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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

韩非是百家争鸣中最后涌现的思想大家,他背后有诸子百家的思想启迪,面前有方兴未艾的社会变革风暴的冲击,所以他一面对此前各家学说给予无情的批判,一面又于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中,清醒反思,冷峻估量,通过系统总结,终于构建了他庞大的法治理论。这一理论的特点就是它的实用功利性,而这一理论的基础无疑使韩非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性的独特判断。

1、历史进化观

韩非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拯救世事,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韩非认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最有效的治国手段只能是法治,只能实行法治,才能富国强兵,从而为君主统一天下作出充分准备。可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倾向。

2、人性好利论

韩非的人性好利论,使韩非从内心对法治的实用功利性确信无疑。韩非从历史与现实中人的实际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方面立论,主张不要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韩非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他将荀子的人性恶的论点推向极致,把一切都进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之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甚至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一切的尺度和标准。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改造不了的,现实中应该尊重人的本性,把全部君法自觉地建立在利的基础上。

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

1、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以君为主。在韩非看来,圣君立法,立法为君,人主施法,施法为主。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中最为实质的东西。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这是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

2、从韩非子一书的篇目来看,其法治思想完全是为君权服务而展开的。韩非的法治思想涉及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其思想体系实际乃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的完整系统。

3、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明显分为两个部分,意识凌驾于法术势之上的君权目的论,二是屈居于君权之下的法治方法论,目的和方法在其法治思想体系中达到了高度统一。有君必须有权,有权必须有势,有势必须有术,有术必须有法。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的概念

法是一种规则的成为形式;法是帝王的治民之具,法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等同于刑。

2、法治是刑赏之治

韩非认为,君主利用刑赏二柄,就是实行法治。要贯彻和运用赏罚,必须信赏必罚,赏罚有度,赏罚合乎刑名,厚赏重罚。

3、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4、重刑思想

韩非认为,利用法律统治民众,最好的办法就是重刑,只有重刑,才能令行

禁止,使民众不敢为非。具体要求是轻罪重判、同里相坐,杀无赦和扩大死刑适用。之所以坚持重刑,韩非认为重刑可以消灭犯罪,重刑止奸,轻刑伤民。

四、韩非的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韩非的法治观参与了以权力为中心的法律文化的造就。其法治观向人们昭示,任何法的实施必须以权力的行使为前提,在客观表现上,法必须以权力为基础,以权力的变化无常为转移。

2、韩非的法治观参与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韩非用权柄解释法,把法仅仅看成是维护统治者统治的一种手段,看成达成君主统治目的的一种统治权术。韩非论法,忽视个人权利,仅以国家权力为源。

3、韩非的法治观参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厌訟心态的形成。重刑主义的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基于《韩非子》的分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治国要崇尚法治 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 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 (二)、“法治”之立法 1.原则: (1)遵循自然顺天道 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因道全法,君子乐而止大奸”(P314《大体》)这就是说,立法遵循自然的法则就能除暴安良。 (1)因时制宜应时势 韩非子认为,立法也要因时制宜:“论世之事,因为之备”。(P698《五蠹》)这就是说,治国要研究当代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P700《五蠹》)这就是说,政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措施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政事。“古今易俗,新故异备”。(P704《五蠹》)这就是说,古今的社会情况不同,因此新旧时代的政治措施也不一样。“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P759《心度》)这就是说,法律能随着时代而变化,国家就会治理好;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 (2)权衡利弊讲实效 韩非子强调,立法也要权衡利弊讲实效:“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P673《八说》)这就是说,法制的设立若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事情能办成,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弱爆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 [1] P763 [2] P741 [3] P759 [4] P516 [5] [6]

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对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作用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摘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价值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 (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形成他的法治理。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守法 “法”归根结底要体现君主意志和利益。其一,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其二,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权利;其三,法要由君主制定。法家坚持国家法律 的绝对权威韩非则强调守法的绝对性,不允许人们对法律的任何叛逆。他认为,法无论善恶,人们都要遵守,“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公利、公义的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公利,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评判,任何是非功过都要受法律赏罚。法高于人,守法是最高的道德。 (二).韩非子法治主张的实质 韩非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公开的客观尺度。他极力提倡“法不阿贵”(《有度》),“法行所爱”(《外储说右上》),也就是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法在生活中的地位,主张“任法不任智” (《大体》)。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值得我们汲取。但是,韩非的法治主张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韩非的法治主张,实际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人之治,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思想和组织机制,因而徒具法治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因此,韩非所说的法治根本不能和现代所说的法治相提并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人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韩非是一个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并没有进入权力的核心,不具备制作法律的资格。但是他的主张却对君主的统治具有借鉴意义。其法治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但仍属专制制度的思想意识形态。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境界 韩非子的法治境界即禁心、禁言、禁事,他公开排斥百家之学,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

简评韩非“法治”思想(中法史)

简评韩非“法治”思想 [摘要]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提出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主张,该思想在秦王朝的实践对秦统一中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对韩非的思想进行简要评述,以此找寻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韩非法治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法治的形式特征。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 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

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 由于古希腊和古雅典商品经济的发达,思想控制相对于古代中国的极权主义要宽松得多,言论自由氛围较好。从而产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大批哲学家和思想家。而亚里士多德又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政治学》一文中已率先提出法治的理念。他在设问:“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比亚里士多德晚出生100年的韩非的思想相比于亚氏的法治观点,虽然两者在法律关于法律权威性、稳定性、平等性(韩非的平等为形式的平等)等方面有近似的论断,但其实质却大相径庭。亚氏主张的法治来源于其宪政理念,主张建立兼顾财富与公平自由的共和政体,由中产阶段执掌政权。而韩非主张则是寡头政体(该政体类型被亚氏称为变态政体),基于政体观的不同,所以两者的法治本质大不相同。亚氏的法治理念接近现代的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源流于亚氏),强调以良法为治国之本,而韩非之以法为术,恶法亦法;亚氏的法治理念强调“多数人决定,保护少数人利益”,而韩非的法治的确保君主意志和利益,或保障大地方阶层的根本利益,对平民的利益压制、剥夺;亚氏提出议事权、

浅析韩非“以法代德”的伦理思想(一)

浅析韩非“以法代德”的伦理思想(一) 论文关键词:自利自为以法代德 论文摘要:韩非、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通过对当时社会各种矛盾现象的冷静观察,激烈抨击儒家学说,在继承并发展荀子人性论及早期法家“法”、“术”、“势”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法代德的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为当时社会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对当今“以法治国”战略提供了借鉴价值。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新型地主阶级激进派的思想代表,先秦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史记》说他“喜刑名法术之学,其归木于黄老。”(《史记·老庄中韩列传》)他目睹了当时社会的尖锐矛盾,亲历了韩国的政治斗争,数次书谏韩王建议变法,但均未见用,他因韩国变法不彻底,政治腐败,而自己又不能见用,于是“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老庄中韩列传》),总结以往变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立了一个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治理论,也正是这一理论,包含了韩非所特有的伦理思想。 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标志着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己经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利,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经济制度,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政治上,西周时期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各诸候国、封建领主之间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而展开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己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礼制己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逐步形成,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尖锐而集中的则是建立、巩固封建制同维护、复辟奴隶制的矛盾。它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和夺权斗争。在这种急需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制度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的呼唤下,韩非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二、“自利、自为”的人性论基础 韩非师从苟子,其人性论虽受了苟子性恶论的影响,但并没有走苟子“化性起伪”的道路,正面提出自己的道德主张,而是主张“因”之立法,不是化之积德,从而走向非道德主义。他认为人的这种利己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即只能“因”之,而不能“化”之,这就是韩非人性论的从木炸点。正是3于人性“自为”的观点,在韩非眼里,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就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买卖关系。 就君臣而言,韩非明确认为,君臣“利异”,因而“君臣异心,……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为也”(《饰邪》)。这样君臣之间就只能是一种买卖关系。 在论述君民关系的时候,韩非反对把君主说成“民之父母”的说法。他说:“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相反,“明主”对于人民“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平安则用其力。”(《六反》)这就是说,君主爱民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君主统治人民的口的是要人民为自己“尽死力”。 就父子家庭关系而言,“为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又盛壮成年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谯之。父、子,至亲也,而或憔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外储说左上》)更有甚者,父母“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枉,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六反》)在韩非眼里,人类自有家庭以来的血缘伦理关系完全成了冷漠无情的计利关系。 韩非从人性“自为”这一根本观点出发,认为“利之所在”就是人们思想行为的唯一动机、目的和内容,韩非正是根据对人性和人际关系的这种看法,做出了以法代德,否定道德的作为。 三、韩非对儒家仁义“德治”的批判

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理论来源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浅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 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所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皮力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 内容提要: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本文从“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两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 “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1]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 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因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社会风俗变了,政治制度亦应当变化。所谓“当今争于气力”就是用暴力解决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古代的道德和儒家的仁义说教都已不合时宜,只能以严刑峻法来治理“急世之民”。 韩非的人性论继承了他的老师荀子“性恶论”的观点,并且将这种观点发挥到了极端的地步。韩非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人的这种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本性根本不可能通过后天人为的教化而改变,即不可能“化性起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的一切活动的动机与目的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比较。他以舆人和匠人为例:“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天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不仅如此,韩非认为即使是亲子之间,也是“以计算之心相待”。从以上的观点出发,韩非根本不承认有什么不计厉害关系的仁义道德,也不承认有什么道德特别高尚的“圣人”。在他看来,人就是自私自利的动物,这种本性无法改变,因此所有的道德教化对人来说都是软弱无力的。对于统治者而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用严酷的刑法来制止民众做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用利益为诱饵,使民众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简言之,就是以赏罚的手段来维护统治。 韩非根据他进化的历史观和“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指出了道德教化的失败和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要求“不务德而务法”,从而比较系统的为“法治”思想提供了一套理论。

韩非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金光1108027 11级法英一班 1、2、3 韩非子 韩非师从荀卿,但思想的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韩桓惠王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秦王政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马上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原本不重用韩非,但此时形势紧迫,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政认可了他们的说法,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王嬴政在韩非入狱之后后悔了,便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4 一、性恶论——韩非法律思想的基础 韩非子通过观察各种社会现象,加以分析,得出“性恶”的论断,为了弥补人性的这种缺陷,继而提出“厚赏重罚"的法治思想,用法的手段来限制、阻击人性恶的膨胀,最终达到韩非“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所以性恶论是韩非哲学的基础。 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 5 二、自私自利的人性 他认为这种关系都是因为自私自利的人性导致人与人之间无情无义,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非亲非故的人了。韩非从他的举例来引申他的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问的关系无不出于自私自利的人性使然,他用这种偏激的言论阐释自己的人性论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对子女采取功利的态度,也并非所有的妻子都想杀害自己的丈夫。然而,韩非这种犀利的言辞具有当头棒喝、令人猛醒的功效,使得这事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6

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

读《韩非子》 ——韩非的法治思想 传统将《韩非子》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并不仅仅是集先秦法家于一体,更是汇集了先秦诸子百家,使得韩非在论述法治思想时左右逢源,更具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好的效果。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由此可见,韩非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集”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在于赏罚。表面上,他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但实际上,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历来都只是当权者安抚民心,骗取人心的一套华而不实的说辞。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的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的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八说》说:“法所以治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制定法令,必然会有利弊之分,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其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完法”,韩非 在立法前先权衡利弊,是颁布的法律符合实际而非理想,实际上是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 第二,立法是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心度》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立法的因时制宜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因时因地而变,符合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法律的最大功效,这反映了韩非的变法论精神。 第三,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一条看似与上一条所说的变法论相矛盾,其实不然。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来说,这就是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的关系。法令一旦制成,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变得太快,否则法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法律是全国臣民奉行的行为准则,统一固定,百姓才好遵守,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不擅其法”,也给奸臣贼子造就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利则道之”。所以,韩非认为“法其如一而固”。 第四,法令必须适应于人的性情,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用人》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之;其教易之,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 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必须为普通大众所了解,具有其通俗性和可行性。如果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们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 常言道:“法不责众。”如果制定的法令人们都无力做到而只能违反,那就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法就是有违情理的,是行不通的。 第五,法应该详尽明白。《八说》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制定法令,既要简明,又要详尽。法律太深奥,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不能达到容易了解容易实行的要求; 法律太简单,有些情况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就会有人趁机钻营。所以,法要简明详尽,构建一个明确的标准。

论韩非子的法制管理思想

论韩非子的法制管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班级:104 学号:35 姓名:许雯 关键词:重法,安国,执法,奉法,赏罚 摘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强劲有力,坚决实行法制,国家就会强盛;相反,奉行法度的君主软弱无力,不坚决实施法制,国家就会衰弱。“能去死曲就公法者,民安则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能远离谋取私利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民众就安定,国家就太平;能远离谋取私利的行为而实行国法,兵力就会强大,而敌人变得相对弱小了。 韩非,生活于七雄争霸战国时期。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荀卿,才华出众,但口吃,不善言谈而擅长著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年轻时,韩国国势弱小,屡败于秦国,割地损兵。为此,他曾多次上书韩王以法治国的计策,均未被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于是发奋著书立说,以求闻达。后秦王赢政读了其著作,大加赞赏。但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却并未受到重用。与此同时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言加以陷害,最后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学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继承和批评先秦法家尤其是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大量吸纳了黄老道学,邢名学以及兵家,儒家,墨家,纵横家的观念,形成了当时最具综合性,最具实用性价值的管理理论。其创立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借鉴和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和研究其思想的局限性,对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新旧体制转变、新旧观念更替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 一.韩非的法制思想 韩非虽然出自荀子的门下,但却成了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生活的年代,已经到了战国后期,此时,旧的贵族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而适应了新兴阶级变革需要的法家思想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在此之前,许多诸侯国已经由新派人物的代表掌握了政权,任用法家人物进行变法,从事由旧制度向新制度的改革。不难看出,从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已体现了法家思想的逐渐壮大的趋势。而韩非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中。 1.韩非的法本思想 韩非子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就是说国家要强大,在于国家要做好法治工作,国家

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董蕾 (管理科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号:091424026 指导教师:郭红娟) 摘要:韩非,战国末期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全面地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的变法历史经验,在批判继承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现今探究其思想要义,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治;法;术;势 韩非,世称韩非子(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在总结变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法治思想,形成了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法治理论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政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要求,为秦王朝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试从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法治的基本理论以及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等方面作以研究。 一、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理论的产生必有其所处社会政治经济的客观因素,同

时也是思想意识主观因素交流融合的必然。 (二)从经济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770 年—公元前221 年)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标志着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利,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实行如“初税田”“量入修赋”等经济政策,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开始列入社会变革的日程。 (三)从政治上看,西周时期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各诸候国,各封建领主之间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而展开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已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礼制已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逐步形成,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尖锐而集中的则是建立、巩固封建制同维护、复辟奴隶制的矛盾。它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和夺权斗争。在这种急需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制度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的呼唤下,韩非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的法治思想由“法”“术”“势”三个部分组成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其主要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法”的理论 韩非的法治理论中的“法”为新兴者倡法,也就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服务。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法规是由封建君主来颁布,官吏来贯彻法令,人人要遵从,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法者,事最适者也”(《问辩》)。所谓“事最适者”,就是适合时代,符合事理,利于君主之用,也即《八说》所说的“治事”。“治事”的中心是尊公废私。《诡使》说:“夫

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

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 张缪斯 韩非子被认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他以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从法、术、势等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君权的主张。虽然这三个学派并不是绝对地互相排斥,但是直到韩非予才更进一步地意识到法、术、势三者之间的内部联系,并指出三家观点各自的不足与内在矛盾,从而明确提出了三者互补的问题。可以说,从韩非子开始,法、术、势才被熔铸成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者的南面之术。 一、韩非子对商鞅法治思想的批判 在战国以前, 主要是不成文法( 习惯法) 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起着作用, 无论是礼还是《尚书》中的《吕刑》, 都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而存在, 起到保护传统贵族利益、稳定社会的作用。而到了战国时期,整个社会都呈现出一种大变革的趋势, 各国所进行的变法运动就是对被束缚在传统礼制之中的统治者的一次解放, 使他们可以自己颁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有利的政策与刑法, 从这时起成文法才真正开始确立起来。成文法的出现虽然大大加强了君主对权力的集中, 但是也会对王权起到限制和削弱的反作用。当年韩非子实际已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予以了揭示。这体现在他对商君之法的批评中。韩非指出, 商君之法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不仅百姓, 官吏甚至是君主都受它的限制; 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 在这种看似矛盾的关系中, 其核心是以君权为主导的, 法律是不可能限制君主的。韩非进而认为,想利用单纯的法治维护君主集权制也是不行的, 因为法律一旦形成, 必然要求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一致遵守, 所以势必会与王权转化成对立面; 而执法又是官吏的职责所在, 如果官吏权力得以加强, 便会对王权造成更大的威胁。商鞅虽然多次修改法令想使秦国更加强大, 但大臣们反而利用变法的成果牟取私利, 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强大的秦国十几年都不能完成霸业。这就是单纯使用法治的弊端。所以, 韩非的观点是: 不必使用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 君主也不要一味地迷信法律; 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与法治相配合, 去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 二、韩非对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补充 正是因为韩非看到了君权与法之间的这种矛盾, 才更加认识到法、术并举的重要性。韩非子的术治思想来源于申不害。他认为申不害的术实际上就是依据承担、解决事情的能力来授予官职, 依据职位的特点对其应做出的相应政绩而提出要求。操纵生死的大权, 考察大臣们的能力, 这些是应该由君主来亲自掌管的。这些就是术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内容, 所以西方学者将术译为管理国家的艺术。但是, 这仅仅代表术的一部分浅层的含义, 术治更主要的意义在于君主独自操纵臣下的秘密权术。韩非在《外储说右下》中说: “人主者不操术, 则威势轻而臣擅名。”韩非子虽然赞同申不害的思想, 但也注意到当时韩国尽管进行了变法, 国家却没有安定下来。他认为这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稳固的法令来辅佐, 结果晋国时的旧法还未废除, 韩国的新法又颁布了,臣子们便趁着新法与旧法, 前令和后令相互矛盾之际获取个人私利。至于申不害在辅佐君主时所用的考验官吏的办法, 实际是一些阴谋把戏, 不可能对国家法制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这样的阴谋一旦泛滥, 上行下效, 为臣下所用, 只会使政治更加腐败、混乱, 进一步威胁君主独尊的地位。强, 便会对王权造成更大的威胁。商鞅虽然多次修改法令想使秦国更加强大, 但大臣们反而利用变法的成果牟取私利, 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强大的秦国十几年都不能完成霸业。这就是单纯使用法治的弊端。所以, 韩非的观点是: 不必使用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 君主也不要一味地迷信法律; 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与法治相配合, 去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韩非在《定法》中说: “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就是说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都是君主治理国家所必备的, 而君主不必亲自实施法令。君王居高临下, 任命官吏担负具体责任; 然后主上通过术来驾驭臣下, 最终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 即韩非所认为的“是以圣人不亲细民, 明主不躬小事。”(《外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以乱法也。(《韩非子·诡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学说批判吸收借鉴了先秦法家思想的精华和儒墨道思想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性的以“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极大改善,由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到“铁器时代”,西周时期的分封制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礼乐制度开始瓦解。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法家思想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由管仲、子产提出,到战国时期经过李俚、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发展,在秦朝时候达到鼎盛时期。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融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想。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韩非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思想内容、历史影响以及对当代社会的价值进行论述。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思想、依法治国、意义 引言:2015年3月,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新的突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已经得到了强而有力的整合,在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

进展。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我们也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思想依然比较突出,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在19世纪70年代仍然发生了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证。再加上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那么在面对种种法治层面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很多人会说要创新,但我们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去汲取有利于当今法制建设的一些优秀成果。因此,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具有极其丰富的借鉴意义,我们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地对先秦法治思想的传承,从中找出对当今中国有借鉴意义的理论,研究先秦法家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绪论 1、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极快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守法、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着挑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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