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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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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1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交费者备注

一、征(土)地管理费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

(一)、征用集体土地 (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

1、全包方式(包工作、

包费用、包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3%征用土地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

定报

市物价局备案。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4%同上同上 2、半包方式(包工作、

包时间、不包费用)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5%同上同上 3、单包方式(包工作、

不包费用和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1.5%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

(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 2%

占用土地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

3 / 6

(三)、划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 2.00元/M2

拨用国有土地的

建设单位

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

(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

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用地面积 0.50元/M2改、扩(加层)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建房者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不收费

占用非耕地用地面积0.25—0.50元/M2同上占用耕地用地面积 1.00—2.00元/M2同上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8.00元

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5.00元

三、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M2

及以下

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M2

及以下 5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 6

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每宗地500M2

及以下 2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

地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

4、城镇居民住房占地每宗地100M2

及以下 7元

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3元,每宗地

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土地使用权人

l、发证

证书工本费每证 10元

2、土地房屋租赁、抵押登记费

土地抵押登记费抵押担保价值的 1‰土地抵押人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

(一)、占用非基本农田

一类区

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20——3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

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同上 15——25 同上

三类区同上 10——2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五、耕地闲置费

(一)、占用非基本农田

5 / 6

一类区

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 10——2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

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同上 8——15 同上三类区同上 5——12 同上

(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六、土地复垦费

(一)、占用非基本农田

一类区

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10——15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

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同上 8——12 同上三类区同上 5——10 同上

(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七、外商投资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按重庆市人民政府9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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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城乡分类代码行政区划名称500000000000 000 重庆市500100000000 000 市辖区500101000000 000 万州区500101001000 000 高笋塘街道办事处500101001001 111 东方广场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2 111 乌龙池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3 111 王家坡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4 111 太白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5 111 甘家院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6 111 苗圃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7 111 望江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8 111 高笋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9 111 电报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10 111 西山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0 000 太白街道办事处500101017001 111 青羊宫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2 111 白岩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3 111 桂花堰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4 111 桔园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5 111 孙家书房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6 111 文化里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7 111 国本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8 111 复兴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9 111 和平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0 111 红光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1 111 南池沟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2 111 吴家湾社区居委会500101017200 112 太白村委会500101017201 220 永宁村委会500101017202 112 红光村委会500101017203 112 万二村委会500101018000 000 牌楼街道办事处500101018001 111 牌楼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2 111 袁家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3 111 搭马桥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4 111 太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5 111 观音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6 111 印合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7 111 万安社区居委会500101018200 220 石峰村委会500101019000 000 双河口街道办事处500101019001 111 螺蛳包社区居委会500101019002 111 学堂湾社区居委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编辑版

-*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基本费率(元)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2800.15 2730—5700(含5700)4630.09 5700以上575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2000(含2000)以下1110.13 2000以上2570.06 功率2000(含2000)以下1470.11 2000以上183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区110118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滨海新区120116宁河区120117静海区120118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市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运城市140800忻州市140900临汾市141000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通辽市150500鄂尔多斯市150600呼伦贝尔市150700巴彦淖尔市150800乌兰察布市150900兴安盟152200锡林郭勒盟1525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鞍山市2103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

(完整版)最新行政区划一览表

国家级新区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肃兰州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 北京市 昌平区朝阳区大兴区东城区房山区丰台区海淀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区平谷区石景山区顺义区通州区西城区延庆区 天津市 宝坻区北辰区滨海新区东丽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蓟县津南区静海区南开区宁河区武清区西青区 上海市 宝山区崇明县奉贤区虹口区黄浦区嘉定区金山区静安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普陀区青浦区松江区徐汇区杨浦区长宁区 重庆市 巴南区北碚区璧山区城口县大渡口区大足区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涪陵区合川区江北区江津区九龙坡区 开县梁平县南岸区南川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綦江区黔江区荣昌区沙坪坝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铜梁区潼南区 万州区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永川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北区渝中区云阳县长寿区忠县 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安庆市大观区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桐城市望江县宿松县宜秀区迎江区岳西县 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固镇县怀远县五河县 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蒙城县涡阳县 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 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定远县凤阳县来安县明光市全椒县天长市 阜阳市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南县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 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濉溪县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寿县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祁门县歙县休宁县黟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区 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 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 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镜湖区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无为县 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灵璧县泗县萧县 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绩溪县泾县郎溪县宁国市旌德县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试费专户[2001]348号 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考务40 元/科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460号、[2000]707号 电子商务考核收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1]27号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核费 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0]321号电子政务考试55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4]109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5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4]177号 (12)职称评审费高级200元/人中级140 元/人初级80元/人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728号、[2003]303号 (1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5元/人.科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 [2015]1217号、津发改价费[2012]814 号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 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 6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75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外语等级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7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一级客观题65元/人.科一级主观题 70元/人.科二级63元/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执业药师(中药师) 资格考试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 用之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重庆行政区划沿革大事记

重庆行政区划沿革大事记: ★1949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0年4月,将国民政府时期的18个区合并为7个区。同年7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定原重庆市为西南行政区直辖市。 ★1952年8月,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撤销,恢复四川省建制,川东行署所辖5个专区及万县市划归四川省,北碚市划归原重庆市。同年10月,原重庆市区由7个区调整为5个区。 ★1953年3月12日,重庆市的巴县、綦江县、江北县划归四川省江津专区;长寿县划归四川省涪陵专区。原重庆市由大行政区直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西南行政委员会代管,北碚市撤销改为重庆市第6区。 ★1954年,原中央直辖重庆市划归四川省,改为四川省辖市。同年,四川省江津专区辖壁山县临江区七村飞入重庆市第六区柏林村境内的窑子湾、金银口、大屋基等5块划归重庆市第六区。 ★1955年: 1. 四川省涪陵专区辖南川县的万盛、邓家乡、大垭乡、腰子乡、丛林乡、簸箕乡、松林乡划归重庆市。 2. 四川省江津专区辖綦江县的青年、金灵、建设3个乡划归重庆市。 3. 贵州省桐梓县的第十区的平坝、兴文、中朝、青林、上坝、板辽、天桥、茶园、大坝、农林、庙坝、桃子、营寨、王家坝、景星、青山17个乡划归四川省重庆市。 4. 设立重庆市南桐矿区,以原南川县的万盛镇、邓家乡、大垭乡、腰子乡、丛林乡、簸箕乡、松林乡;原綦江县的建设乡、青年乡、金灵乡;以及贵州省桐梓县的平坝乡、兴文乡、中朝乡、青林乡、上坝乡、板辽乡、天桥乡、茶园乡、大坝乡、农林乡、庙坝乡、桃子乡、营寨乡、王家坝乡、景星乡、青山乡为其行政区域。 同年6月,四川省江津专区辖江北县第十区桥亭乡的清风村,第九区大田乡的黄桷、大田、龙塘、市坪4个村和土主乡的新农、石佛2个村及石家乡的全部划归重庆市。 ★1955年10月,重庆市第一区更名为市中区,第二区更名为江北区,第三区更名为沙坪坝区,第四区更名为九龙坡区,第五区更名为南岸区,第六区更名为北碚区。此时的四川省重庆市7区形成。 ★1959年,四川省江津专区辖巴县、綦江县和四川省涪陵专区辖长寿县划归重庆市。此年,在1952年从重庆划出的4个县中的3个县划回重庆市管辖。四川省重庆市7区3县形成。★1960年,重庆市九龙坡区花溪乡的合作、堤坎、麒龙和南岸区南坪乡的部分地区划归市中区。 ★1965年,设立重庆市大渡口区,以九龙坡区的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等3街道为其行政区域。重庆8区3县形成。 ★1974年,设立重庆市双桥区,以大足县邮亭区双桥公社,原通公社的青春、天星、白鹤、天桥4个大队,龙水区土桥公社的茅店、新民2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重庆9区3县形成。★1977年,四川省江津地区辖巴县划归重庆市。重庆9区4县形成。 ★1983年,撤销永川地区。所属永川、江津、合川、璧山、荣昌、大足、铜梁、潼南8县划归重庆市管辖。重庆9区12县形成。 ★1986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李家沱迁至杨家坪。 ★1992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上新街迁至南坪万寿桥。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

最新版行政区划代码(身份证前六位)

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6年7月31日) 身份证号码前六位 居民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643-1999〗中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 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1.号码的结构 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 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2.地址码 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的规定执行。 3.出生日期码 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按GB/T7408的规定执行,年、月、日代码之间不用分隔符。 4.顺序码 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5.校验码 根据前面十七位数字码,按照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计算出来的检验码。

华北地区:北京市|110000,天津市|120000,河北省|130000,山西省|140000,内 蒙古自治区|150000, 东北地区:辽宁省|210000,吉林省|220000,黑龙江省|230000, 华东地区:上海市|310000,江苏省|320000,浙江省|330000,安徽省|340000,福 建省|350000,江西省|360000,山东省|370000, 华中地区:河南省|410000,湖北省|420000,湖南省|430000, 华南地区:广东省|440000,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海南省|460000, 西南地区:四川省|510000,贵州省|520000,云南省|530000,西藏自治区|540000,重庆市|500000, 西北地区:陕西省|610000,甘肃省|620000,青海省|63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特别地区:台湾地区(886)|710000,香港特别行政区(852)|810000,澳门特别行政 区(853)|820000 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号码中的地址码的数字编码规则为: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级市、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 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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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1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交费者备注 一、征(土)地管理费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 (一)、征用集体土地 (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 1、全包方式(包工作、 包费用、包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3%征用土地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 定报 市物价局备案。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4%同上同上 2、半包方式(包工作、 包时间、不包费用)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5%同上同上 3、单包方式(包工作、 不包费用和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1.5%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 (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 2% 占用土地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 3 / 6

(三)、划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 2.00元/M2 拨用国有土地的 建设单位 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 (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 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用地面积 0.50元/M2改、扩(加层)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建房者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不收费 占用非耕地用地面积0.25—0.50元/M2同上占用耕地用地面积 1.00—2.00元/M2同上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8.00元 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5.00元 三、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M2 及以下 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M2 及以下 5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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