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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刑罚)的法律规的总和,是解决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的基本法。

2.刑法的解释:是法的解释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3.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5.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即刑法在什么样的空间围有效,是以一定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围的公民为准则,还是以保护一定围的利益为准则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

6.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未决犯,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进行罪与刑的评价。但是当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8.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0.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1.犯罪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12.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

13.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4.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6.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的危害行为。

17.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人即社会组织——单位。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0.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2.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3.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4.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与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2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6.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9.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30.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1.假想防卫: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3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5.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36.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7.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8.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

46.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47.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8.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49.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50.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51.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

52.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53.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54.刑罚体系:刑罚种类及其组合。

5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58.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59.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60.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6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62.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63.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在法定期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

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64.缓刑:是指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暂缓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或者暂缓刑事判决的宣告、或者暂缓所判刑罚的执行。

65.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66.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67.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68.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免除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69.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70.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包括: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宏观经济学复习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 名义GDP:是指一定时期内,用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出价值 实际GDP:它以不变的价格来计算某个时期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净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的结果 国民收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实际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 个人收入: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指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留下的可以为个人所支配的收入 简答题 1.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该概念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理解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含义: 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 GDP测度的是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是一定时期内生产而不是所受卖掉的最终该产品价值; 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GDP是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 2.国民收入有几种核算方法? 可以从三种角度来核算国民收入。 第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各个部门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扣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价值总和,即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生产法。 第二种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再推算出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收入法。 第三种是从支出的角度出发,将市场需求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支出法。国民收入核算常用收入法和支出法。 3.写出五个基本的国民收入总量,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题 试述核算国民收入的三种方法。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 (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 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 态的未完成形态。 1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 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 度。 五、问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条件? 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诉 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是已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伪行为的特定义 务,(前提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作为义 务。(重要条件) (3)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关键条件) 3、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 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进行防卫;(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 年内再犯罪。(4)前罪和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 全罪。 5、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 式。 6、简述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 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 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中逃 逸的认定和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 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认定: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 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 “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 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 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 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 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 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8、简述缓刑的概念和特征?(特征没找到)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制度,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9、简述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没找到) 概念: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 执行制度. 六、案例分析题 1、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 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 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 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 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 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 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 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 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答: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 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 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 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 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来干,终 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 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 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 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 “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 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 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 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 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 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 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 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 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 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 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 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 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 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 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 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 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 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 3、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 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 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 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 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 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 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 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 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 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 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 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 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 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 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 定罪。 4、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 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 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 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 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 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 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 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医院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复习整理

1、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社会经济中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如何从整个社会角度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2、宏观经济基本问题:国民收入(总产出)、通货膨胀问题(包括通货紧缩问题)、就业或失业问题(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周期问题(经济的波动性)、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开放经济问题、中心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 3、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经济学中的三部“圣经”之三)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开山之作,标志着现代宏观经学的产生。 4、宏观经济学流派:①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②新古典综合派:其主要人物有萨缪尔森,汉森,托宾,索洛等人。在宏观层面接受凯恩斯的理论,在微观层面采用传统新古典济学理论,力图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寻找合适的微观基础,因而其理论呈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③货币主义:20世纪70年代,代表人物:弗里德曼。理论假说:通胀始终是一种货币现象,是货币供给量过多的结果. 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只需要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控制货币发行量。④理性预期学派:20世纪70年,卢卡斯,普雷斯科特。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崇尚自由竟争的市场经济,加入理性预期。⑤供给学派:20世纪70年代末,蒙代尔、拉弗等。主要观点:(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由总需求分析转向总供给分析;复活萨伊定律;倡导经济自由主义;偏重政策研究。⑥新凯恩斯主义学派:20世纪80年代,代表人物:曼昆、斯蒂格利茨。基本假设:价格和工资黏性(市场的自动调节缓慢);不完全性假设。强调政府干预的有效。 5、萨缪尔森:本世纪50年代,把以个量分析为主的微观经济学和以总量分析为主的宏观经济学拼合在一起,形成所谓的新古典综合派,或主流学派。但无法解释70年代出现的滞涨现象。 6、货币主义——米尔顿·弗里德曼:20世纪50-6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通过对100多年来的美国货币史进行研究,发现经济波动的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不当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主。 7、理性预期——罗伯特·卢卡斯:理性预期,是指经济当事人为了避免损失和谋取最大益,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取得的信息,来对所关心的经济变量在未来的变动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计。在弗里德曼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上,理性预期学派提出了更为彻底的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学说。 8、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①宏观经济分析以微观经济分析基础。②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都是通过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决定价格和产量,分析方法一样,但原因却是不同的。注意:合成谬误——微观经济学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宏观经济学。 9、国生产总值: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10、几个与GDP相关问题: ①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在计算期间生产的但不重复出售以供最终使用的产品。中间产品:用于再出售以供生产其它产品使用的产品。最终产品包括无形产品即劳务。避免重复计算,只计算附加值。 ②生产与销售:GDP计算的是一定时期所生产的而不是销售的最终商品的价值。 ③流量与存量:GDP是流量而非存量 ④市场活动与非市场活动:GDP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非市场的生产活动理论上虽然也创造了价值或增加了福利,但实际上没有计入GDP。 ⑤GDP是一个地域概念。GNP是一个国民概念。 11、名义国生产总值[Nominal GDP]:以现期价格或可变价格计算的GDP;实际国生产总值[Real GDP]:以基期的价格或不变价格计算的GDP。GDP折算指数=名义国生产总值/实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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