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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朱金超S1******* 法律硕士(法学)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

引言

“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深化,也随着法学界及公民对程序正义的认识的不断加深,程序也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律术语的核心词。有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讨论就像是公平和效率的在我国现阶段孰优先的抉择一样。而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因其法制传统,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选择也具有民族特色。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各派学者都坚守自己的阵地,我国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程序正义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程序以其确定性、规范性的天然特点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在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方面具有独立价值。毫无疑问,实体的真实、正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价值。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实体正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实体的真实正确不应该建立在对程序的忽视甚至是漠视。在此语境下,对于程序的违反必将造成实体的不公,真正的实体正义也必然遭到损害,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维护,造成冤假错案。

一、程序性违法的界定

所谓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①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程序性违法的基本要件:

一是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

①陈瑞华:《程序性违法及其法律后果》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8日。对于程序性违法的主体的认识也有不同观点,例如吴孝军在《 论犯罪侦查中的程序性违法》一文中就认为程序性违法的主体除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作者认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违反程序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导致对其不利的结果,所以在此语境下的主体应该认定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宜。

件。

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三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二、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

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1)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3)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

三、刑事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的视角的选取

本文以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一)、概念的阐释

对于超期羁押的情形,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显性超期羁押与隐性超期羁押。

(一)显性超期。显性超期又称硬超期,指的是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超期羁押。既包括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包括未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而超过基本羁押期限。显性超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通过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很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目前已较少发生。

(二)隐性超期。隐性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利用法律的不周延,通过体现在法律文书上未突破法定羁押上限。这种形式上的“合法羁押”掩盖实质上的超期,这种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羁押超过了应适用的羁押期限,严重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②一是对不符合法定延长侦查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二是司

②孙大伟:《试论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与对策》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7期。

法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期限。三是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建议延期审理等手段,变相延长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二)、刑事审判中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

1、滥用期限延长条款

如滥用刑诉法中“可以延期”“案件重大”等规定,法律对各诉讼环节中有关期限延长的规定有一个递进过程,延期本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为例外适用,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被常态化,成为办案人员因拖沓而导致办案期限不够的救济条款。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此法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但是在实际中却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二个半月。

2、审判人员借用审查起诉未用尽之剩余时间。

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和延期审理等手段变相延长诉讼期限。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若其中一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案,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不是按规定单独对该人裁定中止审理,而是为图省事避免多次开庭,变通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使全案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被人为延长。

3、利用法律规定的疏漏。

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现行法律仅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而人民法院以“需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或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为由自行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尽管表面上于法有据,但这种无限次延期审理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之本义。

4、二审发回重申中的超期羁押。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这两条中我们不难看出因为法院的过错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故意将无罪判有罪、将轻罪判重刑。因为羁押时期过长,如果结局宣告无

罪,随之应是国家赔偿,可相关机关均不愿意成为赔偿义务主体。为了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故意将无罪判有罪,使各机关皆大欢喜。同样,由于羁押时间过久,即使后来查出一个轻罪,但由于羁押折抵刑期,为了避免羁押期限长于刑期的尴尬局面,便故意轻罪重判使他人觉得超期羁押也不冤枉。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将无罪判有罪和将轻罪判重刑也是缘于超期羁押。换言之,在一些场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超期羁押行为导致了将无罪判有罪和将轻罪判重刑的更为严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结果。③以上几种隐性超期羁押现象,从法律规定上看并不超期,不同于违法层面的超期羁押,但实则或是通过违规操作规避法律或与立法精神相悖,助长了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漠视人权的错误观念;破坏了刑事诉讼制约机制,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形象,严重侵犯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其危害程度较显性尤甚。

(三)、隐性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意识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践是诱发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到传统文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强调实体公正过多,对于程序要么是视而不见,要么是走形式,程序的作用顶多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而已,不少法律人甚至认为程序限制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在这一大环境下,司法机关往往倾向实体公正和打击犯罪,而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2、执法力量配备不合理是现实原因。

办案经费不足,可用人力紧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超负荷工作,这既无法保障案件质量,也无法保障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在完成办案指标的单纯任务观念指导下,为避免产生违法超期羁押问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解决之道,于是通过合法程序以羁代侦等隐性超期羁押应运而生。

3、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更多的是强调犯罪追究一面,而没有强调执法约束一面。显性超期羁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还是可以找到依据予以追究。但对于表面上合法的“隐性超期羁押”对这类违规办案的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就很难得到彻底遏制。

③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四)、超期羁押的改革措施

1、提高人员素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审判机关及司法人员应该提高程序意识,提高人权保护意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正常人对待,他们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障,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机制为首要目标,使程序正义得到普遍承认和尊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要保护被追究者的合法权利。

2、制裁措施

对于因超期羁押的制裁措施制定上应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实践中在理解执行法律时因机关而异因人而异。人民法院内部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且内容简单,应尽快充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多层次的法律追究体系,对于轻微的超期羁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对于严重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以刑法的非法拘禁罪论处。④

3、建立快速审判机制

美国 宪法《第六修正案》 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 。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旨在:( 1)防止不合适、不公正的审前羁押;( 2)减少伴随公诉所产生的焦虑;( 3)限制因长期羁押而损害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能力的可能性。

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修改现行立法上的不足,法律规定上的模糊、不确定都是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背景,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将模糊语言从立法中清除,代之以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法律用语。对于刑事审判要确立一个严格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如果不能完成审判,就应该终结诉讼程序。

4、救济机制

建立专门针对未决羁押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机制,赋予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获得法院司法救济的机会。改变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获得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无法通过行使诉权来纠正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被动处境。

5、加大对司法活动人员及其物质支持。

在提高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人员支持,对于程序的严格遵守必然会导致诉讼活动效率的下降,众多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又会导致新的超期羁押,因此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人力支持也是解决现实中超期羁押的一个重要措施。

④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⑤杨结玲:《从解决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看迅速审判权的构建》载于《内蒙古电大学刊》2011年4月。

总结

程序性违法不仅严重侵害了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侵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进而影响到实体权力的实现,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工作者的形象。在此语境下,对于程序性违法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很突出,几乎在每一个程序步骤上都存在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出现,作者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观察视角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隐性超期羁押与显性超期羁押还存在较大不同,其在违法性上不是特别明显,但也造成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对于隐性超期羁押的治理也比显性超期羁押更为困难,它需要的是在观念上的更深刻的转变,在制度设计上更为细化。

刑事诉讼法构建了我国刑事审判的结构化框架,整体上形成了保护公民诉权,制约公检法行为的体系,而法制的完善就是要针对这一程序中更为细小的程序予以规范化,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加完备。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性违法及其法律后果》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8日。【2】陈瑞华:《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月。

【3】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4】杨结玲:《从解决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看迅速审判权的构建》载于《内蒙古电大学刊》2011年4月。

【5】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2月第二十卷第1期。【6】孙大伟:《试论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与对策》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7期。

【7】房保国:《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1月22卷第1期。

【8】杨玉华:《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9期。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提出要求 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提出要求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本报北京9月1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决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决定提出,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决定要求,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还要求,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

刑事案件审判基本经过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 审判长: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 【开庭审理】 审判长: ××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7324588.html,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发〔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 1. 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3. 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受贿罪。。。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张军辉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张军辉、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张军辉 审判长:

1. 被告人张军辉,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会上的表态发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和把关作用,全力保障庭审在审判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庭审检验,充分保障人权,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通过改革推动建立侦查、检察、辩护、审判等主体之间形成合力的职、权、责关系,树立案件都必须经过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构建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资源配置机制;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通过改革倒逼法官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锤炼精湛司法能力,培养造就与深化改革相同步的卓越法官队伍。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院成立了以院长刘平为组长,副院长赵宏博为副组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及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等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四方面不断推进和完成好此项改革的任务。 一、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审,确保司法资源优先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完善庭前预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控辩双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确定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二、本次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重点是将案件审理围绕庭审活动为中心,以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为核心,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这就使得我们必须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讯问制度,保证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的审理裁判。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 三、明确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规则。自贯彻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制度以来,我院正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庭质证规则,逐步完善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出庭制度。对诉讼参与人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指控证据出庭作证。审理了证人出庭案件1件、侦查人员出庭案件3件、鉴定人员出庭案件1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取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021年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年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出台《关于周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轨制改造的实施定见》(以下简称《定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轨制改造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法子,为各级法院供应了既高高在上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要和操作指南。下面是查字范例文网小编给大家供应的关于周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轨制改造的实施定见解读,感谢阅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心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严厉试行不法证据清扫划定的改造文件,进一步明确不法证据的局限和认定标准,规范不法证据的清扫程序,有助于慢慢减少、妥帖解决证据正当性的争议。 存眷1:坚持不法证据清扫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平和公信力。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明。 此次定见明确,坚持不法证据清扫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本身有罪。经审查认定的不法证据,该当依法予以清扫,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刑讯逼供、不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法证据认定难、清扫难的问题,定见进一步明确了不法证据的局限。 定见划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不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该当依法予以清扫。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相符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当依法予以清扫。 定见确立了先行当庭查询拜访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查询拜访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查询拜访证据的正当性,是正当的进入下一步,不是正当的不得进入法庭。戴长林说。 定见明确指出,对于司法划定的该当对讯问过程灌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供应讯问灌音录像,或讯问灌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景遇,现有证据不能清扫以不法方式收集证据景遇的,对有关供述该当予以清扫。 定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划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形,不能清扫以不法方式收集证据景遇的,对有关证据该当予以清扫。 存眷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针对疑罪从无难的问题,戴长林说,侦查、审查告状阶段没有发现息争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实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假如牵强下判,既违反司法划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假如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纵容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 他说,上述原因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提防。戴长林表明,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厉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该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但对案件中一样的细枝小节问题和不影响入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轻忽保障人权的观念,武断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戴长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技巧规范标准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

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姓名 (系别,专业) 摘要:公正审判是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最佳价值选择,也是有人类历史以来,关于法院审判问题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审判是否公正,怎样才能作到公正审判,所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极为广泛的,它包含着政治、思想、文化、法制各个方面的背景和理念,仅就刑事审判理论而言,所谓公正审判,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本文仅就审判程序公正的理论、标准和中国为公正审判的改革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论文题目译为英文) ABSTRACT:The fair judgment is not only the best value choice in all countries pertaining to crime judgment system,but also the enternal topic in judging the problem concerning to the court.For whether the judgment is candor,how to work up the fair judgement,the involved theories and fulfillment problems are extremely extensive.It includes the background and principle aspects of politics,thoughts,culture and legal system.In regard to pertaining to the crime judgment theories,the so-called fair judgment also includes the entity candor and procedure candors.The essay only takes into the study of the theories,standard,Chinas of the judgment procedure candor and the reform problem of fair judgment in China. KEYWORDS:crime judgment procedure reform fair judgment crime judgment entity candor procedure candor(英文关键词与词之间用分号隔开) 1、以上文章部分,我已排版好了,请将正文部分重新排版(字号为小四号,宋体或仿宋,各部分标题加粗),注意各自然段不要有空格。 2、字数太多,请进行删繁就简,字数控制在5000-8000之间。 3、文末用"参考文献"作为附录。 一、审判程序公正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制作司法裁决所必须经过的步骤、顺序和手续的总和,即法官对某一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全过程。它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开庭、调查、辩论、评议、判决等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阶段。为了建立一种法治秩序,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这些程序和阶段,世界各国毫无例外都经历了一个从愚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曲折过程。 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自然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早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程序公正标准,已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主要内容。在当时,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在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iudex 。(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① 近代和现代程序公正观念产生和完善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体系可追溯到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正当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时代。原本这一概念的本意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用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进而形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② 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1.报告犯罪(Reported Crime)。警察获得犯罪发生的信息渠道 有市民报警、巡逻、侦查即情报工作等。 2.逮捕前侦查(Prearrest Investigation)。警察对已知犯罪、 正在进行的犯罪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进行侦查,检察官或其他人员也有权通过形式传票权进行调查。 3.逮捕(Arrest)。当警察有足够的信息,如合理根据(probab le cause)就可以逮捕嫌疑人。此处“逮捕”的含义是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带往警察机关以待起诉。 4.登记(Booking)。将嫌疑人带到警察局后,登记嫌疑人的姓名、 到达时间、所犯的罪。还要给嫌疑人拍照和留下指纹。涉嫌低级别犯罪的嫌疑人在交纳保释金后可被释放,涉嫌实施较重犯罪的嫌疑人,在没交保释金的情况下,则留在警察局。 5.捕后侦查(Post-Arrest Investigation)。在逮捕嫌疑人之后, 警察往往要进一步侦查,如会见证人、搜查嫌疑人住处、让目击证人进行指认等。 6.决定指控(The Decision to Charge)。嫌疑人被抓获之后的 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要将其送到地方法院。在送到法院之前要作出是否指控的决定。指控决定由执行逮捕的警察作出。警察官和检察官都要审查执行警察的指控决定。 7.控告(Filing the Complaint)。指控文件有三种,递交给治 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的称为控告书(Complaint),提交人

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警察。对于重罪,递交到普通初审法院的起诉书分别为Information和Indictment。Information由检察官提交,而Indictment由大陪审团签发。 8.初次到庭(The First Appearance)。在该程序中,治安法官 首先确认被带到法庭的人是起诉书中的被起诉人,然后,告知他被指控的罪名、他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一般来讲,也告知其享有沉默权等。该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决定保释问题。 9.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要进行大陪审团审查、中立的 治安法官审查起诉决定等。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则将案子移交给普通初审法院。如果认为合理根据只支持轻罪,即驳回重罪起诉并让检察官按轻罪重新起诉,然后在治安法院进行审理。 10.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该程序与治安法官所进 行的预审相似,但不同之处是:大陪审团只听取控方的证据,而被告人无权出示证据或出席该程序。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据充足,则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签发起诉书(Indictment)。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则驳回指控。 11.根据起诉书传讯(Arraignment on the Information or Indi ctment)。被起诉后,重罪被告人被逮到初审法院,被告知对其的指控,并作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无罪申诉。 12.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s)。在审判前可以就起诉时间、 地点、范围、证据排除、证据展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法院实习)

实践报告(论文) 很高兴能利用寒假时间到忻府区人民法院实习,对于大二学期的我来说,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实践活动。首先要感谢为我提供实习平台的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我的老师和家长的支持。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经验。由于学习的内容不是很多,所以此次的主要目的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立案审结过程等等。 以前听别人说,在法院这类地方实习,还要端茶倒水,所以只是想去法院感受一下它的威严,不想给自己的法学学习留下什么遗憾,但实际证明,如果我放弃了这次机会,一定会有遗憾。第一天,在辛文老师的介绍下,我来到了刑事审判庭第一庭(主要是关于一般主体的犯罪活动)。很幸运的,我随着徐老师、高老师来到忻府区看守所,来办理相关犯罪人的羁押情况。事实上,和我们平时在电视上看到的一样,分为办公区、审判区、羁押区。期间,有家属来探监,可能是由于他们不知道探监时间吧,因为错过了探监时间,所以不准探监。探监是有时间规定的,并不是什么时候来都可以。所以我觉得: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尤其是对农民特别重要。晚上快7点的时候,我们从看守所出来。两位老师对我都挺好的,徐老师还开车把我送了回去。 元旦过后,开始正式实习。我们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就是打扫卫生。有了好的环境才能够放心工作,然后开始了一天的工作。最初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虽然有时候相视而笑,但不知道说什们好。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从书记员那了解到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从法官那里体会到他们对工作的认真、严谨。很多时候,他们对我提出的问题耐心回答,使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比如,去医院调取证据,我觉得像这种事情应该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来做,书记员告诉我这是被告要求做的。这实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到实际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件的过程中,你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信息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归入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对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证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笔录、收案笔录、提押票、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我们刑一庭大多接触的是公诉案件,因此我主要讲一下公诉案件普通审判程序来说明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我们庭主要是三个人);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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