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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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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解析

【4】原告:A幼儿园

被告:B个体户

B发现A房屋年久失修,主动提出愿意捐款100万为A盖一栋小楼,但A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资金,A当即同意。同年5月,A与B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B提出捐款9月底到位,此前原告要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原告将原有五间平房拆除,后找到信用社贷款50万,期限一年。9月初原告找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生意亏本暂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协议不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称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1、本案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2、若合同已经成立,B是否撤消合同?

3、B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该案赠与合同成立。所以,B所称的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必须捐款的义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A有权要求B履行100万的捐款义务。

该案中受赠人为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故合同成立后,B不得撤销合同,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若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赠与人在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赠与人负举证责任)

【5】李东自结婚以来一直与父母共同住在父亲老李祖上留下的大房子里,直至2006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后老李分到了两套两居室的住宅,老李夫妇住一套;由于李东的姐姐李梅的工作单位可以给职工报销房屋取暖费,老李遂将另一套房子过户到李梅的名下,以便报销取暖费。但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李梅不再居住的话,那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归属老李。

2008年5月老伴去世,老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他想要回那套房子。但李梅不同意将房子归还给老李,而且也不按约定将房屋租金给老李,甚至不支付给老李任何赡养费。

问题:老李可以要回那套房屋吗?

对于本案而言,老李是否能要回房屋,首先要分析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的行为不是买卖、也不是借用、也不是租赁而是赠与行为。老李在将房屋赠与给李梅的同时,又约定要收取房屋租金,可见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此要证明赠与行为附条件是有难度的。

老李将房屋赠与李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且已实际履行。老李如果想要将房屋收回,就要撤销赠与,那么老李有权撤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老李和李梅的父女关系,李梅对老李应当承担赡养义务。鉴于李梅不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老李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李梅返还房屋。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如上所述,老李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请求李梅返还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李梅拒不支付给老李赡养费,则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梅支付赡养费。

【6】原告:某汽车公司

被告: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

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2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江苏某集团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负责归还600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

合同无效。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

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自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7】农村村民程某曾在砖厂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烧制砖瓦的好技术。程某很想自己开办砖厂发财致富,但苦于只有技术而没有开办资金。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经商多年,家境富有。年某得知李某要办砖瓦厂的想法后,决定以年利率15%借款15万元给程某,但条件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程某觉得这条件有点苛刻,但确实也急需这笔资金建造砖瓦厂,只好答应了年某的条件。于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年某借给程某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2.25万元,实交程某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返还15万元本金。程某拿到钱后很快建起了砖瓦厂。由于程某技术好,砖瓦厂生意红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到了该还钱的时间,程某心中很不公平了。程某思来想去,决定只还给年某12.75万元,并对年某说,你这是在放高利贷,法律不保护你的。年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年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不符,程某实际借款为12.75万元;程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对,应按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在法院的调解下,程某和年某达成和解协议:程某支付年某基本金12.75元,利息1.9125万元。

【8】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山

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

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9】2007年1月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法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因无法尝还贷款,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尝还债务。2007年9月该房产被拍卖,法院下达了文书将该房产所有权判给第三方,于次年(2008年)5月份办完房产证交接手续。之后并未与承租人签定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及时处理租赁后续事宜。2008年10月新房主找到承租人索要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房租,承租人以原合同没有终止且并未与新房主签定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对新房主的受益日期表示疑义。

资料:房屋至被拍卖后,原房主(出租人)已无法找到。

问题:

1、新房主的受益日是法院判决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的时间?

2、承租方可否拒绝新房主的付款要求?

3、新房主是否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后续事宜该如何办理?

解答:

1、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所有权取得时间。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承租人不得拒绝新房主付款请求。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但因房屋所有权已归新房主,所以承租人应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3、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对新所有人具有拘束力,所以,新房主不得解除合同。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终止,但承租人与新房主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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