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劳务派遣市场调查2011年报告

劳务派遣市场调查2011年报告

劳务派遣市场调查2011年报告
劳务派遣市场调查2011年报告

劳务派遣市场调查分析2010年报告

第一章劳务派遣的界定与历史发展

第一节劳务派遣的概念

何谓“劳务”呢?劳务是指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

而“派遣”有多种含义,包括“①以赋予或给予正式证件或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方式委派;②派往某特定目的地;③命令地位低的人去干某事”。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取其第二种意思。按字面意思可将劳务派遣解释为“将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某种服务派往某特定目的地”。

就我国情况而言,劳务派遣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在此之前,各界对劳务派遣的名称不一,有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我国学者大多将“劳务派遣”定义为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 它是一种存在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三角型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实现了用人和管理的分离, 因而它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特殊的就业形式。

第二节劳务派遣与劳动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重视劳动成果,一般对劳动过程不作要求,它是与劳动结果紧

密相连的,带有项目性和阶段性。劳动关系则着眼于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实现过程,带有连续性和长期性。在劳务关系中,由劳务派遣方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接受方不直接管理,劳务报酬一般不应由劳务接受方直接支付,即使直接支付也应得到劳务派遣方的授权。因此,要派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时,其义务基本是消极的,要派企业不应直接与派遣劳工发生包括管理、工资发放等关系。本质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直接关系,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间接关系。

在要派企业和派遣劳工之间,派遣劳工提供劳动力供要派企业使用,派遣劳工已成为要派企业劳动组织的成员,要派企业组织劳动过程,对派遣劳工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向派遣劳工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这表明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为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是彼此独立的主体,即前者不是后者的组织人员,劳务过程由劳务提供方组织和管理,劳务接受方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亦即劳务成果。而不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是附着于劳动者的人身,劳动无法被派遣。劳动不是商品。

第三节国外劳务派遣的发展历史

一、最早出现于美国

劳务派遣这一行业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 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当时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

美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出现劳务派遣以来,至今已有了较普遍的发展。对于劳务派遣,美国以“雇佣自由”为原则没有刻意加以限制,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而是停留在典型雇佣形态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即现行劳动法令针对的仍是全时或全年为单一雇主提供劳动的形态,派遣劳工仍需运用与典型雇佣劳工相同的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具体司法实践上,是从落实“责任”的角度,通过法院判决救济派遣劳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职业灾害补偿(工伤补偿)方面,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为派遣劳工购买职业灾害保险,导致派遣劳工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要派机构即须负担“次要雇主责任”;二是在最低工资方面,要派机构与派遣机构皆有遵守最低工资制度的义务,如果派遣机构给付派遣劳工

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要派机构即须为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共同雇主责任”。此外,在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方面,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同样承担着共同雇主责任。

二、在欧洲与日本的发展现状

在欧洲,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比利时、法国、英国、荷兰、挪威己有劳务派遣的工作形态存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受经济不景气和竞争压力的影响,企业为降低成本,寻求“劳务派遣”等弹性用工方式的积极性增高。同时,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的和平与稳定,企业开始以追求最大利益和最小成本为目标,并追求最能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的劳动力。因此,企业对于部分工时劳工、临时雇员及劳务外包等形态的工作安排日益重视,依赖日益深重。这个时期,欧美的劳务派遣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英国及美国都有非常成熟的人才派遣市场;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娜威、葡萄牙等国尚在发展中;希腊、东欧、远东地区、南美、南非及部分亚洲地区则是新的市场。与之相反,人才派遣在瑞典、意大利等国遭到工会的强烈反对,认为它造成对正常雇佣形态的冲击,并促成中间商对劳动者的剥削,因此从法律上曾一度予以禁止。但是,随着人才派遣柔性劳动力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劳动力供求矛盾的缓解,这些国家的工会和政府对人才派遣业也日益持相对宽容的态度。

日本在20 世纪20 年代初出现劳务派遣的稚形, 后来因战争需要而演变成战争经济直至战争结束。战后日本的《职业安定法》曾严格禁止劳务派遣, 六七十年代因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产业领域的劳动力流动, 劳动派遣再次受到关注。70 年代末开始日本着手起草《劳务派遣法》, 以“确保派遣劳工之劳动条件即雇用安定等, 有必要充分把握派遣劳动之供需动向、营运型态、劳工之劳动条件等实态, 作为检讨派遣机构之指导及规制的方向”, 经各方博弈, 该法案于1985 年通过, 并于1996 年、1999 年和2003 年修订。日本劳务派遣正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产业升级而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派遣劳工与正规劳工之间的待遇均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劳务派遣的强化监督等问题也正逐渐得到解决。

第二章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分析

第一节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历史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产生

作为一种劳务经济模式, 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现象, 早在二战以前, 荷兰就已经存在了。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引发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讨论, 则是近几年的事情, 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压力下被迫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重新调控时, 政府和立法者才对“劳务派遣”进行重新认识和关注。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一些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受当时计划体制下的人事政策所限,国家规定外企驻华机构招聘中国员工必须由指定机构统一派遣,这个指定机构就是外企服务中心。当时无论哪家外企招聘的中国员工都必须首先与外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存放人事档案,外企服务中心也就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人才派遣公司。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人才市场配置为主,国家计划分配为辅的二元配置格局。作为介于政府调控与人才市场调节之间的一种调配手段,人才派遣公司凭借其信息优势和人事服务专长,以专业的人才配置手段和灵活的用工形式为单位选择合适的人才并派遣出去,利用人才的归属、使用、收益各环节的分离和转移,形成灵活的用人机制,柔性地实现了人才的重新配置。对用人单位来讲,人才派遣突破了现有人事制度的刚性配置框架,提供了“即时需要即时使用”的弹性人才利用方式,有效地解决了用人单位编制不够或人才过剩的问题,由于租赁人才的人事关系属于人才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人事管理成本,也避免了处理劳资纠纷的麻烦。对被派遣人才来说,人才派遣最大的意义在于为人才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让人才在流动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方式,使自己的才华得到施展,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一般说来,接受派遣的单位有着实际需要,开出的薪金也会较高,对兼职人才和富余人才来说,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增加了收入。在国家目前很难实现人才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人才进入人才派遣公司,人事关系有了着落,人才派遣公司有责任保障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派遣人才的后顾之忧。客观上为国家建立了一个就业缓冲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海外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派劳务,这是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初始形式,但规模很小。近年来,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劳务派遣迅速发展,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急剧增加。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

始的劳务市场以及一些家政服务, 如保姆、保安、保洁等, 实际上就是劳务派遣的雏形。劳务派遣制度特征之一便是企业用工形式更加灵活, 所以“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速度极快。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勿庸置疑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 因而遭遇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和困惑。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及经营方式,这是我国劳务派遣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是中国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专业分工细化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方式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人才派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还属新生事物,出现时间不长,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对于促进人才一派遣在我国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6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指出,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经过近10年的发展,劳务派遣在我国的本土化过程中,显现出了勃勃生机。我国劳务派遣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企业来讲它可以降低招聘成本,使用人制度更加灵活;对劳动者来讲可以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情形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实际用人单位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从顺序上看,这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由此会出现一系列的诸如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我国劳务派遣与国外劳务派遣的区别

许多人认为,劳动派遣的出现和发展是世界大趋势,我国现阶段劳动派遣的

盛行,是顺应世界潮流。但如果将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派遣与西方的劳动派遣作比较,就会发现许多差别。

第一,从背景来看。首先,美国与日本的劳务派遣是以知识经济为视角,派遣的一般为高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派遣的目的在于满足特定工作岗位对特殊技能劳动者的需要;在中国而言,派遣的一般为中低层劳动者,很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及方便企业管理,和日本、美国根本不同。劳务派遣供求关系的不同要求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应当呈现出差异。其次,欧盟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之所以出现劳动派遣,并且立法不得不予以确认,其背景是国内劳动力供给不足。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洲工业化国家纷纷进入老龄化社会,新增劳动力不足,对于境外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而高福利使得这些国家又不愿意承担大量移民所带来的本已沉重的福利负担,于是跨境劳动力派遣就成了一个可选择的解决途径,而我国现阶段是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据说,如果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计入,失业率高达百分之二十,劳动派遣被作为促进就业的一种手段。

第二,从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来看。西方国家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劳动派遣主要是为了满足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求。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在某种程度上已不是维持生存的手段,就业方式不会直接影响其基本权利,故更愿意选择灵活性和自由度较大的就业方式。而我国劳动派遣产生的原因很特别,最早出现的劳动派遣,是为了弥补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的政策限制;曾经有个阶段,劳动派遣的盛行,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置换职工身份;并且,农民工流动就业也是劳动派遣得以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从劳动力市场构成看,我国低端劳动力存在着供求严重失衡状况,在没有受到规制的情况下,低端劳动者派遣市场有很大空间。因此,派遣人员多为低端劳动力,高端的人才派遣在派遣劳动者中仅占很小的份额。而考察其他国家的劳动者派遣,由于受到种种制约,其派遣劳动者并不是以低端为主。我国目前存在着的过度派遣,甚至一些企业大部分员工均为派遣劳动的情况。这在其他任何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中都是不存在的。

第四,从劳务派遣的地位来看。劳务派遣在西方国家虽然已有很长的发展历

史,但无论从用工形式、就业形式看,还是从就业服务形式看,都处于非主流地位。据“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2004年,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最高为英国即5%,其他如,澳大利亚为1.38%,比利时为2%,丹麦为1.2%,芬兰为1.2%,法国为2.1%,德国为1%,希腊为0.1%,意大利为0.63%,卢森堡为2.5%,荷兰为 2.5%,挪威为1%,波兰为0.22%,葡萄牙为0.9%,西班牙为0.8%,瑞典为1%,瑞士为1%,英国为5%,美国为1.93%,日本为1.3%,韩国为0.34%,南非为4%。而我国现阶段,劳动派遣在趋向主流化。派遣劳动者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在有的矿区高达80%;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有1000万人之多。福建省有的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的精神,对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要求用人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核定用工人数,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由派遣机构派遣到原用人单位工作。这实际上是将派遣工全部替代原正式工。

第五,从劳务派遣的形式看。劳务派遣可分为雇佣型和登录型两种形式。雇佣型劳动者多为高端劳动者或技术型劳动者,其与要派机构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而与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登录型派遣劳动者多为中低端劳动者或非技术型劳动者,其与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的劳动关系都具有临时性。在西方国家,派遣劳动者大多不是低技能的、迫切需要工作的(除大学生外)弱势劳动者,故劳动派遣以雇佣型派遣为主。而在我国现阶段,派遣劳动者大多是低技能的、迫切需要工作的弱势,劳动派遣以登录型派遣为主,雇佣型派遣则发育不足。

第六,从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来看。劳务派遣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刚开始受到诸多制约:一是立法制约,如在日本,对派遣的行业、职业和时间有诸多限制;二是劳动者团体的制约,在美国,许多工会对劳动者派遣相当排斥,甚至有些工会在团体协约中与雇主明文约定禁止雇主使用派遣劳工或将工作外包;三是司法上的制约,如在美国并无关于劳动者派遣的专门立法,但是,美国法院就劳动者派遣作出判例,确立派遣机构和要派单位为共同雇主。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对劳务派遣的限制逐渐放松。因而,西方国家对劳务派遣的规制,经历了一个“完全禁止-确认合法从严规制-放松规制”的过程。而我国劳务派遣是在国家

无法律规定、放任自流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近年来才开始有所规制和考虑如何规制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发育成熟,还不能对劳务派遣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

第二节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分析及原因

一、现阶段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7 0 年代末即开始出现劳动者派遣,当时主要是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这与目前的劳动者派遣性质是不同的。8 0 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动者派遣业务,从9 0 年代后期起数年的时间里,派遣劳动者人数迅速飙升,劳动者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为热门的盈利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派遣劳动者就约有2 5 0 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派遣劳动者就超过1000 万人,而实际规模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而且派遣劳动开始出现常态化和普遍化的趋向。比较而言,我国劳动者派遣的发展速度异乎寻常。日本从1 9 6 6 年起引进派遣业, 1 9 8 6 年开始对劳动者派遣进行立法规制,1999 年登记派遣劳动者人数892234人,实际派遣劳动者394502 人。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的产生。在对派遣行业和职业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导致在传统产业中普遍开始使用派遣劳动者,如建筑业、机械加工业、钢铁业、汽车业、电信业、纺织业等,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在派遣时间上没有限制,导致企业长期使用派遣劳动者,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下去,如果不加以任何限制,一个劳动者可能会终身处于受派遣状态。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完全不允许的。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上世纪9 0 年代以来,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给工资和社保外,只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可以使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企

业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决短期用工的需求,否则将会导致严重加班行为。第三、国有企业都有减员增效的指标,没有劳动力计划,但正常的业务需要人去做,因此营业窗口、分拣、投递等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第四、当地政策规定,企业不能自己招用保安,保安必须都是由当地保安公司派遣。第五、企业的理念是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如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不是企业的强项,这些辅助性业务进行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第六、有的企业只能从事生产,自己不能从事销售业务,因此只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销售业务。这种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工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工资待遇要高于企业的正式员工。

因此,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

二、劳务派遣对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带来的影响

(一)劳务派遣近些年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并受到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这说明劳务派遣有其深厚的劳动力市场基础,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尤其是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灵活就业、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劳务派遣在我国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1、促进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一点在北京市最为明显。据报道,自北京市1999年6月发布《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大幅度提高。一些进入劳动派遣组织的下岗职工被派到公交公司、商厦、国家机关等单位工作,有的职工月收入达2000元。

2、有利于满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需求。例如,临时性的专业工作、翻译、策划,等等。如果这些临时性工作都雇佣长期员工,显然不必要地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造成浪费。这一积极意义在我国近几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中已经有所体现。众所周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推动十分艰难,将一些非核心的、临时性的用工采取劳动派遣方法,不失为一种节约财政成本的有益尝试。

3、有利于满足临时性就业需求。从劳动者这一面看,一些人不愿意受长期固定工的束缚,更希望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从事临时性服务,赚取足够的工作报酬,同时又享有就业的自由。当然,由于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更多人,特别是

一些年轻人一时很难找到长期工作,只能将就着这种派遣工作方式。

4、有效整合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劳务派遣打破了传统的人才国家所有、单位所有制,将用人与管人、养人分离开来,使人才流动更为灵活,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劳务派遣组织拥有丰富的人才储备,通过引导人才产权的流动和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利用率,能较为有效地整合人才资源,优化人才机构。

5、为社会富余人才提供流转渠道。在我国,一些企业拥有大量的优秀人才,但并不是所有人才都能“人尽其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人才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要进行重新配置,因此就产生了一批富余人员,而劳务派遣是一个人才产权分离、流转的过程,能很好地解决分流、下岗人才的就业问题。除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合作的形式,还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派遣合作,为富余人才提供流转渠道。

6、促进人才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繁荣。劳务派遣是一个新型的行业,派遣组织要想在人才市场中赢利和发展,就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它的人事管理、人才开发的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各方面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促进了人才产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同时劳务派遣加快了人才的流动,促进了人才市场的繁荣。

7、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人才使用环境。劳务派遣组织有着严格的管理系统,在人才的使用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从签订合同、办理养老保险、人才的解聘均有章可循,同时又有着完备的信息功能,可以及时了解人才的使用动态,保证人才的安全使用。人才的流动也是通过中心的调剂,用人单位则把更大的精力放在经营效益上来,这样以前的棘手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从个人、派遣组织到用人单位形成良性循环,以便更好地创造和谐稳定的人才使用环境。

(二)劳务派遣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调查,各方面反映劳务派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规范:第一、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有的企业反映,企业按每名保安每月一千四百元的标准给工资,但保安实际拿到的工资只有八、九百元,其中的差价给劳务派遣公司拿走了。对此,有些接受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克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设立专门的工人工资账户,该账户只能发工资,不能提现,

且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使用该账户。第二、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有些企业中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从事同样工作,如加油、从事窗口业务,工资要差一倍。有的反映,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很难做到同工同酬,原因在于正式工不愿意降低工资待遇。第三、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接受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得不到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这导致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时进单位,几年下来工资待遇差距很大。建议法律作出相应规定。第四、为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有的企业正式员工400人,劳务派遣工却有3000人。除了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之外,其他职位如话务员、形象代表、柜台人员都用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国外劳务派遣只适用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因此建议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第五、工伤等责任不明确问题。实践中,有的劳务派遣工受到了工伤,工伤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接受单位承担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建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接受单位没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除了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我国的劳务派遣在实践还显示出其他一些负面作用,主要有:第一、随着劳务派遣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短期化,使劳动者就业更加不稳定;第二、劳务派遣增加了企业劳动组织的不稳定因素,这既可能降低劳动者与企业的合作度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又不利于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力素质提高,从而损害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第三、将劳务派遣范围扩展到核心岗位、主业岗位、常年性岗位,使派遣工成为劳动待遇低于正式工的一种身份,这实际上回归到了原来的临时工制度,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第四、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雇主即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使雇主责任落实难度加大,特别是在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对雇主责任划分没有明确和全面约定的情况下,雇主责任将更会由于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之间的相互推诿而难以落实;第五、劳务派遣相对于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而言,增加了雇用代理环节,就必然增加代理成本,在劳务派遣是营利性业务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合谋向受派员工转嫁用工成本的现象;第六、劳务派遣范围的扩大,使就业竞争更激烈,会加大正式工工资

福利待遇降低和失业的风险,从而降低劳动者利益的总体水平;第七、劳务派遣的流动性强,不利于劳动者团结权的实现,工会的组织能力和维权能力会由于派遣工的增多而受到削弱。

三、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9年印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时办法》,对下岗职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扶持的政策。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就内容来说,只涉及部分人群,如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的规定,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由于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及企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很不一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且资金应当一次全额到位。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规定。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注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

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专家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经过反复研究考虑,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本法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理论界对于这三个关系的定性并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这里,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本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是一种侵害,对其进行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规定。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齐。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将工资、社会保险等都规定清楚,同时与接受单位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工被接受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与接受单位谈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和认识等原因,很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不参与招聘,在接受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补签劳动合同。平时对劳务派遣工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外,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的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也自动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接受单位都表示不满。有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有的接受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费,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单位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履行了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非常不公平。

应当说,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还基本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造成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进行。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这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地区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甲省劳务派遣工到乙地务工,乙地的劳动报酬标准可能比甲省高几百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当以乙地区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按乙地的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缘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伤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力所在。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这一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也是重要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理应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所得。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的情况,而加班费的支付与数额不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单位事先约定。绩效奖金是一个时期或者一项任务的完成而按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计算、发放的奖金,也不能事先约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劳动者。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需要须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资调整机制得到提

高。据调查,有的被派遣工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近十年,工资从没有调整。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工资需要进行定期的调整,此调整机制用工单位须依法实行。

本条第二款是对禁止用工单位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在用工单位方面,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这些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是用于本单位岗位。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在派遣单拉和用工单位之间作了明确划分,使得在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人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

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适用注意事项:

第一,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劳务派遣的特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参加工会,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和组织工会,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其自身地位及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实践中,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务派遣单位由于将职工都派遣出去了,职工很分散,所处的环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组建工会的,即使组建了,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劳务派遣工尽管在用工单位工作,但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劳务派遣工一般也不被允许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正是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本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还是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适用注意事项:作为工会会员,理论上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为了更好的解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在本法实施后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工会也应当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

劳务派遣年度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年度工作总结 我国的劳务派遣经济是一个新的商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同时又存在竞争无序、缺乏规范等问题,劳务派遣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劳务派遣年度工作总结的*,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 劳务派遣年度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随着对人力工作的逐渐熟悉和深入,我对人力资源工作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和理解。一年来,本人在部门领导的悉心指导及同事的协同配合下,密切结合部门的年度绩效目标,结合岗位自身职责和年度绩效要求开展工作,重点做好薪酬福利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关系工作和部门基础管理工作。现将20xx 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20xx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完善制度,使各项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今年年初,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政策的调整,重新审视与修订了人力资源9项制度,完成相关表单

调整并发布,确保制度合法合规,规避劳动风险,同时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不足/解决方案: 人力资源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方面我仍有待加强和提升。诚如***所教导的,唯有自己了解和吃透人力资源的相关政策法规,才能将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福利等工作做的更为专业,才能更好地让员工信服和为其服务。 修订与完善岗位说明书 今年3月,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组织各部门岗位人员进行了岗位说明书整理、修订工作。后续也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再零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岗位说明书的修订与完善工作虽然是每年人力资源部都会开展的的工作,但确实岗位说明书的及时整理,将对公司、部门人力资源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 不足/解决方案: 目前每年初周期性的修订工作已形成习惯,组织地及时、有序,但当有新增岗位或既定岗位职能发生重大变更时,相应的修订工作还未形成良好的跟踪和指导机制,还需加强时效性,帮助员工快速了解职责要求,明确其专业能力的提升路径。 加强绩效管理。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国报告大厅网讯,通过对劳务派遣行业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前十的分别是外企人力、南方人才、中企人力、中普劳务、万宝盛华、任仕达、骏伯人力、鹏劳人力、汇思人力、豫星劳务。以下为排名的详细介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一、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中国率先为外商驻华代表机构、外商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人力资源专业化服务历史、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完备的服务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隶属于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是华南第一家具有政府背景、专业从事人才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经过十年发展,已经成为一家注重专业服务和创新发展的大型国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三、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长期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至今已拥有超过十五年的专业经验。中企人力秉承精益求精的管理传统,于2004年全面通过挪威船级社(DNV)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认证,于2010年全面通过ISO9001:2008版本升级认证并且连续贯标至今。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四、深圳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深圳社会保障局和劳动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金500万RMB,现有员工12000多人,公司业务涵盖劳务派遣、人事外包、生产线外包、人事代理、业务流程外包、呼叫外包,后勤管理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五、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万宝盛华成立于1948年,公司年度总收益超过220亿美元,为雇主提供涵盖整个雇佣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人才推荐服务、临时和合同派遣服务、员工测评和筛选、培训服务、转职推荐服务、外包和咨询服务等。万宝盛华集团——全球开创性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领导者——于1994年首次将业务拓展至中国大陆,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六、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任仕达(Randstad)是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1960年由创始人FritsGoldschmeding先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正式成立。经过长达50年的持续发展,任仕达集团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美金,位列2009《财富》杂志500强的450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七、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经人事、劳动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人事及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批文。骏伯公司专注中国人力资源外包领域,致力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之一,打造人力资源行业的NO.1品牌。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八、深圳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的优缺点

劳务派遣的优点: (1)从用工需求方看,劳务派遣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隐性成本,减少企业承担用工风险。其一,可降低企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业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其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其四,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2)从供给方看,劳务派遣变零散、无序的外出务工为有序、有组织的行为。其一,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其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3)从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作用看,当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会促使更多的人通过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使严峻的就业形势得到缓解;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实现社会对劳动力的

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

劳务派?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 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 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 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

劳务派遣情况汇报完整版

劳务派遣情况汇报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劳务派遣情况汇报 我们公司从2003年开展业务以来,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得到生存、发展,共派遣员工2092人,遍布***市九县一区。公司自开办业务以来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实施规范化管理。为促进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 一、经营情况 从会计报表上可以看出,我们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呈上升态势的。去年劳务派遣业务也是有增长的。但是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后,有的用工单位已经口头上通知我们取消合作了。例如:***驾校、供电系统、银行系统,这部份可能会有738人退回,余1354人。 二、我们始终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最基本的前提,我们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100%且内容规范,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最基础的保证。根据全总文件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参加工会。我们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了工会,2011年8月成立了党支部,目前群团组织正常运作。 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情况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劳动者生存的保证。我们在与用工单位谈判工资时,贯彻“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原则,同时还关注用工单位的薪酬水平。每年年末都

会建议用工单位调整薪酬。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时,我们主动担当宣传义务,把文件送到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中发现不到最低工资的,都要求用工单位补足。为了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有时用工单位付款不及时,我们就垫钱发放。从我们公司开展业务以来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 四、劳动者参加社保,缴费情况 我们特别关注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在与用工单位谈判往往纠结是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上。对于不愿为派遣员工缴齐五险的,我们公司情愿放弃合作。因为劳动者在其劳动生涯和整个生命周期所遇到的种种风险不是我们一个小企业可以支撑的,只有依赖社会保险体系这棵大树才能得到保障。在社保办理中设专人负责,每月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做到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费,保证派遣人员享受待遇。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数量、期限、岗位及协议履行情况 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147个用工单位,派遣劳务工12092人,其中:国有企业115个,派遣员工***人;民营企业9个,派遣员工342人;其他单位23个,派遣员工1071人。岗位为驾驶员、计算机录入、营业员、护士、线路维护等,协议期限先后不一,目前履行的协议多数到2015年12月止。 以上是我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情况,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秉承一贯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素质,更好地服务社会,建设一支和谐稳定、

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09-08-05 14:45 发表于:《高端人才招聘》分类:未分类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据调查,北京的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派遣劳务8000多人,深圳的鹏 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面向社会租赁员工4500多人。 行业情况 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 企业情况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 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职业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经营单位情况

劳务派遣的优势

劳务派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可以降低招工费用、减少人员储备、节省人工成本、降低管理成本等;二是对员工可以快速分配资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三是对于社会可以保障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优化配置等。 一、对于企业的优势 1、降低招工费用:用工单位采用派遣用工方式根据本单位需要招收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要求等与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协议书,所有招工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人力费、广告费等支出。 2、减少人员储备:自从有了劳动派遣机构以后,对于不可预见性的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需求。 3、节省人工成本: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可随行就市,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劳务人员的工资。因此,使用派遣员工可以节省工资性人工成本。 4、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会聘请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保障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可针对性的为用工单位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系统,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二、对于员工的优势 1、保证有限的就业机会优先分配给最有效率的群体; 2、“津正”依法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工龄、保险、退休等都由“津正”负责,

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人、档分离,激发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4、劳务人员以个人能力实现自身价值。 三、对于社会的优势 劳务派遣可在保障并逐步完善社会劳动保障的基础上,一方面促进用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又能缓解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供求矛盾的现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从社会角度看,劳务派遣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由粗放型配置向集约型配置的转变。

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 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 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 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2006年我服务社劳务派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服务社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劳务派遣工作。现将劳务派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2006年度,我服务社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共派遣劳务人员40人。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协议30人用于家庭服务。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1、着力宣传与广大劳动者切实利益相关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就业再就业的实际事例,着力报道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做法,着力反映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好经验等。 2、鼓励下岗再就业和外出务工,大张旗鼓地宣传外出务工人员艰苦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 3、坚持把宣传工作和劳动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力度。 4、充分运用上级的扶持政策抓好农村新生劳动力的公文写作劳务培训,集中资金投入,打造亮点。 5、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就业基地多渠道拓展劳务就业空间。

6、加强管理和服务建设,完善跟踪服务制度。 7、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与时俱进,真抓实干。 2007年刚刚开始,我们正在与怀柔区杨宋镇新成立的一家服装厂进行商谈,希望这是一个新的开始,新的气象。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劳务派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各项工作,不断拓宽劳务派遣渠道,扩大劳务派遣规模。为怀柔的经济发展努力工作。 北京诚发亿劳务服务社 2006年4月2日

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目录 CONTENTS 第二篇:人社部:劳务派遣用工转正同工同酬是趋势---------------------------------------------- 3第三篇: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浅析---------------------------------------------------- 4第四篇:移动互联网带来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机遇---------------------------------------------------- 5第五篇:2015年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对策浅析 --------------------------------------------------------- 6第六篇: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8 一、基本情况------------------------------------------------------------------------------------------------- 8 第七篇:2014年中国劳务派遣企业排名 --------------------------------------------------------------- 9 2014年中国劳务派遣企业排名 -------------------------------------------------------------------------- 10 1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10 2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 10 3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 10 4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 ------------------------------------------------------------------------------ 10 5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 10 6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10 7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10 8深圳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10 9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10 10上海豫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 10第八篇:2014年劳务派遣行业前景 -------------------------------------------------------------------- 10第九篇:2014年劳务派遣员工参保并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 10第十篇: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12 本文所有数据出自于《2015-2020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第一篇:2014年河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人数)统计 2014年第二季度河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人数为605.30万人,同比增长2.54%。第一季度为599.20万人,同比增长4.77%。

劳务派遣优势情况说明

有限公司优势情况说明 __________成立于2012年,是东北劳务派遣行业新起之秀,________组建者都是有着丰富经验的人力资源人事,尤其针对劳务外包、渠道招聘垫下了基石,___________成立至今,已经与数十家知名企业及知名院校合作。 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合作公司: 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祺润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麦可心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动态国际英语、好丽友等 合作院校: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劳动技师学院、鸡西大学等省内众多院校合作,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劳务派遣申请书

劳务派遣申请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区)”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年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年4月经省劳动厅批准成立。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迅速与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等几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建立了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顺成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首先坚持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用工

单位完善用工制度服务,以为国家、为社会分忧为已任,在省、市劳动社保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国家、为社会的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上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自公司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成立以来,短期内与几家大型国营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助这几家用人单位完善了用工制度,并处理和化解了多起劳资纠纷。 公司在派遣工作中运作规范、宗旨明确,体现了优质的服务理念。公司向这几家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均100%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部由劳动保障机关进行合同鉴证。所有派遣员工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累计为贵阳市社保扩面达千余人;为进城务工农民完善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达数百人;为社会失业人员解决就业达数百人。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合法规范用工、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作为企业的经营准

则。 同时,公司还为这几家用人单位化解处理了数起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了用人单位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派遣员工工伤事件。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均非常满意;使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双方均无后顾之忧。 为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服务的同时,顺成公司还专门组织、聘请多年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专家为派遣员工培训讲课,让他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提高维护自我权益的能力。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企业做好参谋,规范用工、化解劳资纠纷。还协助一部分用工企业处理解决其原来因不规范用工造成的劳资纠纷。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法规支持。为用人单位、派遣员工、顺成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开创了多赢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20200610022921)

目录 CONTENTS 第二篇:人社部:劳务派遣用工转正同工同酬是趋势 ------------------------------- 2第三篇: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浅析 ----------------------------------- 3第四篇:移动互联网带来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机遇 ----------------------------------- 4第五篇:2015年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对策浅析 -------------------------------------- 4第六篇: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5 一、基本情况----------------------------------------------------------------- 5 第七篇:2014年中国劳务派遣企业排名 ------------------------------------------ 6 2014年中国劳务派遣企业排名 -------------------------------------------------- 6 1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7 2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 7 3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 7 4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 --------------------------------------------------------- 7 5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 7 6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7 7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7 8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7 9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7 10上海豫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 7第八篇:2014年劳务派遣行业前景---------------------------------------------- 7第九篇:2014年劳务派遣员工参保并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 7第十篇: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 8 本文所有数据出自于《2015-2020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第一篇: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人数)统计 2014年第二季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人数为605.30万人,同比增长 2.54%。第一季度为599.20万人,同比增长 4.77%。

劳务派遣优缺点分析

劳务派遣优缺点分析 深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新 2011年7月5日目录劳务派遣公司的起源使用劳务派遣优势分析 1)舒缓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用工成本 2)用人便 捷 3)规避用人风险 4)避免处理劳动纠纷的麻烦 5)改善企业用工灵活机制 使用劳务派遣的不利因素 1)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2)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不利 3)企业与派遣员工步调难统一企业安全、有效实施劳务几点注意事项 1)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 2)完善派遣协议降低劳务派遣风险 3)构建劳务派遣的预警机制劳务派遣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当时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到90年代初期,大陆劳动力流动市场逐步形成,1990年代末期我国产业结构开始调整及升级,失业率上升,劳务派遣业开始形成。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作业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起源使用劳务派遣的优势(一)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由于企业发展需要,每年都会招收一些新员工,人才招聘培训等方面需要昂贵的成本,另外如何确定新员工的工资待遇,使其与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标准相一致,也需要企业慎重考虑。所以,很多企业决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第三方资源公司,新员工的薪酬由中介劳务公司来负责,并按照市场化规律来调整薪酬,社会保障也按派遣方的标准执行,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提升了用人单位本身的管理能力并专注于企业核心能力,并舒缓企业资金压力。其次是企业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系统管理,因为除生产性管理外,新员工的管理属于派遣公司负责,包括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给企业降低了大量成本。使用劳务派遣的优势(二)二、用人便捷劳务派遣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及时性人力资源补充和弹性化用人机制,“即时需要即时派遣”避免了人才紧缺或人才过剩而导致的一些问题。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一定的派遣费用就可以使用所需要的人才,可获得专业人力资源招募和管理服务的品质。在企业难以确定市场前景时,弹性的运用人力资源将协助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主动。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开来,用人单位用人而劳务派遣组织管人,免去办理各种琐碎的人事、劳动手续,用人单位只需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这使得用人单位不仅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使用劳务派遣的优势(三)三、规避用人风险劳务派遣组织的核心在于人才库的建设。通常他们会建立一个包含多层次、多种技术结构的人才储备库,并在不断地增加人才的存储,这样就可以满足用人单位不同层次的用人需求。在将人才派遣用人单位后,派遣组织会对人才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避免人才流失;若产生员工流失引起人才缺口,劳务派遣组织也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人才资源,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人选。其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安全风险,企业虽然也强调安全工作,提供了安全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岗位培训,但安全风险最终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2条已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用劳务派遣的优势(四)五、避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年度) 经营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本报告书中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每年12月31日的数据。 3. 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份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4.本报告书“劳务派遣接收单位情况”栏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5.本报告书“劳务派遣接收单位情况”栏中,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联的用工单位数量,需同时填列所涉及的用工单位名称、岗位、派遣人数及派遣期限,如表栏填写不够,可另附明细表格。 6.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应提供原件。同时需提交材料:①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②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③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⑦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⑧变更事项及其它。 以上需提交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核对后返还并,提交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多页材料还需盖骑缝章。 7. 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填报,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填写完整、属实,并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一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存档,一份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存档,一份报送所辖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报告 篇一:如何做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含报告模板) 怎样做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模板附后)? 怎样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我们申请的经营许可证是 今年3月份的,今年不用交,具体也不知道市局的要求如何,但按照通知精神,感觉市局是想掌握派遣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备案,同时,引导派遣公司规范经营,在这里,就本公司的理解,对通知要求的事项提出自己的理解,希望可以能给大家一点参考。 总之,我个人觉得,做这份报告,一是遵照通知精神的要求,二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必须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所以,模板的意义其实不是很大,因为,如何根据自己实际的经营状况来整理材料才是最关键的。 同时,也提醒71号以后的同行朋友,在今年的经营中,如何领会好通知要求,提前在一些领域作出改善,避免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一点真的很关键。 我们开了一个关于劳务派遣疑难杂症公益咨询群,交流

劳务派遣服务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加入。群号:157334667,注:该群是公益群,进群不要打广告。 以下是我们对报告事项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情况和一般企业的经营情况应该是一致的,大概报告一下当年的经营状况,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组织文字,请注意一定还要结合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 财务审计报告是会计事务所出的,我们每个月都有当月的财务报税数据,年底请事务所做个年度审计报告,这个事务所要另外收钱,别的地方不知道多少,我们做了12年的花了1800。这个财务审计很关键,因为他和大家的整个报告是有关联的。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这个好理解,你派遣了多少人,签了多少合同,有没有组织工会,多少员工按照规定参与了工会,不怕麻烦的,可以把工会组织了什么活动等等的写上去。 这个也要提醒71号以后的老总,在平时的操作过程当中,注意及时和员工订立合同,做好员工的信息统计工作,同时,该把工会这一块的制度完善起来,该整的东西及时整,不要到时候20XX年要交报告的时候又头疼。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1-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内容、文件管理、服务时限和服务流程,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虽然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地方也对劳务派遣服务标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劳务

派遣标准体系的构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与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较,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仍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发挥标准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需要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以适应劳务派遣实践发展的需要。 标准化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服务标准是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增强服务企业自律和调整服务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服务的具体措施,也是优化服务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1.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的服务标准。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服务标准。2011年,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建设已被列入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因此,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