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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从个案谈“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从个案谈“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从个案谈“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高某,男, 1956年7月27日出生,顺义区某度假村副总经理。被害人刘某,24岁,度假村前厅经理.案发当日,高某通知前厅经理刘某(女,24岁)一起陪客人吃饭。13时许,高某、刘某陪客人吃完饭,席间二人均饮用白酒。刘某因饮酒过量,通知前台开一房间休息。刘某到房间后,将衣服脱掉在床上休息。犯罪嫌疑人高某送走客人后也回到自己的宿舍休息。14时许,高某睡醒想起刘某喝多酒一事,从前台服务员处得知刘某开房间休息,遂索要房间房卡,称刘某让其去看望。因高系公司领导,服务员将房卡交给高某。高某拿到房卡后,进入该房间,刘某惊醒,并告诉高自己未穿外衣,让其离开,高不听劝阻,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极力反抗,后高某离开房间。在反抗中刘某的腿部、手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两天后,刘某报警。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高某供述称因刘某饮酒过量,其索要房卡后到刘房间看望,刘见其进入情绪激动,欲拿手机被其阻拦,后其离开房间,将房卡退回前台。高某辩解称进入房间后仅与刘某手有接触,因怕刘某掰手机遂按刘的手,否认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高某让其陪客人吃饭,席间劝其饮用白酒,其到客房休息时,高某给其打电话索要房间号,被其拒绝,后高某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教师结对帮扶贫困学生闫子梦典型案例

“一对一帮扶”贫困学生案例 彬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屈海娥 一、基本情况: 闫子梦,女,上课时总是低着头,手中永远有玩不够的小玩具,嘴里有说不完的小话。课间跑跳、打闹,对学校的纪律熟视无睹。今天没有本,明天没有笔,地面、桌面、桌洞里乱成一团,总有收拾不完的东西、捡不完的废纸……性格上比较冲动,对她进行批评教育,轻则充耳不闻,重则嚎啕大哭,乱发脾气,拒人于千里之外。在交往方面的主要问题有:攻击性强,不能正确地与人交往。 二、心理问题分析 她不遵守纪律,影响同学上课,有些同学因此排斥她,看不起她,有的甚至讥讽和挖苦。这使她对班集体产生抵触情绪,不爱与人交流。 由于上课不专心,完不成作业,学习成绩越来越差,没有了学习兴趣。在学校里无法获得成功的体验,丧失了自信,也丧失了对整个学校生活的兴趣。 闫子梦的父亲是外地打工者,少有时间顾及孩子的学习。可一旦发现孩子学习退步或不完成作业,就态度粗暴,大打出手。这种方式令闫子梦反感,产生逆反心理,脾气火爆,有攻击倾向。 三、帮扶方法 1、情感沟通。

我常与闫子梦作个别面谈,全面了解其心理状况,问题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在谈话中了解到,她也想表现得好一些,只是平时在家家长包办得太多,造成她自立能力差,从来不愿意动手整理自己的物品。而父母对她经常的打骂又使她心理脆弱,遇事不冷静,更加管不住自己,像父母一样用暴力发泄不滿。我以真诚的态度与她谈心,给予她充分的信任,抓住她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并用古今中外成功者的事例鼓励她,帮助她树立理想,并为之付出努力。 2、寻找兴趣点。 平时组织学生学习或活动时,对闫子梦多加关注,发现她对体育活动比较感兴趣,就鼓励、吸引她参与集体活动,让她在同学面前展示特长,帮她树立威信,提高自信。因参加比赛为班级争得了荣誉,同学们对她另眼相看,她走在同学面前时,头愿意抬起来了,脸上也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 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2.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心理辅导过程记录

心理辅导过程记录 个案1 基本情况:李辉,男,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头脑聪惠,语言表达能力很好。 但自制力较差,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不是乱说话就是做小动作,无法专心听讲,经常危机干扰上课秩序,行为上表现出多动的倾向:1、活动过度:(1)经常在座位上扭来扭去,小动作多。(2)在一些不该动的场合乱跑乱爬。(3)很难安安静静地玩。(4)经常话多,说起来没完。2、注意力不集中:(1)学习、做事不注意细节、粗心大意。(2)做事时难以集中精力。(3)经常不能完全按要求做事。(4)经常丢一些常用的东西。(5)经常简易因无关刺激而分心。(6)经常忘事。3、反应很慢:(1)考试经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写一个字要花别人两三倍的时间.(3)课上被老师点名,要个三四秒的时间才会反应过来。 问题和成因分析 1、父母工作忙,没时间管孩子,所以未能及时发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而当他们发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时,问题已经很危机了。这时他们对孩子的期望值又简易过高,希望通过一两次的教育就让孩子改掉不良习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2、家庭的教育方式存在危机偏差。父亲教育方式简单残忍,采用棍棒式教育,而他妈妈对他则比较溺爱,家庭教育观念的不一致他不良的行为习惯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久而久之他注意力不集中的毛病就越来越难以改正。 教育和辅导过程 1、对学校环境的干预。 ①调整座位。由于孩子注意力简易分散,任何视觉或听觉的信号都会转移他的注意力。所以我选择了上课比较遵守纪律的同学坐在他的旁边和前后。并

且让他坐在教室的前边,这样我可以经常注意他并针对其不良的行为采取措施,当他分心时可以及时提醒他。 ②改变教学方式。采用灵敏、风趣、喜悦的教学方式授课,争取每节课都能有让他发言的机会,努力把他带到课堂中来,不让他的注意力游离于课堂之外。 ③对学习的期望:选择合适的学习目标,降低期望值,找出适合他的学习方法,尽量减轻他的作业量,减轻学习负担,加强对其学习技能的培训,如精准做作业的能力、仔细检查的能力等。 2、对家庭管理的干预。我及时与其家长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商讨干预方案。要求家长要全面、客观了解孩子的情况,保持平常心,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学习目标,不要提过高的要求。另外向其家长提供一些好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建立优良的学习习惯,而不是日复一日地陪在孩子身边做作业。①帮助其家庭制定明确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规律。这对大凡的孩子很危机,对注意力涣散的孩子更加危机,使孩子在家的活动有规律,家长的规定要简明扼要,规定越详尽,孩子就越简易约束自己。 ②自我控制能力训练:鼓励家长帮助他建立独立学习、生活的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制定学习计划,自己整理书包,学会记笔记,学会提高学习效率。 ③家庭作业的管理:鼓励家长运用一些方法,培养他独立完成作业的能力。 认真记录家庭作业的内容,合适辅导,规定时间按时完成,对完成的作业及时反馈等,并采取一些强化手段,对加速学习的正确行为进行表扬,增加适应行为,减少问题行为。 3、行为矫正。对于注意力特别不集中的孩子仅靠大凡的教育是不够的,还要针对其情况对其行为进行矫正。对于李辉,我主要采用了两种矫正方法。 ①阳性强化法:其目的是通过奖赏、鼓励等方式使某种行为得以持续,其适用于治疗多动、学习困难等。在应用阳性强化法前我首先确定要改变他的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因为注意力不集中将会导致其学习障碍。重点帮助他养成认真听讲的习惯,同时当他认真听讲时,立即给予阳性强化,例如当着全班同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案件审查报告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大学生法律案件。与案情 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 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新教师一对一帮扶计划

新教师一对一帮扶计划 为了尽快提升新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在学校的整体指导下,孙彦达教师对新到岗教师进行结对帮扶活动,我们将在互相学习和探讨中来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一、活动内容和措施 我们将在时间上采取互相协作的办法,找时间在议课、备课、听课、评课、交流探讨等方面进行相互学习,力争使新教师尽快适应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能力,全面落实新课程标准的理念。 1、对教材研究的帮扶 与年轻教师共同钻研教材,这一点非常的重要。这册教材的重点是什么?整个小学段所处的位置如何?本学年度、本学期的教学目标、训练重点是什么?这一课的重点、难点又是什么?这一课学生要掌握哪些内容?精读课文两课时的教学任务各是什么?活动中我们将不断的开展交流,让年轻老师真正走进新教材,走进教研,让教研之花在我们的心中盛开。 2、对课堂教学的帮扶 开展听课活动,开展听课活动是一种提高教学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听新教师的课,对其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给予纠正。我为两位新教师提供观摩课,让她们通过听课观摩听课堂教学设计理念解析中有所收获。故安排每周听课一至两节课,相互开展听课评课,对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地提出,并督促改进。 3、对平时实际教育教学的帮扶

对于新教师在教学中遇到的疑问,我将及时给予帮助和解答。并时常传授自己在教学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说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使全体学生都能得到关注并能完成教学任务等。 二、指导新教师完成一定的任务: 1、主动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地充实自我。 2、积极参与备课,主动发言,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设想,提高分析的能力。 3、认真听课,参与教研活动,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 4、经常总结教学的反思和随笔。 总之,我们要充分树立共同学习,共同发展的意识。希望经过共同努力在帮扶过程中能使双方都取得进步,在新课程标准理念的指导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使学生的全面发展。 沂南县双堠镇南石门中心小学 2016年9月

教师帮扶学生记录10篇

教师帮扶学生记录10篇 篇一 辅导教师:数学老师 辅导时间:20XX年X月X月 辅导地点:办公室教室 辅导学生:一部分同学 学生存在问题: 这些同学学习成绩较差,平时考试的情况令人担忧,书写速度快,但是快中不能求好,字迹马虎,审题分析问题的情况比较糟糕,但是这些学生性格随和,平时总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上课也能比较认真的听讲,成绩虽不太好,但是许多同学都乐于和他交往。 帮教措施: 1、走近他们,发现其闪光点,促其上进。 2、经常和他们谈话,或上课时,或下课中午让其多一点信任,多几份理解,少一些责难,少一点怨恨,多几份关爱,让他们体会到老师对他的期望和关心。 3、激活其乐学点。我经常用中午将他们找来谈心,给他们补习功课,平时我加倍地关心他,安排好同学帮助他。 4、对他们不足之处我进行适当的批评。比如当我发现他们谁的作业仍然比较马虎,我就把他喊到办公室,我先表扬了他近阶段的进步表现,问了一些学习情况,在气氛比较好时,我把他的作业本打开来,然后把一本做得很认真、清楚的作业本翻开,放在面前,他的脸红了一下,我知道,我不必再多说了。 帮教内容:

1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数学兴趣的培养。 2、加强数学知识的辅导 帮教效果: 我发现这些学生课堂发言更积极了,思维更集中了,而且,有时拿书过来问我不理解之处,虽然有时的小测试他的测试情况不太好,但从对学习失去兴趣,对自己失去信心,转入主动积极的学习,能够拿习题向我求教,积极完成我要求课外习题,说明前面我的教育还是算成功的。今后继续辅导。 篇二 辅导教师:数学老师 辅导时间:20XX年X月X月 辅导地点:办公室教室 辅导学生:一部分同学 学生存在问题: 比较好学,但成绩始终不好。正是由于学习方法不对,没有学习效率,只会依葫芦画瓢,所以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阶段性计算不过关,学习成绩不理想。 帮教措施: 1、与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对老师工作的支持与配合。逐步扭转这些学生学习状态、培养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2、针对这些学生实际情况,为她制定数学常规作业登记表。 3、课堂上,经常设计一些浅显的问题让其回答,培养学习自信心;另外布置浅显的作业让他们做,培养爱做作业的习惯。 4、在班上确立“一帮一”学习小组,让热心助人的同学与她结伴,营造良好的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帮扶学困生个案跟踪辅导记录(1)

时间:地点:办公室第 1 次辅导帮扶对象:帮扶老师: 1、辅导目的:

时间:地点:办公室第 2 次辅导 帮扶对象:帮扶老师: 1、辅导目的: 继续巩固长度单位的相关知识。通过反复练习,加深对厘米﹑米概念的理解。 2、过程与对策 (1)继续加强常规作业的完成,并注意培养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2)与家长加强联系,提高常规作业的完成质量。 练习题:

时间:地点:办公室第 3 次辅导 帮扶对象:帮扶老师: 1、辅导目的: (1)谈心教育,督促孩子养成好的学习习惯。 (2)续培养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对笔算加减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辅导。 (3)与家长加强联系,提高常规作业的完成质量。 2、过程与对策: (1)谈心教育,督促孩子养成好的学习习惯。(2)与家长加强联系,提高常规作业的完成质量。 通过辅导,使学生学会了笔算两位数加、减两位数的计算题了。学生的心算和笔算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鲤鱼江完小帮扶学困生个案跟踪辅导记录 时间:地点:办公室第 4 次辅导帮扶对象:帮扶老师: 1、辅导目的: (1)与家长加强联系,提高常规作业的完成质量。 3、效果反馈: 通过辅导,使学生能够正确解决实际问题了。

鲤鱼江完小帮扶学困生个案跟踪辅导记录 时间:地点:办公室第 5 次辅导 帮扶对象:帮扶老师: 1、辅导目的: 1、谈心教育,督促谈心教育,督促孩子养成好的学习习惯。 2、遇到不懂的能主动向老师提问。或请同学帮助你解答不会的题目。 (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谈心教育,督促孩子养成好的学习习惯。落实常规作业的完成。 (2)课堂精神状况的关注,留意其每周的错误情况,继续加强辅导。 一、 通过学习与辅导,使学生能正确区分直角、锐角和钝角。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 (三)获取物证难 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审查时应注意:(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 (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 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 2、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类案件很不力。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是为了自己吸食。如:刘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1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检察院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 3、对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 4、犯罪嫌疑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13725616.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学校脱贫攻坚帮扶典型案例

孩子让我们牵手一起同行 义务教育有保障教育帮扶 ——XX小学二年级学生蔡XX事例 蔡XX,蔡XX父亲,秦安县西川镇XX村村民,2012年10月,骑摩托车在县城滨河路被一辆渣土车相撞,导致脑部严重受伤,当时情况十分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经天水四零七医院抢救,才捡回了一条命。二次开颅手术后,留下了后遗症:智力严重下降,语言功能受到影响,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而且精神也时好时坏。出事时,二儿子蔡锦堂刚出生72天,老父亲操心过度去逝,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聋哑人老母亲,家中经济十分困难,一贫如洗。全家主要依靠低保度日,生活极其艰难,属于村中的特困户。 蔡XX,男,2012年7月出生,现为西川镇XX小学二年级学生,眼睛弱视严重,性格内向,自卑,胆子小,学习成绩低下。其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孩子由奶奶照顾。 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蔡XX就引起了班主任王老师的注意。当身体稍有一点不适时,就让其奶奶请假,不来学校上学。尤其星期一,他的座位时常是空的。经过不断与监护人沟通,家访,并深入的了解,王老师发现该同学的厌学心理

严重,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上有畏难的心理:平时没有父母检查孩子的作业完成情况,养成了时常说谎的现象。奶奶已年迈而且是聋哑人,除了给予他基本的物质供给之外,很难在精神上安慰和鼓励。 (二)懒散的学习心理:该生在学习上有“四怕”:怕用功、怕动脑、怕发言、怕作业,一心想随心所欲地玩。 (三)学习成绩不理想,有自卑的心理现象:该生与同学、老师交往时,往往显得胆小言少,很不自信,在学校、班级的活动中常常是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 通过长时间观察,班主任王老师发现该生的问题远远不是个人的单一问题。为了彻底弄清楚事情的原因,在本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王老师积极与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然后再走访入户实地调查目前的孩子状况。在摸清实际困难后,鉴于该学生的处境比较特殊,王老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议家长重视孩子视力问题,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积极联系眼科医院对孩子视力进行检查。 (二)制定一对一帮扶孩子学习计划。全面负责,科任教师每周至少辅导该科目一次。 (三)学校兼职心理辅导员何彦龙老师对孩子心理进行疏导,帮助孩子重拾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四)根据其的年龄特点,通过形象的事物,有意的关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13725616.html,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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