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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沪质技监标〔2015〕142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 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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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设计规范

总出人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应确定建筑功能分区。可分为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管运营区等。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必须按照规则满足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裁判和记者工作区域要求、运动场地上空净高尺寸应满足比赛和练习的要求。 应考虑场地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和搬运需求。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残疾观众席位为千分之二,方便残疾人入席和疏散 观众席有背硬椅:座宽,排距。座椅高度~. 记者席,评论员席。 观众席纵走道间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观众席规模10000以下,主席台1%~2%;观众席规模10000以上,主席台%~1%; 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2012年5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第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第十六条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wimming resort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安全运营要求 (2) 6 管理要求 (3)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J 122 游泳池给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类游泳竞赛、训练、运动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 (swimming)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 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 水质管理员 water quality admin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 基本要求

新颖《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系统要求要求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人工游泳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人工游泳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场所的设计及评价。游乐嬉水池等其他相关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3 基本要求 在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确定准确的设计额定人数,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恰当的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与工作参数以及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游泳顾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额定容纳人数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 4.2 选址 4.2.1 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产生干扰。 4.2.2 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m、下游100m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m 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远离产生烟尘、废气的工业企业等场所,并在当地游泳季节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自然疫源地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3 场所设置与布局 4.3.1 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3.2 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体检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3 室内游泳池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及机械通风设施。

D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D 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 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第七章水的加热 第一节热量计算 第7.1.1条游泳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热量的总和: 一、水面蒸发和传导损失的热量; 二、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三、管道的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四、补充水加热需要的热量。 第7.1.2条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按下式计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 Qx——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 kJ /kcal; у——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m/s),一般按下列规定采用:室内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mmHg);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汽压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m2); B——当地的大气压力(mmHg)。 第7.1.3条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第7.1.4条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确定; tb——游泳池补充水水温(℃); t——加热时间(h)。 第二节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 第7.2.1条游泳池水的加热,可采用间接式加热或直接式加热方式。如采用

游泳馆管理制度

园洲花园会所游泳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炎炎夏日,会所游泳池成为业主们消暑避夏的首选之地,但是加强对游泳池安全问题的重视刻不容缓,防患于未然!制订相关的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则是落实安全责任的规范化管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游泳池开放时间由小区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三、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小区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四、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六、游泳池救生员的安全职责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3)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不听劝的可清除出场。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进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4)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A=S/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综述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前言 从50年代开始,游泳池在我国已有建设,近年来迅速发展,从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和设备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积累和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满足设计需要,本规范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经过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邮政编码:20000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符合游泳水质、水温、卫生要求和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节约用水,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温泉游泳池、冲浪游泳池、医疗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游泳设施时,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1.0.3条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或规定。 第一节水质 第2.1.1条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1.2条游泳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表2.1.2

注:比赛游泳池池水水质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水温 第2.2.1条游泳池的池水温度,可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一、室内游泳池: 1.比赛游泳池:24~26℃; 2.训练游泳池:25~27℃; 3.跳水游泳池:26~28℃; 4.儿童游泳池:24~29℃。 注:旅馆、学校、俱乐部和别墅内附设的游泳池,其池水温度可按训练游泳池池水温度数值设计。 二、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温度不宜低于22℃。 第2.2.2条室内游泳池设有准备池时,其池水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训练游泳池数值设计。第三章给水系统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3.1.1条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第3.1.2条当水源充沛时,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 注:当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第二节充水和补水 第3.2.1条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24h。但最长不宜超过48h。 第3.2.2条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一般可按表3.2.2的数据选用。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表3.2.2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游泳场所规范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文件 卫监督发〔2007〕205号 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

DB31_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系统要求规范》上海市地方实用标准化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 1,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符合游泳水质、水温、卫生要求和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节约用水,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温泉游泳池、冲浪游泳池、医疗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游泳设施时,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1.0.3条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以及其它有关规或规定。 第二章水质和水温 第一节水质 第2.1.1条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1.2条游泳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表2.1.2

注:比赛游泳池池水水质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水温 第2.2.1条游泳池的池水温度,可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一、室游泳池: 1.比赛游泳池:24~26℃; 2.训练游泳池:25~27℃; 3.跳水游泳池:26~28℃; 4.儿童游泳池:24~29℃。 注:旅馆、学校、俱乐部和别墅附设的游泳池,其池水温度可按训练游泳池池水温度数值设计。 二、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温度不宜低于22℃。 第2.2.2条室游泳池设有准备池时,其池水温度按本规第2.2.1条的训练游泳池数值设计。 第三章给水系统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3.1.1条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第3.1.2条当水源充沛时,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第2.1.2条的规定。

注:当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第二节充水和补水 第3.2.1条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24h。但最长不宜超过48h。 第3.2.2条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一般可按表3.2.2的数据选用。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表3.2.2 注:如卫生防疫部门有规定时,还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2.3条直流给水系统的游泳池的补充水量,每小时不得小于游泳池水容积的15%。 第3.2.4条游泳池宜采用间接充水和补水的方式,如采用直接补水和充水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回流措施。 第3.2.5条补充水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与充水管道合并设置; 二、补水管的水流方向,不得与游泳池水流方向相反; 三、宜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 第四章水的循环 第一节循环方式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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