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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月27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

第一个全国性规范文件,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的一项重大举措。《收费办法》的发布,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收费办法》制定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过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也是业内近年来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由于审计服务的特殊性,加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体规模小、数量多、市场定位和服务同质化,行业内一直存在着低价竞争的现象。过去一些地方制定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定由于年代久远、标准严重偏低,客观上也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水平难以提高。近两年,在我部做大做强战略推动和政策引导下,一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强强联合,低价竞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好转,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随着招标选聘会计事务所方式的普及,评标标准片面强调报价因素,使低价竞争更为表面化。伴随着低价竞争,还出现指定业务、支付佣金、回扣等行业潜规则。

过低的收费具有多方面危害。首先,过低收费不能支撑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必要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业务的成本,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审计业务收费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也就威胁到公众利益。其次,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是事务所的核心资源。过低的收费难以支撑行业合理工资水平,使得辛苦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这不仅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又进一步威胁到审计质量。第三,指定业务、支付佣金、回扣等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也易于滋生腐败。因此,低价竞争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破坏了行业健康发展之基。

正是由于低价竞争的严重危害性,《若干意见》将治理这一问题作为加快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提出要“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并要从规范执业收费上对行业予以支持。

二、《收费办法》制定过程

《收费办法》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2008年3月,根据调查了解和业内反映情况,我们启动了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问题研究工作。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于2008年6月开展了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现状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汇总分析研究,全面掌握了事务所收费现状、各地已采取的规范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为《收费办法》的主要政策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2009年4月,我们就前期研究成果与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了沟通,得到了发展改革委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启动了《收费办法》起草工作,在成都、北京等地开展了多次调研、论证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在物价系统内公开征求意见,我司也于8月24日发文公开征求财政系统和业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联合工作组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若干意见》发布后,《收费办法》起草进程明显加快,

我司在天津、广州召开的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座谈会上又专门对《收费办法》进行深入讨论。根据讨论情况,我们和价格司对《收费办法》进行了最后修改、定稿,于2010年1月27日正式联合印发。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政策突出了最低限价导向

《收费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分两类管理,对强制性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按照《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强制性审计服务由政府确定价格区间,实际审计收费不能高于或者低于这一区间,否则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什么要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由审计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审计服务区别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存在正常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的机制。一般商品和服务都是购买人和消费者两者合一,或者购买人和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购买人关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希望其质量是好的。只要不存在垄断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机制就可以调整其价格和质量趋于合理。而强制性审计服务的购买人和消费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购买人往往更看重或关心审计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迫使审计服务购买人必须通过事务所的声誉维持自身的声誉,则购买人仍然关注服务质量。但如果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则购买人更希望审计价格越低越好。政府、银行、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审计报告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虽然关注审计质量,但不是购买者,没有对服务的选择权。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质量和价格的条件尚不成熟。

由于市场机制缺失,造成企业选择价格低的事务所,事务所为了维持生存,只能缩减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的非市场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一切问题,仅靠市场不能形成合理价格并维持正常质量,政府应当进行适度干预,特别是要实行最低限价。这种价格干预,完全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垄断行业出于自身利益制定统一限价有着本质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在价格谈判中往往属于弱势一方,不存在着价格过高而损害交易公平性的问题,对于审计收费似应只规定最低限价,而无需规定最高限价。但是,由于现行价格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价格调节手段种类有限,除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因此《收费办法》对强制性审计业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突出了最低限价导向。

当然,并非所有的强制性审计业务都存在低价竞争,例如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金融企业相关业务,其竞争秩序相对是比较规范的。对这些业务,政府指导价没有必要以设定价格低限为目标。

四、《收费办法》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作为首要目标

《收费办法》在第一条制定宗旨中,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放在了首要位置,其后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来阐述保障质量。因此,制定《收费办法》的首要诉求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规范来确保服务质量,让价格能够支撑一定的服务标准,进而对公众利益提供保护。《收费办法》各项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五、明确了核定审计服务平均成本的要素内容

对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和要求。《收费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最低质量要求。因此,上述规定意味着,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满足最低质量标准的需要,与此对应的就是最低收费标准。只有以最低质量标准为依据来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才能确保审计收费能够满足基本执业需要。

将人员培训费用作为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重要因素,体现了行业“人合”特性。会计师事务所是专业服务中介机构,主要成本是智力成本。尽管一份审计报告的制作成本并不高,但报告只是载体,报告中凝聚着大量的智力活动,审计结论背后是复杂专业判断的支撑。这些工作耗费的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业务的时间,实际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早在承接业务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这就是知识的准备。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要不断维持其知识的更新,按照要求,每位注册会计师每年都要完成必要的的后续教育,事务所也要通过研讨、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内部培训,为注册会计师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因此,对审计服务成本的核定,不能仅仅考虑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还要考虑应当分摊到审计项目中的培训费用。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执业责任风险也是核定审计成本的一项特殊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业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最主要成本。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作用,就是以自身信誉对被审计报告提供担保,而自身信誉的建立,必须以承担失信的责任为前提。正如一句格言所说,“责任是信任的基础”。所以,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基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最终要落实为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是说会计师事务所遵循了法律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就能够免除民事责任,由于审计期望差的存在以及“深口袋”理论的影响,民事责任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不仅有“上台前的十年功”,而且“下台后也不能松”,因此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责任风险因素。

六、强调了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招投标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因为招投标方式的报价信息更为透明,价格竞争更为直接。大多数招标结果都十分明显是由报价最低者中标。《收费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参与什么形式的竞争,其审计收费都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规定,之所以在第十四条专门对投标报价进行规定,就是强调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七、强化了对恶性低价竞争的惩处

《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专门列举了“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违法情形,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收费,使实际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这将为查处恶性低价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

八、异地执业适用的收费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实务中,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事务所异地执业的情况较为普遍。过去,由于受管辖范围的限制,地方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定,无法解决本地事务所到外地执业或者外地事务所到本地执业所适用收费标准问题,《收费办法》的发布则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理论上讲,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执业,其成本水平应当介于事务所所在地和执业所在地之间。因此,办法对异地执业允许以两地中的任一收费规定执行,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除异地执业外,还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所应当执行何地收费规定的问题。对此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很多事务所对全国各地分所实行一体化管理,因此分所应执行总所所在地收费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分所执行总所所在地收费规定,将造成分所与本地事务所的不平等竞争。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收费办法》规定分所执行分所所在地收费规定,一是考虑到分所经营成本主要受当地经济环境影响;二是如果某一项业务的成本受总所成本因素影响比较大,一般属于应由总所承接的业务(如证券业务)。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收费办法》规定的职责

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地区之间差异大,《收费办法》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费办法》统一原则基础上自行制定。根据《收费办法》第八条,各地收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每一项目的基准价、浮动幅度作出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把握主动,全面细致地开展有关工作,提出适应本地区行业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方案。

一是要对收费项目开展调查研究。按照《收费办法》规定,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确定是否科学,影响到政府指导价的实施范围是否正确,也影响到不同项目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 (1) 第三章会计科目变更 (2) 第四章日常账务处理 (2) 第一节凭证录入 (2) 第二节审核及记账 (3) 第五章结账 (3) 第六章财务报表的编制 (3) 第七章合并财务报表管理 (4) 第一节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 (4) 第八章财务报表的分析 (6) 第九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单位”或“公司”)财务核算、会计报表和报告编制,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表管理,是指涵盖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会计科目变更、日常的账务处理(包括凭证录入、审核及记账、月末结账、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分析等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表,是指对集团及下属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医01表)、利润表(也称收入费用总表-会医02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会医02表附表01)、现金流量表(会医03表)等。 第四条本制度合并报表内容适用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工作,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会计科目变更、日常账务处理等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医院的财务报表工作。 第二章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 第五条集团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实际业务情况编制《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核算手册》涵盖集团及下属单位适用的各种会计政策与估计。 第六条每年年末,集团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检查《会计核算手册》,确认是否需要更新。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估计是否符合适用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是否及时反映了更新内容,包括当期会计准则变更是否描述准确、完整; 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合。

应用文-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摘要: 委派 在我国实行以来,对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要不断探索,充分利用它的优点,继续改善我国企事业单位财务 状况。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信息;问题;对策 \xa0\xa0\xa0\xa0\xa0\xa0\xa0 会计工作在国民 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经济 的 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会计委派制是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中正在探索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 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本文试从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xa0\xa0\xa0\xa0\xa0\xa0\xa0 一、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 \xa0\xa0\xa0\xa0\xa0\xa0\xa0 1985年我国的部分地方就进行了会计委派制的 ,成立了会计服务公司;1998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从此拉开了会计委派制广泛施行的序幕。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会计委派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遏制腐败等方面达到了一定预期的效果。 \xa0\xa0\xa0\xa0\xa0\xa0\xa0 1.我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 \xa0\xa0\xa0\xa0\xa0\xa0\xa0 从我国各地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实际情况看,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主要可概括为“直接管理”和“财会集中制”两种形式:“直接管理”形式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财会集中制”形式是在基层区、县、乡(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也可以归为三种形式,即:委派财务总监、委派会计负责人和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等。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三,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 的会计委派。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委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派会计主管人员;二是集中核算。 \xa0\xa0\xa0\xa0\xa0\xa0\xa0 2.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明显成效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实现了会计工作相对独立化。会计委派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会计人员责任心,可以避免各种干预,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推动廉政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派出会计人员要对派出部门负责,所以能够准确、及时、真实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真实财务 向委派者汇报,使其及时准确把握全局,从而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及程序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 ) 档案案卷目录明细见会计,会计档案(一资料当年会计二,) 明细清单附:共本((一)会计凭证) :明细清单册(附)(二会计帐薄共) :明细清单册(附(三)会计报表共) :明细清单册(附 (四)工资表共 ,收款收据登记簿三,发票付应特别注明:,对已开出至今仍未收到款项的发票及收款收据,在发票及收款收据登记簿中. ,领用承办人等开票日期,开票金额款单位, ,协议四,合同) 明细清单 (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共份(一) 明细清单(附:与协作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共份二()) 明细清单附: 与公司注册劳务队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共份((三)) 明细清单附: 共份((四)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明细清单附:五)其他协议(( 枚,五印章共枚:XXX单位财务专用章共其中枚XXX印鉴名章共) :明细清单份(附,财务法规,文件资料共六数据盘等资料会计软件,七, 密码会计软件密钥,八,) 明细清单附:九,债权债务各项明细的对账单及说明资料 () :明细清单附共份(十,重大财务事项说明书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十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承接单位移交单位(): 签字):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签字接人承人移交 (签字): : 监交单位): 签字监交人(日月年 会计交接工作的具体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

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 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十条被委派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主持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对集团本部负责,根据集团本怒的指令和要求主持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公司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加强XXXX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管理,提高会计报告整体质量,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XXXX公司本部、全资电厂和各控股公司 3定义或术语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上报的月度财务快报、基建快报、价格快报、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报表编制说明、月季财务及经营情况分析、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集团公司要求固定上报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4管理与职责 4.1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考核评比的归口管理部门。 4.2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所管三级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合并和上报,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评比。

5工作内容与要求 5.1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编报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5.2财务会计报告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落实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和上报的及时性;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质量等。 5.3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财务部门配备专职报表编报人员,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5.4报送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5.4.1财务会计报告齐全,无漏报、缺页、漏项、串项; 5.4.2月度报表附有简要说明,季度、半年度报表有详细财务情况分析及编报说明,年度决算报告有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详细的编报说明。 5.5报送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 5.5.1财务会计报表的表间数据衔接正确,无逻辑性错误;表内和表间运算及勾稽相符;表内数据填报完整,无缺项、漏项数据。 5.5.2资产、负债账实、账证、账表相符;上、下级内部往来、上级拨入资金核对相符。 5.5.3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正确,内部关联交易、内部债权债务及应抵销的投资、权益等事项抵消充分、正确。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摘要:对国有实行委派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是否可以取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委派人员如何定位、管理机构设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升迁、委派制的依据、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和稽查特派员的关系进行逐一剖析,指明了存在的,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

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好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会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总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章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其有关资料、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章移交、监交及移交清册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部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允许交接。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编制银行存款应当如不一致,、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3. 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七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八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九条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01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Model Accounting Firm Financi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咨询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五章财务报告分析制度 第六章附则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企业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供给社会各方面。正确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建立有效的整体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系统,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包括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合并会计报表。 年度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编制的,全面反映企业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一般而言,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和年度现金流量表三张表。

中期报告是指反映半年经营成果和期末财务状况会计报表。一般只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和中期损益表。 合并报表是指在编制时将控股公司与它的附属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用一套会计报表来反映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控股公司控制范围内的经营成果。 第六条合并报表特点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合并会计报表具有以下特点: 1、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2、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对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编制,而不是企业集团中所有企业都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是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 4、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其独特的方法。 合并工作底稿是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事先编制的草稿。在工作底稿中,需要对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 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间的内部交易和各种往来事项都必须消除,才能使合并会计报表只反映整个企业集团与外界进行交易,发生经济往来的事实和结果。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它是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 按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以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可以分为年度会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简称为年报,中报,季报,月报; 按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可以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的编制单位,可以分为单位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况,可以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为它的使用者提供相关经济决策所必须的有用信息,其作用主要在于: (1)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2)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 (3)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决策的依据。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做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 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委派制度参考

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三种形式: 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 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 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管理制度)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于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和任何单位不存于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于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壹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方案、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方案、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之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管理办法 1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2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它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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