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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摘要: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证券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有关的经营和财务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的制度。最早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我国立法也非常重视信息公开。本文主要围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展开论述,列举实例,篇幅较短,简单易懂,观点明确。

Abstract: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lso known a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r publicity system, refers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 in the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circulation links,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related to the issuance of securities, securities trading busines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the public pay full,complete, accurate, timely disclosure system. The British company law in 1845 at the earliest.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also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is paperfocuses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listing Corpor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discussed, examples, short, easy to understand, clear ideas.

关键字:上市公司、信息公开、重要性、股票交易

一、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涵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意义

1.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众所周知,透明度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透明度就没有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

不开透明度。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不能做到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正确判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据此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其结果只能是使投资者利益屡屡受损,最终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资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因此,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土壤,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中外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给社会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惨痛教训,无不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国际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就是与中介机构串通,通过各种财务手段隐瞒亏损事实,虚构上市公司利润,夸大业绩,操纵股价,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买进他们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却通过各种途径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假的终究是假的,纸里是包不住火的。事发后,这些公司的股价一泄千里,投资者损失巨大,证券市场大幅震荡,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这些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不仅仅是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动摇了他们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试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样,投资者还敢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吗?失去了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还能够存在吗?上市公司都没有了,证券市场还能继续生存吗?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谈何发展呢?

证券市场不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发展,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又必须以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基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中心环节。上市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主体,具有本公司现实

经营状况最为完备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又直接对投资者起引导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就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投资知识对该股票的现实价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从而作出买与卖的决策。虽然投资者主观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同,但对全部投资者来说,在客观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得到大多数投资者的追捧,而业绩较差或很差的则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因为优胜劣汰永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了投资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会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加强,将使证券市场变的更加繁荣,因而会更有力地促进其发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就会导致决策的错误,甚至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损失。长此下去,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动摇投资者的意志,进而使投资者退出证券市场。没有了投资者的支持,证券市场自然不可能得到发展。当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诸如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权力机构的监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诸因素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问题,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问题,就成为证券市场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稳定、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2.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是时时发生的,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

自然而来。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质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而消除或者降低这些障碍的影响进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则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来约束。就证券市场而言,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价格判断的客观依据,从而作出决策的。因此,在证券市场中,虽然影响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说,没有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所以,我国证券法在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时,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作为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基本原则。1.真实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中不得有任何虚假成份。2.充分原则,即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3.准确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其内容不得使人误解。4.及时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律对信息公开活动的时间性要求,确保已公开信息内容的现时性。这些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现实经营状况比较完整、真实、及时、充分地反映出来,以给社会公众进行证券投资、价格判断创造一个客观公正的条件。

作为一种投资证券,其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而股票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那些真实反映公司现实经营状况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价格信号,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必要的客观依据。而任何虚假的公司信息都会使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失去了某种程度的真实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最终决定便会因为投资判断依据的虚假而归于错误。因此,我国证券法把真实

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当然,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股票价格判断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还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素质、决策水平等主观方面的能力。但是,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

对股票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不仅仅要求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时、准确、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充分或不够及时,那么投资者依据该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往往也会不当甚至会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及时,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判断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经营状况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或者将一些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给某些机构或某些个人,那么社会公众投资者还是依据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则必然会在

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假如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就会造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大起大浮,就会造成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股票价格错误判断的严重影响,进而会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很明显,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灵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就成为了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没有真正担负起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化,包括:尚未明确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性质及不同主体的责任;没有规定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什么具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等等。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长此下去,上市公司就会失去投资者,证券市场也就难以健康、长久发展。在上述公司与机构等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证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在股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客观上天然地处在一种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则处在劣势状态,无法与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假帐在资产买卖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

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年底案发。从1997年4月到2001年6月,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高价绩优股”的股市神话。可想而知,案发后,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从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不仅不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而且虚构业绩,变相操纵股价,从证券市场上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此外,上市公司中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关联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共同的本质都是坑害社会公众投资者,使少数人从中谋取暴利,这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限制。而从法律角度,强制性地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应披露的信息,则有利于防止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因为,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那么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责任。这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公平的。违法必须付出代价,否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如果从法律上对违法者的处臵力度设臵的更大一些,则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毕竟违法者在违法前还是要考虑成本和后果的。当然,单纯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上市

公司的信息公开,还必须有证券监督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运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和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无疑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三、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长远意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长期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恪守透明度原则,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监督和政府权力机构监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1]罗万里,《论不可抗力的风险分配与公平原则──兼与王利明、崔建远教授商榷》,河北法学;2000年01期

[2]张晶晶《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真问题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6年20期

[3]印晓慧,《证券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义务和作用》,现代管理科学;2003年05期

[4]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政治与法律;2003年06期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 制度实施规程(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公平和有效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可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市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谈话: (一)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六)公司业绩预告严重误导投资者; (七)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八)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 (九)公司存在待澄清的重大新闻报道或者举报事项; (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现实或潜在缺陷; (十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所认为必要时。 第三条公司管理部可在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约请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做出约见谈话的决定后,于预定谈话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谈话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 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上市公司论文信息披论文

上市公司论文信息披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研究 现状综述 摘要:本文运用档案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动因研究的相关文献作较为全面的梳理;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总结有关信息披露的研究情况;从新会计准则、相关利益者、投资者利益等角度以及对信息披露违规的预警研究作全面系统的回顾、整理与归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综述 1994年出现第一篇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章—一《论证券经济与会计信息的公开:兼论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王鹏程,1994)开始,我国学者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大。本文运用档案研究方法,从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上以较宽松的检索条件和较严格的甄选条件,选取1994年至2009年发表的有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58篇文章进行统计分析,揭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动因研究的相关文献作较为全面的梳理;接着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总结有关信息披露的研究情况;再从不同角度,包括从新会计准则、相关利益者、投资者利益等角度以及对信息披露违规的预警研究作全面

系统的回顾、整理与归纳;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提出建议。 一、上市公司信息不规范性披露动机研究 (一)大股东说唐宗明和蒋位(2002)、李增泉、王志伟和孙铮(2004)分别从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和资金占用的 角度找到了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掏空公司行为的经验 证据。刘峰、贺建刚和魏明海(2004),张光荣和曾勇(2006)则分别对五粮液与托普软件两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掏空行 为进行了具体案例分析。刘峰和贺建刚(2004)以沪市2002 年的抽样样本为依据,对控制性股东掏空公司的实现方式进行了考察。唐跃军、李维安和谢仍明(2006)指出,在内部治理机制巫待完善、外部审计约束乏力的情况下,集中持股,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第一大股东不仅有动机也有能力粉饰 甚至虚构财务报表,掩盖实际存在的问题,避开外部审计约束。江伟和沈艺峰(2008)在负债没有发挥控制作用的情况下,控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出于剥削的动机,会利用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进行更多的负债融资,从而控制更多的公司资源,对外部投资者进行更多的剥削。吴红军和吴世龙(2009)通过实证研究股权制衡、大股东掏空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二)内幕交易说鲁桂华和李志文(2005)由于庄家坐 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填报关联自然人时,应当做到每人一条记录。 第八条 与上市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应当通过“关联关系”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 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C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录: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 码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 其他说明 A公司 A的组织机构代码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80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C公司 C的组织机构代码 75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关联人名单填报后,系统将对上市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校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保证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保证 摘要:现代证券制度在使上市公司从高效率的证券资本市场便利地获得资金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开以公开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为对价。因此如何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规制虚假陈述,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标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一、前言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后来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交易法》和《威廉姆斯法》中不断取得完善。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使证券的真实价值能够为投资者所掌握,维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各国证券法规中把不实陈述界定在虚假、误导和遗漏信息的范畴。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其证券法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反欺诈。“披露是美国证券法的灵魂,而反欺诈则是牙齿。”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不真实行为即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但是,对这一在美国被当作其《证券法》灵魂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及其执法过程中,却表现出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1999年来,飞龙实业、中国高科、ST金帝、棱光实业年报中虚假陈述;ST琼华侨拒绝披露信息;成都联谊违规操作配股;北海银河故意拖延重大信息披露等等,层出不穷的丑案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给成长中的国民经济蒙上了阵阵泡沫。事实上,就我国而言,如何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但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更是现实的要求、实践的需要。可以说,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 二、理性反思 综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2003年1月9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的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制从国家立法到司法解释乃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可谓不完备。立法中对虚假陈述责任人的责任限定、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在如此堪称完备、彰显法律权威的制度环境下,虚假陈述行为屡禁不止?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笔者以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阶段,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事实上或多或少的沿袭了下来。如前所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行政规制的侧重性正表露了以行政的方法管理经济的习惯,而其中对于信息披露的技术性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救济,却显失合理。对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救济,也是证券市场发展多年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谨慎的总结、逐步的保护,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3759070.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公告 适用范围: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编制披露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适用本指引。 2.送转比例构成高送转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编制提醒: 1.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如涉及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事项,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发行、利润分配工作相关安排,避免产生冲突。 3.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4.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时,应当按照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所附《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格式指引披露实施安排。)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 美元 每股派送红股XX股,每股转增XX股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专业:会计学班级:07级1班作者:张璠指导老师:高敏 由于其重要地位而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我国已经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然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问题,也随着中外很多报表欺诈案的出现,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越来越激烈,这些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及建议,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献主要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撰写。笔者主要查阅了中国知网、维普资讯网、中国期刊论文网、万方数据库和图书馆等资料进行查询,共搜索多篇论文资料,主要的文献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和《浅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等。下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现状一些专家和作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归纳。 1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概述及意义 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述 曹飞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中提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 周彤云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中指出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的聚集地,信息尤其是会计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都需要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和决策,从而使证券价格反映企业的价值。因此,系统、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保证,信息披露制度是构筑证券市场的基石。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2.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所暴露出一系列的会计失败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魏明海等(2000)[7]、黄世忠(2002)[8]对此作了比较深入地研究,主要问题如下: 2.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吴琳芳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中指出这是上市公司会计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3759070.html,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

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创业板年报适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年报适用) 编制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但是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形成工作底稿。对上市公司摘录审计报告及审计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信息进行核对。 本核对表供进行上述阅读并记录重大不一致时使用。尽管本核对表并未涉及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如果在阅读上述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也注意到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也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要求,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此外,如果同时还发现重大漏报,也应提请管理层注意。 本核对表仅针对一般上市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格式准则仅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很可能不局限于此。

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与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法定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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