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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 GA

ITH/14/5.GA/5.2

巴黎,2014年4月16日

原件:英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缔约国大会

第五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XII号会议厅

2014年6月2日至5日

临时议程项目 5.2 :

对业务指南术语的修订以及业务指南各语言版本之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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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约》第七条规定,委员会的一项职能是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第一套业务指南于2008年6月由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第

2.GA 5号决议)。2010年6月大会第三届会议(第

3.GA 5号决议)对这些业务指南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在2012年6月第四届会议期间,大会通过了补充修正案(第

4.GA 5号决议)。

2. 同《公约》本身一样,业务指南系以六种具有同等权威性的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通过并出版。在此过程中,不同语言版本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版本的段与段之间,偶尔会有术语上的不一致。委员会在第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5507750.html, 1

3.e号决定中要求秘书处提出对术语进行小幅修改的意见供大会审议,以便“使业务指南的术语在各语言版本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版本内的段与段之间更加一致”。

3. 《公约》的各个语言版本是本语言业务指南的首要参考。由于委员会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所以首先对这两种语言的业务指南进行了统一,以便它们能够作为阿拉伯文、中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业务指南的补充参考。

4. 所提出的修订意见,各语文版本之间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件有六个不同的附件,每个语言一个。每个附件中只列入了本语言需要修订的段落。如果还有其他需要纠正的不一致之处,请缔约国尽量在大会开幕之前通知秘书处。

5. 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

决议草案 5.GA 5.2

大会,

1. 审议了ITH/14/5.GA/5.2 号文件及其附件,

2. 批准分别附于本决议的对业务指南的修订意见;

3. 要求秘书处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经修订的基本文件卷,其中应载

有《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并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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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附件仅包含拟议修正的章节。

拟议修正案

实施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简称

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I章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作与国际援助

I.1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1.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

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U.1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a) 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项目急需保护;或者

(b) 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项目特别

急需保护。

U.3制订保护计划措施,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演绎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U.4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U.5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U.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

2.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

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R.1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R.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R.4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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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该遗产项目得以申报。

R.5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3.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宣传。

4.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都可明确征集呼吁提交具有《公约》第19条所述的国际合

作特色和/或注重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的提案。

5.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

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7.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提案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P.1该计划、项目或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措施。

P.2该计划、项目或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P.3该计划、项目或和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P.7如果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执行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I.4国际援助的申请资格和评选遴选标准

8.所有缔约国均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向缔约国提供用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

是对国家层面保护工作的补充。

9.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情况,接收、评审、批准《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述及的任一

目的和任一形式的国际援助申请。优先考虑以下国际援助申请:

(a)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

12.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A.3拟议活动策划详密构思精妙、切实可行。

I.5多国联合申报材料文件

13.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文件。

16.15.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处于地理上非毗邻非临近地区缔约

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这些提案可单独或联合提交。

I.7 I.6 材料的提交文件

21.18.缔约国可申请筹备性援助,用于编制拟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

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提案材料。

24.23.申报缔约国应使动员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筹备编写工作。

25.24.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撤销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

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I.7材料的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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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的审查由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建立的附属

机构完成。委员会每年应通过其附属机构,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对申报列入人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列入代表作名录申报时考

虑牢记上述因素。

31.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概览,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国际

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I.9I.8特别紧急情况下需受理处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3.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轮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

量。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提案和2.5

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

37.如果委员会决定某一遗产项目不应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

项目在四年之内不应向委员会再度申报列入该名录。

53.援助将接受相应的监督、汇报报告和评估。

I.15时间表——程序概览

第一年9月30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至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返还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I.16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遗产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9.总干事应向领土上已宣布为代表作遗产项目的所有非缔约国通知本业务指南通过事宜及

其各项要求,即:根据《公约》第16.2条,这些遗产项目应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

目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在接受监督监测、从一个名录转

入另一名录以及撤回删除等方面,受同一法律制度的约束。

70.委员会鼓励建立国家、公共公立和私人基金会或协会,以推进《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

并欢迎这些基金会或协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捐款。

II.2.2捐助条件

第III章参与《公约》的实施

III.1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

79.委员会忆及《公约》第11(b)条,并本着《公约》第15条的精神,鼓励缔约国在创造、维系

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

之间建立功能互补型合作。

83.鼓励各缔约国从本国国情出发,对活跃于《公约》所涉诸领域、有能力开展《公约》第13

(c)条所述研究的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研究机构和区域中心编制名册并定期更新。

84.对于本业务指南第89段述及的公营和私营机构,委员会可使活跃于《公约》所涉诸领域

的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研究机构和区域中心参与,以便就具体问题进行咨询。

86.鼓励缔约国在分地区和地区各级共同建立发展社区、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

构网络,借以开发特别针对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联合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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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鼓励拥有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献资料的缔约国与该国分享这些资

料,使这些资料能够为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

构所用。

88.鼓励缔约国参加区域合作活动,包括在教科文组织赞助下建立或即将建立的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第2类中心的活动。合作应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进行,本着《公约》第19条

的精神,有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

89.遵照《公约》第8.4条,委员会在可用资源范围内可邀请公营或私营机构(包括专业专门知

识中心和研究机构)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个人(包括社区、群体和其

他专家)参加其会议,以保持互动对话,并就具体问题向其咨询。

90.遵照《公约》第11(b)条,缔约国应吸纳动员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实

施,特别是在确认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方面,并同参与实

施《公约》的其他行为各方进行合作与协调。

91.非政府组织应:

(e)具有业务能力,包括:

(i)活跃固定的正规积极成员制,形成一支因追求既定目标的共同愿望而联合

起来的群体;

(ii) 确定固定的注册地和符合国内法律且得到认可的法人资格;

(iii)在纳入认证考虑时已经存在并开展适当活动至少四年。

94.委员会于认证后每四年审核审查一次相关咨询机构的贡献和承诺及其与委员会的关系,并

将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考虑在内。

95.如委员会认为必要,审核审查时可决定终止与相关组织的关系。如果情势需要,可暂时

中断终止与相关组织的关系,直至做出终止关系的决定。

97.申请认证以便履行咨询功能,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非政府组织,应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

料:

(e)活动所在国名称;

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02.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

(a)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背景或背离其本质自然环境;

(b)不给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烙印,也不以任何方式

损害其形象;

118.委员会每年均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名册。为了确保在地方、国家

和国际各个层面更加有效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人们对其重要意义的认

识,委员会鼓励并支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途径,特别是通过以下途径,最大限度地宣传上

述各名录和名册:

(c)大学、专业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

125.《公约》徽标应与教科文组织的徽标标识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但是两者各有一套不同的规则实行管理,其使用授权须遵循各自的规则。

IV.2.2教科文组织徽标标识和《公约》徽标各自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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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教科文组织的徽标在与《公约》徽标标识同时使用时,须遵守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

128.因此,《公约》徽标与教科文组织徽标关联使用时,必须按照本指南(对《公约》徽标而言)和《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对教科文

组织徽标标识而言)各自规定的程序,分别得到授权。

IV.2.6商业使用与合同约定安排

140.秘书处与外部机构之间签署任何合同约定安排,凡涉及这些机构在商业上使用《公约》徽标的(例如:在与私营部门或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框架内、联合出版或联合制作的协

议、或与支持《公约》的专业人士和个人的合同),均须包括一项标准条款,规定使用《公约》徽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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