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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局网页)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外经贸局网页)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外经贸局网页)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一般(变更)事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增加投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环保审批文件。(注:用税后利润转增资还需提供:1、年度审计报告;2、纳(免、减)税证明。)

二、增加(变更)经营范围(一般要求要增加投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环保审批文件。

三、合资(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合作企业变更合作方: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合作企业不需要),

4、退出方退股(退出)声明,

5、补充合同(独资填申请表),

6、补充章程,

7、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加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需公证和认证,并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9、验资报告,10、年度审计报告,11、营业执照复印件,12、批准证书正副本,13、中方是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注: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四、合资、合作、独资转内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合作企业不需要),

4、退出方退股(退出)声明,

5、内资章程,

6、新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年度审计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批准证书正副本,11、中方是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五、企业延期: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副本,8有效期内的环保许可证。

六、企业变更名称: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名称

核准通知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企业变更地址: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批准证书正副本,

7、环保审批文件,8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八、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外资企业投资者更名: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中外方(投资者)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需公证和认证)、政府登记机关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副本。

九、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批准证书正副本。

十、调整投资构成及出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复印件,

8、历次批复复印件。

十一、变更董事会成员(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涉及人数变更(总人数或中外方人数)要出批复: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

4、补充章程,

5、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不涉及人数变更,只需盖业务章后备案: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减资(分两步申请):

(一)1、申请书(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2、情况说明,3董事会决议,4、补充合同(独资不需要),5、补充章程,6、验资报告,7、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8、营业执照复印件,9、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1、三次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的公告,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3、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批准证书正副本。

十三、提前终止:

1、申请书(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2、情况说明,

3、董事会决议,

4、终止协议(独资提供股东决议),

5、年度审计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副

本。

十四、合资转独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中方退股声明,

5、外资企业申请表,

6、外资企业章程,

7、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年度审计报告,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批准证书正副本,12、中方是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十五、合作转独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中方退出声明,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资企业章程,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年度审计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批准证书正副本,11、中方是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十六、独资转合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资企业合同,

5、合资企业章程,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年度审计报告,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批准证书正副本。

十七、独资转合作: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合作企业合同,

4、合作企业章程,

5、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年度审计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批准证书正副本。

十八、合资转合作: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作企业合同,

5、合作企业章程,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年度审计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批准证书正副本,10、中方是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十九、合作转合资: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资企业合同,

5、合资企业章程,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年度审计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批准证书正副本。

二十、合并(分两步申请):

(一)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2、各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各公司合同、章程,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1、公司三次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一、分立(分两步申请):

(一)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1、公司三次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二、设立分支机构(国内):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董事长给负责人授权书,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场地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6、验资报告,

7、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三、注销分支机构(国内):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分支机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四、股权质押: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其他投资者同意函,

4、质押合同,

5、验资报告,

6、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五、解除股权质押: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其他投资者确认函,

4、质权人确认函,

5、股权质押批文复印件。

二十六、承包经营:

1、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

的具体措施的报告,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5、承包经营合同,6、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7、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七、办理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正本1份),

2、项目合同或独资项目章程的批复(正本2份),

3、项目合同或独资项目章程(复印件2份),

4、批准证书(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2份,盖项目审批机关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情况说明表(正本1份);

新批增资项目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时的第一次合同或章程的批复和此前最后一次增

资的批复(复印件2份)。

二十八、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1、外商投资的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

2、申办企业的请示;

3、申办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的董事会决议;

4、申办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提供,正本各一份);

5、申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正本一式二份,盖企业印章);

6、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7、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分别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一份);

8、申办企业经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doc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前提:第一、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 第二、材料齐全: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zhuanrang)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如下的几种情况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如下的几种情况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报批时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2)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3)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外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5)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转让方商业登记证或相关文件; (7)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或章程(独资)和历次补充合同或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8)企业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10)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书; (11)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13)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备注一、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A、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

B、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C、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D、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违约责任; F、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G、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H、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备注二、如属于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A、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B、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备注三、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地位。 2、对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或原章程(独资)和历次补充合同或补充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 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真实性确认书; 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过失责任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系中国人,丙、丁、戊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甲、乙各占股份30%,丙占20%,丁、戊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 甲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己(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乙、丁、戊同意。其后,己交付了转让款。但甲因股价上涨,

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己在与甲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甲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己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甲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 本案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缩影,里面涉及诸多疑难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 二、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按行政审批的碰撞与冲突 企业章程是股东行为的指针。因此,章程的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之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内容,且必须经行政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然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对甲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于己是否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章程在企业成立前已通过审批,表明审批机关已同意股东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而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故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第一步:工商局 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需要准备公司新地址的 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注:1.如果房主是个人,需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房主为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必须有出租一项,房产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果是公司委托给物业,需物业出示企业住所证明,房主对物业授权书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注: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章程修正案 4. 指定委托书 注:1.工作时间:五个工作日。需要先在网上登记,审批通过后,在线预约办事时间。 2.涉及跨区变更地址的,需要工商局调动档案,时间比较长。无准确时限。流 程为先向新区工商局申请,接到同意函后再回旧区工商局办理。 第二步:税务局(地税、国税)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首先在旧的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即迁所手续。 2.专管员批准同意后,前往新的地址所归属的地税所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文件同新设立的公司一致。 3.国税变更地址的手续与地税一致。 注:1.企业变更地址后,也可以选择不迁移税所。具体情况需要和专管员协商。以不迁移税所,只变更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原则。(专管员不倾向迁所) 2.税务局变更地址也需要和工商局要求一样的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即可,不 需要原件。

3.国税地址变更一般需要新地址房产证原件(不是必然,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 税务局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要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15天内办理。 第三步:商委委员会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需要先向新地址所在区的商委递交申请 2.待审批通过后,持批复前往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办理注销原批准 证书的手续 3.待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审批通过后,给予回执 4.企业持回执,前往新地址所在地的商委申请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需要准备的文件 1.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办事指南。 2.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及房产证交复印件即可。 第四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无论是否跨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在标准大厦办理。 费用:30元。 第五步:其他变更 包括: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证、海关登记证、自理报检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银行等等。 注:1.变更财政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涉及跨区,需要先在原地址所在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之后,在新地址所在区重新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同企业新设立一致。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一、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承办条件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zip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注:1、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 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 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流程指引

▍一、备案管理的适用主体 根据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此外,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二、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有两种,一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

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在上述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则不再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仅需备案即可。 ▍三、备案时间 《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办法》的解读,与行政许可不同,《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 ▍四、备案管理的申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合同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应符合合同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关于上报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备案的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公司由(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组建,成立于年月。现由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需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原董事变更为…… 原监事变更为…… 原经理变更为…… (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公司合同、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及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予以批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免职通知书 (参考格式) 根据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月日董事会决议,我公司同意免去委派的董事职务。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流程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外国企业、经 济组织、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三、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四、经公证和认证的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五、租房合同;六、备注( 1)应提交的附件: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C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1个工作日)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者批复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可研报告及发改委批 复;三、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四、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登记证明须公证并经中国驻 当地使领馆认证)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 、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 、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 1个工作日) 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外资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外资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股权转让的收购方持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件》后通过银行购付汇后直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方的境外账户进行支付而不是支付人民币。 文件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9版 1.18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股权转让的收购方持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 eyebathe 发表于 2010-1-9 08:47 这是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资企业外方股东股权的情况。而楼主提问的是外方收购外资企业外方股东股权的情况。 从操作规程来看,没有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对价款如何支付的规定,而只是作了外方股东变更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流程及所需准备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变更相关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出资权) 申报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含出资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 4、转股前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意见; 7、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9、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新受让方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0、新受让方银行资信证明及翻译件; 11、境内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新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14、转股后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5、新董事、监事委派书; 16、新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9、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2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3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原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5审批原则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类型:备案法律效力:审批或初审。 四、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五、审批条件: 六、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3、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4、转让方与受让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并经其他投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签署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5、新旧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修改合同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仅须提供修改章程)(原件,1份);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7、新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外方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证明书(如外方为自然人,则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及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8、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须经中国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 9、如因转让而导致企业外商独资经营的,应重新签署外资企业章程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经促局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各级外经贸部门。 九、审批程序:服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批复或上报。 十、承诺时间:批复四个工作日,上报三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审批表格:有 十三、年审或年检:否 注意1:属于"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详情请查看南海经贸网>>通知公告>>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和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548933.html,/qjmj/tzgg/xx021764466.shtml)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北京天拓力行”致力于外资公司注册,知识产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双软资质认证,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企业财务外包,企业财税管理筹划等服务。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外方转股原因、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股东按比例承担);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申请书由公司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海关、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意见会签表(原件)。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等, 并由全体董事(股东)签字或依章程规定。 4.转股协议,内容载明:当时各方的基本情况、转股份额、转股价格、转股交割期限 及方式、权利义务的继承、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5.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原章程、(合同)及其修改协议,并由股东各方签字。 7.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 8.年检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原件) 10.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外方转让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受让方为一人股东声明(未设立过其它该一人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意:请将会签表复印留存。 三、办事程序 1.拟转内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部门初审后,将会签表交企业; 3.企业办理各部门会签; 4.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注册地商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2)市商务委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由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 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工商、国税、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八)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九)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 (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二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7〕第5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五条、第六条;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第九条; 7.《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号)第六条;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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