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财建〔2010〕249号_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0〕249号_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

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

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

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区、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填写《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格式见附件1),于7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在研究提出2010年资金需求规模时,既要考虑今年的节能任务和本地的节能潜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又要实事求是,确保财政奖励资金花得出去且合理有效。

二、请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及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合理界定,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后,对外公布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附件:

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 财建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2016.7.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6期 第06期2012年3月 合同能源管理也称为能源合同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而成的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将合同双方所节约的能源费用用于支付节能项目成本并为参与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节能投资手段。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措施,包括较为完备的会计制度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对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虽然近年来有关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不少,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同的节能公司以及用能企业的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各异。因此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确认及计量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提供客户进行节能资产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以及技术,在效益期内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节能改造所取得的收益,效益期满后节能资产全部无偿转移给客户。现阶段我国多数能源管理合同都是该一类型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以及基本特征,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报酬转移情况以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考虑进去,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转移了报酬及全部风险的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与资产所有权相关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均存在,但是合同并未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作为租赁一方的节能服务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 综上所述,节能资产改造在不同的时间段其报酬及风险是不一样的,所引发的经济后果也不一样,会计核算也要区别对待。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将能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确认及计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节能资产改造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要是节能资产改造失败的风险,在此阶段客户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企业对节能资产的改造负有实质性的资金、设备以及技术支出义务,依据成本与收入相符合原则,节能资产改造阶段的成本支出是为以后获得收益的投资,这时候可以参考建造合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节能资产改造完工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支出,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此阶段无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内无收益。如果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失败,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将 终止,节能服务企业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相应的赔偿应进行量化,计入相关成本,不存在后续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节能资产改造结束至合同期满阶段(节能效益分享期)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已结束并进入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客户需要将节能收益相应的应付账款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并对此进行会计核算,与之相应的收益主要反映到成本支出的减少中,无需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节能服务企业也因此获得了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权利,节能收益一般会受到节能资产状态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节能服务企业所获得的账款是不确定的,也正是因为存在不确定性使得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本质上,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权利是一种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无条件收取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流量的不稳定性,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该权利量化成债权(应收账款),金额以预计可以收到的金额来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节能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量化的债权(应收账款)自查进行减值测试,对所确认的减值费用进行计提减值或者摊销准备。同时在改造期结束时,将在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内逐期折旧,计入相关成本。 (三)合同期满后 在这一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债权(应收账款)应已收取结束,节能服务企业在此阶段不需要进行其他会计核算。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主要是依据可回收金额及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接受捐赠处理。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收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分为上述三个阶段进行处理,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在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方面的会计处理⒈节能资产改造期间,客户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⒉节能资产改造结束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到合同期满阶段,客户由于获得节能资产使用权,需要对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收益按造受益对象计入有关费用及成本,借记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款等科目,因此不需要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⒊合同期满后,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处理,以可收回金额以及节能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黎亮 (四川省道生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商业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节能体系,企业会计准则还无法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规 范,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的会计处理着手,分析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有关的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等问题,介绍了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应的原则,以期对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 (下转第82页) 77··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pdf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 2011年5月17日 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 要说明如下: 1、2010 年4 月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 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 年6 月3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 年6 月29 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 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 年10 月19 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 年11 月1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谁有资格申请? 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 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0 年8 月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 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2011 年3 月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2011 年第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告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因此尚未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根据要求,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向谁提出申请?

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1〕167号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 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

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2010〕2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宁波所属县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 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符合省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各市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和省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财建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技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技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发布)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财经一 〔2010〕2588号 【适用区域】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0-11-30【生效时间】2010-12-30【关键词】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25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 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最全最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附表格)

-精品文档-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间:项目合同签订之后 二、流程: (一)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备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1、项目合同复印件 2、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盖公司鲜章) 3、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鲜章) 4、节能登记表(鲜章) 5、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总投资20-35%的存款证明 完成后,获得项目地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 (二)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盖公司鲜章) 3、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鲜章) 4、节能登记表(鲜章) 5、环保部门受理后,填写一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完成后,获得一个环境影响的批复书 (三)到市发改委备案,需准备资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节能服务公司对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五、节能服务公司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与有关企业签订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六、有关节能技术方案 七、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提交时可空白) 八、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九、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十、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批复文件或通过审查的节能登记表 十一、资金筹措证明

-精品文档- 附表一 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省 市 公司成立时间 年 月 职工总数 (人) 联系人电话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公司详细地址 公司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公司注册地 国家核准业务范围 有无国家认定的 技术中心 万元 万元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万元 公司总资产 万元 公司净资产 万元 短期贷款余额 公司资产负债率 %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贷款余额 公司主要节能技术 和产品 其中:自主研发 的技术和产品 最近三年 公司经营情况 年 年 年 备 注 销售收入 利 润 税 金 说明:上述材料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市发展改革委。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 财库〔2011〕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依椐。《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 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

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001]

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部财建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 修改微信分享: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 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学习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及要求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要求包括: 1、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要享受1和2的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