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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职务侵占罪之主体范围-刑事律师于增华

辨析职务侵占罪之主体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1条第1款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单位”的范围、性质及“人员”的界限,理论界对该罪名主体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职务的人员,“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1]。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人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务和劳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3]。

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事实上从事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工所从事的事务[4]。

那么原则上就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见,我国理论界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争议较大,北京刑事律师通过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及“人员”,试图还原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意图。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法律对其的规定往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呈现滞后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主体涉及的单位包含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因法律未明确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含义及范围,对此,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5],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也就是“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该“单位”是否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一致,即“单位”包含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6]。

法律咨询网不赞同以上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限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排除了国有性质单位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况且,我国刑法并没有限制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同时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单位”进行缩小解释。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第2款明显将国有公司、企业或

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罪主体中排除出去,而对于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刑法条文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其也没有明确该类主体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而,第一种观点过于绝对,其忽视了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也可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另外,如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特指非国有单位,那么在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这些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可能按贪污罪定罪处罚,但他们实施的行为与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又有很大的差别,导致这类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很难处置,显然与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

至于第二种观点,其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一致,即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限定为法人型单位。北京刑事律师认为该观点也存在问题,首先,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单位之所以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型企业,是由单位犯罪的主体特殊性决定的[7]。因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并且由单位承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了单位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的人格,可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职务侵占罪考虑的是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着眼点在于保护单位的财产权,因而职务侵占罪主体

中的“单位”作为被侵害对象出现时,该认定范围可以适当宽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所以两者的范围不一致。其次,《刑法》第30条实质上是对犯罪主体入罪所作的规定。“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认定,理应从严把握,否则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认可具有作为单位的主体资格,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放纵了罪犯,且有失公平”[8]。另外,刑法是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其惩罚手段最为严厉、使用成本高昂,故“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与经济发展保持相对张力的角度,对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认定也应从严把握”[9]。最后,将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等同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也就是将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限定为法人型单位,那么非法人型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他们实施的行为与常见的侵犯财产型案件又有很大的差别,如对其行为以盗窃罪、侵占罪等论处,否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的特点,有点失当,也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意图相违背。

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并非特指非国有单位,也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不一致,无论是国有性质的单位还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无论是法人型单位还是非法人型单位,其员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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