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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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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验收工作大纲(试行)

为加强XXxx工程验收管理,进一步规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XXxx工程特点,特制订本大纲。

一、验收工作的依据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规程及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监理单位签发的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等。

二、验收工作主要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发挥工程效益。

三、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应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含多个标段的,可先进行标段工程的完工验收,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2、阶段验收:当工程施工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一般包括基础处理完成、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定阶段验收时间,主体工程更换施工单位以及停、缓建时,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水库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因水源不足等原因不具备机组启动验收条件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机组启动验收的时间。

3、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单位工程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可以只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不进行竣工初验,也可将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与竣工初验结合进行,但应分别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工程中含有多个类似建设容的单位工程的,可分期分批、打捆进行,一次打捆验收中的各单位工程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合并编写各类报告,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分别为同一单位,相应的各类报告可合并编写;由多个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各类报告分别编写,并由项目法人或其指定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负责汇总,各参建单位单独编写的验收工作报告作为汇总报告的附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每个单位工程的验收鉴定书必须单独编写。

4、专项验收: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等。

(1)各项目竣工初验前,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档案等专项验收。没有完成专项验收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2)档案验收按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皖水办函[2003]83号)执行,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围和保管期限按省水利厅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3)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按照批复的补偿总金额包干使用,并应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有政策性减免充抵自筹资金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费用总投资或所占总概算比例较少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但应由地方政府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报告。

(4)项目中批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建设容并列有专项投资的,应进行相应的专项验收,对专项建设容和投资较少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商有关部门同意,可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但应由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专项工作报告。

5、竣工验收:包括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两阶段。

(1)竣工初验在单位工程验收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为竣工验收做技术准备。初步验收前应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各类总结报告和资料整编,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完善需要提交的各类报告,初验所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竣工财务决算已经过竣工审计。

(3)按单项批复组织实施的,以单项批文为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可根据需要,增加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同竣工验收。

(4)竣工审计

①竣工审计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和《关于印发〈XXxx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

通知》(水监[2004]373号)进行。项目法人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②水利部或淮委主持验收项目的竣工审计,由水利部或淮委负责组织安排;我省主持竣工验收项目的竣工审计,一律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安排。

③水利部、淮委以及我省主持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50天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初稿,并向省水利厅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

④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的动用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调整(修正)概算的报批应在审计单位进驻前办妥,建设项目的明细计划应根据批复的调整(修正)概算作相应调整。

(5)竣工验收条件除执行《规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按《规程》完成各阶段的验收及专项验收,各阶段及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经按要求进行处理;各类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或落实。

②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完成。

③已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调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6)资料整编要求:

①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各类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应分别编写,汇总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指定的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负责。各参建单位单独编写的工作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汇总工作报告的附件。

②资料份数应满足资料存档及验收会议的需要,详见附件2。

③各类工作报告按《规程》附录F的要求,并参照省水利厅编制的各类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详见附件3),一般不少于40至60份。

④档案资料的分类方案、编码规则商省水利厅档案部门确定。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1、分部工程(标段)验收:由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其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应有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2、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不重复进行。

4、竣工初验:由项目法人主持,初验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有关专家不少于1/3。

5、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6、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市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7、验收申请:由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的各类验收,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规程》要求的时间,提前向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容具体容参见附件1)、有关资料和成果,由验收主持单位安排验收事项。

8、验收专家组: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验收工作需要,在验收前派出专家组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或咨询,并出具专家咨询报告,专家组对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专家组可参加验收会议。

五、工程质量检测

为保证工程的验收质量,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前(堤防工程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前质量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抽检的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委托的检测单位应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六、其它

1、1999年以前完工的项目,本着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可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验收规程开展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编报。

2、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的,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验收时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3、采用以劳折资等方式抵自筹资金的,按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水利基本建设地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函[2002]732号)进行核算和管理;

4、配套资金近期难以足额到位,工程未能按批准的容全部完成,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先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并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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