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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风险提示书

案件风险提示书
案件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感谢您对我所律师的信任和对我所工作的支持,为了充分保障您的知情权,最大限度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就提起诉讼或仲裁应承担的义务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向您告知。

一、您委托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合法及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否则,将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根据法院审判和仲裁机构仲裁的特点,当您所提供的证据不充足时,可能会出现客观事实无法查清且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情况,此时法院或仲裁庭会依据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来裁决案件,而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较大的出入,既会出现对您不利的后果。

由于不同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与您所委托律师的观点产生一定偏差,影响到您的诉讼结果。

当您委托办理上诉或申诉案件时,如由于您或您原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不当陈述或错误运用证据,可能会影响到上诉或申诉案件的结果。

三、委托律师办理一切法律事务,都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律师完成了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后,不论其结果如何,均不退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如无特别约定,实行分阶段收费。委托事项完成后,如继续委托律师办理其他事务,应就代理权限、代理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非因代理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出现案外和解、撤诉等情况时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律师在办案中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材料费、通讯费等未含在律师代理费内,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预付相应的费用,待结案时具实结算。

四、此风险提示书是委托代理合同的附件,与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已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对全部内容无误解和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该风险提示书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内容,对于诉讼中的风险本人愿意承担。

风险提示书(风险提示001号)

xxxxxxxxxxx银行第01号风险提示书 xxxxx支行: xxxx行自2011年12月23日挂牌以来,在总行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业务再创新高。截止2012年2月29日,各项存款1,321,826.16万元,较年初上升124,663.35万元;各项贷款1,001,206.32万元,较年初上升63,931.78万元;不良贷款40,223.53万元,不良率3.85%,较年初下降0.01个百分点。但是,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方向来看,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力度不松,加上银行银根紧缩等因素,钢贸企业融资风险正逐步显现。近年来,一些钢贸企业打着钢材交易的幌子,采取多头融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银行为了拓展业务领域,拓宽收入来源,围绕钢贸市场定制了很多创新的信贷融资产品(如保兑仓业务、联保业务),业务发展的同时却糊视了风险的存在。据《银行领导参考》(2012年2月27日总第775期)载:春节前,福建建阳市上海商会会长、上海和煦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润铭及在江苏无锡钢材行业颇具影响力的无锡一洲集团董事长李国清等钢企高管因公司巨额债务纷纷潜逃海外。对这一现象,各支行(营业部)必须引起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2月末,xxx行各支行钢贸企业融资比例较高,行业集中度较为严重,其中,仅钢材类企

业在各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项余额就达19亿元,占xxx 行银行承兑汇票总额36.84%(注:总余额51.57亿元)。其表现为: 一、钢材行业融资担保方式单一,担保能力较弱。 以钢材或钢贸类企业在各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来看,企业多采用保兑仓方式对尚口部分进行风险担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加上各家支行尚不能对生产厂商的对外担保情况了解太多,如果因钢铁行业不景气,导致承兑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不能如约履行偿付义务和生产厂商无力履行回购义务时,风险将难予控制。 二、融资偿付期相对集中,偿付压力大; 由于钢材行业多采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融资,且期限多为6个月,造成融资到期解付压力大。 三、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方向和力度不变,甚至有进一步加大趋势,同时,受金融机构银根紧缩的影响,钢铁行业发展趋势面临下行风险,行业风险突现。 针对以上情况,现将风险情况提示如下: 一、各支行须密切关注钢材行业走向,结合信贷结构调整,逐步削减对该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对该行业的依存度,控制行业风险;

(完整版)客户协议书

客户协议书 交易账号: 客户名称: (会员单位名称)

目录 风险揭示书 (3) 协议书 (8) 附件1(客户调查表) (16) 附件2(补充资料) (18)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会员单位)是具有交易所签约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来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风险已有了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旨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揭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贵金属交易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确保自己已经充分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该交易。 若投资者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机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确认。 一、温馨提示 1、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只适合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

投资者: A、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B、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C、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状况的。 二、相关的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

合同风险提示书

合同风险提示书 篇一:法律风险提示书 法律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唐宴军、黄兵先生,张淑英、唐春蓉女士:我所接受您们的委托,现就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办理见证一事,根据您们提供的资料及与您们沟通的情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经验,作如下风险提示,供您们参考并确认知悉: 情况分析说明 针对您们的要求,我们仅在您们所提供材料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您们双方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1、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您们约定的协议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相关部门或机关是否能直接依据《见证书》为您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不要求您们履行其他程序,办理其他手续,我们无法保证。

4、前已述及,我们仅对您们双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请您们自觉遵守你们双方签订的《代为购房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时提请双方各自规避行为的风险。 【特别声明】 本建议旨在对您们要求所为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见证一事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前瞻性的评估和提示,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本建议不可能涵盖已然或未然的全部法律风险。 本建议仅供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用于其它目的均不构成对本所的任何法律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 雍兴友邓文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签收人:签收时间: 篇二: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由于认购股权投融资产品作为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参与股权投融资项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股权投融资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我们郑重提醒您:在

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书

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下称“存款”)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存款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利息风险:本存款有投资风险,招商银行仅保障存款本金,不保证存款利息,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存款的利息为浮动利率。利息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利息不确定的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存款人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存款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存款的利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政策风险:本存款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利息降低。 3.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不享有提前终止本存款的权利。 4.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存款的利率与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挂钩,利息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存款人认购。 5.信息传递风险:本存款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存款人应根据本存款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存款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结构性存款说明书“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存款的信息公告。存款人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向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存款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存款人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另外,存款人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存款人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存款人其他原因,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存款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6.存款不成立风险:在结构性存款起息日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结构性存款说明书规定向存款人提供本存款,则招商银行有权决定本存款不成立。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条款汇总【最新版】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条款汇总 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过程而言,募集行为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中基协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列出了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的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作为文件附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格式参考。而在投资者实际参与的私募基金中,面临的各类投资风险问题要比该格式指引复杂。以下内容对

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和一般性风险进行了收集整理,供实际操作中参考。 一、特殊风险揭示 (一)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二)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本基金为(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尽管所有投资者已经在合伙协议第【X】条对不托管及相应的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和释明,并已另行签订《不托管协议》,但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信任并委托本所办理诉讼事务。为帮助您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起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应当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将承担法院不予保全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

03风险揭示书(参考模板新)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XXX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

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合理运用和管理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的原则,在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外的业务。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和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的情形下的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即使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而被执行注销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能够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 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收入项目常见涉税风险点1、收入计量不准。2、隐匿实现的收入。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二)成本费用项目常见纳税风险点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3、将基建、福建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成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 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 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 8、成本分配不正确。 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三)费用项目常见的风险点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2、管理费用的列支问题3、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4、财务费用的列支问题(四)税金及附加的涉税风险1、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2、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3、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五)损失的涉税风险1、虚列财产损失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有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3、发生的损失应审批的不审批,自作账务处理。(六)其他业务成本的涉税风险点1、销售材料的成本结转不正确2、出租财产的成本结转不正确3、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七)营业外支出的常见涉税问题1、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2、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3、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八)固定资产常见的涉税风险点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3、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4、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5、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九)无形资产涉税风险点1、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2、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3、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房产税1、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2、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3、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5、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1、投资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无锡君泰贵金属交易中心的黄金及白银现货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无锡贵金属交易中心的黄金及白银现货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由于此交易的高风险性,若投资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C、能够充分保证、同意和理解一切有关于此交易的风险,并且在经济,生活等其他方面 有能力承担所有风险的投资者。 相关风险提示: 1、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白银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金银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2、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无锡贵金属交易中心的黄金、白银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2)、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白银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中心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它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此市价单即不可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模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四部分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已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即《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如下事项:一、保存好电子签名约定书;二、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三、保护好密码信息。 尊敬的客户: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您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先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放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具备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

附件: 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风险,投保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解除保险合同风险:一般规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前几年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因为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提前解约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为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与运营成本,退保时需要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中进行扣除),通常退还给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请您关注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并慎重决策。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请您特别注意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这些产品的分红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或投资回报。这些产品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您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将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3、财务缴费风险: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注意缴费年限,并充分评估自身是否有足够稳

定的持续缴费能力,通常缴费能力可能受到个人资产、收入、年龄、健康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4、其他相关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有自动续保、自动垫缴、效力恢复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并涉及附加条件,请您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在投保书上谨慎选择。 以上内容,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为您解释说明。本文本仅作为投保风险提示使用,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请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投保人签名:日期:

风险揭示书(模板)1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大宗贵金属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进行大宗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认知及了解。 本揭示书旨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能力。本揭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贵金属交易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 1、大宗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 2、大宗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3)因投资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相关的风险揭示 1、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价格波动的风险 大宗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

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2801361.html,)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风险提示示范文本.docx

风险提示书 纯信息中介模式 尊敬的网站用户: 由于在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而用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因此,在您进行网络借贷交易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用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政策风险:因网络借贷是基于当前的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计。如国家宏 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网络借贷面临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正当理由或合理依据不得提出终止。 3、信用风险:当借款方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收入情况、 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方的还款意愿发生 变化时,投资者本金将可能遭受损失,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4、管理风险:由于XX网站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网络借贷的管理, 导致资金损失。 5、流标风险:如自借款信息发布并开始接受投标时起至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止,借款项 目仍未满标,则XX网站有权宣布该借款标流标。 6、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 的意外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网络借贷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用户在做出投资决定、签署各项协议之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并认真阅读网站内各项协议以及公布的各项规则的全 部内容;同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如有任何 疑问,用户应向XX网站或者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咨询及寻求解释。用户应仅在确认其具有识 别及承担相关风险能力、确认已从XX网站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确认拟进行的交易安 全符合其本身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之后,才进行XX网站平台上的网络借贷交易。用户确认, 其签署本风险提示书、网站内的相关协议,并在XX网站上进行网络借贷是用户真实的意思 表示。 风险提示 方: 用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用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网络借 贷项目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诉讼业务操作流程备忘录模板

诉讼业务操作流程 备忘录

诉讼业务办案流程备忘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备忘录仅供本所客户及律师参考, 不作为任何其它用途, 本备忘录之内容为一般性介绍, 不具有正式法律意见之效力; 虽本所律师已尽仔细撰写之能, 但难免有不当或错误之处, 如有任何问题, 请直接联系本所律师。 正文 诉讼为律师的基本业务内容, 对律师的基本功、应变能力以及与人沟通能力的提高均大有裨益! 第一部分诉讼业务的主要特点 诉讼业务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不可控制 在中国, 诉讼的主角不是律师, 而是法官, 因此律师在准备任何法律文书以及与当事人会谈时, 即使律师对于本案有再大的把握也不能说或者写类似于”一定能胜诉”之类的语言, 以免由于诉讼的不可控制导致当事人事后追责。 二、内容丰富 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案件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一般不是一类法律问题, 比如离婚案件, 一般认为离婚案件只涉及夫妻之间关系, 可是就本所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 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公司、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仅凭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很

难恰当处理离婚案件。 三、对抗 由于诉讼常常涉及到双方利益, 有时甚至为多方利益, 因此对抗在所难免, 但对抗并不意味着非是你死我活, 对抗也能合作, 适时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有时候, 即使本方胜券在握, 也不能放弃与对方谈判, 因为一审胜诉后还有二审、再审以及最后的执行, 诉讼案件的完结点不是判决而是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 即使法院判决胜诉, 也会出现对方不予配合执行的情况, 因此虽然对抗是诉讼的特性之一, 可是对抗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和解, 事实上法院也比较提倡和解或者调解。 四、程序繁琐 由于诉讼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 因此程序难免比较繁复, 可是好在, 中国法院案件太多, 立案后,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诉讼, 因为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 法院的办事效率更高。 五、耗时 由于诉讼可能涉及到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 因此耗时较长, 一般一审简易程序时限为三个月, 即三个月必须审结, 而普通程序能够达到两年之久。 第二部分诉讼业务的一般程序 一、客户接待 ( 一) 法律咨询的技巧

法律风险提示单

法律风险提示单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如下法律风险提示: 1、公司设立要规范操作,设立过程中各种手续应及时办理,否则将可能因设立行为瑕疵而归于无效。 2、公司投资应依法进行,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障碍,否则会导致投资效率低下甚至失败。 3、明晰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益和收益的权属界定,优化股权安排,避免产生权属纠纷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4、涉及重大担保、改制重组、投融资等高风险业务时,要聘请律师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制定的全过程,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各项制度,以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及为规避风险而裹足不前,放弃发展机遇。 5、增资扩股时,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公司股份;新增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同意,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6、警惕非法集资、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违规贷款、挪用资金的风险。 7、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权的证明,以保证转让行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 8、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在作价程序和实体方面就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否则拍卖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归于无效。 9、公司新增股东,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公司新股东与原有股东因股权而发生纠纷、以及因不及时变更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否则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 11、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成为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及雇主责任的承担者。 12、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素质低劣,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将可能有损公司利益。

企业风险提示书(法律顾问专用)

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企业风险提示书 致: 承蒙贵司信任!聘请本所担任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晴带雨伞饱带粮,洪水未来先提防”是对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真实写照。本所为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践经验,现将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企业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备、监督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力如何制衡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在企业内部出现争端和擎制,很有可能导致负面法律后果的发生。而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提高公司市价总值的机会,为企业股东获得更高收益。 为规避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建议贵司向本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 劳动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任何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包括对员工欠缺保密约束导致的企业客户资源、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泄漏、企业违反劳动保障制度导致的劳务纠纷、

违法用工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等等,这些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光有经济上的,还有声誉上的,有时甚至颠覆性的。 为规避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建议贵司向本所提供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公司文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中各类企业从事商务活动时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的运用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只要存在商务活动,就必然要产生合同,这使得合同在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广泛存在。作为当事人的企业牺牲法律保障而追求合同利益或签订“面子合同”、“人情合同”而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合同本身在避免交易行为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而为当事人埋下法律风险。 为规避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建议贵司向本所提供经营活动中常用的各类合同。 四、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近些年来,企业涉财涉税案件大量涌现,企业在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高。在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环境下,很难分清楚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界限,如果处理不当,企业很可能要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规避企业税收的法律风险,建议贵司财务人员与法律顾问积极沟通,通过提高税收知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101号理财计划(产品代码:3701)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 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3、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 升而提高。 4、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享有赎回权利。 5、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的约定,进行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支付、到期清算。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陆招商银行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2801361.html,)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 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 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中国建设银行(理财计划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审慎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管理人提醒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理财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如基础资产中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如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或借款人(如有)、或企业应收账款付款人(如有)、或债券发行人(如有)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其它资产未达到预期收益,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产品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相关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法院卷宗范本

人民法院 民事卷宗 正卷 年度字第号案由 当 事 人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收案 日期 年月日结案 日期 年月日 原审法院有关案号 一审结果二 审 结 果 再 审 结 果 归档日期年月日 保管 期限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序号文书名称页次1 备 注

序号文书名称页次 备 注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 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 案号:( ) 字第 号 案由: 收到诉状日期: 2004 年5 月10 日 案件不源:新收( V )指定管辖( )其他法院转来( )发回重审( ) 管辖依据:被告信所地(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其他(V ) 涉诉标的: 万元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证据保全( )先予执行( ) 涉外( )港( )澳( )台( )侨( ) 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种类 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为一方当事人(); 生活、消费领域()生产流通领域()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诉讼地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审查人 意 见 受理此案 审 查 人: 郑镒 审查日期: 2004 年 5 月 13 日 审批人 意 见 同意 审 批 人:陆一 审查日期: 2004年 5 月 13 日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结果: 应 收 受理费 600元 预交日期: 04年 5月 20 日 减交() 缓交() 免交() 减缓免 交金额 元 实 收 受理费 600元 预交受理费: 元 司 法 救 助 对 象 法人或 组 织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特困企业( )破产企业( )其它( ) 自然人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 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收案信息统计在 2004 年 5 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 备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婚姻 家庭 和继承 合同 权属 及侵权 知识 产权 海事 海商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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