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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

第五讲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本质要求,但它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无须实际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适当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张,它是判断当事人的履行是否正确的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中规定的通知、协助等义务,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同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主体

履行主体,就是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即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与合同的性质相符合,第三人也可代替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被称为“涉他合同”或“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关于合同条款漏洞补缺的规则

1、当事人协议补缺

2、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补缺

3、根据法律规定补缺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3、根据法律规定补缺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合同法61条.62条之规定)

注:合同条款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

例如,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做学生服1000套。双方约定开学前5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酬金。服装厂拒绝了学校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

1、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条件:A、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B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C、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D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3、效力

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性,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此权即行消灭。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7条规定)

1、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条件: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B、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须由一方当事人后为履行;C、先履行一方到期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3、效力

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非永久性,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69条)

1、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条件:A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B、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D、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的,

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不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效力

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合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中止履行方可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情况下)

参见合同法第69条规定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设立的制度,分为明示和默示毁约两种,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

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

1、两者前提条件不同

2、两者依据原因不同

3、构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济手段不同

案例分析:

2000年3月29日,杭州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热电厂“)与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友”)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天津泰友于2000年的4月、5月、6月每月分两次向华能热电厂供给大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

2000年4月8日,天津泰友从天津港发货17268吨。4月10日,该运煤船抵达宁波镇海锚地,华能热电厂派员前去办理接港等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来人天津泰友已更改收货人。4月11日,天津泰友书面函告华能热电厂,怀疑其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船煤炭在镇海港零售,加大回款风险,要求华能热电厂采用即时清结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000年4月25日,华能热电厂提起诉讼,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被告天津泰友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其发现原告资产情况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败诉,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毫无履约能力,我方停止向其供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庭审日止,原告华能热电厂在余杭市人民法院有被执行案件5件,执行标的537.7万余元,其厂内全部发电机组,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帐户,已被余杭市人民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余杭市亭趾信用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中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求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在原告至庭审日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下,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且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尚有500余万元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完全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能。据此,被告不安抗辩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供给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13日判决:

驳回原告杭州华能热电厂的诉讼请求。

2000.10.8某市棉纺公司与某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棉布合同,主要约定:由棉纺公司分四批供给纺织公司棉布计款120万元,每批供货计款为30万元,供货时间分别是11月8日前(一批).12月8日前(第二批),2001年1月8日前(第三批),2001年2月28日前(第四批).付款时间为第一批.第二批均在第二批收货时付款,第三批.第四批均在第四批收货付款.由供方送货,违约按未履行部分4%00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棉纺公司依约将第一.第二批货送至纺织公司,纺织公司均验收入库,并称暂时无

款,出具60万元欠条,后经棉纺公司多次催要,

纺织公司于2000.12.25前付款35万元,同时棉纺公司已知纺织公司于2000.12.23向该县法院申

请破产,并从法院处复印了破产申请书.棉纺公司于12.26.向纺织公司发通知:鉴于你公司已无力偿还第一批.第二批所供货款余额25万元,违约在先,且有申请破产意向,故中止双方所订合同的履行,若你公司在1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我公司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特此通知.

纺织公司接通知后,在10日内未提供担保.棉纺公司于2000.3.6.向法院起诉,请求纺织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并自2000.12.9.按日4%00付违约金.纺织公司反诉请求棉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履行部分日4%00的违约金.

问:试结合所学合同法原理分析棉纺公司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将如何处理?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自己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案情:甲家具制造公司与乙家具销售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交付家具600套,而乙公司收到家具后一个月内支付家具款60万元。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积极组织生产,到5月1日已经完成500套家具。此时,乙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欠债颇多,乙公司为避债,将存款和一些设备抽调重新组建另一公司。于是甲公司于5月10日向法院起诉,主张乙公司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其的合同,并主张赔偿,理由是乙公司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足使甲公司相信乙公司到期将不履行合同。乙公司辩称,其不存在预期违约行为,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依据《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甲公司只能在6月1日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履行通知的义务,只有在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才能解除合同。

意见分歧:一、乙公司抽逃资金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履行能力,这种行为能够清楚的表明其不向甲公司履行合同,应该成立预期违约,可以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甲公司应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合同履行的各项规则。

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3.试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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