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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规定

包装标识规定
包装标识规定

包装、标识规定

1、要求

1.1产品检验合格后,质检部出具《合格证》,生产人员进行入库。

1.2产品完工后时,按不同类别、材料、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分别放置。

1.3放置时,放置整齐,外边一致。

1.4转运过程应使用适宜工具,防止产品损坏,产品堆放整齐,垛高合理,无危险隐患。

1.5顾客有特别要求时,按双方协议包装、标识。

1.6发运前应使用发泡塑料模等柔性包装物对管道两侧的管端面和外侧连接面进行包装。

1.7包装宽度应比管道外侧连接面宽度大于100mm

2.2标识

2.1标志

执行《GB/T21238-2007》规定,在每个包装内的合格证上表明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代号(取证后)、QS标志(取证后)、、生产日期的标记、制造厂名、商标、批号及产品编号、产品标记。并作在管壁处做耐久标志,标志不应损害管壁,在正常装卸中也不能损坏。

2.2生产部按《GB/T21238-2007》及相应法律法规设计包装及标识。

2.3当顾客对标识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同顾客商定,确定标识,产品包装及标识图样由质检部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制作。

2.4质检部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时,按产品标准要求对包装和标识进行检验。

包装标识规范CKD

CKD包裝標識規范 一.目的 建立CKD包裝、出貨的作業規范,以求CKD作業時能更清楚方便地將各配套元件按CKD包裝、出貨的規范作業,最終達到滿足客戶之需求. 二.范圍 本作業程序适用于鑫茂公司的CKD出貨 三.權責 3.1 資材部負責CKD的備料,包裝.出貨等. 3.2 ME負責CKD的包裝/出貨的作業規范. 3.3 OQC負責對CKD出貨的檢驗. 四.CKD包裝/標識規范 4.1 一般要求 4.1.1需防靜電的材料必須用靜電袋,海綿等來保護并加以標識. 4.1.2需防潮的材料一定要保持包裝的密封性,若已受潮,則一定要先進行烘烤再包裝好. 4.1.3出貨零件在顛簸狀態下不會移動而造成破損. 4.1.4管狀/盤狀包裝方式在包裝后不能彎曲變形. 4.1.5對于諸如DISPLAY,BATTERY,PLCC,QFP等等的敏感材料,有必要使用其原供應厂商的包裝材料,然后再放入外箱中. 4.1.6外箱標識應有統一的標識符號和粘貼位置,以便查驗方便.標識內容包括:品名,規格,整箱數量,箱內的小包裝數量,以及此箱在整批貨物中的號數. 4.1.7箱內的小包裝應除去原供應商的標示,換上自己的標示,包括:品种,規格,數量等. 4.2一般包裝,應儘量使用元件的原包裝材料以保証所有的出貨零件不會彼此影響,混亂. 4.2.1管狀包裝 這种包裝方式應用于IC,REGULATOR,TO-220, TELCOJACK等等. 4.2.2盤狀包裝 這种包裝方式應用于BATTERY, MAGNETIC HEAD, PLCC, QFP, TELCO JACK, CONNECTOR等等. 4.2.3盒狀包裝 這种包裝方式應用于REEL TAPED RESISTOR, CHIP, DIODE, SOIC, CAPACITOR, TRANSISTOR等等. 4.2.4塑料袋包裝 這种包裝方式應用于松散零件,諸如CAPACITOR, CRYSTAL, LED, TRANSISTOR等等. 4.2.5箱狀包裝 這种包裝方式應用于PLASTIC CASE,POWER PACK,METAL PARTS, PCB等等.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 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品包装与标识检验知识

产品包装与标识检验知识 一、常见的包装方式图片: 二、包装标识要求 2.1 常规包装外箱,箱唛要求 2.1.1正唛内容应要包含:公司LOGO/名称、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 外箱尺寸、箱号、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保险公司名称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 2.1.2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箱号等,可 用印章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如下(图一)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二)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图一(规范做法)图二(不规范做法)

2.1.3侧唛内容应要包含:公司LOGO/名称、向上/易碎/防潮/堆码层数标识、数量、 净重/毛重及重量单位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 2.1.4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数量数据、净重数据、毛重数据等,可用印章 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如下(图三)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四)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2.2 中性包装外箱,箱唛要求 2.2.1正唛内容应要包含: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外箱尺寸、箱号等, 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或依照客户要求。 2.2.2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箱号等,可 用印章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或依照客户要求,如下(图五)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六)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PL1F1036 第2 箱共 20110708

2.2.3侧唛内容应要包含:向上/易碎/防潮/堆码层数标识、数量、净重/毛重及 重量单位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或依照客户要求。 2.2.4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数量数据、净重数据、毛重数据等,可用印章 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或依照客户要求,如下(图七)所示。 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八)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2.3 公司常规彩盒包装,图案要求: 2.3.1彩盒上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LOGO、中英文名称、地址、网址、 售后服务电话。 2.3.2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如:型号、总功率、输入电压、 频率、使用环境温度、尺寸、色温、面罩材质等。 2.3.3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品名和外观图片以及主要性能介绍。 2.3.4彩盒上的图案与信息应布局合理,设计精美。 2.4中性彩盒包装,图案要求: 2.4.1对于室内使用的单个产品的包装,必须采用彩盒包装。 2.4.2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如:型号、总功率、输入电压、 频率、使用环境温度、尺寸、色温、面罩材质等。 2.4.3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品名和外观图片以及主要性能介绍。 2.4.4彩盒上的图案与信息应布局合理,设计精美。 2.4.5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时,依照客户要求执行。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2 标准和规范 (2) 3 包装方式 (3) 4 防护要求 (4) 5 包装的标识 (5)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10) 8 拒收 (11)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 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包装标志说明

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为了保证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91 — 90)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 些图示符号。如:小心轻放、禁用手钩、向上、怕热、怕湿、重心点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 进行相应的操作。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是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表达特定含义。不同化学品的危险 性、危险程度不同,为了使接触者对其危险性一目了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6B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图 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 21 种、 1 9个名称。 3.包装标记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标记代号是根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需要按有关规定采用的标识记号。包装的标记代号分 为:包装级别标记代号,包装容器标记代号,包装容器的材质标记代号,包装件组合类型标记代号,以及其他 标记代号等,它们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大小写字母、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的组合来表示。比如,阿拉伯 数字“ 1表示桶的标记代号, “ 4表示箱、盒的标记代号, “ 7表示压力容器的标记代号;小写英文字母 “X ”示 符合I 、II 、I H 级包装要求的标记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A ” “H : “L 分别表示包装容器材质为 钢” 塑料材料 编织材料”的标记代号;“ 1A ;'表示包装件组合类型为 钢桶”的标记代号;“ 6HA1表示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外 包装为钢桶的复合包装的标记代号。钢桶 (新桶)的标记代号“ 1A X y /1 . 4/ 160/ 95”表示何种意思 “y 表示包装级别符合II 、III 级包装要求,“ 1 ?表不包装内物品的相对相 4.包装标志、标记的制作和使用 包装标志、标记的制作方法可以印刷、粘贴、涂打、钉附。钢制品容器可以打钢印 包装标志、标记的使用方法: 其中“ IA1表示包装类型是小开口钢桶, 对密度为 1. 4, “160”表示试验压力为 160kPa , “ 95”表示制造年份为 95 年

包装箱标识规范

RF-Ⅲ型膜组件成品包装标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F-Ⅲ型膜组件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要求。 2、目的: 规范包装袋、包装箱的标识内容、规格及粘贴位置,确保产品标识的一致性。 3、包装标识内容要求 3.1包装袋标识内容及要求 3.1.1标识尺寸 标识总尺寸: 105mm*40mm 3.1.2标识内容 3.1.2.1产品编号信息 RF-Ⅲ膜组件的产品编号的引用文件为企业标准中《膜产品命名分类》,文件代号QB/FL-1-2010,根据生产状况要求为手写。例如:RF-Ⅲ-1101064000010,前6位为生产日期,中间1位为膜丝类别,最后6位数为膜组件序列号。 3.1.2.2产品级别判定 级别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要求用红色印泥盖合格章。 3.1.2.3检验员编号 检验员为质检内部检验员编号,要求用红色印泥盖章。 3.1.2.4检验日期 检验日期根据生产需求规定为手写。 3.1.3标识材质 材质为不干胶白纸,采用外协印刷。 3.1.4标识粘贴位置及要求 标识位置统一为(放置在操作台上)包装袋的上表面(站在未封口端)左下角。 3.2包装箱标识内容及要求 3.2.1标识尺寸(mm) 标识尺寸为:300mm*210mm 3.2.2标识内容 3.2.2.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中空纤维帘式膜RF-Ⅲ

3.2.2.2包装箱规格(mm) 规格为:2120*1350*928 3.2.2.3包装箱毛重(kg) 每箱毛重450kg。 3.2.2.4产品数量(片) 根据包装箱规格,产品数量规定为23片。 3.2.2.5包装箱编号 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按产品生产的时间顺序放入包装箱进行入库的顺序编号。 3.2.2.6生产日期 按照产品的先后生产顺序进行包装的时间(或入库的时间)。 3.2.3标识方式 标识使用黑色喷漆方式,通过对固定模板的镂空处进行喷涂黑色漆料。模板材质为铜、铝、不锈钢等均可。 3.2.4标识位置 包装箱宽度方向左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2.5包装箱标识模板见附件1。 3.3包装箱运输标识 3.3.1标识尺寸 300mm*105mm(4个运输标识总尺寸) 3.3.2标识方式:与箱体标识方式一致采用喷涂。 3.3.3喷涂位置:包装箱宽度方向右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3.4标识内容模板见附件2。 4.对包装箱标识喷涂要求 由于我公司生产车间不具备包装箱喷涂环境,所以可要求包装箱厂家进行统一喷涂标识后再供应到我厂。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008/10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建立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称印字包装)管理规程,使其设计、订制、验收、贮存、发放、销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2.范围 说明书及印字包装的设计、验收、贮存、发放、使用、销毁 3.职责 物资部、生产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 4.程序 4.1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设计与订制 1)产品说明书、印字包装统一由技术部提供内容、要求,通过包装材料设计会议审核,由技术部经理签字批准。 2)会议审核批准后试印,标准样本分发给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资部等部门作为验收核对标准。 3)标准样本和文字说明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存档,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 4)物资部在订制说明书、包装时应与印制商签订合同,内容包括防止成品外流、模板的保存、废品的销毁及有关技术质量事项。 4.2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验收贮存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厂,数量是否准确,库管员应认真查看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要查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2)初检合格后,作好待检标志,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管理部取样、检验。 3)质量管理部应对每批包装按质量标准检验内容、材质、印刷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单。 4)库管员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撤去原待检标识,更换合格标识。 5)包装必须按品种、批号、规格分类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在显著位置放标示牌。 6)每批新印说明书、印字包装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验收入库日期。 4.3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发放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按批包装指令专人领取,库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计数发放,并填写《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领取发放记录》,领发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字。

包装箱标识规范

RF- m型膜组件成品包装标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F- m型膜组件产品包 装标识的内容要求。 2、目的:规范包装袋、包装箱的标识内容、规格及粘贴位置,确保产品标识的一致性。 3、包装标识内容要求包装袋标识内容及要求 3.1.1标识尺寸 标识总尺寸: 105mm*40mm 3.1.2标识内容 3.1.2.1产品编号信息 RF-m膜组件的产品编号的引用文件为企业标准中《膜产品命名分类》,文件代号QB/FL-1-2010,根据生产状况要求为手写。例如:RF-m -,前6 位为生产日期,中间1 位为膜丝类别,最后6 位数为膜组件序列号。 3.1.2.2产品级别判定级别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要求用红色印泥盖合格章。 3.1.2.3检验员编号检验员为质检内部检验员编号,要求用红色印泥盖章。 3.1.2.4检验日期检验日期根据生产需求规定为手写。 3.1.3标识材质材质为不干胶白纸,采用外协印刷。 3.1.4标识粘贴位置及要求标识位置统一为(放置在操作台上)包装袋的上表面 (站在未封口端) 左下角。 包装箱标识内容及要求 3.2.1标识尺寸(mm) 标识尺寸为:300mm*210mm 3.2.2标识内容 3.2.2.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中空纤维帘式膜RF-m 3.2.2.2包装箱规格(mm) 规格为:2120*1350*928 3.2.2.3包装箱毛重(kg)每箱毛重450kg。 3.2.2.4产品数量(片)根据包装箱规格,产品数量规定为23 片。 3.2.2.5包装箱编号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按产品生产的时间顺序放入包装箱进行入库的顺序编号。 3.2.2.6生产日期按照产品的先后生产顺序进行包装的时间(或入库的时间)。 3.2.3标识方式标识使用黑色喷漆方式,通过对固定模板的镂空处进行喷涂黑色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 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 1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 2.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 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 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1、易碎物品 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禁用手钩 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钩。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包装试验规范

《JJE包装试验规范》 一、目的 为了验证包装方案对产品的防护性能及方案的可行性。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使用于JJE所有产品的运输包装鉴定试验 三、包装件分类 包装件按照包装件重量和包装形式分为以下三类: 四、运输包装件标识 4.1、纸质运输包装件标识 a、首先确认外包装箱是否有加工接缝。 如果有加工接缝,标识人员正对包装箱接缝处一侧,使接缝处于标识人员右侧,标识原则如下: 面的标识方法:正常放置,顶面为1面,底面为3面,右侧面标识为2面,左侧标识为4面,正对标识人员的端面为5面,对面为6面; 棱的标识方法:棱的标识方法采用构成该棱的两个面的标号进行标识,例如面1和面2相交构成的棱标识为棱1-2; 角的标识方法:角的标识方法采用构成该角的三个面的标号进行标识,例如面2、面3和面5相交而成的角标识为角2-3-5; 如果没有加工接缝,将包装箱含有最短边的任意一面正对标识人员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标识。 如下图所示:

b、对于模切纸盒(单纸板包装盒),纸盒从上部开启,纸盒初始开启的一面,正对标识者,如下图所示: 4.2、木质运输包装件标识 对于木质包装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标识: 面的标识方法:正常放置,顶面为1面,底面(底面托盘)为3面,右侧面标识为2面,左侧标识为4面,正对标识人员的端面(通常为短边棱所在的面)为5面,对面为6面; 棱的标识方法:棱的标识方法采用构成该棱的两个面的标号进行标识,例如面1和面2相交构成的棱标识为棱1-2,底棱指的是托盘所在的棱; 角的标识方法:角的标识方法采用构成该角的三个面的标号进行标识,例如面2、面3和面5相交而成的角标识为角2-3-5,底角指的是托盘所在的角; 如下图所示: 五、试验项目及方法 5.1、跌落试验; 5.1.1、试验目的 为了验证产品在搬运期间遭到跌落后产品性能的稳定性。 5.1.2、试验条件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标签和包装标识”到“标签” 1.与国际接轨。 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 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两个一致,一个符合 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 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符合,包括要求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 §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等等。 §虽然有上述原则要求,但实际操作,肯定还存在各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间用法不一,如何认定权威性等问题。趋势应该是随着审查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统一规范。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针对产品 §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共识,那就无需再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如果没规定,则应该明确。 如: 系统内的:GB 10149-88 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 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磁兼容标准等 系统外的:其他部门的标准中有关符号的规定、压力容器相关要求,如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等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1.最小销售单元 谁来定?原则上是注册人/备案人 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所以作此规定,并且这条包括两款,有相应的联系。如,生产企业每箱放了一个说明书,那经营企业如果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去卖单独的产品就不符合规定。

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 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 1.产品标识概念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 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 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 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 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

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02号令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 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ν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ν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ν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ν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 ν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ν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ν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ν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ν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ν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储运过程中识别货物,合理操作、 按其用途可分成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重量体积标志和产地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是一种识别标志。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包括四项内容;(l)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2)参考号,如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3)目的地;(4)件号;例如: ABCCO收货人名称 SC9750合同号码 LONDON目的港 No.4—20件号(顺序号和总件数) ?运输标志在国际贸易中还有其特殊的作用。按《公约》规定,在商品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而商品特定化最常见的有效方式,是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运输标志。此外,国际贸易主要采用的是凭单付款的方式,而主要的出口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上,都必须显示出运输标志。商品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运输标志可被集装箱号码和封口号码取代。 ?指示性标志。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以图形和文字表达。如小心轻放、由此起吊、禁止翻滚等。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用以说明商品系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性货物。以图形及文字表达。对危险性货物的包装储运,各国政府制订有专门的法规,应严格遵照执行。 ?重量体积标志。运输包装外通常都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产地标志、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由产地证说明。但一般在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运输包装要求、分类、标志 ? 1. 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求更高,它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 运输包装的分类 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包装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的多样性。 3. 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 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最新化工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任丘市汇源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任丘市汇源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3.管理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3.2.技术检验室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 识产品检验状态。 3.3.原料、产品储存装置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3.4.生产部负责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包装管理 4.1.1.供销部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 装物包装。 4.1.2.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 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4.1.3.包装前生产装置或产品储存装置必须对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检 查,凡桶、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或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4.1.4.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其它品 种时必须刷洗干净,更换产品标志,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4.1. 5.包装时,不允许掺杂批次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品,包装液体产品时, 不允许一边包装一边进料。包装结束后,密封容器封盖,并进行单件包装产品的额定重量抽查。 4.2.产品标识管理 4.2.1.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 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4.2.2.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4.2.3.进厂化工原料经技术检验室检验后,原料储存装置按质量管理部门 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4.2.4.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 投入生产。 4.2. 5.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 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4.2.6.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 易于识别。 4.2.7.最终产品入成品库后,成品库管理人员应按技术检验室出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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