型 D.外观设计 8.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项目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内开工。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9.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是指()。 A.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B.通过第三人来协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C.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问的仲裁协议来调解争议 D.通过法庭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0.下列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A.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C.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不服 D.对交通厅制定的交通管理规定不服 11.关于保险合同的特征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有()。 A.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B.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C.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D.保险合同主要是由格式条款构成的 E.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 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

建设工程法规试题

机密★启用前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0年春《建设工程法规》 期末考试复习题 ☆注意事项:本复习题满分共:4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6小题,每小题5分,共180分) 1、关于城市、镇规划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B.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C.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D.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公告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可向公告部门提出出面符合申请 C.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的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D.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无需再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3、某施工单位为降低造价,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使多人重伤、死亡。该施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试题

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52题,每题1分) 1、安全是() A、没有危险的状态 B、没有事故的状态 C、舒适的状态 D、预知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消除这种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 【答案】D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B、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答案】D 3、下列哪部法律确定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A、劳动法 B、产品质量法 C、安全生产法 D、刑法

【答案】C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机构。 A、检查 B、监督 C、监理 D、管理 【答案】D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制定。 A、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D、有关部门 【答案】C 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A、责任方 B、施工方 C、业主方 D、设计方 【答案】A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 A、划分明显界限 B、实行封闭围挡 C、安排专人巡视 D、设置美观围栏 【答案】B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A、安全责任人 B、保卫责任人 C、义务消防队 D、消防安全责任人 【答案】D 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A、最终用户 B、勘探单位 C、作业人员 D、产品经销单位 【答案】C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5.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6.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9.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0.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五、通信建设工程行业近两年最新标准号 1.《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编号:YD/T 5202-2015 2.《交换设备抗震性能检测规范第三部分:移动通信核心网设备》,编号:D5084.3-2015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doc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 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转让价格为180万元。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 (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

最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试题题库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建设行政主体的是()。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B.地方行使对建设活动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答案】A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及建设行政主体的概念。 建设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使对建设活动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二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 2. 在建设工程中,下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施工企业 B.项目经理部 C. 勘察设计单位 C. 监理单位 【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法人的概念及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总称为()。 A.法律形式 B.法律体系 C.法律规范 D.法律部门 【答案】D 本题考核的是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部门法)的概念。 4.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招标投标法》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C.《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答案】A 本题考核的是法的形式及其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5.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安全生产法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以及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是《×××条例》。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司法解释D.部门规章 【答案】D 本题考核的是部门规章的概念。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7. 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 范本

2016年6月 《土木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2016 \ 学号:22010009873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张三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摘 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 键 词: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Tiltle in English (四号Times New Roman 加粗) Author ( Address,Postalcode ) Abstract (小5加粗):,英文摘要和题名要准确规范,作者拼音和作者单位英译名要规范统一。(小5, 行距14磅) Key words (同上): soil (同上)。 注:文中所有英文字体均用Times New Roman 空1行,行距:单倍行距 1 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 ,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2 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试题及答案答案:C 2[多选题]下列关于物权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物权是支配权 B.物权是相对权 C.物权是财产权 D.物权是排他权 E.物权是绝对权 参考答案:A,C,D,E 3[单选题]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房屋产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A属于担保物权。B属于所有权,D属于用益物权;而C是房主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选A。 4[多选题]下列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物权是支配权 B.物权是相对权 C.物权是财产权 D.物权是排他权 E.物权是绝对权 参考答案:A,C,D,E 5[单选题]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B.地役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C.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D.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参考答案:C 6[多选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地役权 B.留置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宅基地使用权 E.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考答案:A,C,D,E 7[单选题]下列关于收益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使用权包括收益权 B.收益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C.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所有人不行使对物

的使用权,则不能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而A、B、D选项均与收益权的特点相矛盾,故A、B、D错误,正确答案为C。 8[多选题]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 A.占有权 B.处分权 C.使用权 D.抵押权 E.收益权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__

1、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负责核发《~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机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D: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案:B 解析:B解析:该题的考点是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2、跟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是()年A:1 B:2 C:4 D:20 答案:B 解析:B解析:该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

时效期间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3、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建设行业协会 D: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或其授权机构 答案:A 解析:A解析:该题的考点是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督管理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B: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C:民事规范和民事责任 D: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A解析:该题的考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5、根据《民法通则》,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属于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试卷及答案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 答案: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 C. 3个月D.6个月 答案: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 A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勘察单位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 C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D.公正、科学地 答案: C 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指示施工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B.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将设计文件修改后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

2014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 B.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 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不得设立建设控制地带 D. 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可以进行采石活动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试题分值】:3【您的得分】:0 2 .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设备之后由保管人进行储存,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时,保管人有权扣留足以清偿其所欠仓储费的货物。保管人行使的权利是( )。 A. 抵押权 B. 留置权 C. 质权 D. 用益物权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试题分值】:3【您的得分】:0 3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属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是( )。 A.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 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各分部分项工程有应急预案 D. 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试题分值】:3【您的得分】:0 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的人员是( )。 A. 项目经理 B. 建筑架子工 C. 兼职安全员 D. BIM系统操作员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试题分值】:3【您的得分】:0 5 .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施工中,分包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则该事故 ( )。 A. 按约定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 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C. 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D.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D 【试题分值】:3【您的得分】:0 6 .根据《担保法》,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 )。 A. 效力待定 B. 可变更 C. 可撤销 D. 无效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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