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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将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完整、及时传递给保险公司。

二、关于大额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为交易监测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折算,单边累计计算本外币交易金额,按照本外币交易报告标准“孰低原则”,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或外币交易任一单边累计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款项划转,涉及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义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行或他行的其他客户的银行账户;同一客户在本行境外机构和他行的银行账户。

(四)《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同业拆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

(五)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币资金进出,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的,证券公司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变动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依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一)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总行、总公司,下同)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二)义务机构对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规定的异常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后,认为符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纳入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范围,但应当加强对其实际运行效果的评估并及时完善相关交易监测标准。

(三)义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对异常交易的分析,义务机构应当至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复核岗位应当逐份复核初审后拟上报的交易,并按合理比例对初审后排除的交易进行复核。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前,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经过义务机构总部的专门机构或总部指定的内部专门机构审定;完成审定的时间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起算时间。义务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相关交易的分析和审定,及时处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的异常交易或行为。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与直接参与者应当积极合作,加强信息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交易监测、预警、分析、反馈等工作。

(五)义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合理采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审核客户的身份、资金、资产和交

易等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准确采集、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并按照规定留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记录,确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的可追溯性。

(六)义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涵盖3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可疑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新的可疑交易报告。

(七)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或账户,义务机构应当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高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以客户为单位限制账户功能、调低交易限额等。后续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四、关于涉恐名单监控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应当覆盖义务机构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义务机构应当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义务机构开展回溯性调查的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

公安、外交等部门要求对有关组织、实体或个人采取监控措施的,义务机构参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一)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洗钱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配备反洗钱岗位人员,满足监测分析人员充足性、专业性和稳定性等要求。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

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三)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并对系统功能进行持续优化。义务机构总部证明能够通过人工等主要手段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经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后,义务机构总部可暂不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探索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以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问的传递。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别经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

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经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她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接总部<<关于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部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营业部管理人员、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对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对我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我部按照《XX证券反洗钱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股东及资金账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我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险稽核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

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如从证券方转出至银行超过100万的需进行预约,待确认后才给予转账。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对于客户仍未签署第三方存管和已签署第三方存管但缺少证券联的帐户所有者,通知他们前去银行和我部柜台进行第三方存管的签署工作。而对于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柜台及客服联系客户本人前来办理身份资料的确认变更手续,确保不存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

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及答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试题 姓名:工号: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 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臵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2017三号令解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解读)答案

. .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0 分)正确答案:C 2、下列情况应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的是()。(10 分)正确答案:B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年。(10 分)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以下()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10 分) 正确答案:B C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10 分) 正确答案:A B C D 3、金融机构应对下列哪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10 分) 正确答案:A C D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金融机构实时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10 分)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10 分) 正确答案:正确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10 分)正确答案:正确 3、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10分) 正确答案:错误

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08?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

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 三、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控机制,对本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报、漏报、压报等现象发生。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做好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和研判工作,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五、各金融机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于2008年7月31日前对本机构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合规性,以及本机构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若发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错误,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后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ⅩⅩ市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三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由总部通过系统自动提取并报送,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ⅩⅩ市商业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第(二)、(三)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

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补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迟报等现象。 第四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即实行“总对总”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以反洗钱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人工判断发现与系统上报相结合的方式。 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报告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时间计算。 第五条各级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对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大额交易要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我行的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我行应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

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3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第二部分:交易信息4客户名称/姓名 5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6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号 8账户类型 9账号 10银行卡类型 11银行卡号码 12客户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13客户联系方式 14客户国籍 15客户开户时间

16大额交易特征代码 17代办人姓名 18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19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20代办人国籍 21交易时间 22交易发生地 23业务标识号 24收付款方匹配号类型 25收付款方匹配号 26交易方式 27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28资金收付标志 29资金用途 30币种 31交易金额 32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33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类型 34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 35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36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37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8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9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40交易对手账号 41非柜台交易方式 42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 43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编码 44交易信息备注1 45交易信息备注2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3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第二部分:可疑主体信息4可疑主体姓名/名称 5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6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号 8可疑主体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9可疑主体联系方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收集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 1

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en

Order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No. 2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orts of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which was institut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 and was adopted at the 25th executive mee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November 6, 2006,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March 1, 2007.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Zhou Xiaochuan November 14, 2006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orts of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Article 1For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money-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ing the reporting act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the present Measures are instituted according to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follow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et up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law, (1)commercial banks,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postal savings institutions, policy banks; (2)securities companies, futures brokerage companies,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3)insurance companies,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4)trust & investment companies,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finance companies,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auto financing companies, currency brokerage companies; and (5)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termined and announc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institutions undertaking foreign exchang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businesses and sale of fun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esent Provisions in respect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roug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ticle 3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its branch institutions shall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ort of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Article 4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set up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Monitoring and Analyzing Cente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ALMAC), which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ceiving reports of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in RMB and in foreign currencies. Where the CALMAC finds that the basic content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ort of large-sum transaction or doubtful transaction is not complete or there is any error in the report, it may issue to the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a notice on supplement or correctio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shall make supplement or correction within 5 working days as of the receipt of the notice on supplement or correction. Article 5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all establish special anti-money laundering posts and designate special staff members to be responsible for reporting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doubtful transactions. Financial institution shall,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Measures, work out internal management rules and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 定 一、大额交易 1、定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键字解释: “现金收付”根据规定仅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目前我司三方存管后的客户均为银证转帐,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客户的现金交易不计入我司应上报的大额交易范畴,其他类型客户现金收付计入此范畴。 二、可疑交易-客户频繁现金交易1201 1、定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根据“反洗钱局”的解释,现金交易金额按照单笔或单边累计金额统计。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接近于”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阀值: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现金收付”系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公司三方存管客户的银证转帐业务不应列入此范畴,其他类型客户列入。 3、阀值标准示例: 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0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该客户不满足条件; 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6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 但是单笔160000满足条件,所以该客户被认为符合条件。 4、可疑分析示例: 例1:营业部银证转帐额度设置导致。如营业部设置单笔5万为上限,某客户资金30余万,准备转出19万,则必须分4笔,非客户主观逃避监控标准; 例2:某客户频繁将一定资金转入,并不用该笔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等,且不属于较固定进行申购的帐户,而仅为单纯性资金转帐或偶发性申购回款后随即转出的,无合理解释排除可疑的,应从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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