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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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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展我国卫生法学的原因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的荟萃和精华,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虽然说从建国开始就着手建设,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更注重于发展经济,可以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是一个很低的水平。自从2003年SARS 事件以来,我国逐步将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提上了正规,特别是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方面更是强力出击。但是时至今日,回顾将近十年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我国做得还不够好,正如网上评论所说:“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是相对不成功的。”相对不成功,应该说还是有成功的方面,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改革中的不足。因此我们要推动卫生法学的发展,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要推动卫生法学的发展。

一、我国现在的医患关系极其紧张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目前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患者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医护人员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后果很多,例如经常媒体报道的患者袭击医生,患者破坏医院设备,最严重的将会导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彻底失败。因此卫生法学就是为了改变这一严重的境况,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化,使改革走上正轨。

卫生法律体系对提高我国卫生工作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艰苦努力,已基本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卫生法制建设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卫生执法力度还不强。如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药品生产、供应、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加快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改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对解决医患冲突,改善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卫生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有自己的固有特点和规律,医学技术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医学科学技术尚不能解决所有疾病的救治问题,这需要全社会的理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等是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其中舆论监督尤其重要。正确的舆论导向,能促使群众客观地理解医学技术的特点,理解国家的卫生政策,理解卫生体制改革的内容、形式、方法和难点,同时也能促进医院改进工作,最终让病人得到更多的实惠,享受到更加完美的医疗服务。

二、我国现在对医疗产品管理的制度非常混乱

医疗产品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概念,从简单但必不可少的产品(如压舌板、轮椅)到复杂的高科技产品(如有源植入器械心脏起搏器),甚至是一般伤风感冒的药物都属于医疗产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报告,2001年约有500,000种不同的医疗产品投入市场,总价值为1,450亿美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医疗产品行业是目前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预计2006年其全球市场总价值将超过2,600亿美元。当前,建立有效的医疗产品管理机制已被各国政府作为健康领域首要的工作之一。

目前我国的医疗产品管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很多医院使用一些来源不明的医疗器械,这些医疗器械没有经过相关安全部门的检测,没有合格证,对病人的生命存在极大隐患。另外就是药物的不规范使用,抗生素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中国的医生很喜欢用抗生素,因为使用抗生素后疗效好,疗程短,可以凸显医生技术的高明。但是随意乱用抗生素的后果就是产生耐药效果。抗生素用得越多,耐药效果越早越明显。很多专家表示,再如此乱用抗生素治疗,中国将很快回到以前没有抗生素治疗的时代,到时候很普通的一次感冒都可能导致严重感染而夺去一条宝贵的生命。

拿中国和美国或者欧洲等发达国家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我国很多地方还存在漏洞。

1、在产品责任主体方面,欧盟和美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而在中国的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政府承担着产品及使用的责任,成为一些冲突的根源。

2、在质量体系方面,美国对医疗产品的质量体系要求是单独立法,作为强制执行的要求。欧盟并没有独立的质量体系法规,而是将要求融入欧洲统一标准中,并在产品上市前审查环节加以体现。此外,在欧盟MDD已成功地将对质量体系的保证作为产品上市前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中国仍沿用最终产品审查作为产品控制的主要方式,并且割裂了产品控制和质量体系管理。

3、在上市前控制方面,上市前控制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标准的应用、技术和专家的支持、对有效性的要求和产品审查的灵活性等方面。欧盟和美国将标准作为上市前控制的技术指标,由于充分意识到标准体系的重要性,政府十分关注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化标准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以获得最新的标准知识和信息。欧盟在医疗器械指令中确立了标准的法定地位,将标准的要求作为关键的安全审查依据。中国建立了自己的标准体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目前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产品发展的需求,国际标准的转化速度过慢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4、在上市后控制方面,美国和欧盟都对上市后的医疗产品有严格要求,FDA的上市后监督主要通过GMP、医疗产品报告制度、医疗产品跟踪制度和医疗产品召回制度来实现;欧洲基本采纳了美国的经验,建立了类似的报告制度和上市后监管体系;目前,中国对上市后的管理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两年前开始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正在试行,但立法者和管理者对不良事件管理的方法学及上市后监管有效性的评价仍不甚理解。医疗产品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对于医疗产品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尚未成熟

近十年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给民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如今,随着交通、通讯设施的高科技化发展和全球人口交往的日益频繁,我们的社会和生存环境更为复杂,传统的疾病预防控制的地域及空间发生了变化,发生各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几率明显增加,处理的难度及复杂程度也进一步加大。仅从病原体之一的病毒看,在迄今发现的4000多种病毒中,有100多种可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且,新的病原不断被发现。近20年世界上发现的32种新传染病,其中半数左右已经在我国出现。据统计,目前已登记的化学物总数达4100万种,我国农药产品有1.4万个,年产量100万吨,这都为化学中毒事件比以往更为频发创造了条件。严重急性呼吸合症(SARS )的爆发和扩散,更对我们的公共卫生应对体系提出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全球化时代,由于物资,人员,信息交流的频繁,地方性事件都可以转变成为全球性危机。同时,在一个信息交流手段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中,关于危机事件信息的任何扭曲和遮掩都不可能持久,反倒可能会失去信息主动权,造成更大的混乱,加剧危机。SARS危机,

幸亏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发现,果断决策,使危机事件的发展才出现转机。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此次SARS危机中吸取教训,尽快建立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

在SARS事件之前,由于我国尚没有作出突发事件发布的规定,尚没有因应变化了的新形势而建立起一套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运作机构,这容易影响对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在对诸如传染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方面,我国曾有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法律规范方面,针对我地区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见性差、病因复杂、传播迅速、危害严重的特点,我国先后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9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的,与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比,我国对于传染病的控制最为成熟,《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有关应急措施:类似传染病(如炭疽)爆发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此外,为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储备的经费及药品、运输、通讯等物资,各地方政府一般都根据中央政府文件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储备金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储备金,并规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制度,确保物资与资金的及时到位。

面对“非典”流行的突发事件,我国政府除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各项措施外,国务院还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连续采取了两项法律措施,首先是明令重新公布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紧接着又制定和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无疑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要将防治“非典”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靠科学和法治来最终战胜“非典”。实践了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提出的依法行政将是新一届政府做好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的思想。

经过几年的发展后,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方面,已有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一系列紧急状态法的单行法,其中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至今仍是抗击“非典”斗争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但是,“非典”是一种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的传染病,需要有新的应对措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的某些规定还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此外,在“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也亟需强化相关法律制度。为此,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当前最终战胜“非典”的现实需要,并且也为今后处理有关公共卫生的其他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完善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

因此,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卫生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以应对下一次可能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四、我国现在医疗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为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到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其经费来源个人和社区集体共同负担。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到1991年覆盖面占农村人口的10%。

虽然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推行了很多年,但是实际收到的成效却是没有理想中好。很多人还是抱怨现行医疗体制不适应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主要反映在药价高、检查费用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非常复杂,有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严重滞后,有政府卫生投入不足,有医疗保险发展缓慢,有医药生产流通秩序混乱,有医

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也有政府有关部门对医疗服务监管不力,一些医院也确实存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纪律不严、作风不良等问题,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多年来,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通过增加服务手段增加经济收益,以维护运行和发展。这种创收机制,导致政府投入比例逐年下降,群众负担逐年上升,医院公益性质淡化,形成恶性循环。医院隶属关系条块分割,不能实现卫生事业属地化全行业管理,难以对医疗资源实行合理配置,不利于政府部门监管。政府卫生部门对医院重扶持、轻监管,医院自身管理不严、缺乏纪律约束,部分医院背离服务方向,偏离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很好地承担应有的社会职责。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 是医患矛盾尖锐最根本的原因。资料显示, 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 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地区, 处于财政不足的状况之下, 一般只保证医疗机构的人员工资,甚至只是保证其人员一部分工资(差额拨款)。由此,医疗机构一方面要生存, 不得不挣钱来弥补财政工资的缺口,包括正式职工的差额工资以及所聘临时工的全额工资。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发展。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不得不采取以药养医等做法,将相关费用转嫁于患者, 无形中加重了患者的医药负担,这也是医患关系矛盾的一个方面。

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作为未来医疗卫生事业行业参与者的我们,作为同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多从这些方面思考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促进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充分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大题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2 .卫生法律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法律事实 8 .法律事件 9 .法律行为 10 .合法行为 11 .违法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 13 .公平原则 14 .生命健康利益 15 .行为 16 .物 17 .智力成果 18 .卫生权利 19 .卫生义务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三、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7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8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9 .法律行为:指基于人们的一致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0 .合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11 .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 13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14 .生命健康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15 .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 16 .物: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17 .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 18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9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发展关系等。 2 .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等。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1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卫生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4 .卫生发展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卫生法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案例分析: 在病人家属强烈要求全面检查的情况下,院方以CT检查危险为由拒绝了病人家属做CT检查的要求。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下了诊断,这一错误的诊断将毛某渐渐推向死亡。而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入院的十几个小时内由于没有给予正常的治疗,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期。另外院方还擅自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病历。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该医院为正规合法医院 2、行为违法性要件:司法鉴定结果 ①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

断为急性胃炎(错诊)。 ②十个小时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女孩因此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 ③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 3、主观过错要件:此为医生过失过错 4、损害结果要件:导致毛某死亡 5、因果关系要件: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延误诊治,特别是入院最初14小时内病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未做颅脑CT检查,与毛某的死亡有相对直接的因果系。 四、感悟: 当前的医患关系较紧张,无论对于患者还是医方来说都是这样。许多站在患者一方的人说,这是医方没有医德造成的。这种说法对医患关系没有任何的积极意义,说的人只是图一时的嘴上痛快,既不能给患者带来任何实质利益,更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方从业人员都是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并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他们的道德水平也就是社会道德水平的反映。其次,医德是意识层次的东西,是由社会现实存在所决定的,所以即使可以确定没有医德是一个事实,那它也是一个结果而不是原因。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没医德是当前医患矛盾的原因的话,那么我们只需要提高从业者的道德水平就行了,而不必对医疗制度作任何的改进。这和我们公认的医疗制度必需改革的观点是完全相悖的。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 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 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 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 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 [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 岁。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 小时来诊。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 16000//mm,,中性核 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 25 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术后 5 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术后 29 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 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 甲看后诊断为胆道虫症,仍未给处置。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 Hg, 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又过1 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有手术切除的指征。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班级:临床134 学号:2013212007 姓名:黄森 评分项目法条链接案例分析 对陈竺和黄洁夫 言论的看法 总分 得分 扣分 说明 一、材料和要求 材料一: 2011年4月,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年轻女医生小邓,刚刚新婚不久,就在自己工作的急诊室 内被病人一脚飞踹倒地。两天里,仅在这一家医院就有三名医务人员被打,这不得不再次引起 “医生是个危险职业”话题的关注。事情要从4月2日那天说起,当晚8时多,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室第2诊室来了一名腹痛的男病人,他在诊室外等了一段时间还没被叫进去,就进去催 问。诊室里的李姓男医生解释,里面还有病人在做心电图,请再等一会儿。两人没说几句话, 病人一拳打在李医生的脸上致眼睛淤血。医院里保卫科、急诊科负责人听到吵闹声立即赶来处 理,陪同病人前来的妻子解释并道歉,说病人下午刚喝醉了酒,希望能不追究责任。考虑到病 人正在腹痛,急诊科安排小邓为病人检查。看到病人被搀扶着走进诊室,邓医生赶忙站起接诊, 没想到,男病人突然飞起一脚,正踹中邓医生的胸口,邓医生摔倒在地。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 到场处理。这名肇事病人被予以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日晚,广东省人民医院英东楼心内三区,女护士小陈接到病人投诉,说有一名病人和其家人共睡在一张病床上,小陈到病房告诉他们这 是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并多次劝说这名病人的家属另外架张陪人床来睡。小陈的劝说引起病 人不满,病人坐起身,一巴掌扇在小陈左脸上。两天内三名医务人员被打,广东省人民医院的 医务人员人人自危。医院除安排被打医务人员在家休息,并接受心理辅导外,免费的心理讲座 和心理辅导面向全院医务人员开放,医院工会还聘请专业人员来教授女医生、女护士学习擒拿 格斗,用于自卫。(来源:羊城晚报) 材料二: 夏璐是一位医药代表。2010年10月1日,夏璐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她被升为公司主管了,周围的人都羡慕她。然而只有夏璐自己知道,她的今天是用“回扣”换来的。

卫生法学熊卓为案例分析

请简要描述熊卓为案件经过(200字),说明该案件反映出我国目前医疗活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及其依据。 一案件经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教授,澳籍华人熊卓为,于2006年1月23日因腰腿痛,入北大医院治疗,次日进行腰椎部骨科手术。术后第六天,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王建国认为,治疗过程中有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在校学生参与,属于非法行医;抢救后,病人肋骨断裂,刺破心肺,属于暴力抢救,医院存在以推卸责任为目的,恶意修改病历实质性内容,使病历内容与事实不符,最终病历存在大量的前后矛盾的地方,应当被认为是不真实的。 二问题 疑点一:是否存在非法行医?-----问题一:在校医学生在教学医院坐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此案中,熊教授的丈夫王建国在调查中发现,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师”包括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所以,此三个医学生实习人员在各种诊疗文件中多处签字,而又没有上级指导医师签字,是否已构成了非法行医?而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实习医学生在教学型的附属医院坐诊的现象,那么到底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此案也恰好揭示了我国目前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很大的一个问题,即在校医学生在教学医院坐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疑点二:病历多处遭遇修改?------问题二:病历造假在医疗活动中普遍存在? 王建国和律师还发现,病历也存在被修改的痕迹。经统计,被修改的地方不下10处。王建国说,妻子熊卓为当初明明是自己走着进医院,但这一情况却被院方改成了坐轮椅入院。这些情况都有她的学生和同事作证。妻子的肋骨断了3根,这一点竟然在病历中消失了。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病历上确认的死亡时间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4点50分,但病历载3点30分处理尸体。在证明熊卓为死亡的心电图上,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则是6点53分;死亡诊断是肺栓塞,手术记录却是因心脏和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才放弃抢救的;熊卓为第4、5腰椎明明是一度滑脱,后来病历上出现的却是二度滑脱。根据教科书记载,腰椎一度滑脱不是手术适应症,只有保守治疗无效,且滑脱进行性发展的情况下,才需要手术。所以这些前后矛盾的病历记录分明显示着纂改的痕迹。而在现实生活里,患者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不懂病情,医院便可以有领导有组织的纂改和假造病人病案,以逃避事故责任,病历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三分析 法律依据一:《医师执业法》第十四条十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给熊教授抢救的主治医生于峥嵘居然没有拿到执业医师证书就担任了住院医师,根据《医师执业法》,于峥嵘并未拿到执业医师证书,不能当主治医师。而且另外两名医师既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故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前后相互矛盾的病历记录已孑然反映了北医纂改病历的依据,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应推定北医有过错。所以,北医应承担侵权责任。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

卫生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1、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没取得执业资格,不属于合格的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属于非法行医,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人身伤害,都是非法行医行为。该学生不具有合法资质。 2、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是值班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 3、学生承担刑事责任,值班医生和医院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1.属于医疗事故。并且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这件事中,该卫生所没有遵循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其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是医疗事故。 2.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三 (1)属于医疗事故。 首先,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果实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害。 其次,该案例也满足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行为违法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患者手术回家后发现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般难受,尤其不能过性生活。十年后内阴左侧粘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出击硬质,取出为中号菱形缝合针断针一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此事故明显属于第四级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

卫生法学部分作业答案

卫生法学作业一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卫生法学的特征 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和限制作用;2.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和原理。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a.时代性;b.研究对象的经验性;c.强制性;d.前瞻性;e.保护内容的综合性;f.实践性。 2、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b.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c.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即生命健康权益等人身权益)。 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及其依据是什么 1)、确定力,是指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执法机关本身及其他国家机关非依法不得变更与撤销,相对人更无权变更。确定力是维护卫生执法机关权威性及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保障。2)、执行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相对人不执行时,卫生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执行手段。同时即使在行政复议期或行政诉讼期间,执法行为原则上也不停止。3)、拘束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具有的约束与限制的效力。这种拘束力对执法机关及相对人都是等同的。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变动,相对人必须完全执行。 4、卫生监督的意义和范围有哪些 (1)卫生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最多的活动内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卫生行政的决定,都要靠监督检查来查证。(3)卫生行政监督检查也是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前提与条件。因此卫生监督检查可以认为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学校、射线装置等)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所进行的“三同时”审查,即要求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状况及是否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新化学品或产品的安全性论证──“凭安全性举证”。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化学品或产品在投产或使用前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安全性证明,并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活动。 (四)对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监护)的监督: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对其从业人员按一定时间、一定内容、一定方法的健康查体活动。 (五)对各种中毒事故、职业病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六)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监督。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卫生部行政职能的转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也应是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相对人,为此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及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5、卫生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种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种类:(1)卫生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6、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赔偿方式 卫生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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