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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四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关於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於一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三○年强迫劳动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第1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2. 为达到全面禁止这一目标,在过渡时期,只有为公共用途和作为一种特殊措施,并在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和保证的情况下,始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後,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起草下面第31条所规定的报告时,应考虑能否不再另经过渡时期,即行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考虑应否把这一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条

1.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2. 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a)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b)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c)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於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安置;

(d)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昆虫或有害植物寄生虫的侵害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情况下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

(e)村镇的小型公用事业,即由该村镇的成员为该村镇直接利益从事的事业,由此可视为该村镇成员应尽的正常公民义务,但是村镇成员或其直接代表应有权要求就此类公用事业有无需要的问题和他们进行协商。

第3条

就本公约而言,“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或为一国的本土当局,或为有关领地的最高中央当局。

第4条

1. 主管当局不得为了私人、公司或社团的利益而徵用或准许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2. 如某一会员国在其对本公约的批准书由国际劳工局长登记之日存在这种为私人、公司或社团的利益而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情况,该会员国应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完全禁止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5条

1. 凡给予私人、公司或社团的特许权,概不得包含徵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用以生产或收集为这些私人、公司或社团所使用或进行交易的产品。

2. 如现行特许权中包含徵用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规定,应尽早予以废除,以符合本公约第1条的规定。

第6条

行政官员即使有职责鼓励所辖居民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也不得强迫这些居民或其中任何个人为私人、公司或社团而工作。

第7条

1. 凡不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不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2. 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在获得主管当局明文准许後,得按照本公约第10条的规定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凡经依法承认并且未得到其他形式恰当报酬的酋长,得享受为其个人服务的劳役,但应有适当节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滥用职权。

第8条

1. 任何决定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责任属於有关领地的最高民政当局。

2. 但该当局得授权地方最高当局在不涉及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的情况下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该当局还可按照本公约第23条要求颁布的条例所规定的时期和条件,授权地方最高当局,为政府官员执行公务往来的便利和为运送政府用品,在涉及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的情况下,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9条

除本公约第10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切有权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当局,在决定使用这种劳动前应查明以下各点:

待进行的劳动或服务对於被徵从事劳动或服务的村镇具有直接的重要利益;

该劳动或服务有现实的或迫切的必要性;

为进行这一劳动或服务,尽管提供了至少不低於该地区同类劳动或服务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仍无法找到自愿的劳动力;

考虑到现有居民的劳动力状况及其劳动能力,使这种劳动或服务不致对他们造成过重的负担。

第10条

作为税收索要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以及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徵用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应予逐步废除。

在废除之前,当强迫或强制劳动是作为税收索要的,或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徵用的,有关当局应首先查明以下各点:

待进行的劳动或服务对於被徵从事劳动或服务的村镇具有直接的重要利益;

该劳动或服务有现实的或迫切的必要性;

考虑到现有居民的劳动力状况及其劳动能力,使这种劳动或服务不致对他们造成过重的负担;

该劳动或服务无需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

该劳动或服务的实施将按照宗教、社会生活和农业的要求进行。

第11条

只有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的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得被徵用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本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各类劳动外,应遵守下列限制和条件:(a)尽可能先经一名政府指定的医官确定,有关人员未患有传染病,其体力足以承担要求他们从事的劳动并能适应其劳动条件;

(b)学校教师、学生和一切行政官员均予豁免;

(c)每一村镇留有维持家庭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定数量的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

(d)尊重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2. 为实施上款(c)项,本公约第23条要求颁布的条例应确定身体健壮的成年男性居民可在任何一次被徵用的比例,但这一比例无论何时在何情况下均不得超出百分之二十五。在确定这一比例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居民的密度、其社会和物质发展状况、季节以及有关人员为本地区自身利益必须完成的工作,并且,一般讲来,应注意有关村镇维系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必要性。

第12条

1. 任何人被徵从事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其最长期限每十二个月不应超过六十天,往返工作地点所需时间包括在内。

2. 对每个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均应发给一份证明书,载明该工人已完成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时间。

第13条

1. 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任何个人的正常劳动时间,应当与自愿劳动的现行劳动时间相同,超过正常时间以外的劳动时间应按自愿劳动者加班劳动时间的报酬标准付酬。

2. 任何人无论从事哪一种强迫或强制劳动,都应当给予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这一休息日应尽可能与本国或当地的传统或习惯的休息日相符。

第14条

1. 无论哪种强迫或强制劳动,除本公约第l0条规定者外,都应当付给现金报酬,报酬标准不低於工人工作地区或工人召募地区的现行类似工种的报酬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2. 如果劳动是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徵用的,应按上款规定尽快引进工资支付制度。

3. 工资应付给工人个人,不得付给其部落酋长或任何其他当局。

4. 为了支付工资,往返工作地点的路途时间应作为劳动日计算。

5. 本条规定应不禁止以常规食物配给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这种配给的价值应至少等同於以货币表现的价值,但不应以缴纳税金,以向工人提供额外的衣、食、住使其能维持体力适应特殊条件下的工作,或以提供工具为理由克扣其工资。

第15条

1. 有关领地上已经或将要生效的一切关於工伤事故或因工患病补偿的法律或条例和一切关於死亡工人或残疾工人家属的抚恤规定的法律或条例,均应同等适用於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和自愿工人。

2. 无论如何,任何使用工人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当局,都应有责任保障因工致残或因工患病而完全或部分丧失谋生能力的工人的生活,并采取措施,以维持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工人所确实赡养的人口的生计。

第16条

1. 除有特别需要外,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不得被输送到饮食和气候条件与他们原来适应的条件截然不同的地区去,以致可能对他们的健康构成危险。

2.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严格实施有关卫生和居住问题的一切必要措施,使此种工人能适应当地的条件和保护他们的健康,否则不应允许输送此种工人

3. 如果这种输送无法避免,就应按照主管医疗部门的意见采取措施,使工人逐步适应新的饮食条件和气候条件。

4. 如需工人从事他们所不习惯的正规工作,应特别在逐步培训、劳动时间、休息安排、改善或增加必要的饮食等方面采取措施,使他们适应这种工作。

第17条

如需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而需让工人在工地居住较长时间,主管当局在批准之前应查明:

1. 已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保证必需的医疗条件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尤其是:

(a)在开工前,对工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在使用期间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b)配备了足够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卫生所、医务室、医院和设备,以应付各种需要;

(c)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工人的饮水、食物、燃料和厨房器具等供应均令人满意,必要时还提供满意的住房和服装。

2. 已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工人家属的生活,特别是在工人的要求或同意下,通过可靠方式便利他们给家属寄回部分工资。

3. 工人往返工作地点的旅行由政府负责安排并提供费用,政府应尽可能利用一切现有交通工具为此种旅行提供方便。

4. 工人因疾病或事故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出资遣返。

5. 任何工人在其强迫或强制劳动期满时,如果希望作为自愿工人留在原地,应获许这样做,并在两年内不丧失享受免费遣返的权利。

第18条

1. 用於运送人员或货物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如挑夫和船夫的劳动,应在可能的最短期间予以废除。在此之前,主管当局应颁布条例规定,尤其是:

(a)此种劳动只准用来为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动提供便利,或者是为运送政府用品,或在十分紧急必要时用来运送其他非官职人员;

(b)对如此使用的工人,如可能进行体格检查,应经检查确认身体条件合适,如此种体格检查为不可行时,使用这种劳动力的人应负责保证被使用的工人体力胜任,并未染有传染病;

(c)工人可搬运的最大负荷;

(d)工人从居住地出发需跋涉的最远路程;

(e)工人每月或每单位时期内得被徵用的最多天数,其中包括归程天数;

(f)有权要求使用这种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以及他们有权使用这种劳动的限度。

2. 主管当局在确定上款第(c)、(d)和(e)项提到的最高限额时,应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包括被徵工人所属人口的体质、跋涉所经路程的情况以及气候条件。

3. 主管当局还应规定,挑夫每日正常行程不应超过相当於每天平均八小时工作所走的距离,当然,不仅要考虑挑夫的负荷和要走的距离,还要考虑道路的状况、季节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如让挑夫加班赶路,加班时间应按高於正常报酬标准的标准付给报酬。

第19条

1. 主管当局只有出於预防饥荒或食品供应不足时,才得准许进行强制种植,条件是生产的粮食或产品应归生产者本人或该村镇所有。

2. 当生产是按照法律或习惯以村镇为基础加以组织时,并且当产品或产品出售後的利润为村镇所有时,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村镇成员对该村镇根据法律或习惯要求他们完成的劳动可予免除义务。

第20条

因村镇任何成员犯罪而对该村镇实行惩罚的集体惩罚立法,不应规定以强制该村镇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方式。

第21条

矿山井下工作不应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22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承诺就其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应含有每一有关领地使用强迫或

强制劳动的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包括在该领地内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范围、使用的目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劳动时间、工资支付方法和工资标准以及一切其他有关情况。

第23条

1. 为贯彻本公约的规定,主管当局应颁布完整、明确的关於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条例。

2. 条例应特别包括如下规则,即允许任何被强制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就其劳动条件向当局提出申诉,并保证这种申诉得到审理和重视。

第24条

应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严格执行关於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条例,或通过扩大现有监督自愿劳动的监察机构的职责,兼及监督强迫或强制劳动,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还应采取措施,保证使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了解这些条例。

第25条

凡非法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者,应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任何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有责任使法律制裁真正得当和得到严格执行

第26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将本公约实施於处於它的主权、管辖权、保护权、宗主权、监管权或权力之下的领地,只要它有权承担管辖国内事务的义务;但是,如果该会员国希望援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的规定,它应在提交批准书时附加一项声明书,其中载明:

(1)它准备无修改地应用本公约的规定的领地;

(2)它准备有修改地应用本公约的规定的领地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3)它的留待作出决定的领地。

2. 上述声明书应被视为批准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任何会员国对於在原声明书中按照本条第(2)和第(3)项所作的任何保留,此後得以另一声明书予以全部或部分撤销。

第2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28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後生效。

3. 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9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两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并将由组织其他会员国随後送达的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全体会员国。

第30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後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五年,此後每当五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31条

公约生效後每五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一次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32条

1. 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於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30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2. 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3. 对於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33条

本公约的法文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SA8000-2014标准

SA8000-2014标准I.目的与范围 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III. 定义 1.公司定义 2.员工定义 3.工人定义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 5.下级供应商定义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 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 9.青少年定义 10.童工定义 11.强迫和强制劳动 12.非法雇用定义 13.救济儿童定义 14.家庭工人定义 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 16.管理代表定义 17.工人组织定义 18.集体谈判定义 IV.社会责任要求 1.童工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3.健康与安全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歧视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8.报酬 9.管理系统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 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规(家庭工作) 全球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 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分包商的定义: 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供货商的供应链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编号:SM-ZD-83775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 安全评价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1.1.1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安全评价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首先使用于美国军事工业,1969年美国国防部批准颁布了最具有代表性的系统安全军事标准《系统安全大纲要点》(MIL-STD-822),对完成系统在安全方面的目标、计划和手段,包括设计、措施和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程序,此项标准于1977年修订为MIL-STD-822A,1984年又修订为MIL-STD-822B,该标准对系统整个寿命周期中的安全要求、安全工作项目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于1990年10月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类似美国军用标准MIL-STD-822B的军用标准《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GJB900-90)。 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155号《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提到的政策,在对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有影响的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的物质要素(劳动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材料、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劳动过程)的设计、试验、选择、取代、装置、安排和维修。 2在劳动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劳动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机器、材料、劳动时间、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补充训练,使其安全、卫生知识达到适当水平。

中文译本

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中文译本 AL/ALAC/ST/0311/1 原文:英文 日期:2011 年 3 月 9 日 状态:定稿 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ALAC) 有关 2014 – 2016 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会议拟定日期 的声明 本文件的原始版本是英文版,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585423.html,/correspondence 。 如果本文件的非英文版本与原始文件在理解上存在出入,或者发现存在这种出入,请以原始文件为准 第 1 页,共 2 页 简介 作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员工 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ALAC) 就 2014 – 2016 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会议拟定日期所发布的随附声明,由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ALAC) 主席 Olivier Crépin-Leblond 和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ALAC) 副主席 Cheryl Landon-Orr 草拟。 此声明根据一般会员组织 (RALO) 提供的意见做出。3 月 3 日,一般会员员工呼吁地区性 一般会员成员针对拟定会议日期提出地区性意见。 3 月 9 日,随附声明已按有关 201 4 – 2016 年拟定会议日期的公众咨询流程提交,并抄 送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董事会秘书长。 [简介结束]

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 (ALAC) 有关 2014 – 2016 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拟定会议日期的声明 我们所在地区已经审查了会议的拟定时间表,并证明该时间表已获得一致认同,以下情况例外: –在芬兰和瑞典,仲夏节是重大节日。2014 年,仲夏节刚好是 6 月 20 日至 22 日,而 2015 年,是 6 月 19 日至 21 日。其他北方国家也会庆祝仲夏节,即使日期略有不同。在芬兰和瑞典, 人们通常会在星期五至星期日庆祝。在一些其他国家,仲夏节的日期是固定不变的。 –总而言之,在一月和二月初,务请谨慎决定,因为这段时期是亚太地区的假日期间,包括 中国新年。因此,2015 年 2 月的拟定会议日期可能并不适用于该地区,即使从当前时间表看 起来有多种合适的备选方案。 而第 47 轮会议的日期,即 2013 年 7 月 14 日至 19 日(不在当前公众咨询范围之内),可能会与几个欧洲国家的暑假相冲突。为此,我们欣然公布,在确定 2014–2016 年公众咨询期间所涵盖的夏季日期时,我们会考虑到欧洲节假日,并避免七月和八月。 第 2 页,共 2 页

国外职业安全机构介绍

国际性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中心[International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 Centre (ILO-CIS)] 国际劳动监督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bour Inspection] 国际职业卫生学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Occupational Health (ICOH)]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职业安全健康网[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sources Net] 欧洲职业安全健康局[European Agenc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加拿大-欧洲工作地安全和健康联盟[Canada and European Union Cooperation on 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亚太职业安全健康组织[Asia Pacific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ganizations(APOSHO)] 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th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学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复审委员会[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view Commission (OSHRC) ]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afety Council(NSC)]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姓名 学号 专业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2011年11月26日

摘要 本文回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的合作、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对我国劳工保护方面的作用等方面,最后就WTO中实施劳工标准的争论和我国实施劳工标准的形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进程及影响有个大略的了解。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中国劳工权益

目录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1)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3)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4)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 (5) 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 (6) 参考文献 (9)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5年成为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物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首届大会制定了6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第一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919年——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自主的专门机构。 2、1940年——1945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3、1945年至今,它成为联合国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实现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公正和人道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这一宗旨已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只有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在其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施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了给人人以“体面的劳动”的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作为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是实

此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文义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文義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爲準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Limited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於2005年11月24日註冊成立 開曼群島

秘書證明書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British West Indies 吾等,Codan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作為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的助理秘書,謹此證明以下均是經公司全體股東於2006年8月28日通過而採納的書面決議案的真實副本,且該等決議案自獲採納以來並未作出修改。 議決: 1.採納公司新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隨附由公司一位董事簽署 並註有「A」字樣以供識別的副本)以取代及取締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細則; 2.公司的法定股本通過增設662,000,000股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的每股面 值0.01元的額外股份(「股份」)由380,000港元增加至7,000,000港元。 (簽署) Jonathan Law 代表 Codan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 助理秘書 日期:2006年8月29日

公司法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經修正與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 (於 2006年2月28日由單一股東 根據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 1.本公司名稱為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Limited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2.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為the office of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British West Indies。 3.在本組織章程大綱下述條文所規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限制。 4.在本組織章程大綱下述條文所規限下,本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7(2)條規定擁有,且能 夠在任何時候或不時行使作為一個具有充分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擁有的全部行為能力,而不論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5.除非已獲正式取得執照,否則本組織章程大綱不允許本公司經營根據開曼群島法例 須在取得執照下方可經營的業務。 6.除為加強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的業務外,本公司將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公 司或機構進行業務來往;但本條文不應被詮釋為妨礙本公司在開曼群島執行及訂立合約及在開曼群島行使一切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經營業務所需的權力。 7.本公司股東的責任以其當時各自持有股份的未繳股款為限。 8.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380,000元,分為38,00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的股份。 9.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內的權力以在開曼群島註銷及在其他司法管轄地區註冊。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任务 0006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重点问题提示: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和约第: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监督体系中

中文译本

Ⅱ. Literature Review A.Related Translation Theory 1.Foreignization Translation 美国着名翻译理论学家劳伦斯·文努提(Lawrence Venuti) 1995 年在他的《译者的隐身》中提出了异化和归化的概念。所谓异化,指“要求译者向作者靠拢,采取相应于作者所采用的原语表达方式来传达原文的内容。他提出一种反对译文通顺的翻译理论和实践,认为翻译目的不是在翻译中消除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而是要在翻译中体现这种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他主张异化翻译,其目的是要发展一种抵御以目的语文化价值观占主导地位的翻译理论和实践,以表现外国文本在语言和文化上的差异。异化翻译的前提是文化是有差异的,交际因语言社团之间和语言社团之内的文化差异而变得复杂。异化是以原语或原文作者为归宿,着眼于民族文化的差异性, 坚持文化的真实性, 旨在保存和反映异域民族特性和语言风格特色, 为译文读者保留异国情调, 让读者感受不同的民族情感, 体会民族文化、语言传统的差异性, 有利于文化的交流, 丰富译文语言的表现力。 把异化翻译法归因于十九 世纪德国哲学家Schleiermacher[2]的翻译论译者尽量不惊动原作者,让读者向他靠近{“The translator can either leave the writer in peace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bring the reader tO him ,or he can leave the reader in peace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bring the writer tO him .‘Bring the reader tO the original text’ would correspond tO requiring him tO process the trans— lation in context of the original;The translator thus tries tO transport the reader tO its location,which,in all reality,is foreign tO him.”(Schleiermacher,1838: 219,as translated in Wilss,1982:33)。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职工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体面劳动研讨会 与会人员名单 上海世博园,2010年7月8日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全国总工会 1 倪建民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2 李守镇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3 彭勇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副部长 4 刘迎祥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5 胡家康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6 肖冬 全总女职工部副部长 7 沈琴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 8 徐璐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处长 9 李建民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处长 10 倪燕芳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处长 11 刘淑萍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综合处处长 12 宋墨铁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调研员 13 李清宜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欧洲处副处长 14 彭艺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5 董友斌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6 孙建福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副主任 17 杨先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 18 王明燕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副处长 19 燕晓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20 张金亮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干部 21 张成菊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干部 22 彭静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干部 各部委 23 戴晓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24 李祥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调研员 25 钱晓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调研员 26 许杏彬 中国劳动科学所助理调研员 27 刘伯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 28 牟红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部长 29 李亚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30 张蕾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处长 31 热娜 全国发展部城市处副调研员 32 刘晓晨 全国妇联交流与合作中心干部 33 刘寒松 中国企联国际部副主任 34 尚晓明 中国企联国际部处长 35 吴琦 中国企联国际部干部 地方工会 36 黄秀芳 北京市总宣教部干部 37 刘 娟 天津市总宣教部副部长 38 牛立杰 内蒙古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39 金勇男 辽宁省总经审主任 40 李 扬 吉林省总副主席 41 易环宇 吉林省总宣教部干部 42 赵贵国 黑龙江省总宣教部副部长 43 汪兰洁 上海市总副主席 44 丁巍 上海市总宣教部部长 45 沈雄德 上海市总国际部部长 46 朱和顺 江苏省总宣教部部长

ISO 8501[1].1-2007(中文译本)

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国家标准化团体(ISO成员)的国际联合体。起草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技术委员会执行。与ISO保持联络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到工作中。当制定电子科技标准时,ISO与国际电子科技委员会(IEC)紧密合作。 国际标准是根据ISO/IEC方针第2部分的规定起草而成的。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准备国际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草案需要在成员内部传阅投票,最少75%的成员投票通过后方能公开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中一些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专利权。ISO并不负有鉴定部分或所有专利权的责任。 ISO8501-1由ISO/TC35“油漆与清漆”技术委员会下属SC12“涂装油漆与相关产品前钢材表面的预处理”专门小组负责起草。 本第二版取代了第一版(ISO8501-1:1988)。与第一版相比,主要的变化是把补遗ISO8501-1:1988/suppl.1994作为附录A收录在内。 ISO8501在总标题涂装油漆和相关产品前的钢材的预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测评价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部分1未涂装钢材与全面去除已有涂装钢材的锈蚀等级与预处理等级——部分2 部分去除已有涂装的已涂装钢材的预处理等级 ——部分3 带有表面缺陷的焊缝、边角等区块的预处理等级 ——部分4 关于高压喷水除锈的初始表面情况、预处理等级和除锈等级 涂装油漆和相关产品前的钢材的预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测评价 第1部分未涂装钢材与全面去除已有涂装钢材的锈蚀等级与预处理等级 简介 油漆和相关产品等钢材的保护涂层的表现受钢材表面状况的显著影响。已知影响这些表现的重要因素包括: a)存在锈蚀和氧化皮 b)存在盐、尘土、残油和油脂等表面污物 c)表面粗糙度

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C138

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19:06:1976) 公约:C138 地点:日内瓦 届会议:58 通过日期:26:06:1973 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 主题分类:最低年龄 主题分类:招生就业 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 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 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 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 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 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 第1条 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 1。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585423.html,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刘黎明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劳动关系也日益全球化。为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 不损害劳动力的后备资源,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国际劳工组织是各国在劳工法制领域合作的国际性产物,它通过制定劳工标准为各国的劳工立法提供一个参考目标与借鉴对象,并提供一个对各国劳工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劳工保护条件的改善。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机制;社会责任;集体谈判 中图分类号:D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7-02 一、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始建于1919年,于1946年国联解体后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其成立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它的业务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成员国也日益增多,截止到2011年成员国发展到183个。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它主要是通过“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式来改善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自1919-2011年期间,国际劳工大 会共通过189个公约和201个建议书,其中有八个公约涉及自由和集体谈判、反对强迫劳动、 废除童工、就业平等等四项工人的基本权利,被称为基本劳工公约,又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和建议书的区别只在于它们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前者一经成员国批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劳工组织仍然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成员国实施建议书所规定的内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建议书报国内立法机关,以便其在立法时予以参考。同时,成员国还应依照理事会规定的周期,定期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建议书条款得到实施的程度。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一)预防机制 1、构建“三方机制”,有效平衡劳资关系。雇主和劳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者,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形成了国际劳工组织平衡相关主体利益所特有的“三方机制”,这三方主体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各自独立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所构建的这种“三方机制”,成为各国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形式。为了切实加强

2020年4月全国劳动法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900年 B.1906年 C.1918年 D.1919年 3.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劳动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法规颁布于() A.1950年 B.1951年 C.1952年 D.1953年 4.《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下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 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7月5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7月5日 5.根据1999年修改颁布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放假的天数是() A.2天 B.3天 C.4天 D.7天 6.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 ..的是() 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7.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C.国务院统一制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 A.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B.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毕马威经典24、36题中文翻译版本

KPMG经典24题 The Classical 24 Numerical Reasoning 图一:五个地区电话中心暂时的和永久的员工数量 1、在SW,实际每小时接待电话数量要低10%,比目标少,问:每小时目标是多少? 2、在NW,如果平均接电话数量不变,然后计划暂时和永久职工都增加6%,那么总共会增加多少的电话接待量? 3、如果SE地区的人员比例同E地区一样,但总人数不变,那么接待电话的数量变化是多少? 4、哪两个地区的永久员工拥有每小时总量最高的电话接待量?

图二:下表展示的是三个目的地为期四周的长途车旅行的限制票价和销售目标 5、如果将三个地区的销售目标合起来再超过现阶段的5%,那么在这4周期末还需要收入多少来完成目标? 6、在接下来的4周,目标是以平均价格每周卖120张票到skipdown,与现阶段相比。Skipdown的预期收益会增长%? 7、对hopworth来说,如果平均票价上升到50gbp,并且销售目标上升到44000gbp,要少卖多少票? 8、如果25个座位的长途巴士(去jumpford),上面的所有票都能卖光,那么在4周时间内需要多少辆巴士来完成销售目标?

图三:下表展示了新城的通勤人数和使用列车的人数 9、如果所有通勤者和列车通勤者在6月---8月的%增长趋势应用到9月----11月,那么11月的不乘列车的通勤者应是多少? 10、在10月,不乘列车的人比乘列车的人少多少? 11、如果11月的列车使用者比10月下降了百万,且列车使用者中习惯使用“METRO TRAIN”的人为15%,那么多少列车使用者没有使用“METRO TRAIN”? 12、7月,%多少的通勤者使用了列车,但没有使用“METRO TRAIN”?

中文译本 AS4684-2009

AS4684-2009 澳洲标准 高脚椅——安全要求 High Chairs—Safety Requirements

此澳洲标准由儿童家俱安全要求CS-003技术委员会编写。澳洲标准委员会在2009年6月25日认可。 此标准在2009年8月11日公布。 以下为CS-003参与编写者: 澳洲工商会 澳洲竟争及消费者委员会 澳洲产业集团 澳洲零售协会 澳洲商业家具行业协会 维多利亚消费事务局 消协组织CHOICE 澳洲消费者协会 卫生部(南澳大利亚) 旅游部门、公平交易和葡萄酒产业发展,昆士兰 家俱技术 澳洲婴幼儿护理产品协会 NSW公平交易办公室 威斯密德儿童医院 此标准起草号为DR05503. 澳大利亚标准希望承认专家个人参与对标准的发展贡献通过他们在委员会的表现和通过公众评审期。 标准保持更新 标准是变化着的文件,它反映出科学,技术和系统的进步。为使其能继续使用,所有的标准都会定期回审,新版本会公布。在编纂过程中,会不断修订。 条款也可能被废弃。读者必须要保证他们所使用是的正在使用中的标准,它包含标准公布后所有修订条款。 详细信息可以通过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585423.html,.au网站浏览关于澳洲标准,草稿,修订和新发布的标准。 澳洲标准欢迎改进的建议,鼓励读者及时通知我们如有任何明显的错误或含糊不清的描述。联系我们可以通过email邮箱地址:mai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585423.html,.au或写到如下地址:GPO Box 476,Sydney,NSW2001

AS4684-2009 澳洲标准 高脚椅——安全要求 High chair——Safety requirements 以AS4689-2009初次出版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 海员遣返公约 (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 就业政策公约 (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 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

公约要点: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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