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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4-02-18 作者:

深财外〔2004〕9号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三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

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 M2)、补贴金额在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

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程序:

(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

请程序

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商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4.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上述补助的受理、初审、复核、上报审批和拨付时限为:每个环节在所报材料完备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其他专项经费的申请程序

1.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包括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经费申请,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经费申请项目预算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并由市金融办形成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审核意见;

3.由市金融办将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5.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进行完毕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报送结算报告,由市金融办进行初审结算;

6.市财政局复审结算并作决算办理。

第八条如申请未获通过,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出具书面理由。第九条对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在深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购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请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

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的报告一式三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

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地区总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成立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料一式三份;

(五)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购地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

(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与规划国土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购地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购房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

材料:

(一)申请该项补贴的报告;

(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办将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后,连同申请单位、高管人员名单、个人银行帐户、补贴金额汇总表等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要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并同时将新任高管人员的上述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其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离职后的下一个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任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保留随时稽核的权利,以确保审核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申请专项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需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

2.经费项目的明细预算清单;

3.申请项目的结算报告;

4.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市金融办主办或承办的,由市金融办直接将以上材料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请按申请程序逐一办理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的拨付按国库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拨入高管人员个人银行

帐户。

第二十一条租赁自用房屋补助逐年拨付,一年一次,每年12月办理,补助3年;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据以拨付资金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备案入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应于次年上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的规定不适用于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及评选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执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结果如实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企合作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中央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允许和规定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分配。 第五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把下月用款计划报给专项资金管理组~用款计划必须要经过对应建设组审核。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项目监控办公室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监控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 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 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类别: 类别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 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 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 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 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 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 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 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 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 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 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 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 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 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 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 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 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 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 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 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 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 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 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 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 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 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 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 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管理提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仑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经信办〔2016〕99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机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北仑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7日

北仑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扶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经信办〔2016〕99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机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深入开展管理创新辅导活动,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北仑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扶持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具体包括中小企业管理咨询示范项目和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试点项目,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通过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项目,第一次开展管理咨询项目的小升规企业优先支持。其中,中小企业管理咨询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管理咨询实际支出费用的50%计算,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试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管理咨询实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重大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X〕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压滤机滤布厂家,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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