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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10-09-09 09:15:00 发稿人:综合处索引号:SJ012-J0005-2010-101 【字体:大中小】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规〔2010〕2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票据通知

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370份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对单位资金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种,其管理应执行国家和省各项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第五条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收和分摊的款项应与支出一致。

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分级购领的原则,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二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二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三条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开具往来结算资金内容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视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开具内容、使用范围等管理应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对单位资金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种,其管理应执行国家和省各项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第五条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收和分摊的款项应与支出一致。

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分级购领的原则,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二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

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二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三条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开具往来结算资金内容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视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开具内容、使用范围等管理应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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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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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003]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

汇票样本以及填写规范

汇票样本以及填写规范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 汇票编号Date: 出票日期 For: 汇票金额 At 付款期限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 the sum of Drawn under 出票条款 L/C No. Dated To. 付款人 出票人签章 填写规范: 汇票(BILL OF EXCHANGE) 简称B/E,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名称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ge、Exchange、Draft。一般已印妥。但英国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 汇票一般为一式两份,债务只有一笔,因此,第一张上记载First(Second being unpaid付一不付二).第二张上记载Second(First being unpaid付二不付一)第一联、第二联在法律上无区别。其中一联生效则另一联自动作废。港澳地区一次寄单可只出一联。为防止单据可能在邮寄途中遗失造成的麻烦,一般远洋单据都按两次邮寄。 汇票号码(No.) 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票的编号。 在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中,商业发票是所有单据的核心,以商业发票的号码作为汇票的编号,表明本汇票属第×××号发票项下。实务操作中,银行也接受此栏是空白的汇票。 出票日期(Dated) 填写汇票出具的日期。 汇票金额(Exchange for) 此处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表明。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字。例如:USD1,234.00。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大小写数量要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付款期限(at ____sight...) 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 即期付款只需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 远期付款一般有四种: (1)见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sight”,即以付款人见票承兑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date”,即以汇票出票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划掉。 (3)提单日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B/L”,即付款人以提单签发日为起算日,××天后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之我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3661034.html,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之我见 作者:杨立华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7期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中存在票据使用不符合规定、票据内部管理不规范、票据外部监督不全面等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加强票据管理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票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TS8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065-01 票据体现一个单位的收入源头,一个单位的大多数收入都将在票据中反映出来。票据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管理规范与否体现了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一、存在问题 (一)票据使用不符合规定 1.票据填写不规范。有的不填写客户单位名称,有的不填写开票日期,有的不填写标准和数量,有的收款项目填写不详细,还有的填错后涂改一下凑合着用,等等。 2.票据混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分收费票据、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三种票据收款内容不同,收费收据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收费收据和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计入单位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违规收费。一些单位将收费范围人为扩大化,用票据收取培训费、服务费和房屋租赁费等,转移非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开具税务发票。有的单位甚至用自购非财政收据收取费用,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资金,或继续按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违规自行收取一些赞助费、活动费等。 票据使用的不规范造成了实际收入失真,坐收坐支及转移、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造成了财政收入减少,导致滋生了“小金库”等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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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单位往来款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票﹝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常用票据样本及说明_图文.

常用票据样本及说明 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其票样如图 1-1、 1-2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 1-3所示。 图 1-1 银行汇票

图 1-2 银行汇票背面

图 1-3 进账单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 银行汇票委托书” (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 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 500元。 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篇一: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 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 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 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银行常用票据样本

常用票据样本及讲明 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依照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爱护。其票样如图1-1、1-2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1-3所示。 图1-1 银行汇票

图1-2 银行汇票背面 图1-3 进账单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依照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依照“银行汇票托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缘故而退款时,应依照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纳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能够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

失,失票人能够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银行汇票一律记名,能够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科目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采纳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采纳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②对信用不行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③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同意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 ④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6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号码:10位,红号; 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红号。 附件2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XXA )N o (XXA )N o (XXA )N 第一 联 存 根 第二 联 收 据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附件3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第三 联 记 帐

《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0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4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核算等,统一由资财部管理。第二条财务部门对往来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建立分户明细和辅助台账,逐笔登记往来增减变动情况,月终结出账面余额,编制分户清单,送有关部门作为督促催款清偿的依据,年度结转时,应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金额结转下年。 第四条往来账户要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订立各部门负责,经公司相关法律部门确认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账号、开户银行、法人。 (二)客户与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历次时间、经办人、批准人、货物种类、单价等凭证。并由经办人保存。 第五条往来资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须对各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对账单,寄往对方进行核对。 (二)对内部往来,要每月进行核对。 (三)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往来,应进行逐项分析,查明原因,报总监及总经理审查。 (四)对超过合同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要责成经办人,将全套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五)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责任人,予以处罚,决定: 1、或有坏帐(符合坏帐确认标准); 2、或虽目前无能力还债,但在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偿还的,要订立还款协议; 3、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第六条对确实需作坏账损失的往来必须经过下列确认及审批: (一)坏账确认:按本制度第二章节第十条(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二)坏帐审批程序 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查落实后,认为符合坏账条件需

推荐-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精品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及应对措施 据使用和管理中 及应对措施 高均良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票据使用 和管理制度,有助于单位强化内部监管,保障国家的利 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 的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模式更加科学,财 务管理水平显着提高,然而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票 据管理工作仍须加强.本文就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 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 ,在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度不完善 一 些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够 重视,在单位内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管 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是规范收费行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效途径.有些国家行政事 业单位缺乏这样的意识,没有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导致票据使用混乱,票据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2.票据管理程序不规范 首先在票据的印制和购领中,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 和规范,记录不全,收取资金所使用的票据比较随意,有 些票据的使用范围规定不清晰,收费项目与票据规定内 容不符.其次,在使用中,填开票据不严谨,有随意涂改

现象,比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符,填开不清晰或字迹不工整,难以识别;或者项目代码不填或错填项目代码.在票据保管方面,票据的保管重视不够,保管方法不当,用途混淆,存放不整齐,票据存根联没有做到专人专库管理,票据外带或不按规定保管,票据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因为管理不善,容易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不入账,保留小金库,造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 3.票据管理方法落后 我国财会信息化管理已有三t年的发展,电子计算 机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多种会计软件不断涌现,随着我国财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会计电算化替代手工记账,算账和报账等__[作的进程也会加快.但是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票据的领用,发放,查询等管理工作时,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票据管理员要继续从事重复性劳动,他们工作量大,效率低,准确度不较低,不可避免的出现差错.这样的管理手段已经不符合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也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 114 4.票据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他 们既缺乏必要的财务税收知识,又没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得票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对收入支出认识不清,记录混乱,另一方面他们责任心不强,疏于职守,掉以轻心,导致了使用和管理中的不当行为.更有甚者一部分票据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使用,转借票据等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5.缺乏有效的稽核与监管 票据稽核与监管可以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

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五、《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自2010年7月1日废止。 附件:1.云南省往来结算票据票样(手工-机开)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样) 付款单位:年月日云财票印(00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 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 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九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取得的拨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可暂时使用往来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

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详解

?单选(1×30=30分) 1.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日期是(C)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2月7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2年6月1日 2.事业单位预算编制(D) A.实施零基预算 B.不得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C.可以赤字 D.应当收支平衡 3.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B)A.财政补助收入 B.事业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经营收入 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B) A.必须大于零 B.可以等于零 C.可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 D.可以超定额使用 5.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这种净资产是(A) A. 事业基金 B. 非流动资产基金 C. 专用基金 D.财

政补助结转结余 6.每日对“现金日记账”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应贷记(C) A.营业外收入 B.其他应收款 C.其他收入 D.其他支出 7.下列会计科目期末应没有余额的是(B) A.银行存款 B.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C.短期投资 D.无形资产 8.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应当(D) A.计入在建工程 B.计入固定资产 C.计入存货 D.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9.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是(A) A.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B.购买价款 C.购买价款及手续费 D.购买价款及税费 10.下列资产不用计提折旧的是(C) A.房屋及构筑物 B.通用设备 C.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D.专用设备 11.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作为(D)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市非税局: 根据市局的安排,为加强资金往来票据管理,我旗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本级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往来票据的范围及使用原则: (一)使用范围: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苏木镇等单位内部代收、代付、上下级往来结算等非行政事业收费及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代收代付款(如:内部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代收书本费、保险费等)、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等事项。 (二)使用原则: 1、统一性原则:财政部门是票据的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各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应由专人专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2、完整性原则:开具票据必须按号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资金往来票据在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主要作用 资金往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确保我旗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合法化的运行,使各单位的账目有凭可查,有据可依,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往来票据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代收代垫行为不清晰明确;二是对资金往来票据法律规范性认识不足;三是部分单位把“往来票据”认为是“万能票据”,想开什么想什么,认为都是合法票据;四是单位领导对往来性资金“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只“管”钱不管“票”,导致往来票据丢失。 四、相关建议 一是将往来票据的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三是用往来资金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3、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4、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

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5、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明 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6、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 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

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xx]1号20xx-01-0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20xx]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 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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