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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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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司法改革开始逐渐萌芽,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型初显,司法改革也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关键词:法治改革公正

正文: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已成为国家政治目标。接下来我将从多方面诠释一下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动因

一个社会要进行改良,必须充分认识到该历史时代存在哪些缺陷,找出症结之所在,才能对症下药。一个社会如此,一项法律制度更是如此。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认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我们便能找到司法改革的动因:

(一)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

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不再全权管理,从“事必躬亲”到“抓小放大”,从微观指令到宏观调控。从法律学的角度看,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和社会上各种经济与民事纠纷,这也就意味着没有具有特别特征的法律制度,是行不通的。

(二)司法权威的缺失

我国历来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并没有给予同样的重视。司法从属于行政,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受行政的制约,造成了司法权威的先天缺失。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加强司法权威成为大家共识。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

“司法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里,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维护司法公平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原则上完美的司法改革应具备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三个方面的,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这一效果而实现的。所以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

三、关于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一)作为改革主体的司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决定其无法将改革真正推动下去。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权力配置以及司法功能的定位并关系

到整个国家结构和体制,需要调动国家和社会的大量政治资源和财政投入。因此,这种改革不能也不应由司法机关自行进行。

(二)完全由司法机关推动的改革可能会因为其自身利益的作用,对改革的走向产生不利影响。

(三)由于司法机关本身不具备立法权限,其推行的程序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不符,就会出现有关改革的合法性、正当性及成本问题。同时还会无形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规则创制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膨胀,不利于培养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和对立法机关的尊重。

四、关于司法改革索要遵循的原则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似乎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提出及要求,司法改革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可到现在我国的改革为什么还没成功,就是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所以说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是司法改革的基础。

(三)坚持司法改革依法进行的原则

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司法本是一种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因而也就要求司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用实体法解决冲突。

(四)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原则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司法改革不可缺少的部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本土资源。2.要借鉴国外司法制度中可为我所用的内容。

结语:诚然,中国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它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事情,还需要司法系统以外的机制的调整和部门的配合。司法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明确改革的方向,审视所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确认法治的问题所在,然后从司法体制出发思考改革的着力点。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司法的“社会化”,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脚踏实地,用民族整体的智慧创造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

参考文献

[1]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洪朱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中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载《福建法学》2007年第2期

教育目的价值取向思考

教育目的价值取向思考 1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的内涵 价值取向是指人们根据自身需要而对事物所做出的评价与判断.教育目的的确立往往带着某种价值取向的痕迹,价值取向又可以算是一个价值判断与价值倾向的系统,它对整个活动的发展轨迹和前进方向起着调控、制约作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是指教育目的的提出者或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对教育价值做出选择时所持有的一种倾向①.因此,可以说教育目的制约并指导着整个教育过程的发展,而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就调控、制约着教育目的乃至整个人类教育事业发展方向与趋势.纵观历史,横看中西,人们习惯上将教育目的分为以“个人本位”为价值取向的教育目的、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的教育目的以及试图平衡两种价值取向的中间派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者认为,教育是人的教育,教育是从人本身出发,通过人自身,为了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其最终目的在于使人之为人的本性及人的一切能力与潜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强调的是个人的价值,主张先有人的发展,而后有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观倾向于从社会的需要来认定教育的目的,认为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先有社会的发展,再有个人的发展,人是社会的产物.教育就是要把人培养成社会需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人,即人是服务于社会,人的培养也应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观和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观之间,还存在着中间形式,这种目的观试图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认为教育的目的既要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能促进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2我国当代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教育在各个时代的目的是各不同的,但是无论怎样表述与确定,它都是与特定的历史与阶级相一致的,都反映了一定的时代背景和阶级的呼声,都是某些阶级的价值取向与偏好.我国现代的教育目的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的也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由此, 司法改 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 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恰当界定这种权力关系是创设合理的司法体制的关键所在。(2)根据法治国家政治建构的要求, 中国社会中现实权力结构关系整体上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调整中, 司法在政治建构中的定位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司法的定位正体现于界定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 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常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 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 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 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 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 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党派选举”的州,“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 ;在“非党派选举”的州,“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 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不仅如此, 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 第57 页。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王俊莉* [摘要]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前景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在认识上尚存在某些局限,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原则的科学性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显著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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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主要观点: 人的发展与人的活动是相一致的(从事什么活动,你的发展会达到什么程度);旧分工是造成人全面发展的根源(人的片面发展到一个极端就叫做异化,被自己单调的职业而定型了,没得到全面的发展);脑力和体力应该得到全面的发展: 社会化大生产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人的职业必然要有变更,也决定了人必然要全面发展);自由时间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负担过重必然导致肤浅);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要做到真正的全面发展,应该是把劳动作为一种分工,而不应该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生产劳动与教育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人的唯一途径。 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对立的原因: 没有认识到社会与人之间的关系。 当人们处于一个混沌无序的状态下,大多数思想中推崇社会本位论,以个人来推翻社会;当社会很富足时,大多数思想家推崇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的价值性,以社会对人进行改造,制约作用。 价值取向与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的论争无非在于人的价值与社会需要孰重孰轻,何者更具有优先性的问题,但问题的本质并非在此。 教育的目的――受教育者被期望的理想状态,即人(类)之存在的最佳状态,应以合乎自然规律的事实为标准。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11-07-05T08:26:10.6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下供稿作者:毛兴勤[导读] 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备受责难。毛兴勤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 553004)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备受责难。“西洋派”与“本土派”的争论不仅无益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反而徒增了问题的复杂性。以通行的“底线”为司法改革的指针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关键词: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415 D9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9-01 一、“底线”与“红线”:一个现实的解读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使只要有一点点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国民担忧。“进一步,退两步”的司改进程让我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程充满了迷茫和无望。具有司法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律(我将其成为底线)因遥不可及而成了痴心妄想。郁闷与无奈充斥着本想有所作为的学人。于是,多数人选择了做聪明的傻瓜。说他们聪明是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问题的所在,比谁都明白那些一碰便会有危险的“高压线”、“雷区” (我将其成为红线),所以他们宁愿做一个傻瓜——一个有躯壳却没有思想、有嘴却不能表示内心的木偶。只有极少数人,正是他们的大无畏引领着时代,在浑浊的世界为人们指明方向。也正是他们在极力阻止着那些真正的傻瓜企图返回历史的起点去寻找他们的“春秋美梦”。 二、“红线”挑战“底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的底线是我们衡量司法质量和品质的标杆。历史赋予了其检验过往“车辆”的资格和是否向它们发放“通行证”的话语权。凡是未能通过检验者,要么被彻底报废要么改良后再次受检。其实,中华民族何尝不是一辆滚滚行驶了几千年的重型卡车!?她满载过荣誉、也满载过屈辱;满载过富有,也满载过贫困。当她再次受检并准备以全新的姿态驶入快车道时却被一份份不甚满意的“体检表”困惑,在司法一栏更是如此。于是,有人不满于这种“不公平”标准而执着 过往历史,有人则疾呼必须对不合格“部件”进行改良以适应新的标准。由此,在法学界出现了“本土派”与“西洋派”之争。诚然,正如有人争辩的那样,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那套标准来衡量我们司法制度的优劣,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事实上,很久以来我们都是这么想并这么做的。但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底线是什么?否则,我们完全会误以为那种高度一体化的、被戴上一个“司法机关帽子“的便是司法。我们必须记住:“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1]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其任务在于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来保障人权并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常见借口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允许。中国的传统确实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现实纷繁复杂、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倍加的努力,博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上帝(如果真有的话)是公平的,当其赋予中华民族绝好发展契机的时候也给予了别人厚爱。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起赶超先进在于我们的认识和行动。如果说“激情年代”的“超英赶美”只是一个神话,那么,今天的中国却已真真实事的感觉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是有尊严地存在。但历史一再表明,任何囿于过去和现实的思想、举动都是危险的。现实也表明,不勇于创新和改革就不可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供内在活力。常见借口二:打击犯罪的现实不容过多的人权关照。中国高居不下的基尼系数表明社会分层、社会治安形势的严重——有人在监督体制外游走,有人在“社会之外”漂泊,有人在利益面前徘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无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成了此等牺牲品。老实说,这种牺牲对受害者(此处之受害者并非犯罪的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当做犯罪人。在“扫黄打黑”的一片欢呼声中有多少人在关注人权?在激情的“严打”运动中又有多少人权被漠视?我们常常不是以一种“冷眼看世间情”的炎凉来解读社会就是以“冷嘲热讽”来奚落那些脚戴镣铐、身穿囚服的人。其实,我们真应该想想:他们到底有没有罪?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照料?此话听起来有为“犯罪分子”打抱不平的味道,但请别忘了,也许你今天还在幸灾乐祸,明天就和他们一样,即便你是无辜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不是你是否愿意成为被告而是有人/机关把你变成被告,在一个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当做罪犯而被打击的潜在风险。 三、“底线”超越“红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以司法底线为标准来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必要的,按照司法规律来建设司法是必须的。但问题接踵而来,要保证司法底线则会面临敏感话题即政治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在于突破“红线”的勇气和程度。有没有勇气去改变公、检、法的现有宪法定位?有没有决心将法院由监督的客体建设成监督的主体?有没有魄力将一切公权力置于法院的审查之下?目前,至少以下两点是应该做的:一、广开言论,包容批判。现在的“一言堂”现象仍然明显和严重。除了一些“胆大妄为”之士外,很多人都习惯于沉默。正如在第一段提到的那样,他们更愿意把自己装扮成聪明的傻瓜。想到西方国家法学流派之多、法学大师之广,思想交锋之利。我们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悲凉。而我们除了“官方派”以外好像找不出与之不同更遑论对立的“门派”。诚然,这与“以吏为师”、“法无二解”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政治的宽容度不够有关。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批判应当得到鼓励,因为有了批判才会有进步。在英语词汇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critical”一词兼有“批判的”和“决定性的”之意。也许这是偶然,但这也是事实,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发展来说,批判性总意味着决定性。 二、应该逐步突破现有的制度甚至政治制度。我们不能 “毕其功于一役”但却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司法应当回归它本来的面相,司法规律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任意的曲解。我认为,目前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的审判管理改革就是曲解了司法规律。审判管理改革说白了就是通过加大法院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对此种改革居然有人为其辩护,说是通过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来达成司法的协调运作!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3]回至主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底线”与“红线”已出现了极为紧张的状态。是要突破“红线”而保“底线”还是为守“红线”而牺牲“底线”?答案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 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 法实践中使用。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 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 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他曾坦陈了

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教育学教育目的 题库

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知识与能力试题(中学) (4)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问题上,主张教育是为了使人增长智慧,发展才能,生活更加充实幸福的观点属于(A) A.个人本位论 B.社会本位论 C.知识本位论 D.能力本位论 解析:个人本位论主张从个体本能需要出发,强调教育要服从人的成长规律和满足人的需要;注重教育对个人的价值;主张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发展人的个性,增进人的价值,促使个人自我实现。 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知识与能力试题(中学) (4)教育是新生一代成长与社会生活延续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为一切人和社会所必需,并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这表明教育具有(A) A.永恒性 B.历史性 C.阶级性 D.生产性 解析:教育的社会属性包括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其中永恒性是指教育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存在教育,教育与人类共始终。教育的永恒性是教育本身的职能所决定的。 23.辨析题:教学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知识。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教学是在教育目的的规范下,由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活动。其中,传授系统的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教学的首要任务。此外,教学还在于发展学生的智力,体力和创造才能,培养社会主义品德和审美情趣,奠定学生的科学世界观基础,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此,教学活动的任务具有多样性,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知识。 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知识与能力试题(中学) 3.确立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是(B) A.素质教育理论 B.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C.创新教育理论 D.生活教育理论 解析: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22.辨析题:教育既然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目的就只能按照人的发展需求确定。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确定教育目的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制定者的教育理想和价值观等。因此,题干将教育目的确定的依据简化为人的发展需求这个单一因素,说法错误。 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知识与能力试题(中学) 22.辨析题:全面发展就是指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平均发展。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构成。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全面发展不代表是平均发展,全面发展的同时也要促进个性发展,针对不同学生因材施教。因此这句话是错误的。 31.材料分析题:小美很喜欢唱歌,从小就希望自己在音乐方面有所成就。在她还没有确定是否报考音乐学院前,她在众人面前能很好地展示自己的歌声。她确定报考音乐学院后,学习更加勤奋努力,希望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在音乐学院的专业课面试过程中,由于她极度渴望有完美的表现,结果事与愿违,不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水平,而且比平时更差,导致面试失利。这个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关于对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与进

对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与进言 尚辰艳简易程序,究其实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异化,但它在案件适用上的不断扩张,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这种异化了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弊端开始显现。因此,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已成为热点之一。反思我国现存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法条规定相对单薄,具体适用方面也存在模糊地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不能体现出对公民诉权保护与效益原则的并重。目前,在民事诉讼案件绝对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运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成为审判工作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 一、胜诉者的困惑 ——诉讼中的效益与效率问题 强调效益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并重,究其实际还是出于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需要。否则,即使我们在立案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发动权,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当事人也畏于发动诉讼,这实际上是对于诉权的侵害。实践中这一问题对于弱势群体的诉权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该群体即使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诉讼要求,但限于对生存需要、诉讼投入等各方面问题的考虑而不得不息讼。因此,简易程序似乎是对这一问题最佳的解决选择。当然过分的强调适用简易程序,面对确实复杂的案件时,反而会引起诉讼成本的提高。如将部分案件从简易审向普通审转换,无疑会提高法院成本。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要把握具体的“度”,不能因为简易程序的简捷就过分强调其适用。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诉讼成本主要是诉讼费与参与诉讼过程中耗费的钱财与精力。案件审理的时间拖的太长,多次开庭无疑会增加成本。而且就简易程序而言,由于其在审理方面的简捷性,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在这方

浅谈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

浅谈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 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是指司法行政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处于核心地位的共同意识。司法行政主要有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司法行政履行管理指导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司法所等工作。下面就构建基层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的意义、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内容及实现途径作以论述。 一、构建培育基层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是整个价值体系的轴心,是精神支柱的内核,也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应长期秉承的根本准则和始终遵循的精神路标。“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难以预料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加大。”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做好构建和培育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既是有效履行司法行政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战斗力和文化软实力的客观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基层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层司法行政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律保障与服务的艰巨任务,要始终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根本,而绝不能发生任何偏离和动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碰撞日益频繁,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呈现多样化态势,司法行政既要抵制西方消极文化影响,又要坚持改革开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如何构建符合司法行政需求的核心价值体系,以凝聚司法行政队伍的精神意志,团结奋斗、共克时艰,关系到司法行政政治方向,关系到司法行政发展,影响到工作各个方面。 构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核心价值体系,是围绕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需要,是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是凝聚全体团结奋进的精神力量需求。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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