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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观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驾驶员的因素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的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认识不够,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驾驶时接打电话分心、未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让行及无证驾驶;尤其是骑摩托车和电瓶车的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如每天下午5点至6点左右,在眉山一环东路与环湖东路二段交叉的红绿灯处,有一半左右的摩托车和电瓶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有的法律意识淡薄,车速过快,该减速时不减,最易发生交通事故;有的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以为驾驶技术好就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

二是客观方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市居民的汽车拥有量逐年提高,路上的车流量也随之增加,但道路建设的速度赶不上车辆变化和车流量增加的速度,进而路上车辆碰撞率就提高了。每天下午6点左右,在眉山岷江一桥处,下班骑车或开车回家的人很多,加上进城的车辆,车辆流量很大,基本上每天都会出现交通堵塞的现象,易引发交通事故。还有就是现在正值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时候,天气燥热,人的情绪易波动,有些人驾驶摩托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因为这样更凉快,殊不知出事故的机率就更大了。

案例一:

6月15日晚上10点,唐某驾驶无牌小车行驶至裴城路与南北干道交叉路口时,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此规定,唐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

案例二:

6月20日早上7点50分,吴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川Z的大型客车行驶至纱縠行北段与石堰街交叉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根据此规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案例三:

8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李某驾驶摩托车在诗书路与文化巷的交叉路口,与正在骑人力三轮车横过公路的张某相撞,事发时,由于李某驾车的速度过快,三轮车被撞翻了后又滑行了12米,致两车受损、两人受伤。在此次事故中,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2项“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1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根据此规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应对举措:

陶金认为,对那些违法的交通行为,除了严管以外,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把宣传教育与执法结合起来,强化驾驶员法制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以确保提高驾驶员的素质,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把握和加强驾校学员的教育,教练员不仅要细心地教授学员的驾驶技能,还应耐心地教学员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打造和谐、文明城市。

应对举措:

我认为,对那些违法的交通行为,除了严管以外,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把宣传教育与执法结合起来,强化驾驶员法制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以确保提高驾驶员的素质,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把握和加强驾校学员的教育,教练员不仅要细心地教授学员的驾驶技能,还应耐心地教学员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打造和谐、文明城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 (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 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

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 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 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故意 1.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个规定可知,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2)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

美的主观性1

美是主观的材料一: 我方认为,美是多元化的,从视觉的角度说,“美”是能让人看了赏心悦目的事物;从听觉上说,“美”是让我们听了之后感到无比舒心和愉快,能牵动心弦的旋律;从味觉上说,“美食”更是没人可以抵抗得了的诱惑;而在每个人的心里更是有着不同的对“美”的向往:“上善若水”是美;“与人为善”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执着坚定”也是美。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美是人情感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它需要感受于存在,而会于心灵。所谓客观,是指不依赖人的意识的物质世界或人的认识对象。所谓主观,是指,人的意识。所以,我方观点认为,客观事物让人产生美的感觉,所以我们才会觉得美。因此,我方认为,美是主观的,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 第一,从美的来源来看,客观存在的事物只有融入了人的主观想象和情感才会显得美。美字怎么写的呢,上羊,下大,意为肥壮的羊吃起来味很美。如果说,从没有人吃过肥壮的羊,那美的感受从何而来?美又从何而来?从美字的写法解释上,我们就能看出,美是因人的认识而存在的。什么叫客观,不为尧存,不为桀亡,那才叫客观。所以说,因人的感情而出现的美是主观的。 第二,从对美的欣赏过程来说,美会因为人的客观生活经历和文化背景不同。如果说,美如宇宙的存在那般客观,不随着各种宇宙观的出现而有所改变,那我们会承认,美的确是客观的。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一个被对方辩友定义为客观美的事物摆在那里,不同人看了可能有不同的感受,譬如一件衣服,有人视为珍宝,有人却置之不理;譬如对美女的定义,唐朝崇尚丰满,当今社会却追求骨感。对方辩友如何解释这么多对美的不同理解与追求呢?这是用客观定性的美解释不了的,所以说,美是主观的。 第三,从对美的价值体现来说,强调美是主观感受,更好地反应了人们追求自由的价值信念。这个世界已经有太多的限制,如果连表述自己心中的美都要受束缚的话,那我们不是太悲哀了么?在追求美的过程中,人们充分的利用主观能动性,在对美的探索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古代的百家争鸣,到现在独具一格的非主流文化,没有客观标准的束缚,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自由的追求美,才能带给人们心灵的愉悦和满足。美存在的价值在于丰富我们的生活,当它带给我们的是额外的负担的话,那还不如不追求美的好。所以我方认为,美是主观的更具说服力。 综上所述,从美的起源,美的欣赏在到美的价值体现过程,客观事物只是美产生的客观前提,美是因主观而产生,因主观而变化,因主观赋予而有价值的,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美是一种主观感受。 美是主观的材料二: 首先我们要了解,事物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性质的本身是不具备美丑的。比如说火药,在用做烟花礼炮时,我们感叹那炫目多彩的光芒是多么的美好。而当其被运用于战争中时,那令人窒息的火光热浪又是多么的丑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一种物质的一种客观属性,只有在人们主观意识的介入下,才能称之为“美”。如果就说人们产生美感是因为感受到了事物“美的特性”的话,那我倒要问了,为什么那些又可以是美又可以是丑的性质就一定成了“美的特性”?美真的可以脱离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吗。 然而有人会问了,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对于毕加索的画不太理解却还说他美呢?这是因为,一部分人主观上认为它美,而我们知道了,只是因为人主观上流传下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幺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汇编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美学是主观的

学院:商学院姓名:杨丽班级:09东营销1 学号:09840125 论点:美是主观的 我认为美是人类对客观试题的一种主观选择。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中,是一种主观感受。美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审美是个人的心理选择,是一种心理对物质的衡量,而审美的结果就是一种意识,不论是美是丑,都是一种意识。总而言之美就是心理选择之后的一种“应当如此”或“恰好如此”。因此美是一种主观感受。 客观事物的存在本身不存在美的属性,而非客观事物却也可以给人以美的感受,美只是人的主观对于客观事物乃至与一个非客观事物的反应。我们说花美,说理想美,说梦美,花是客观存在的,但美是客观存在的吗?当花凋谢后我们还认为花美吗?(如果反方说花凋谢了就不是花,那么我说花照样是花只是花的形态改变了,化作春泥更护花)所以说美不是客观存在的。而对的来说,非客观的梦,理想,美德我们却会说它们很美,它们不是客存在,但由于我们人有了主观上的感受也认为它们美,所以说美是主观感受。 老子说:世人皆知美之为美,斯恶也。这句话是说世界上的人因为有了美的感受,所以也就有了丑的感受。生活其实不正是如此吗?美和丑是相对的,一个相对的东西必定只可能是主观的感受而不能是客观的存在。请问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为什么有人说他美有人说他丑呢?原因只可能是因为美以及其相对的丑是主观感受。请不要跟我说美和丑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美和丑这样客观存在的东西能同时产生在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上,这是谬论。世界上不会有一个榴莲你自个

闻起来既是香的又是臭的,但两个人两种主观感受可以给出这样的香的或臭的两种答案。 我认为美是情感的想象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它需要感受与存在而会于心灵,如果美是客观存在,像这张桌子一样的话,我们根本就不用“感”也不用“会”,只要“看”就可以了,这样倒也方便!只不过我们看到的将会是千篇一律的美,因为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只要大家的视力差不多,对美的认识就应该是相同的呀!如果这样,就有一些问题不好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对一些问题总是不能达到共同的默契呢?这样一来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蒙娜丽莎的微笑,让我们猜测了几个世纪?其实哲学家休谟早就解释过了:美从来就不是物质的客观属性,根本没有客观的标准,这一点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暗暗呼应。所以我们谈论国旗、国花,觉得她们是最美的;所以我们过三峡时,看到的不是山,而是等待夫婿归来的女子;所以看到黄河就能感受到母亲般的情怀。 美是人的主观感受,因为它反映的是人们追求自由的价值信念,人的肉体受制于客观,因而人的精神就追求无限的驰骋空间。我们爱生活,因为生活的故事上下五千年,叫人浮想联翩;我们爱自然,因为“万类霜天竞自由”,那是生命的礼赞。 综上所述,我认为美丑无对错,审美无争辩,因此我们才强调美是自由的象征,美是主观的。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过失的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故意、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故意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事实上,故意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己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比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二、犯罪故意的确认 《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一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 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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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下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问,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意外事件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3.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的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学校领导家里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张三当作校领导杀死,吴某该行为应属于() A、行为性质错误 B、工具错误 C、行为对象错误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4.司机某甲,平日酒量为白酒一斤。某日,甲喝了半斤白酒,自认为没事,就驾车出去办事,途中因头晕刹车不及,将一行人撞死。对某甲主观方面认定正确的是()。 A、某甲明知自己饮酒,还要驾车,其主观上对于交通肇事结果是犯罪故意 B、某甲没有超过他平时的酒量,对于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意外事件 C、某甲明知自己饮酒,但认为没事,在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D、某甲自认酒量大,应该没事,结果驾车肇事,在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5.某甲一直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乙,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某甲与某丙约定上山打猎。某甲在出发前擦枪时,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并不慎触动了扳机,枪支走火,击中乙的腿部,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某甲的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A、某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某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某甲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 D、某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美是人的主观感受

谢谢主席,首先我要问一下正方辩友,什么是美,我们判断美的标准是什么,如果符合你们所谓的客观标准的才称之为美,那么为何会出现楚王好瘦腰,唐皇爱丰满,难道客观标准会随时改变吗,如果随时会改变,哪还有什么客观标准可言,一个东西或一个人很美,是因为符合人的审美要求,实现了感官与精神愉悦的统一,所以我们才称之为美,客观如何,我们无从知道,比如梵高的向日葵,这就是现在人所谓的美,是随人的主观判断而改变。 正如当代诗人周伦佑所说,美不过是人的一种幻觉,世上并不存在美。朱光潜也说要从心理学上来解释美。可见美仅仅是人对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感受而已,一个人觉得什么是美的,有多美,完全取决于他的经历、所处环境以及他的生理状况等使他产生的心理状态。 有人认为美是客观存在的,其实不然,当达芬奇呕心沥血耗费整整三载完成《蒙娜丽莎》,这位来自佛罗伦萨平凡却奇特的贵族女性成为美的象征,引发了无数人千年的追索。她的美丽,是温婉仁慈的永恒微笑呢?是内心真挚欢愉却一不小心显寡于外的微笑?还是多愁善感的伤感,大家众说纷纭,这个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这又有何客观的标准呢,那我就不明白了,对方为何一定要说美是客观存在的呢。 美的产生是由审美创造的,当审美对象的某种视觉要素展现出符合人们审美需求的形象时,会产生美的联想,由此创造出美的事物,于是便完成了一次审美过程,如果美是客观的,那么我们只需对事物看一眼就可以了,只要大家视力差不多,美的感受应该相同,那么我们为何还需要审美,交流经验了。 如果如对方辩友所说,“美”是“客观存在”,那就应该是:“客观存在”无选择地都应该是“美”的,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客观存在”都是美的,说明人类对“客观世界”做了一番主观选择。因此,只能说:审美对象,作为“客观的对象”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但这个对象原本并没有“美”的意义,是人在主观上赋予了这个“对象”以美的涵义。因此,整体而言,“美”是人主观选择。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如果没有人类的存在,作为审美“对象”的所谓“客观”存在之“美”也就失去了所谓“客观存在”的意义。 所以以上种种论据证明了我们的观点,美是人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存在的。

刑法学期末考试要点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 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 适用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 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 期限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 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解释与限制解释。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一、名词解释 1. 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即新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凡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之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处理,但如果对这种行为新法处理得轻,则按新法处理。 2. 犯罪 答;犯罪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牵连犯 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4.洗钱罪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满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5. 挪用特定款物罪 答: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概念比较 1.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主要区别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存在的辩论赛

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存在的辩论赛 胡渐彪:对方辩友,这个形象性是指美的那一种形象性,请你不要把它混淆了。对方辩友我想请问你,如果美是一个主观感受的话,我想请问大家,今天《唐诗选集》连不懂华语的外国人都知道它是中国文学史上一个美的著作,照您的说法,这个《唐诗选集》在中国是美的,突然间搬到外国时候,它又是突然间不美的了吗? 谭琦:如果说我们不去仔细地研究唐诗,我们怎么能够从心里焕发出对唐诗这种文化的美的热爱呢?请问对方辩友一个简单的事实,美人鱼你觉得美不美呀? 胡渐彪:说得好,今天要研究,但是我想请问大家,对外国人来说,《唐诗》这部特辑还是不是美的? 谭琦: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问美人鱼美不美? 胡渐彪:对方辩友,美人鱼美和丑,是有人有不同的观点,为什么?这个原因是在于观赏的角度不同,不代表美的感受和美可以两者混淆在一起。好了,轮到你回答我唐诗的问题了。(笑声、掌声) 谭琦:我已经告诉过您了,我已经告诉过您了,唐诗本身是一种存在,可是我们有的人喜欢唐诗,有的人喜欢宋词,您能告诉我说,这样的喜欢一定有对有错吗?您说美人鱼有人认为美,有人认为丑,可是美人鱼本身就是童话中虚构的人物,美人鱼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吗? 胡渐彪:对方辩友离题了,我的问题是,今天唐诗到了外国人手中(时间警示)的时候,唐诗还是不是美。你告诉我宋词美和丑到底和我的问题有什么直接关联呢?(掌声) 谭琦:因为有人喜欢宋词不喜欢唐诗啊,他无法欣赏唐诗,他觉得唐诗不美,可是您能告诉我,他喜欢宋词它就一定是错的吗?(时间警示)您还没有告诉我,为什么有人他喜欢美人鱼,有人喜欢白雪公主,可是这些童话中的人物,它都是虚构的呀,它是美的,可是它又是虚构的,请问您,美是客观存在从何而来呢?(掌声) 胡渐彪:美,对方辩友,今天美人鱼的形象有人画出来,甚至有了雕像在童话的故乡。至于为什么会美会丑嘛,我刚才,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是因为观赏角度不同。好,我们不谈唐诗了吧,我们看看赵子龙。赵子龙的忠勇就算曹操不认同,它也是一种内在美的表现,难道你告诉我说,在曹操的事迹里头,赵子龙他的内在美是不美的吗?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之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篇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之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篇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2017) 2.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2017·法学) 3.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2017;2017·法学) 4.简述结合犯的特征。(2016) 5.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2016) 6.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2016·法学) 7.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2016·法学) 8.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15;2015·法学) 9.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2015) 10.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2015·法学) 1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 1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2014) 13.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法学) 14.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2014·法学) 15.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 16.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 17.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013·法学) 18.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2013·法学) 19.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012) 20.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 2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012·法学) 2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2012·法学)

23.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 24.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 25.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011·法学) 26.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法学) 27.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 28.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10) 29.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0·法学) 30.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0·法学) 3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009) 3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2009) 33.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008) 34.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2008)35.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007) 36.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2007) 3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006) 3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006) 39.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2005)40.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005) 4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2004) 4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004) 43.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2003) 44.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2003) 45.简述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2001) 46.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2001) 47.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2001) 48.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2000) 49.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2000) 50.简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2000)

反方:美是主观感受辩论整理

1、客观存在:主观感受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客观物质性) 2、为什么是主观感受:美并不在于事物本身,因为人们对事物投入了感情和想象 3、想象和情感只能是人所独有的,所以美和人是密切相关的,人的因素都可以与主观感受相结合: (1)人与人评价的差异:为什么针对同样的事物是否美的认识,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2)人的想象:人想象出来的东西又该如何解释呢?被想象出来的东西美不美?又是否客 观存在呢? (3)人的感受:什么美能够脱离人的主观感受呢?人无法感受的事物,又如何证明它是美 的呢? 4、防线:善”与美 1、对客观存在”定性为:物质基础。 这样就将对手的题目定性为:美需要一种客观物质基础,从而将美”与美的事物和行为直接等同起来,用客观物质性”替代了对手立论中的客观规律性” 2、强调概念:美是情感的想像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因此实际上也是做出了进一步的推论:美并不在于事物本身,因为人们对事物投入了感情和想象,所以美是主观感受。 3、主攻线路:为什么针对同样的事物是否美的认识,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感受到的美,美是人感受出来的,只有感受到的才叫美 美存在于人们的主观感受之中,这正反应了人们追求自由的价值信念,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眼光去评判美丑,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生活,用自己的心去感受世界,这才是美存在的最大意义。 因为我们对它倾注了很多的情感与想像,加上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才构成了我们这个斑斓的,美的世界。所以我们才能够见到国旗、国花,觉得它们是最美的;所以我们过三峡时,看到的不是山,而是等待(时间警示)夫婿归来的女子;所以我们见到黄河就能够感受到母亲般的情怀。 如果美和美的感受不是统一起来的话,那么这个感受反映这个客观存在的时候,就必然有真假对错之分。可是我们谈了这么多美的角度、美的欣赏,您能告诉我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吗? 对美”的解释:(名言) 从古到今,从西方到东方,对美”的解释是复杂的。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说:美是理念; 中世纪的圣奥古斯丁说:美是上帝无尚的荣耀与光辉;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说:美是生活;中国古代的道家认为: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早在二千余年前,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就对“有用就是美”及“有益就是美”的命题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要件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要件2.我国的船舶航行在公海时,发现犯罪分子正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是( A ) A. 必须适用的 B. 不适用的 C. 可以适用的 D. 酌情适用的 3. 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B ) A.15年 B.20年 C.25年 D.30年 4.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5.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 B ) A.罪大恶极 B.罪行极其严重

C.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D.社会危害性极大 6.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D )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下列刑罚方法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 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8.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C )。 A. 结果加重犯 B. 继续犯 C. 想象竞合 犯 D. 吸收犯 9.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C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10.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C )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羁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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