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职工岗位职责及服务规范殡葬殡仪服务部
(一)服务中心接待员服务规范
(二)服务中心司机服务规范
(三)服务中心接运工服务规范
(四)服务中心整容工服务规范
(五)服务中心礼厅服务员服务规范
(六)服务中心火化工服务规范
(七) 服务中心骨灰堂业务员服务规范
财务物资管理部人员职责规范(八) 服务中心业务收款员服务规范
(九) 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规范
(十)采购员职责规范
(十一)仓库保管员职责规范
(十二)财会人员职责规范
(十三)商品销售部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十四)餐饮住宿管理员
(十五)食堂员工岗位职责规范
安全、水电保卫部
(十六)水电工人员职责规范
(十七)保卫人员职责规范
(十八)勤杂人员职责规范
(十九)花木人员职责规范
(二十)公墓管理销售部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 057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医疗器材medical device/health care produc t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critical device/ items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 items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no-critical device/ items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工作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照度要求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 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本标准第7.2.1、7.2.4.3 、8.1.2 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己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岗位说明书系列 殡仪馆馆长岗位职责内容(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7880殡仪馆馆长岗位职责内容 Funeral director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1.殡仪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对本馆的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职工全面完成各项殡仪服务工作。 2.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瘦葬改革方针;同时,要熟悉殡仪管理的法规政策,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 3.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作用,实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要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带领全馆职工把瘦仪馆建设成精神文明的窗口单位。 4.主持召开馆务会议,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和全年的工作计划、经营目标以及重大的改革方案等;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经常深人第一线,检查各部门服务工作现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关心职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及时解决职工在工作与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7.组织全馆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滨葬管理法规、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和科学文化水平。 8.对本馆的各个岗位和各项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敢抓敢管、措施得力、奖惩分明;要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9.主持召开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全馆人员的聘任、调配、任免和用工等事宜;负责审批全馆各项经费支出和财务预决算及特殊丧户的丧事消费减免等事宜。 10.刻苦钻研滨葬业务,总结经验教训,实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 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 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 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 10 厘米,离顶不小于 50 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 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 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 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 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 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 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 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 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 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殡仪公司管理方案为全面贯彻集团关于强化、细化管理的精神,实现管理精细化、正规化,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员工服务社会的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服务工作,弘扬公益行业的社会性。结合XX殡仪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部门设置及人员、岗位编制第一条、人员定编:公司人员总编制32人。其中经理1人;综合部5人;业务一部8人;业务二部8人;殡仪服务部5人;殡仪驾驶班5人。 第二条、综合部:设立统计考核岗1人;门卫岗1人;出纳库管岗1人;采购兼车辆管理岗1人;炊事岗1人。 第三条、业务部:设立业务一部、业务二部。每部设主任1人(兼引导岗),票证收费岗1人,服务接待岗1人,灵厅管理岗2人,司仪告别岗1人,车间火化岗2人。 第四条、殡仪服务部:xx区2人、xx区农村1人、xx区2人。 第五条、岗位等级划分:结合各岗位性质,将公司所属各岗位划分为四等,不同等级的岗位设定不同标准的服务奖分配分系数。
第二章员工薪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薪金构成:公司全体员工实行基本工资+服务考核奖金的薪金制度, 第七条、基本工资:合同制员工基本工资为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事业人员基本工资为原人事档案岗位工资。 第八条、岗位服务考核奖金:经理以下公司全体员工按照公司总收入的14.5%计提全员岗位服务考核奖金。 第九条、事业人员特殊津贴:事业人员在基本工资、服务考核奖金之外增加事业人员特殊津贴。标准为公司月总收入的2%。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票证岗:(1)、接听电话并准确记录:联系电话、死者姓名、地址、时间、原因、服务人员; (2)、派车及登记准确、安排公平、远近搭配适度 (3)、审核死亡证明、业务录入、开票收费办证; (4)、管好票证、现金、死亡证明、火化证、业务委托书; (5)、骨灰案存; (6)、搞好本责任区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引导岗:(1)、审核死亡证明、、填写业务委托书; (2)、丧葬用品销售、货柜货源补充; (3)、衔接停放、告别、车间炉别等各岗位;
餐具消毒制度法规—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
殡仪公司管理方案 为全面贯彻集团关于强化、细化管理的精神,实现管理精细化、正规化,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员工服务社会的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服务工作,弘扬公益行业的社会性。结合XX殡仪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部门设置及人员、岗位编制第一条、人员定编:公司人员总编制32人。其中经理1人;综合部5人;业务一部8人;业务二部8人;殡仪服务部5人;殡仪驾驶班5人。 第二条、综合部:设立统计考核岗1人;门卫岗1人;出纳库管岗1人;采购兼车辆管理岗1人;炊事岗1人。 第三条、业务部:设立业务一部、业务二部。每部设主任1人(兼引导岗),票证收费岗1人,服务接待岗1人,灵厅管理岗2人,司仪告别岗1人,车间火化岗2人。 第四条、殡仪服务部:xx区2人、xx区农村1人、xx区2人。 第五条、岗位等级划分:结合各岗位性质,将公司所属各岗位划分为四等,不同等级的岗位设定不同标准的服务奖分配分系数。
第二章员工薪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薪金构成:公司全体员工实行基本工资+服务考核奖金的薪金制度, 第七条、基本工资:合同制员工基本工资为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事业人员基本工资为原人事档案岗位工资。 第八条、岗位服务考核奖金:经理以下公司全体员工按照公司总收入的14.5%计提全员岗位服务考核奖金。 第九条、事业人员特殊津贴:事业人员在基本工资、服务考核奖金之外增加事业人员特殊津贴。标准为公司月总收入的2%。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票证岗:(1)、接听电话并准确记录:联系电话、死者姓名、地址、时间、原因、服务人员; (2)、派车及登记准确、安排公平、远近搭配适度 (3)、审核死亡证明、业务录入、开票收费办证; (4)、管好票证、现金、死亡证明、火化证、业务委托书; (5)、骨灰案存; (6)、搞好本责任区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引导岗:(1)、审核死亡证明、、填写业务委托书; (2)、丧葬用品销售、货柜货源补充; (3)、衔接停放、告别、车间炉别等各岗位;
西宝兴路殡仪馆丧事流程 西宝兴路殡仪馆火化-上海便民殡葬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殡葬服务。从丧事灵堂布置,到殡仪馆火化提供一条龙服务。我们将真诚提供价格公开、反应快捷、收费合理、服务到位、文化先进、市民满意的完善的殡葬服务,从而真正解除广大市民的治丧烦恼。 专业、诚信、慈悲 每段生命必定有某些足以诠释这一路走来,曾经活过的痕迹!一种鲜明的特质,一个明显的成就。一段美好的邂逅甚至一场刻骨铭心的伤痛一首美丽的乐曲,一种好吃的孝食、一本私藏的好书或一句奉新终生的座右铭这些痕迹让别人可以再茫茫人海里,轻易辨识我的存在。当生命结束远去的人心中往往*想要感恩对每段生命表示无限尊重的方式透过高品质的规划服务,打造*能彰显个性的告别葬礼,提供*尊敬和*细致的呵护,为每一段*的生命凝聚所有的祝福、感谢、尊敬和希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一条龙”服务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殡葬“一条龙”服务作为全省民政系统管理服务重点创新内容抓紧抓好。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精心谋划,认真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完善殡葬“一条龙”服务项目和标准,创新拓展惠民便民殡葬服务内容和举措。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在2013年清明节前提交全市开展殡葬“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部门协作。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是开展殡葬“一条龙”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殡葬改革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推进殡葬公共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是在行政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之间搭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殡葬服务网络。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贴心人”作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和群众与殡葬服
殡仪馆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殡仪馆管理制度 为了抓好殡葬改革,搞好殡仪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建“两个”文明建设和上等级殡仪馆,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工作管理制度。 一、坚持殡葬改革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依法办事。 二、加强思想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学政治、学业务、学文化、学技术,建立一支精通业务,一专多能的专业技术队伍。 三、严格执行民政部《殡葬职工守则》,切实抓好殡仪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政务公开等承诺服务,对丧户有礼貌,尊重丧主、尊重遗体、尊重骨灰,文明服务,努力创建国家一级殡仪馆。 四、切实搞好各项殡仪服务,认真做好业务接待工作。承办遗体接运、冷藏、整容、化妆、换衣、礼厅出租、告别、火化和丧葬用品的销售等工作,促使各项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佩证上岗。并做到不刁难丧主,不利用工作之便向丧户索要和变相索要钱物。 六、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各项殡仪费用,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使殡仪服务的收费合理合法,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对各种机电、机械设备和车辆,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严禁带故障操作,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组织纪律,实行层级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班组长的领导,班组长必须服从主任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对分配的工作不得挑肥拣瘦。殡仪馆主任可临时调配工作人员的工作。 九、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应遵守馆纪馆规,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做到政令畅通。在单位禁止打牌或变相赌博,禁止酗酒滋事。 十、增强卫生意识,搞好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环境卫生,做到每天清扫,为丧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幽静的丧葬活动场所。 十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对行人进出必须加强监督,必要时应及时查询可疑情况,确保馆内安全。 骨灰寄存管理制度 一、丧属寄存骨灰必须先到业务大厅申请登记,按规定付清寄存费用后,凭发票带骨灰到寄存室存放,然后发给骨灰寄存证。 二、骨灰寄存到期后,丧属应及时取走骨灰,并收回寄存凭证,需续存,则应及时办理续存手续。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续存手续又不领取骨灰的,按无主骨灰处理,本馆概不负责。 三、探视、悼念骨灰需凭骨灰寄存证进入寄存室。无证一般不准入室探视,不准领取骨灰,如遇寄存证遗失者,须有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证明,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才能领取。 四、寄存室内,严禁吸烟、烧纸、点烛、点香,不准将食品和封建迷信供品放
《殡葬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根据湖南省质监局2016年11月23日《2016年度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由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组织《殡葬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 2 主要工作过程 《殡葬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项目任务委托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承担,并申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标准制定要结合湖南具体实际和地方风俗、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和湖南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研、咨询、起草、征求意见、评审等工作。 任务下达后,请质监局专家进行了标准化知识培训,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和湖南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组建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起草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起草小组学习了国家民政行业标准,收集了湖南省地方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了标准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分析和调研情况,起草小组完成了本标准的草案,并听取了长沙市殡仪馆和墓葬服务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标准
草案进行了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1 编制原则 本标准《殡葬服务规范》,为地方标准设置条件和要求,标准编制遵循合法性原则、便民原则、适用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 1.1合法性原则 湖南省地方殡葬服务应符合国家殡葬事业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行业标准的指导下,尽量满足湖南地方风俗及民族个性要求。 1.2适用性原则 《殡葬服务规范》应适合湖南省辖区内个地方、各民族殡葬事业的实施要求,同时要体现监管部门管理需求。使殡葬服务现实规范、合法和改革发展趋势。 1.3可操作性原则 标准应按照省地方殡葬服务功能实现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将殡葬服务机构的功能性准入条件、便民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便于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单位准确理解标准的要求和进行实际操作。 2 标准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功能性准入条件、服务程序、服务质量要求、指导性附
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感官指标 5、微生物指标 6、布草洗涤部门卫生管理 7、采样及检测方法 8、污染物的排放 前言 本标准第4条、第5.3.2条、第5.4条、第5.7.2条、第7.2.1条、第7.3条、第7.5.1条、第7.5.2条、第7.5.3条、第7.5.6
条、第7.5.6b)条、第8.1.1条、第8.2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归口。 被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市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迎宏、邱大龙、李素英、邓小虹、戴自祝、钟秀玲、黄晶、刘荣、许钟麟、徐云、金薇薇、方晓东、吕超英、彭天雅、韩成彦、李学军、薛秦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重复使用的布草洗涤的感官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检测方法及卫生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布草洗涤部门及为医院提供布草洗涤的洗涤和消毒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204.1~18204.30-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性业接触限值 3、术语 3.1 医院布草hospital textiles 医院内被洗涤的所有织物,包括病人衣物、床单、病房布巾、手术布巾、医务人员工作服等。 3.2 标准预防standard prevention 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为:(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微粒)隔离。 3.3 洗涤和消毒服务机构washing disinfection services
DB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xxx—2014 医院纺织品洗涤卫生规 Hygiene standard for hospital textiles treatment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医院纺织品洗涤卫生规 目录 前言 .................................................................... II 1、围 (1) 2、规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清洁布草技术要求 (2) 5、布草洗涤场所的要求 (2) 6 工作人员要求 (4) 7 纺织品洗涤要求 (4) 8、纺织品洗涤工艺技术要求 (6) 9、纺织品的储存、包装、运输要求 (11) 10、验收 (11) 11、检测方法 (12) 12、检验方式 (12)
前言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医疗水平及医学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行,医疗后勤系统的停滞、落后所显现的矛盾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经历过“非典”和“禽流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百姓对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健全和全民健康的保护都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布草,这种在医院流通的特殊物品的洗涤效果及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和重视。针对不同对象和需求,如何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医院布草洗涤标准和方法,预防不必要的交叉感染,特别是在医院这样高危人群聚集的地方,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 医院布草洗涤是防止院感染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医院洗衣房承担着员工工作服、病员服、手术服、床单、被褥、毛巾、敷料等的清洗;清洗的污垢包括人体污渍、血渍、排泄物、药渍、油渍、色渍等众多污渍,服务对象覆盖了从刚出生的婴儿到所有年龄段的成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洗衣房(医院洗涤厂)还没有实行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地控制交叉感染的洗涤标准。而在欧洲、美洲、澳洲等国家已经认识到医院布草洗涤、运输、存放使用等方面对在医院防止交叉感染的重要性,并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洗涤标准。 目前,在我省及我国医院布草整体洗涤过程并无固定的遵循标准,作为医院管理及医院洗涤业本身都对洗涤过程中交叉污染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而当我们对这种操作方式进行科学评估时就会发现其中不少“章程”和“规定”都带有不同的局限性。 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制订本标准。作为医院管理及医院洗涤业进行科学评估的依据,用于对我省洗衣房布草洗涤现状的改进,对洗涤全过程危险控制点进行建立和评估,并达到如下目的: 1、控制通过布草作为媒介的院感染 (1)控制交叉感染,预防医源性感染 (2)避免带入传染(个人卫生) 2、提高布草的洗涤效果 (1)提高洗净度 (2)维持使用寿命 (3)保持织物颜色3、洗涤过程优化 (1)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2)洗涤费用的降低 (3)能源的节约与再生 (4)废水废物处理 4、洗涤的安全性 (1)药剂的安全使用 (2)设备的安全操作 (3)布草洗涤的安全 本标准相关数据根据医院洗涤的特点和相关标准和规的要求确定,其容和格式按照 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第4条、第5.3.2条、第5.4条、第5.7.2条、第7.2.1条、第7.3条、第7.5.1条、第7.5.2条、第7.5.3条、第7.5.6条、第8.9条、第9.2.1条、第9.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蓝碧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继兰、王镭、敏、思方、段学林。
《殡葬服务要求》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殡葬服务要求》标准是2016年民政部列入行业标准项目。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4)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厦门市殡葬服务中心、厦门开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殡仪馆、眉山市民政局、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殡葬服务现状是标准制定的现实需求。我国殡葬事业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飞速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特别在2011年民政部开展标准化试点以来,民政部发布了有关殡葬服务的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就一些具体的服务环节做出了规定,对规范服务行为、降低行业风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殡葬服务产品的丰富,出现部分标准无法包含现实服务中的多样性,前后制定的标准往往在结构层次上含混不清,缺乏统一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等问题。只有通过殡葬服务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对殡葬服务进行顶层设计,形成殡葬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保障、
行业风险控制总体框架,才能对殡葬行业服务水平有一个整体促进。 正是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殡葬协会在2016年提出了《殡葬服务要求》标准的制定,这一标准的制定将是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上一件里程碑事件,它为殡葬行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奠定基础;为后续服务的开发、发展指出方向和框架,是殡葬服务标准的总标准,是其它标准编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和纽带。 三、主要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有以下过程: 1.2014年,标准起草任务下达。 2.2016年10月,在全国殡葬标准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标准起草组,广泛搜集资料、深入调研,在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发现EN 15017:2005《殡葬服务要求》在服务理念、人文关怀、风险控制非常先进,也比较符合我国殡葬服务特点,起草组最后决定“修改采用”。这个标准是本行业第一个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为此,起草组对“采标”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进行了全面学习。 3.对标准的现行状态进行持续追踪。EN 15017:2005已发布了近12年了,标准正处在修订状态,起草组一直同新殡葬服务技术委员会(CEN/TC448)相关人员保持着联系,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786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Funeral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tex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殡仪接待服务流程 接待客户(客户电话),详细记录逝者信息和治丧要求,并录入数 据库。 详细介绍治丧流程;对特别治丧要求的进行特殊处理和指导。 介绍殡仪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殡葬商品 介绍有关介绍有关介绍有关的遗体处置的搬殡殓仪式的礼殡葬商品及运、保存、防仪规范、仪程其它服务项腐、化妆、入及礼厅布置等目和内容。殓和火化等服服务细节; 务细节; 商定服务项目:与客户确定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签订《殡葬服务 合同》。 安排殡仪服务:通知相关部门作好服务准备。 骨灰寄存服务流程 接待洽谈:介绍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及收费标准,签订《骨灰寄存 协议书》,办理好缴费手续 检查骨灰装具:检查时应尊重逝者、尊重寄存人,文明服务,查验骨灰装具是否符合存放条件,其外观有瑕疵的应在《登记卡》。上详细注明,装具内不应放置贵重物品、易腐、易烂物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办理寄存手续:指导寄存人选择确定骨灰寄存格位的位置、 填写寄存证的相关内容和备查登记卡,要求内容一致并编号。 骨灰收存:核对骨灰装具上标注的逝者姓名、寄存格位编号、《登记卡》、《寄存证》的编号一致。 骨灰续存:骨灰寄存期满,寄存人可提出续期要求,办理续期手续。
骨灰领出:骨灰寄存期内,寄存人可临时领出骨灰祭拜,但必须在单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击败完并及时归还格位。 终止寄存:寄存人要求终止骨灰寄存,凭有效的骨灰《寄存证》,应与《登记卡》相关内容一致,如客户遗失《骨灰寄存证》,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身份证件。核对骨灰装具、编号,双方确认后,结清相关服务费用,收回《骨灰寄存证》,加盖注销。章。 补办证件:寄存人因《骨灰寄存证》遗失,申请补办,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办人提供的信息应与《登记卡》及业务档案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填写补办申请书。 殡葬办理流程 办理《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医学证明 书》。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乡镇、 村、社区等卫生部门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 门出具死亡证明。符合政策性规定优惠减免对象,由当地民政办 出示减免通知单,加盖公章,到民政局核对登记。 与殡仪馆搞好治丧联系 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登记家属预定服务馆联系派车接运、火化,登记姓名、住址、电项目、服务时间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话号码、与死者和服务要求等。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关系等; 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接运遗体: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逝者户口簿、 身份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在约定地点等候殡仪车接运遗体。 遗体火化: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引导服务人员陪伴办理相
一条龙服务就是通过系统梳理、整合葬礼全程涉及的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完整的殡葬服务链,以给民众带来方便、快捷、文明、节俭的殡仪服务。那么一条龙服务流程包含哪些项目?今天我们了解一下。 殡葬一条龙服务流程主要包括:净身穿衣——灵车接运——灵堂布置——告别厅布置——化妆入殓——遗体告别——火化入盒——骨灰入葬等十大环节,通过完整的殡葬一条龙服务流程,给逝者一个体面的葬礼,解除家属不熟悉丧葬礼仪的后顾之忧。具体流程如下: 【净身穿衣】 殡葬工作人员为逝者净身穿衣前,需按照专业标准和流程做充分的准备,诸如穿工作服、戴头套、手套、脚套、口罩等。检查净身穿衣专用工具箱及备用品,诸如毛巾、棉签、医用胶布、净身专用液、遗物收纳袋等是否齐全,一切准备就绪,为逝者净身穿衣。 【灵车接运】
协助家属预约殡仪馆灵车一辆及一名工作人员前往,接送遗体至殡仪馆或家属指定场所。安排专业殡仪服务顾问一名,协助家属处理各种相关事宜。遗体到达殡仪馆后,由工作人员协助家属办理入馆手续,并把逝者遗体安置在遗体冷藏柜中。 【灵堂布置】 殡葬工作人员根据家属要求及前期策划,为逝者制作专属遗像、灵位牌。同时准备灵堂布置用品及居丧期间所需物品。工作人员根据居室空间大小,策划灵堂规格和阳样式,并进行现场布置。家属居丧期间殡仪服务专员全程指导居丧事宜。 【告别厅布置】 工作人员提前为逝者预订好告别厅、火化炉等相关事宜,并告诉家属举行告别仪式日期及时程表。告别仪式当日,由殡葬工作人员提前布置告别厅及厅内鲜花、花圈、横幅、灯光音响等相关物品的摆放,布置完毕与家属做最后确认。 【化妆入殓】 化妆入殓前,由专业人员提前把逝者遗体从冷藏柜中请出进行解冻,然后由专业整容化妆师为逝者化妆整容并整理着装,最后由专业人士将逝者大殓入棺。 【遗体告别】 殡葬工作人员协助家属办理遗体认领手续,将逝者遗体运至告别厅。遗体告别现场由殡仪服务专员进行全程指导。请司仪或引导员主持告别仪式,引导亲朋行告别礼。如果家属需要录像摄影,殡葬将提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倡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3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的相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3条 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4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俭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5条 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之外,必须实行火葬。对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 第2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6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1)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
医疗机构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2)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对照本条第1款处理;(3)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7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办理相干手续后,通知民政部门运送。 患沾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 第8条 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1寄存到县殡仪馆。 第9条 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制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第10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 第101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对未依照规定土葬或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第102条 提倡不保存骨灰。如果需要保存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或安葬在公墓,也能够深葬在乡镇或村指定的公益性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