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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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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2019年8月14日审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主审法官会议职能是研讨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实现不同审判庭、审判组织间的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

第二条主审法官会议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第三条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

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六)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汇报材料提交会议秘书,由秘书将材料汇总登记后列表呈报分管院领导,通知主审法官会议成员提前查阅材料,作好会议安排。汇报材料文字应当简练,明确争议焦点及合议庭意见,特别需要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审判长意见(参见审委会汇报材料样式)。如果案件经过提请庭长、分管院领导研究应当写明研究意见。同时要将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例检索情况附后。

第六条主审法官会议实行定期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召集主持,院长、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授权相关业务庭庭长召集主持。

召集主审法官会议,参加人数不低于5人。

分管院领导应确定本人召集主审法官会议秘书一人,会议秘

书负责拟研究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相关数据统计,并按月将会议研讨情况通报审管办。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时,该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会议,并根据需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重点说明提请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汇报应当突出焦点、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案件承办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

第九条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纪要。会议笔录应当由参会人员签字后留存在案卷副卷,并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

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漏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法官参加主审法官会议的情况可以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

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主审法官会议,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主审法官名单

院领导:田春阳、郭春明、李东川、陈立民、邹秀文、刘兵、

付玉波、王钰霞

刑事庭:关长征、张春阳、权湖顺、刘杰、元艺霖民一庭:马辉、李福珍、张恒华、李艳霞

民二庭:谷俐利、兰汝成、邱硕

行政庭:王亚明、许梦

审管室:毛金凤

立案一庭:侯洋、姜成武、李元成

白旗法庭:于忠民、杨志祥

平安法庭:杨俭

小城法庭:张秀斌

执行局:任杰、袁明生、王险峰、赵海涛、尚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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