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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浅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在法学视野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一科学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目前,在中国约3000 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也开始浮出水面。与此相伴的是大量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讨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视为(或可充当为)真的。第一层意思是从属,第二层意思才是主要的结论。所以可以将“虚拟财产”理解为“非

真,但如同真的财产”。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为本文焦点的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金钱”等虚拟财产。另一类则为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财产,如网上社区里的帐号、等级、头衔、金钱以及电子信箱、QQ号码等。之所以如此划分,并非因为它们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考虑到从实践来看,第一类虚拟财产成为现在矛盾的焦点,并且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讨论和解决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法律并非对所有物品都进行保护,因为罗马法—开始便已确立只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成财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护。非财富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否定论者如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隐藏在游戏中,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些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已。所以很明显,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系列由数字0和1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探讨。 1.基于合同约定纳入物权范畴虽然《民法总则》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当前我国尚无其他法律对该规定作出反应,因此应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中,依托合同约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界定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当事双方基于网络协议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主体。由于网络协议具备《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协议中约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业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剥夺用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则提供商将失去所有权,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上,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程序代码,但其实际载体为存储的具体设备,不会因移动而失去自身价值,因此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中的动产,参照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其进行保护。在实践层面的交付实现机制上,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付为例,可依托游戏账号与登录密码的交付作为实际交付,实现对玩家利益的公平配置。 2.确定适格主体与归责原则在适格主体的确认上,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创建的账户与角色身份具有虚拟性,往往无法与其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相对应,难以运用《民法》中关于适格主体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确定,对此可选取用户输入密码、成功登录账号的认定方式将其确定为适格主体,仅在网络业务提供商有充足证据证明用户非账号所有者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户失去诉讼主体资格。在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可围绕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随意更改,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高的情况,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虽然网络业务提供商在技术层面占据优势,但其优势并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此类纠纷不具有适用性。二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倘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可将其运用在一般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但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对使用者实施侵害行为,则应改用过错推定原则,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通常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相较于运营商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受技术、信息等因素的局限造成举证困难问题,无法保障实现用户权利的有效维护。对此需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使用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借此督促网络业务提供商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强化风险责任意识,着力完善其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明确执法部门与管辖权通常需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类型进行执法部门的明确,例如针对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间存在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储存在服务器中的虚拟财产数据出现问题或网络运营商停止对用户的服务,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对此需由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注重针对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针对网络用户间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多由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包括黑客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等,对此需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借此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由于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遍及全国乃至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1.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2.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第一类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来说,这种表现尤为明显,因为虚拟的网络不可能归一个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所有,而只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例子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但是其取得的方式和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190824.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190824.html,/souask/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的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现实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无形性 (二)可转让性 (三)价值性 (四)时限性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那么运营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运营商约定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玩家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运营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190824.html,/souask/但是,如果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与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否则,就要考虑玩家是否只能在虚拟世界寻求救济了。由于玩家是以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活动中窃取了别人的虚拟装备,因此,最好向网络世界的虚拟警察报警,并请求虚拟法院做出保护自己虚拟财产的判决,然后通过“网管”这个虚拟世界的“上帝之手”强制执行,这同样能保护玩家李某的虚拟财产。至于运营商是否在网络游戏环境中设置了虚拟警察和虚拟法院,这就要看运营商对虚拟世界中社会分工的技术能力、商业眼光和价值判断了。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左右)。 这是继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要求“网店办照”以来,又一项针对网上交易的措施,据几大门户在网友中所做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此举,很可能被视为是间接承认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未来走向更值得有关部门警惕。”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转让项目: 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填写说明 一、 本合同为网络游戏玩家马川理制订的虚拟财产转而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 中国目前并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账号)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范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编写,但只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转让的参考合同。 三、 本合同适用于让与人将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受让方支付约定转让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的 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的(使用权、拥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转让甲方的虚拟财产虚拟内容如下: 1、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梦幻西游; 服务器;游戏ID:游戏人物: 2、此通行证账号:网易互动娱乐公司旗下所有的服务(详细内容参考网易互动娱乐公司主页) 。 第二条为保证虚拟财产今后的安全,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 1、注册此通行证时填写身份证的复印件 2、此通行证下游戏账号以前的详细资料包括:飞升等级、人物造型、技能等级(可另附纸) 3、此账号以前充值的点卡 4、无 第三条乙方在在本合同生效前应对此账号进行如下操作: 1、清空所有能清空的安全资料包括:密码、保密邮箱、密码提示问题、电话密保、 将军令、手机密保、解锁密码。 2、在游戏中进行公开说明,以免甲方在以后的使用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3、无 第四条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余俊生.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赵威.中国政法大学,2008.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网络环境,运营商,玩家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2]王怡.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规制[D].导师:卞辉.西北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 机构:西北大学 [3]李琦.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D].导师: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权利归属,法律保护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4]李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D].导师:夏良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归属二分法,法律保护 机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5]吴皓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导师:陈坤.华东政法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6]单玮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池中莲.新疆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法律保护 机构:新疆师范大学 [7]卢结针.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左传卫.广州大学,2012.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世界,法律保护 机构:广州大学 [8]任仕元.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研究[D].导师:齐建辉.西北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机构:西北师范大学 [9]陈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D].导师:刘士国.复旦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体系 机构:复旦大学 [10]杜晓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D].导师:杜甲华.辽宁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无形财产 机构:辽宁大学 [11]孙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秦伟.山东大学,2008.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机构:山东大学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杂并且缺乏规范,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权、交易等方面。 近年来,诸如“淘宝女店主猝死皇冠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等新闻层出不穷。过去,人们总以为虚拟财产会永远为自己所有,因此从不在意其价值。直到发现有人要抢要偷,才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乱象丛生,某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类游戏中投放虚拟货币用以吸引人们参与网络赌博。从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多种项目的背后都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玩家用“金币”下注,而这种虚拟的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 这些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有详细的网银、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和兑换途径。据悉,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批用户,一些玩家甚至一次投放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来兑换金币,而且从事这种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还不只一家。

目前,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数量已经过亿。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能够兑换人民币的虚拟财产,势必对人民币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小的冲击,破坏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的行为没有相关律法的制约,也会衍生出虚拟财产侵权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被盗纠纷 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的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 一、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 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 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各种法律规定,其中虽然有保障网络 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规定,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基本处于空 白状态。为了促使网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理应制定更完善的法律。 二、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因此引发 了恶性的伤害案件,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纠纷,也有厂商与代理商、用户、 玩家的利益矛盾。据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 于游戏服务器存在系统漏洞,或由于别人的恶意盗窃使用户受到财产损失,常 让受害者十分痛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能够明确依赖的法律,妥善解 决以上问题。 三、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均有保护公民个人财 产的法律条款,只是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有效的针对性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界定,而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和有关 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无从查证。对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若要使用刑法中 的相关条文处置,也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辨别问题。由此,虚拟财产目 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 损失却无法维权。

浅谈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职务):一级教师 XX年4月20日

目录 序言 (3) 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3)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6)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6)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 (6) (三)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7)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9) 共 10 页

浅谈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摘要] 2003 年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首次进入了我国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虚拟财产、法律定位、民法保护、必要性、法律建议 2003年12月18日,随着一声法锤落下,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典型性使之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注:据笔者初步了解,此后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诉讼在上海和杭州各有一例。2003年12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王云辉的《全国首例成都律师联名上书要求立法保护虚拟财产》,19名律师联名写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受到安全威胁的游戏玩家中,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况。但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是否应对其加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1]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 (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四)虚拟动植物;

(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十条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第十二条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第十三条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读书笔记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读书笔记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韩国的网络游戏业发展较早,起初法律规定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而地下交易活动不断。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随后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帐户多属存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务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在文中通过对我国网络虚拟物品的现状、虚拟财产的特征及其财产属性、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立法对策进行的说明和分析,阐述了我国在虚拟物品的保护方面的欠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关于虚拟物品保护方面的法律,从而保护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产业能的到更广阔的

发展空间。以上进位个人观点,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连网络的逐渐普及,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并冲击着现有的法令、经济和人们的认知。据统计,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万。有关数据表明,在未来的5年内,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以每年200%的增幅递增,达到100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网络游戏规模已经超过韩国跃居世界第一。网络游戏的收入已经超过网络的广告收入,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游戏ID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产业以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一片空白。韩国的网络游戏业发展较早,起初法律规定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而地下交易活动不断。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随后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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