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农村低保办法2010年

四川省农村低保办法2010年

四川省农村低保办法2010年
四川省农村低保办法2010年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产劳动、自主创业,在生产项目、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捐赠和资助。

政府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八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十条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上年度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

(二)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六)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

(七)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

第三章制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

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

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各地保障情况和财力状况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照顾。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人数、保障水平等提出保障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发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家庭收入与评估材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等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民主评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二)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查处公民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获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工作整改措施,欢迎参考!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

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的需要。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低保义务工管理办法

东河镇白马寺社区 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 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个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有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为了管好、用好低保户义务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白马寺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金领取期间,每户每年有参加4个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一、二级重度残疾(依据残疾证)和60岁以上(依据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申请免除义务劳动;拒不履行低保户公益性义务劳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报请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享受资格; 二、为了方便管理低保户义务工,每个低保户在低保年审时,每户按每个义务工40元标准,向社区预交次年的4个义务工代劳费共计120元; 三、社区办公室根据公益性劳动量,严格按照低保户义务工登记顺序合理安排各低保户做好义务工劳动,低保户每参加一个义务工由社区返还40元的预交代劳费,低保户不能参加社区按秩序安排的义务劳动的,社区按40元壹个义务工价格,帮助请零时工代为参加义务劳动,所请零工的务工费由未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户承担,由社区从其所预交的代劳费中支付。

四、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各居民小组如需要安排公益劳动,由小组长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由社区办公室按花名册秩序安排,小组长组织实施,其低保户代劳费返还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低保户义务工劳动,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五、办公室认真建立好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实施登记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实施情况,年底纳入社区居务公示内容。 六、此办法交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节约能源条例上

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约用能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各乡镇要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研究低保工作,及时决策有关工作事项,要选派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素质好的干部从事低保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城乡低保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区政府每年听取一次城乡低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区民政、财政、统计、发改、审计、劳动保障、建委、人事、农委、经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低保联席会议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要配合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和本辖区居民的收入证明。如提供情况不属实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负担。从2006年3月1日起,城市低保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资金负担方式仍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农村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房政发〔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室申请增加文员范文

办公室申请增加文员范文 想要更好的完成工作,是需要足够的人员的。下文是收集的办公室增加人员请示,欢迎阅读! 区编委: 我局农村能源办公室是20XX年7月5日经你委批准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名。成立运行1年来,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我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服务需要。为更好地履行《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赋予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各项职能,确保全区1.3万余口农村沼气正常安全运行。特申请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增加人员编制2名。 当否,请批示。 二OXX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共XX市委: 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政府挂靠在XX市水利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今年升格为副处级单位,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冬修督促指导;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的规定、调度命令;制定全市主要河流、水库防洪、抗旱方案;负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防洪抗旱调度,做好防汛抗旱抢险物质采购、调运、储存和供应工作,对全市水利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XX市地处山区腹地,地貌复杂,气候条件特殊,历来水旱灾害频发。加上水库、电站、矿山、山洪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水旱灾害防不胜防。与其它市区相比,我市水旱灾害的发生频率更高,防御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市防汛办承担的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人员编制却仍停留在20多年前的水平,远不能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力量,市防汛办不得不连续多年从各县市区借用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仍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为XX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防洪保障,特请市委将XX市防汛办编制由7人增至10人。 当否,请批示。 二○XX年元月三日 (联系人:XXX, ___:XXXXXXXXXXX) 编委: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1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在总结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对于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谐工程,实现管理上水平、质量上台阶、安全有保障、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使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人文环境和谐,现场施工更加文明,施工管理更加规范。 四.工地建设标准化基本要求 ㈠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 ⒈项目经理部驻地房屋可采用自建活动板房,也可租用沿线适合的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并满足工作、生活要求,办公与生产、生活分区。自建活动板房的驻地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塌陷、水流威胁、高空坠落等灾害区域,确保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通电、通水、通信条件。 ⒉项目经理部区域内的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完全硬化和平整,排水排污设施应完善,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指路导向牌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宣传专栏,并适当对环境进行绿化,做到环境优美整洁。 ⒊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规范化的要求。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技术负责人)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档案室、综合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等内设机构,项目经理室不小于30㎡,总工

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 第四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下达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路政月宣传资料(路域宣传)一

路政宣传月宣传资料(一) 一、何为公路用地?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栽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二、公路用地禁止什么行为? (一)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公路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四、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五、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六、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二)沿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 1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低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动态管理的原则和主体 第一条、实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四)公开、公平、诚信。 第二条、***负责管理和监督场低保动态管理,负责**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政策指导,督促、协调和监督各站开展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受****的委托,各站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掌握困难居民基本情况,采集动态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资料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动态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进行动态管理;(一)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要及时取消保障待遇。 (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死亡后的人员要及时取消保障待遇。 (三)凡是低保家庭中购买私家车的,不诚信报告家庭收入的,取消保障待遇。 (四)持有本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符合调查低保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范围。(五)持有本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场政工科调查、审核,符合城乡调查低保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范围。 (六)患有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中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的家庭成员,符合城乡调查低保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章动态管理的程序 第五条、**应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