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但对国家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方面,三人又各有不同。
关键词:社会契约;比较;自然状态;国家;权力
在西方哲学史上,十七、十八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关系也走到一个新的时期,由以前的盟友与封建世俗王权结合在一起,反对神权变为了现在的对抗,不仅反对封建的神学思想,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正是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一雅克·卢梭三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的观点。但三人论述中又有不同和侧重,本文就他们的不同和侧重作出分析。在国家末产生之前,三人都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但三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可见,霍布斯是主张人性恶的。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的天性,自然法人的天性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自然状态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可见,约翰、洛克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卢梭也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是天性善良的。他们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国家的起源是什么? 由于他们论述的自然状态下生活的自然人各不相同,因而进入国家社会状态的原因也就不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是人人自危的,这对人的本性来说,要求自我保存较之要求占有一切更为根本,这时,人的理性便颁布第一条自然法,寻找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自然法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然放弃这种一切事故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且有和别人一样多的自由,这恰如他愿意允许别人和自己一样多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要达到自己保存的权利,就必须放弃占有一切的权利。自然法还有许多,但他认为可以把所有的自然法归为明白清晰的一条,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他又认为,理性颁布的自然法仅是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人性又是恶的,不能让人人都按理性行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使人畏惧的权力来支撑自然法的施行,自然法就无法维护,人们还是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相互之间就按契约行事,所谓契约,就是权力的相互转让。把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说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这就是说,这样一个人格的集合体,就是国家,交出权力的人是臣民,接受权力的人是国家元首拥有主权。
洛克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但人有“利已”的天性,不能永久保证一个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引起争端,而争端又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人们便订立契约,组成国家,避免战争,
同时,国家还是是非评判,纠纷仲裁的机构。
卢梭则认为:人类由自身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有其必然性。因为在他看来,人类有一种独特的,区别于其它一切生物的能力即自我完善的能力。自然人有理性、文明、语言、营造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能力,它们为人类进入社会状态提供了可能性,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些客观条件包括:随着人类的繁衍,产生了获取食物的困难,由此发展起多种劳动技能和谋生方式;生存斗争的必要使先前离群索居的个人之间增多了接触,由此产生了一些简单的观念、粗糙而不完备的语言;家庭的形成;由日益频繁的交往产生的虚荣和轻蔑,羞惭和羡慕以及对公众舆论关切等新的情感。由这一切准备了先行条件的私有制观念就在这一发展阶段产生了。“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社会文明的真正
奠基者”。私有制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端,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些社会发展的基本后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私有制造就有了穷人和富人,富人为了维护其财产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从此以后,人类天赋的自由、平等消失,私有财产、巧取豪夺由法律确立下来。这是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一阶段,确立了穷人与富人的差异。契约和法律须以力量为后盾来维持,相应的权力机构产生了,官职的设立确立了弱者和强者的区别,这就是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暴君政治逐渐抬起它丑恶的头”,“专制统治的出现。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在暴君面前人人等于零。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暴力支持暴政,服从出于强制;在私有制基础上出现的人类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通的道德堕落。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
从以上可以看出:他们把国家看作是人们订契约的产物,其积极意义在于以“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起源,在理论上说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合理性,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论”。但他们论述的人则是抽象的人,离开了人具体生活的社会历史环境去论人,说明国家起源,有不足之处,因而也不能科学地说明国家的起源问题。他们都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各自公民让出的权力,但让出权力多少,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权力的出让就是契约,人们把所有的权力都让给一个人格,代表这个人格行使权力的就是国家元首,他拥有强大的权力,并且又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国家权力如同《圣经》中提到的海中巨兽———“利维坦”一样,使人敬畏。因而他是主张君主专制的。而约翰·洛克认为: 人们让出的仅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这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则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保护。同时,他还认为,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也要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所以洛克是反对君主专制,主张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为了防止君主专制的出现,洛克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分权的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各自权力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由多数人选举产生的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则由君主掌握。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并不主要考虑国家的历史起源。而是它的逻辑根据,他认为社会契约应当源于人民的自由意志,它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全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财富,“人民之所以要首领,乃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使自己遭受到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础。”社会契约的要旨是人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人或一些人,这种转让的条件对于每个人都是同样的,每个人都没有把自已奉献给任何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哪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的权力,因而每个订约者在订约之后仍然是自由、平等的。“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社会条约的条款是神圣的,倘若统治者破坏这些条款,并施行暴虐的统治,人民就有权以暴力推翻暴政,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并赖其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就是人民的直接立法权。因此,在人民主权的国家里,人民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主权的参与者,又是服从自已为自己制订的法律的臣民。卢梭不主张分权,在他看来,主权是至上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是行政权的根据,行政权是主
权的机制和作用。政府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者,主权者即人民随时可以委托或撤换官史,因而主权是不可让渡和代表的。在这样的国家里,按公意使国家保持内在统一,这就是卢梭憧憬规划的理想社会政治制度,在这样的国家里,能把自然状态的好处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结合起来,并使人性发生神奇的变化,人类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理性取代了本能,对于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的观念使人从仅仅服从自己欲念的奴隶变为自由的主人,从而达到人类精神道德、自由和平等的最高阶段。这就是卢梭社会政治学说的总逻辑,也是他自然学说和政治学说的汇合点。国家建立之后,如果统治者施行暴政,该怎么办? 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臣民可以反抗主权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考虑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目标,以及人最终有什么权利没有转让给契约的。
三人的论述又是各不相同的,或者可以说,其反抗的精神各不相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并且他又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结束一身相残杀的自然状态,以求得社会的安宁和个人的安全。因此,他主张和平和自我保存高于一切,当主权者失去保护人民的能力时,譬如君主被敌人虏去或投降了敌人,人民对主权者便不再保持服从,可以更行保卫或另行择主。洛克认为,人们转让的只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力,不但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因而必须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如果执政者违背了社会契约,侵犯或者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人们就可以反抗他,推翻他的统治。而最富有革命的反抗精神的,则是卢梭,卢梭认为,人们第一次订的是富人诱骗穷人鉴订的,从而导致国家的产生,人们由财产不平等过渡到政治不平等,不平等发展的顶端,就是专制政府的出现,在专制政体下,君主任意贱踏法律和人民,凭自己的一人意志来处理国家大事,凭借国家暴力来对人民施行暴政,人民一文不值,一无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发展到极端,也走向人自由覆灭的开始,人民也可以用暴力手段来推翻专制政体也是合理的,他说:“以绞死或废黜一个暴君为目的的暴动,仍是一件与他昨天处制臣民生命财产的哪些暴行同样是合法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卢梭后来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旗帜,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民处死了路易十六。
总之,他们三人在论述社会契约的过程中,有相同:都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论”有其积极性的一面,都离开了人具体生活的社会历史环境,抽象的论述了人、因而都不能科学地说明国家起源。也有不同:在国家未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不同,有的性善,有的性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转让的权利,但人民转让权利的多少以及转让给什么人也不相同,由此带来的人民在什么情况下反抗主权者的反抗精神也就不同。本文也就是针对他们的同与不同作出自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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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先驱——边沁 边沁(1748——1832)的功利主义政治原则为当代政治哲学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基 础,他政治理论的座右铭就是:“以最少的投入,使政府发挥最大的能力。”《政府片 论》(1776年)是边沁最早发表的一部著作,本书在批判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 的同时把功利原则运用于政治思想理论中,随后在1789年写下《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系统地论述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和基础,并以功利主义为原则提出了对英国政治一系列的改 革措施,包括著名的“圆形监狱”和减轻刑罚的原则。 功利原则运用到政治操作中,它的价值如蒙塔古所说的:“功利原则的价值不在
于创 造方面,而在于批判方面。它的价值在于作为一种检验标准,而不在于作为一种胚芽。” 既任何统治者和立法者应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边沁努力建立一种计算方 法,从量上来判断幸福和痛苦之间的比率。正如在判断臣民是否对政府服从时,根据就在 于服从所带来的灾难比反抗所带来的灾难比率是大一些还是小一些,判断法律的惩罚是否 合理时,就根据不惩罚所带来的利益大还是惩罚的利益大。所以功利主义也是一种注重后 果的道德学说。功利主义注重后果显而易见,但如何判定它是一种道德学说呢?也就是说 如何从道德上来推断出功利主义是合理的呢?边沁首先就对人类内在行为进行了分析,认 为人类在“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那么判断行为道德不道德的标准就在于是否产生快 乐和痛苦,这里快乐和痛苦的量不是从个人中来判断,而是对于人类整体来说的。其次, 边沁批判了把善作为抽象的原则和遥远的目标,而是把善与实际的利益和幸福联系起来, 使善可以通过具体的操作获得。功利主义原理如边沁所说的:“它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 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 或非难任何一项行为。”在边沁这里快乐、利益、幸福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它们是一体 的。既然功利主义原则成为个人和政府的指导原则那么其他如禁欲原理或同情与厌恶原理 都必然是错误的。 功利原理成为个人的指导原则被边沁称为私人伦理,即“教导每个人如何依凭自发的 动机,使自己倾向于按最有利于自身幸福的方式行事。”而成为国家和政府的指导原则时 就是立法艺术,即“教导组成一个共同体的人群如何可以依凭立法者提供的动机,被驱使 来按照总体上说最有利于整个共同体幸福的方式行事。”私人伦理和立法艺术在边沁看来 是互相补充的,两者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符合功利原则。私人伦理所指导的优秀品质是 慈善,立法原则约束下“不减损别人幸福的伦理方式”的品质是正直。同时政府的品质 “智慧”、“善良”和“力量”也被边沁注入了功利主义原理,即智慧就是能够发现最有 利于国家的真正利益,善良就是努力去谋求这种真正利益,力量就是把这种意图和认识贯 彻于行动。这样看来政府的行为也就是通过一种计算的方式寻求国家幸福最大化。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通过对人类动机、意图、性情和行为方式进行琐碎 和使人厌倦地分析,提出了改革法律的一些措施,使法律的判断更符合实际的环境和具体 境况,反对惩罚无益,使法律尽可能做到趋于减损幸福的东西,排除损害,以此增长社会 幸福的总和。边沁不仅仅是在理论上为我们阐释了功利主义原理,而且通过具体的方式为 我们提供了功利主义具体的应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在整个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着重要地位,首先,它为现代自由 主义奠定了基础,即功利主义首先承认的是个人,共同体的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每个 人细心关照自己的私利,只要它们不同别人的私利相冲突,就会增加公共福利的总和。整 个功利主义自由原则就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获得最大利益的实现。同时与此相反的,正是通 过这种功利主义理性和法律的建构,使社会能更清楚地、更简单地把每个人统一起来,也 防止了一些有自私利益的人把他们的要求强加给其他人,因为理性的计算能清楚地使人懂 得那些措施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其次,边沁的功利主义批判了社会契约论, 反对任何虚构的东西,认为臣民对契约的服从或者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是出自什么 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而是来源于对利益的计算。最后,政府并不是像潘恩所谓的邪恶,也 不是仅仅是起到否定性作用,而是起到具有积极性的肯定作用,即追求最大的福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一)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 [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 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由此,洛克以“无强制、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 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 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 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 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 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 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 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 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
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 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已完成 1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认为斯大林和希特勒是谁的结果? ?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尼采 我的答案:C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卢梭出生于1712年 ?B、卢梭对下层人民的生活十分熟悉 ?C、卢梭曾经创作过音乐 ?D、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极其虚伪。 我的答案:D 3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是谁的名言??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伏尔泰 我的答案:D 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谁说的? ?A、伏尔泰 ?B、卢梭 ?C、马克思 ?D、孟德斯鸠 我的答案:B 5 经典哲学著作《西方哲学史》的作者是? ?A、黑格尔 ?B、康德 ?C、罗素 ?D、叔本华 我的答案:C 6
以下不属于卢梭的著作的是? ?A、《新爱洛伊丝》 ?B、《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 ?C、《忏悔录》 ?D、《老实人》 我的答案:D 7 卢梭最自豪的是:他是日内瓦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 我的答案:√ 8 卢梭曾被认为是民主和自由的敌人。 我的答案:√ 9 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是一个虚伪的人? 我的答案:× 10 海德格尔说“他出生,他思考,他写作,他死了”这句话是用来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我的答案:√ 11 法国的宗教以加尔文教为主。 我的答案:× 12 卢梭是浪漫主义文学的先驱人物。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已完成 1
《浮士德》的作者是: ?A、康德 ?B、歌德 ?C、波德莱尔 ?D、卢梭 我的答案:B 2 在西方现代的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的是()。?A、《科学革命的结构》 ?B、《论科学与艺术》 ?C、《论法的精神》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我的答案:B 3 卢梭的第一篇论文叫什么? ?A、《爱弥儿》 ?B、《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 ?C、《论科学与艺术》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我的答案:C 4 关于“百科全书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它产生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B、它的核心是以狄德罗为中心的唯物论者。 ?C、它反对天主教会和封建等级制度。 ?D、它仅仅是一个文学流派。 我的答案:D 5 卢梭的哪一篇论文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A、《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B、《论科学与艺术》 ?C、《社会契约论》 ?D、以上都不是 我的答案:B 6 《希腊罗马名人传》的作者是? ?A、卢克莱修 ?B、普鲁塔克 ?C、罗曼·罗兰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 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 前言 本文介绍的思想家包括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弥勒。这些思想家在民主理论的建构过程中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政治的本质?什么是国家?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效忠国家,遵守它订出来的法律?我们对它的效忠是否有界线或条件?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极为重要的。从思想家不同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时空环境的变迁,以及思想家的因应调整,固然人的思想经常受到环境、阶级、文化的限制,不过,思想家的巧思与原创性仍值得我们深思。 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 中世纪基督世界的结束 随着希腊罗马的败亡,雅典的民主政治逐渐为人所淡忘,柏拉图对政治的探讨亦烟没于历史洪流之中,无人提及。漫长的中世纪是基督教支配的时代。基督的世界观改变了人们对政治本质的看法。古典政治思想强调的公民德性或公民精神不复存在,人们化主动为被动,不再积极参与政治事务。人们不再认为活络的市民生活可以体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人与神间的神秘沟通。一直要到宗教改革以后,基督所形成的稳定世界方才动摇。不过,并不是说古希腊的思想对中世纪完全没影响,若干价值,例如平等,亦包容在基督信仰之中,只是人民不被鼓励参与世俗的政治。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以圣奥古斯丁的《神之国》(the City of God)为代表。这本书完成于公元第四世纪,它阐释「神的国度」远比「世俗的国度」重要。人们必须重视灵修而非尘世生活,重视精神而非物质。(Skinner, 1978:349-50) 在神的指引下追寻永恒幸福。在此氛围下,人们不会仔细思考政治的本质、国家权力的界线、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等问题。 十三世纪的阿奎纳(Aquinas)整合亚理斯多德与基督信仰,重新检视「世俗」与「精神」的区别。王权的本质与限制是他关心的主题。如果说王权统治是最安全的政体,那么它的权力不是绝对、毫无限制的。因为它代表「世俗」的力量,必须依循「自然法」的原则运作,如此王权统治方合乎正当性。自然法即永恒律则,由神所设定,任何人不得违抗,而教会有解释自然法的权力。如果王权违反然自然法,人民可以不服从甚至反叛。有趣地,在阿奎纳的神学里,居然导入了「有限政府」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其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核心。(Held, 1987:38) 不过,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参与政治是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种想法在中世纪无从发展。(Held, 1987:39) 十六世纪以后,历经惨烈的宗教冲突,国家本质的问题重新引起思想家的兴趣。直接促成这个改变的是宗教改革。(Held, 1987:40) 宗教改革的意义不仅在对罗马教皇的挑战,还包括对政治责任以及统治的正当性等问题的反省。三十年战争以后,王权渐渐退出宗教事务,不再决定人民的信仰。这间接促成各教派蓬勃发展,他们各自宣称代表上帝,拥有宗教至高无上的权威。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1720662.html,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作者:樊一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4期 摘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 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必然要产生一种理论来指导革命。霍布斯和洛克在不同的时期适时地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霍布斯与洛克的两种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不同的逻辑起点上,用不同的演绎推理方式,分别推导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 一、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相同之处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自然科学兴起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神学、神权的影响逐渐缩小,人的地位逐步提升,人的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强调人的个人利益和先天欲望,肯定人的感官快乐与尘世幸福,相信人的理性力量,把人的私利看成人的本性。近代哲学从新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突出了人的理性认知,并把人的理性从神秘化的灵魂游离出来,从而摆脱中世纪的人性压抑与禁锢。 为了合理解释国家的诞生,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虚构。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理论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都是坚持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为即“君权人授”,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宗教神权思想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的天性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行为的原动力乃是自我保存”。所以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按照自然法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行动、处理财产与人身,不受任何人干涉。洛克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弱肉强食的不安全、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和人类苦难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有财产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重要的鼓舞力量! 不过还是要唱点反调,以表示我可不是复印机。 一.前提假设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1.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又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部重要的古典文献。本文即从它的历史背景出发,对书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口号”、“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观”进行了浅显的评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观 卢梭(J.J.Rousseau.1712一1775)在 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可以说是一位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斗士。他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况,是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成为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要充分认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相关学说和主张,不仅要看到其鲜明的进步意义,也要正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论》是时代的产物,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18世纪社会的焦点,是近代法国乃至西方的社会现实。当时的法国处于种种危机包围中,处于十字路口,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时代需要像卢梭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摘要在社会契约论发展的历程中,卢梭虽然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但他并非社会契约论的率先发现者,在其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三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之间是一脉相承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得知卢梭、霍布斯和洛克各自构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从订立契约的前提、订立契约的过程与订立契约的结果三个视角对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以加深对社会契约思想的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它在近代的广泛传播却得益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然而由于他们的时代背景、人生阅历等等使他们各自的契约观各有其特点,他们之间难免存有共同点与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围绕对契约的思考,进而出现的他们对自然状态、主权者和政体的不同认识,来浅析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区别与联系,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社会契约说具有重大意义。 一订约前提之别(自然状态之别) 在有关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三者都对其学说的论证进行了预设,他们进行理论推演的前提都是自然状态,然而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认识却各不相同,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归之为“战争状态”,洛克将之称为“和平状态”卢梭却将之誉为“自由状态”。 (一)霍布斯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有三种原因导致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侵犯。”①而这些缘由则建立在霍布斯的人性恶基础之上。他认为,欲望和嫌恶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激情,二者都来自拉丁文,两者都是一种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霍布斯这种论证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这就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就必然与他人形成竞争,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势(暴力)进行激烈的争夺以维护其生存的本能,战争状态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只是一种内在的良知道德上的自觉,它是软弱无力的,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们为自我保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常常违背自然法,而诉诸于原始的暴力。因此“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 ①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4.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 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 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即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权利。 卢梭 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由于个人独立生活非常艰难,生存
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
【摘要】文章从国家为何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比较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二者都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两种状态的最终归宿均是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但二者的观点是有差异的:首先,是对人性的假设上,洛克认为人的本性无善恶之分;霍布斯则的人性假设以“人性本恶”为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人的自由是混乱无序的,而洛克认为人自由的受到自然法的限制是有序的;最后,洛克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对比 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一个大问题,有无数人发问也有无数人回答,而在这些回答中,霍布斯与洛克,在距离我们几百年前给出的答案是极有意思的。若要理解我们拥有某物的理由,设想它不存在时的情形通常是一个好办法。所以,作为试图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的一种思想进路,我们假设人类能够生活在没有国家的世界中。霍布斯和洛克就设想出了这样的“自然状态”,通过比较分析两人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在霍布斯看来,一切科学知识都可归结为数学或几何知识。霍布斯认为要理解人类及人性,必须先理解我们的身体或物质。他极力补充道,我们人整个就是由物质所组成。而物质运行的定律是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 在运动中,“生活本身就是运动,且从不会没有欲望”,霍布斯认为人类总是在追寻着什么而永不停歇。在追寻着什么,霍布斯继续探讨道:人体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通过对人性的讨论之后,霍布斯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既然人总是在追寻着“福祉”而永不停歇,也就是在不断满足欲望,则这种追寻将导致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 往前一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比迄今为止所了解的更加平等,这种能力的平等足以使所有人有平等的能力相互毁灭。在这种能力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欲求的平等,即达到目的的希望是平等的。能力与欲求都平等的情况下,假使两个人恰巧渴望拥有同一件东西,但这件东西又不能同时被两人享有时,他们会力图征服对方甚至摧毁对方,彼此成为了仇敌,这将必然导致竞争。竞争不等于战争,于是霍布斯又增加了一个假设,自然状态下物品是稀缺的,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一个侵犯者畏惧的只是另一个人独自具有的力量时,如果一个人培植、发展、建立或据有一个便利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剥夺他的劳动成果和生命或自由。当侵犯者夺得这些劳动成果时,他又再次陷入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而人的“猜疑”又加剧了这种天然的对立:没有政府的管辖,总是相互猜疑,担心别人会剥夺所有其他人所拥有的一切(包括生命),因而每个人都想征服、压制别人,直到威胁自己安全的力量不复存在。 此外,人的天性中的荣誉感也促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每一个人都希望别人珍视自己,如同自己珍视自己一样,因而,对于藐视和轻视的表示,他随时都准备反击、铲除蔑视自己的人。”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 洛克说,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其次,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再次,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在字面意义上恰似霍布斯的观点,但这洛克为这三个观点赋予了新的解释。 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此,人类同种、同等、毫无差别地产生,享
从自然状态出发――卢梭与洛克理论不同的根源摘? 要: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他们在政治学、法学领域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他们也都是从自然状态开始对人类社会的设想和重构的。卢梭与洛克都认为在人类还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是比较美好的对人类社会自然状态的解读相对来说比较相近。然而,相接近的出发点所走向的终点却是不同的,他们以相近的条件所得出了并不那么相近的结论。导致这样不同结论产生的根源正是在于他们对自然状态和及由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状态条件的解读。 ? 近代启蒙时期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和法国的让?雅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他们在政治学、法学领域思想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他们也都是从自然状态开始对人类社会的设想和重构的。 一、卢梭与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的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大家不能够忍受的“丛林状态”,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的状态,人们需要结成社会最根深蒂固的动机就是恐惧,惧怕暴死于他人之手的一种状态,相比之下洛克的田园牧歌式与卢梭的黄金时代式的自然状态要温和得多。然而这两种美好自然状态所推导出的人性与社会起源有着极大的不同,并且卢梭与洛克因此而倡导的事物也有所区别。 洛克认为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田园牧歌一般的美好状态,但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权利极不稳定,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然人要摆脱自然状态,通过缔结契约组成国家“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由对于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不容易承认它是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法律,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的情况”[1]另一点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和“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2]。他还提出,自然法关于财产的准则有二:一是征服者没有权利和资格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二是政府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对人民的财产征税。[3]可见,洛克的财产所有权是天赋的、绝对的,具有至高无上性。显然,洛克花大量篇幅论证了财产权对于个人生命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以至于罗素认为,对财产的过度看重甚至崇拜是“洛克及其信奉者的重大政治缺点”。[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开篇名言,曾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然而,约翰?S?麦克里兰在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这句话在翻译成英语时出现了时态上的误解,应作“Man w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