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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的函(工信部电管函(2011)83号)

关于核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的函(工信部电管函(2011)83号)
关于核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的函(工信部电管函(2011)8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编制导则 二O一四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定位 (1) 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 1.3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2) 1.4导则适用范围 (2) 2 规划制定程序与工作要求 (2) 2.1规划制定程序 (2) 2.2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城市住房建设情况评估 (3) 3.2住房发展目标 (4) 3.3主要任务 (5) 3.4 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 (5) 3.5 年度时序安排 (6) 3.6 政策保障措施 (6) 3.7 规划实施机制 (6) 4 技术要点 (7) 4.1现状资料收集 (7) 4.2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查 (9) 4.3住房需求预测 (10) 5 成果要求 (12) 5.1成果形式 (12) 5.2规划文本 (12) 5.3图纸 (12) 5.4附件 (13) 附件:需求预测模型说明 (14) 一、总量预测方法 (14) (一)时间序列分析法 (14) (二)多元线性回归法 (15) (三)联立方程组法 (15) 二、分类预测方法 (16) (一)根据收入水平划分住房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7) (二)根据家庭住房状况划分住房需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8)

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各项住房政策的重要载体,是指导城市住房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对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和成果表达,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建房改研【2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 总则 1.1规划定位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法定规划,需要独立进行编制。 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着力强化政府住房保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住房建设消费模式转型,促进住房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 1.2.2规划原则 (1)强化住房发展的社会功能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把解决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作为住房发展的首要目标,更加突出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促进住房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合理住房改善需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重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居住条件。 (2)坚持住房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保障与市场、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设施配套、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以国家和

空壳类备案数据清理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11]6号)

附件1: 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空壳类备案数据 清理工作操作手册 为有效指导、帮助各单位开展空壳类核查数据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操作手册。 一、清理的空壳数据类型 1.空壳网站数据 空壳网站指ICP备案信息中没有接入信息的已备案网站。 2.空壳主体数据 空壳主体指ICP备案信息中没有网站信息、接入信息的已备案主体。 二、空壳类数据的操作手册 各通信管理局于2011年1月17日前将待处理的空壳信息在省局网站、省局备案系统网站进行公示,请网站主办者配合接入服务单位做好空壳类数据处理工作,同时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公示期后会抽查网站备案信息,对于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网站,将依法注销备案。 在2011年1月17日-2月17日空壳网站和空壳主体数据清理期间,接入服务单位应完成对空壳网站备案信息的排查,各通信管理局监督属地接入服务单位对确认为自身实际接入的空壳数据进行新增接入操作,并加强审核。

各通信管理局对空壳主体、无法定位空壳网站、逾期仍未处理完毕(包括新增接入后未审核通过)的空壳网站于2月17日后分批视情况进行处理。在2月17日后,由于新的取消接入业务或注销网站业务,仍会产生新的空壳网站、空壳主体数据,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也应对空壳数据进行日常处理。空壳类数据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查定位下发空壳网站数据 接入服务单位在1月17日-2月17日对省局系统定位下发到企业系统的空壳网站进行处理。确认后属于本单位接入的,与网站主办者联系获取备案密码,或在征得网站主办者同意的前提下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申请重置密码后,及时完成真实性核验,并通过企业系统提交新增接入请求;确认后不属于本单位接入的,接入服务单位无需处理。接入服务单位每周向属地通信管理局上报下发到本企业系统空壳数据的处理情况,需统计上报?共定位下发空壳网站量、已新增接入的空壳网站量、确认非本单位接入的空壳网站量、未处理的空壳网站量?。 对于由于企业系统自身设计原因不能通过接口获取空壳类数据核查结果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学习本工作方案后,及时与属地通信管理局联系,获取定位到本单位的空壳类数据。 (二)各通信管理局具体工作 1.组织属地接入服务单位学习本工作方案 各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本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接入服务单位认真学习本工作方案。 2.公示本省空壳类信息 各通信管理局于2011年1月17日前将本省发放备案号的待处理空壳信息在省局网站、省局备案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大意为:所公示的网站均属于网站备案信息不完整、缺少接入服务商信息或者缺少网站信息,请相关网站主办者尽快联系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20010606-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函[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 审核结果的函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标造函[2011]1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建标造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资质初审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我司组织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现将合格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36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资质证书编号 (原) 起始期截止期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甲0601110000072011-01- 01 2013-12- 31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甲0601120000102011-01- 01 2013-12- 31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甲0601130000142011-01- 01 2013-12- 31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甲0601140000212011-01- 01 2013-12- 31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分行 甲060115000023 2011-01- 01 2013-12- 31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甲0601210000312011-01- 01 2013-12- 31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甲0601210000322011-01- 01 2013-12- 31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甲0601220000332011-01- 01 2013-12- 31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甲0601230000372011-01- 01 2013-12- 31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工信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1002415.html, 2008年10月07日07:49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 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 发布日期:2013-7-16 执行日期:2013-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 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 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管,逐步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一)钢铁企业能耗专项执法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钢铁行业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具有冶炼能力的500家以上钢铁企业开展能耗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查验能耗数据,核算能耗指标,出具监察报告(该项工作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二)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根据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80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

业进行能耗限额贯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按照标准要求,核验产品能耗指标,出具监察报告。 (三)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1000家以上电解铝、水泥重点用能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核查和预警监察,出具监察报告。 (四)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120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电机、配电变压器执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实施监察,出具监察报告。 (五)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工信部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09)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 工节[2009]第67号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落后高耗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结合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情况,经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现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共9大类272项设备(产品),包括电动机27项,电焊机和电阻炉13项,变压器和调压器4项,锅炉50项,风机15项,泵123项,压缩机33项,柴油机5项,其他设备2项,予以公告。 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抓紧落实《目录》中所列设备(产品)的淘汰工作,生产单位应停止生产,使用单位应尽快更换高效节能设备(产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目录》中所列设备(产品)停止生产和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淘汰目录(第一批) 1.电动机 (1) 2.电焊机、电阻炉 (4) 3.变压器、调压器 (5) 4.锅炉 (6) 5.风机 (9) 6.泵 (12) 7.压缩机 (19) 8.柴油机 (21) 9.其他 (22)

1、电动机 序号淘汰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淘汰理由备注 1-1 小型异步电动机 J03系列 J02系列 效率低,温升高,过载能力小 淘汰的电动机类产品不符合以 下相应的现行标准: 1、GB 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 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2、GB 12350-2009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3、GB/T 20137-2006 三相笼型 异步电动机损耗和效率的确定 方法 4、JB/T 7565.1~7/2002-2006 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 件 5、JB/T 5275-1991 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 化学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6、JB/T 9537-1999 户内、户 外防腐防爆异步电动机环境技 术要求(机座号45~710) 1-2 三相异步电动机 JW:63、71、80、90 JW:05、06、07、08、09、l JLO:01、2 2JCL:250W 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3 单相电阻分相起动异步电动机 JE(老型):0.8、0.63 JLOE:l、2 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4 单相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 JY(老型):08、09、l、2 ZLLOR 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5 单相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 JX(老型):05、06、07 JLOY:012 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6 JB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效率低,堵转转矩低1-7 BJ0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8 冶金起重电机 JZR2、JZ2、JZ、JZR、JZB、 JZRB系列 效率低,功率因数低 1-9 分马力电动饥 ㈠三相异步电动机 AO:45, 50,56,63,7l Al: 56,7l 1AO:50,56,7l 2AO:80 JW(改型):45,50,56,63,7l ㈡单相电阻分相起动异步电动 机 BO:56,63,7l J Z:56,63,71 ㈢单相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 CO:63,7l,80 1CO:71 J Y: 71 ㈣单相电容运转异步电机 DO:45,50,56,63 J X:45,50,56 效率低,堵转转矩低 1-10 J2系列防滴式三相鼠笼型异步 电动 机(36个规格,8个机座号, 技术性能落后

因电信问题向工信部申诉书.doc

因电信问题向工信部申诉书 申诉内容 尊敬的工信部领导: 疫情肆虐,人间有爱。申诉实属无奈,祈盼公理。 疫情期间教育部门安排中小学生在家通过网络授课自主学习。 【2020-2-29】本人向移动公司申请安装宽带,用于孩子网课学习。29号当日移动客服10086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业务办理成功。随后,移动公司10086客服致电本人,我们双方约定宽带安装时间为2020年3月7日,客服称会有专门人员与本人联系。 【2020-3-7】一整天并无安装人员与本人联系,期间本人两次致电10086客服询问情况,客服均称会反映处理。 【2020-3-8】上午本人再次致电10086询问宽带安装时间。下午有工作人员联系,声称x小区宽带业务垄断经营,必须指定营业厅办理。本人只能再次致电10086请求协调安装宽带。 【2020-3-9】有青岛当地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电话中工作人员首先对本人居住小区单元楼号在系统内查询了是否具有光缆铺设及安装端口。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光缆铺设但是需要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是否有可安装端口。本人请求移动公司尽快安排人查验。本人当天又跟小区物业核实,本小区是否可以安装移动公司宽带,物业明确表示可以。【2020-3-10】声称即墨当地的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在确认

我的身份之后,明确表示:x小区没有移动公司光纤铺设,不能为我安装宽带,并建议我安装电信公司宽带。本人表示愤慨。3月10号下午,本人在急需宽带解决孩子网课问题,且在明明可以安装但移动公司诈称没有光缆铺设的情况下,向v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xxxx求助。3月10号,无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是否有可用网络端口。 【2020-3-11】至【2020-3-14】移动公司多人打电话给我(涉及电话分别为:xxxx)每人说辞不同,更有部分工作人员态度轻慢、应付了事。这期间一直没有工作人员联系我过来核实是否有可用宽带端口。但是上述工作人员中有多人电话告知我,小区没有可用网络接口,不能安装宽带。无奈本人只能一次又一次的求助10086客服热线;【2020-3-13】市长热线回访问题处理结果,如实反映宽带问题并未解决。 【2020-3-15】声称即墨宽带安装业务的负责人(xxx)致电我表示可以安排人安装宽带。 【2020-3-16】下午,有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宽带,安装过程顺利,没有出现【无光缆铺设】或是【无可用端口】的情况。但是不可思议的一幕又出现了:在宽带安装完成后,激活宽带的时候,工作人员发现我的宽带业务已经在【2020-3-7】当天被取消!本人对此毫不知情。 截止到3月16日,耗时17天,中国移动宽带终未能安装,孩子的网课学习已严重耽误! 以上,事情大概经过。 本人针对移动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即墨分公司申诉主要问题如下: 1、垄断经营,严重妨害消费者选择权;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的函20150206V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关于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公用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框架协议的函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揭牌成立,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批准的基础通信服务企业,公司能够集中资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铁塔的建设和维护,在信息化建设上,促进电信业整体持续健康发展,最大程度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通信业集中资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建设方针,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加快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宽带中原”战略安排部署,推动省会郑州数字化示范集聚区及智慧城市云平台建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本着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减少公共资源投资,从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出发,现申请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框架协议》。 依据工信部、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从组织机制、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方面,对铁塔设施建设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一是在组织机制上,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省级铁塔公司纳入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二是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家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

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协议签订后,郑州铁塔将在经开区管委会的支持和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优化投资,未来5年在经开区投资2000万元,加强经开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4G基站区内全覆盖,全力支持“智慧经开”建设。结合好现有经开区的市容市貌,美化改造灯杆基站100余座,提升经开区人民对市容市貌的感知。优化经开区通信基础设施,将经开区整体网络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和提升,保证党政机关、各行业领域内人群的移动宽带通信网络质量。同时,满足数字化人群的高效移动网络办公、生活等,有效的整合产业链,拉动经开区GDP增长。携手经开区管委会在“宽带中原”战略实施方案上,共同打造经开宜居城区,共同推动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的发展。 特此申请,盼批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质质函[2006]55号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 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6年5月24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县召开。现将《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系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推动村镇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 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5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浙江绍兴县召开全国村镇建设52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我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安排,总结2005年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贯彻落实216号文和加强技术服务为主题,加速推进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后,今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强调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民住宅建设持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村庄实有住宅达205亿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7.9平方米。目前农民自建住宅每年还以2%的速度增长,其中楼房比例增长更快,约占60%,年竣工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以上。这意味着,今后几年,农村工程建设量必将大规模增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今年2月17日,汪光焘部长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所做的《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题报告中指出:村庄建设和治理要通过政府帮扶、规划先行,多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来实现,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仅是关系城乡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关系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X-作者要满怀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新农村建设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履行好新农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2005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村镇建设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务实创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 去年,我部建立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9月初召开第一次联络员会议。江西、山西、吉林、广西、新疆等部分地区参照部里的要求,分别在本地区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参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二)以村镇建设规划为先导,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只有从村镇规划这个源头抓起,才能抓出实效。福建省坚持规划先行,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程序着手,明确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做到规划、放样、检查“三到位”。青海省尽管基础条件较差,却努力做到一手紧抓农牧区规划建设,一手紧抓农牧区住宅建设,下发了

工信部集成电路研发专项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第七条研发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为: (一) 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网址:WWW.I TFUND.GOV.cN;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 7号院;邮编:100846): (三) 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九条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可以参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费,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弓I进和奖励费用;(二)专用仪器及设备费;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 (四) 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如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 (五) 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 (六) 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 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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