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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开放专科秋法学学号:037 13 姓名:夏如军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今年光坡镇司法部门调解的农村群众纠纷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多人利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及一方的治安恶化。为了解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我于 10月8日到11月10日,分别到镇司法所和各个村组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走访了光坡、大龙、中间坪、潭油等4个村的农民群众,对23名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镇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座谈,初步掌握了光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光坡镇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程序形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全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可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观念等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光坡镇是港口区的

农业大镇,农业人口19378人,占全镇人口总数的91%,土地总面积98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80公里,其中农田1.43万亩、耕地0.78万亩,林地8.42万亩,可发包土地在土地面积中占有相当大比例,调查中发现,在很大部分村组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如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承包中,在村组干部、农民等不同身份的人员身上都时有发生。

从镇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分析,近年来,农村群众纠纷中,土地纠纷占了90%以上。而且在调查中发现,没有到司法部门要求调解的农村土地纠纷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出台,东南亚经济圈的经济迅速发展,临海、沿边、交通便捷的地域被商家看好,公路的建设,大厂场的进入,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集镇的建设,对土地使用的增加等占地赔偿的出现,涉及到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土地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纠纷主要是:1、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引起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纠纷;2、土地权属证明模糊引起的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纠纷;3、地域界注不明确引起的户与户、组与组、村与村之间的纠纷;4、个人与集体因土地占用赔偿引起纠纷;5、合同引起纠纷;6、侵权纠纷;7、占用土地赔偿分配纠纷等。即使当事人不多,可是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如村民利益分配变化等,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矛盾易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有:(1)、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经济林、池塘水库、虾、蟹养殖塘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有的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到农民的土地利益;(2)、地方政府缺乏总体规范使用土地措施。有些部门为了单位的小利益,不顾大局利益,不顾环境保护,乱批、乱发放各种行政许可证,使一些法人和个人只顾眼前利益,乱占、乱用土地,损害了群众利益,引起纠纷。(3)、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默许和帮助投资商到地方建设,在没有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没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先征用,后补偿”、“先征用,发展后补偿”、“补偿部分先征用,发展后再补足”等违法违纪强制征有土地方式,使有些工程因各种原因无法补足群众土地赔偿款而引起纠纷。(4)、政府部门工作不到位,缺乏对村组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而引起纠纷。如有的村组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5)、政府部门工作还不彻底。1980年实行土地承包,调整山界林权后,有些山界、土地的界注没有划清,权属

问题没有处理好,造成村与村、组与组之间为争权属而引起纠纷。(6)、部分村组干部存在素质问题。她们对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少,缺乏对政策法律正确理解认识,在具体工作中按自己的意识形态操作,引起纠纷。(7)、村组干部对工作不负责。有的在填写山界林权证时盲目操作,没有根据实际,造成户与户之间的土地权属界注重叠而引起纠纷。(8)、新官不认旧帐。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9)、妇女出嫁、离异的土地承包处理不合理。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引起纠纷。(10)、集体与农户之间在土地使用赔偿的分配处理不完善。个别村组土地属集体所有,原为荒地,后经农户开垦耕作,国家征用由原来的荒地赔偿转变成了耕地赔偿,赔偿发生了变化,而集体没有给农户适当的补偿,导致纠纷。(11)、土地部门对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不完善。对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没很好规划,导致有的群众私建乱搭,影响其它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引起了群众纠纷。(12)、违法侵占。有的群众为了个人利益,在没

有征得她人和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故意侵占她人和集体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又不对集体和被侵害群众进行赔偿,形成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能够经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经过诉讼解决。调查中发现,光坡镇调解组织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收效非常大,受理的23例纠纷,调解解决了21例,有2例正在调解解决之中,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可是,随着西部大开发和沿海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纠纷会不断发生,而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因此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必须急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解决光坡镇土地纠纷的现状,提供了可循之章,但土地纠纷矛盾源于多个层面,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为此,我提如下建议:

(一)尽快建立完善区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司法机关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四)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矛盾纠纷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管理,有关单位“一把手”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健全防范机制,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征用土地、工程建设等引起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必须及时分类依法处理;

(七)健全监督排查机制。坚持每月进村到组调查一次,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及时解决纠纷;

(八)健全调处机制,坚持就地解决的制度。一般的纠纷,由村(社区)调解;重大纠纷,镇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必要时由区农村土地仲裁进行仲裁;

(九)健全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成立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联席会议制度,保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可是其规定比较原则,不便具体操作。希望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及其规章制度,从而妥善有效地解

决土地承包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为构建现代和谐社会提供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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